中国南海问题政治论文2000字(2)
南海问题政治2000字论文篇二:《浅谈东南亚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对华政策比较》
摘 要:中国在南海主权问题上面临严峻挑战。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东南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直接南海权益冲突。面对中国这样一个日益崛起的世界大国,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东南亚十国在南海问题上的对华政策各有特点。争议国和非争议国的政策不尽相同,差异性是显而易见的。争议国之间、非争议国之间又各有异同之处。
关键词:东南亚国家;南海问题;对华政策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5-0019-03
南海在地理上是个半闭海,为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新加坡等国家环抱,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南海地区战略地位重要,资源丰富。
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有充分的法理和历史依据。然而,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南海地区大量油气资源的发现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纷纷出兵并控制部分南沙岛礁,南海争端开始凸现。目前,在南海的主权声索国包括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
2002年11月,东盟与中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力争保持南海的和平稳定,承诺合作解决南海问题。但一些东盟国家没有遵守承诺,美国、日本、印度等区域外势力也从维护自身利益和亚太战略需要出发插手南海问题,使得地区形势更加国际化、复杂化。中国在南海主权问题上面临严峻挑战。
东南亚国家由于自身利益诉求的差异,出于国家战略的考虑,对于中国政策的认同和南海争端解决方式的考量也不尽相同,在南海政策上各有特点。东帝汶由于还不是东盟成员,且建国时间短,外交尚在开拓之中,出于研究需要,本文不将其列入考察范围。
一、争议国南海政策比较
目前,在南海问题上,与中国有主权争议的国家主要指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四国。它们在南海问题上的对华政策和主张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差异性。
(一)争议国南海政策的相似之处
同为争议国,四国因为在领土主权、资源经济等方面利益诉求相似,所以政策、举措也具有很多相似性。
第一,加紧侵犯我国领土主权。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军事侵占、瓜分南海海域,造成了多国各自占领、主权利益摩擦不断的混乱局面。进入21世纪,南沙岛礁及海域的这一种控守态势进一步巩固。目前来看,南沙地区除我国控制7个礁、我国台湾地区占据太平岛外,越、菲、马三国共占领了南沙群岛中的43个岛礁。其中,越南侵占了29个,菲律宾侵占了9个,马来西亚侵占了5个[1]。文莱没有直接占岛礁,但宣称对南通礁拥有“主权”。
一是频繁登岛“宣誓主权”。2009年、2010年,越南军方高层赴南沙岛礁密集视察,参加所谓“长沙群岛解放34周年纪念”聚会。越共主席阮明哲也赴白龙尾岛宣称“越将捍卫其对南海争议岛屿的主权”。2010年菲律宾总参谋长和空军司令赴中业岛活动,宣称保卫南沙“主权”。2009年8月,马来西亚副兼国防部长率大批军政高管及媒体赴弹丸礁活动,宣誓主权。
二是推进民事化管理。越南2001年在既占南沙岛礁成立所谓“长沙县”。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组织移民。选择生存条件好的岛礁建房、建学校,鼓励渔民到岛上定居。越南旅游局还计划开通胡志明市至南沙南威岛的旅游路线。菲律宾在中业岛设立“卡拉延市”,进行移民和旅游活动。马来西亚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弹丸礁上修简易机场,开辟旅游线路,组织大批国内外旅客登岛观光旅游。2009年又提出,把该礁开发成旅游中心。
三是开展法理攻势。2009年5月6日,越南、马来西亚向联合国提交了“大陆架划界案”。2009年5月,越南又单独提交“划界案”。另外,两国通过推进海洋立法的手段,为合法主权“创造”依据。2009年,菲律宾通过“群岛领海基线议案”,将黄岩岛划为领土范围。总统阿罗约签署“领海基线法”,并提交联合国备案。同年,菲律宾向联合国递交了对吕宋岛东部海岸一处灭绝火山的海脊“宾汉隆起”的主权申请,并称该提案仅为“部分提交”。通过这种诡计,菲律宾拖延时限,为提交包括南沙群岛和黄岩岛在内的完整“划界案”埋下了伏笔。
第二,加紧争夺南海资源。20世纪70年代起,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就开始在南海进行油气勘探和开发。迄今南沙海域钻井1 000多口,发现含油气构造200多个和油气田180个。现已投入生产的500余口油气井中,100多口位于中国南海断续线内,参与采油的国际石油公司超过200家[2]。
越南积极与美国、日本、印度等域外大国合作开发南海油气资源,与来自10多个国家的数十家石油公司签订了石油勘探和开发合同。目前越南在南海地区的石油日产量为35.6万桶,天然气年产量为190亿立方英尺[3]。石油正在成为越南出口创汇的重要来源。
菲律宾、马来西亚也加紧在南沙海域攫取油气资源。马来西亚是掠夺我国南沙油气资源最早和最多的国家,打出油气井90多口,占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四国打井总数的一半以上。马来西亚石油和天然气日产量分别为68.2万桶和48.64亿立方英尺,海上石油年产量超过3000万吨,其出口石油的70%均来自南沙海域[3]。他们还勾结外国公司加紧开采油气。菲律宾政府与英国的Forum Energy公司合作,马来西亚则与美孚、壳牌等合作。
同时,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还加快开发南海渔业资源。目前,越南在沿海及南沙从事渔业生产已形成一定规模。2007年,越南建码头、货场,要将南沙西礁建成渔业资源开发的后勤供给中心。马来西亚驱逐外国渔船,鼓励本国渔船赴南海区域作业。菲律宾每年也组织大批渔船赴南沙海域作业。
第三,内外勾连,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2009年以来,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南海争议国感到单靠自身力量难以与中国抗衡,采取多边合纵连横,推动东盟作为一个整体与我相对抗。引入美日等域外大国,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完全无视中国关于“与有关南海争端方的双边协商坚持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合理主张。 2009年,越南和马来西亚共同向联大提交南海大陆架外部界限国家报告,并意图纠集更多国家参与。2010年,印度尼西亚向联合国发出照会,攻击我南海“九段线”示意图缺乏国际法基础。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都反对我国“九段线”主张,几个国家很可能联手挑事,不得不防。
另外,在联合开发南海资源的问题上,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已经达成共识,越南、马来西亚已有了初步合作计划。这是一种明显的排我的态势。
越南一贯全力支持南海问题国际化。2010年,越南利用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之机,游说东盟各国,计划将南海问题纳入东盟有关会议议题。从而使南海问题成了第17届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上的热点话题,推动了南海问题的多边化、国际化。东盟国家认为,单独与中国较量根本没有胜算,想取胜唯一的可能就是把问题国际化。
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国,已与美、俄等近20个国家的几十家油气公司签订合同,争相抢采油气资源。通过各种形式,上述国家积极开展与外国公司合作,除了为攫取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引入世界主要大国牵涉南海,以达到区域问题国际化的目的,搅浑南海这趟水,从而便于浑水摸鱼。
(二)争议国南海政策的差异
在四个争议国中,越南、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与中国的矛盾是近年来最为突出的,因为这两国的政策最激进、最强硬,并由此导致一系列较为激烈的摩擦。
菲律宾不断加强与美国的军事联系,对南海争端的态度也日趋强硬。2011年,菲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大片海域命名为“西菲律宾海”。2011年8月,菲律宾向美国采购两艘汉密尔顿级巡逻舰,另外,还购置防空雷达系统,向南海岛礁派驻更多军队,增加军费,升级应对南海争端的军事能力。
随着军力的增加,菲律宾的南海政策从激进化趋向极端化。2012年4月,菲律宾动用军舰武力袭扰中国渔民,我国执法船及时赶往现场,对中国渔船和渔民实施有效保护。但因菲方态度强硬,拒不妥协,由此引发长达两个月之久的“黄岩岛对峙事件”,使本不平静的南海一时“风云骤起”。一年多后,在南海紧张态势逐渐降温的情况下,菲律宾在南沙群岛的仁爱礁又挑起事端,以及菲公务船射杀台湾渔民事件,再度引起国际社会关注。
近年来,越南大力发展军事力量,组建“南沙舰队”,以应对南海争端。2012年3月,越南武装巡逻艇曾两度接近南沙太平岛鸣枪挑衅。越南还通过制定《越南海洋法》的方式,侵占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这是对我国领土主权的又一次挑衅。同年,越南同意菲律宾提出主办东盟内部南海声索国四方会议,推动通过多边方式解决南海问题,所幸遭到马来西亚和文莱拒绝而导致计划破产。
马来西亚、文莱与菲律宾、越南的南海政策明显不同。作为在南海问题上与中国对立的一方,马来西亚应该说是东南亚南海争端国家中与中国关系最为友好的国家。其领导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否定中国崛起将给东南亚国家带来威胁的论调。马来西亚认为,“中国是一个能够期待和相信的伙伴”[4]中国也认为,“中国和马来西亚既是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真诚朋友,也是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可靠伙伴。”纵观马来西亚南海政策的演变可以发现,马来西亚官方在如何解决南海问题上意见较为一致,其基本要点之一是维护地区和平与中马关系稳定是解决南海争端的首要前提。目前,马来西亚正努力推进与中国的双边关系和东盟自身的合作,以确保地区稳定发展[5]。
在南海问题上,文莱主张和平协商解决。文莱是少数几个与中国在南海进行能源合作的东盟国家之一。2011年11月,文中两国签署协议,合作开发南海资源。2013年,文莱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其首要任务就是推行“南海行为准则”。
此外,马来西亚、文莱一直比较支持中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总的来说,马来西亚、文莱在南海问题上,虽然与中国有主权利益摩擦,但态度较温和。菲律宾和越南的对华政策是比较激进的。尤其是菲律宾,近年来一直无理取闹,咄咄逼人。越南的政策已出现一定软化。
二、非争议国南海政策比较
非争议国指的是泰国、老挝、柬埔寨、缅甸、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它们对南海地区岛礁没有主权诉求,总的来看,在南海问题上是不介入岛屿主权和海域划界争议本身的。也就是说,它们在此问题上不采取立场。但它们对待该问题还是有着各自的态度,可以根据它们的态度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泰国、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一类是印尼和新加坡。
泰国与美国是军事同盟关系,但同时存在贸易摩擦和经济纠纷,使得泰国对泰美关系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再加上泰中关系紧密,泰国一直避免卷入中美在东南亚地区的战略竞争[6]。因此,推动中国与东南亚南海争端国之间的合作被泰国视为南海议题的中心任务。在泰国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主持一系列东盟地区安全会议期间,南海问题并未出现在重要议程之列[7]。
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则因为与中国在政治、经济及安全方面关系密切,对南海问题持一种比较冷淡的态度。
2011年9月23日,在菲律宾召开东盟海洋法律专家会议。该会议由菲律宾召集,目的在于研究菲所提的解决南中国海问题的办法,企图争取以一个区域政策共同与中国抗衡。但与会专家没有批准菲律宾提出的“和平、自由、友谊与合作区”的架构,也没有确认该提议符合国际法。而柬埔寨和老挝均未派员与会,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2012年,柬埔寨担任东盟轮值主席国。在东亚系列峰会上,它表示,“东盟领导人决定,从现在起他们将不把南海问题国际化,而是完全在现有的东盟-中国机制下专注于这个问题”,“不希望因在国际论坛提起这些纠纷而导致事态复杂化”。
在南海问题上,新加坡并非争端方,但新加坡扼守马六甲海峡,所以南海航道安全对新加坡来说是生死攸关的问题。面对东盟成员国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主权争议,新加坡希望以和平方式化解。它关注南海国际航道的自由通行,希望早日落实《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拟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南海行为准则。另外,新加坡是实施大国平衡外交的典型国家,它支持美国重返亚洲并对美国关注南海表示欢迎,积极引入美日等区外力量制衡南海争端各方,主张南海问题国际化的意图比较明显。 印尼在南海问题上无主权争端,作为东盟实质的领导国,始终摆出高姿态,积极扮演“调停者”角色,希望推动解决南海争端彰显地区大国的影响力,确立在东盟的领导地位。其主要政策就是通过“二轨”对话,以非正式的方式调停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的稳定和平。方式就是举办“处理南中国海地区潜在冲突研讨会”。自2011年起,印尼在继续推动“二轨”对话的同时,开始推动东盟国家探讨南海问题,制定地区行为准则(COC)。
总之,六个非争议国中,在南海问题上真正超脱的是泰国、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印尼和新加坡还是存在利益诉求,在保持基本中立的基础上,采取有利于自身的政策和主张。
通过以上论述,争议国和非争议国的政策一目了然,差异性也是显而易见。基于是否存在主权争议这一前提,争议国在南海问题上,频频出招,立场强硬,态度恶劣。菲律宾、越南更是在近年来政策激进,尤其是菲律宾出现了极端化的趋势。反之,非争议六国态度温和,和平解决意愿强烈。但新加坡、印尼的多边化和国际化主张也是不利于我国通过双边方式解决争端的政策。
如果要根据南海政策将东南亚十国作一区分的话,大概可以将这十国分成四个梯队:第一梯队,菲律宾、越南;第二梯队,马来西亚、文莱;第三梯队,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第四梯队,泰国、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这四个梯队对华态度从强硬到温和,从对立到友好。
从板块层面来看,海岛国家基本都在前方梯队,而半岛国家基本都在后方梯队。总的来说,在南海问题上,海岛国家对华政策要强硬、消极些,半岛国家对华政策要温和、积极些。海岛国家中的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因为是主权争端国,自然是全力争抢在南海的利益,加紧侵犯我国领土主权;而作为非争议国的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坚持多边化和国际化的主张,同样也阻碍我国通过双边方式解决争端。半岛国家中,泰国、老挝、柬埔寨、缅甸是非争议国,在南海没有利益诉求,所以态度超脱;争议国越南利益诉求强烈,总体政策保持激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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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正平.越南再挑南海争端,中越南海油气争议波澜再起[J].国际先驱导报,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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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骆永昆.马来西亚的南海政策及其走向[J].国际资料信息,2011(10):24.
[6]Liselotte Odgaard. “The South China Sea: ASEAN’s Security Concerns About China”[J].Security Dialogue,2003,34(3):18.
[7]Yann-Huei Song, “The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and a Code of Condu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Recent Actions Taken by ASEAN”[J].Asia-Pacifw Studies Forum,2001,52(6):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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