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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理论的学术论文(2)

家文分享

  纯理论的学术论文篇二

  理论理性与理论思维

  [摘要]当代大学的学院制教育,其目的首先应当是进行理论思维与学术思考能力、反思和科学批判精神的培育。作为人文学科的法律教育,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必须注重对知识体系和理论思维的系统训练。“经典”阅读是必不可少的途径,在对经典文献细致析理和批判性阐释的基础上,培养法律的理性思维方式,进而弘扬法律的精神和理想才成为可能。

  [关键词]理论理性 理论思维 法律教育 “经典”文本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4-0001-03

  [作者简介]朱祥海,石家庄学院政治与法律系副教授(河北石家庄050035)

  现代的法律教育,在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愈发凸显其价值的同时,也逐步坠人单向度的技术理性训练的窠臼,学院式教育日益被市场主义和操作主义支配。在概念主义法律教育观宰制下,法律条文的生硬识记成为常规内容,甚至是唯一目标。理论思维、学术想象力和创造力,将被导致逐步地丧失、萎缩。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多是卖弄法律语词的、拙劣的“刀笔吏”,或者异变为弃置正义理念的法律“工匠”。越来越丧失了对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想象力和批判力,更缺乏对生活本身意义的理解。如何变革?应当回复于对理论思维能力、想象能力与批判精神的培育道路。因此,对“经典”文本的批判性阅读和研习就成为必要路径。

  一、理性的力量:世界是用理论来表达的

  对处于我们身外的自然世界和生活世界,人类如何去实现思想上的把握和理解?又如何在这种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来实现人类自身的设想和想象,使外在世界成为内聚着人类的存在意义的属人的世界?外在的世界惟有在人类能够予以理解的前提下,才具有其价值和意义。在文化知识史上,人类创造了多种多样的理解和把握外部世界的方式。神话与宗教、常识、科学与哲学,都是人类用以解释和试图赋予外部世界以意义的方式①。每一种理解的方式,又都在不同的文化体系中成为或仍然是主导性的基本解释形式。其中,不同的解释形式之间又存在着基于解释力的强弱、解说的合理性与真理性方面的竞争。并且,在人类还无法达致对外部世界完全理性的把握之前,每一种解释方式就都有其存在的空间和相对的存在意义与解说的价值。因为,人类自身的理性能力存在着一个物种学意义上的限度。正如康德所言,理性是人类拥有的一种限度的能力。但是,随着知识的增长与进步,科学和哲学的理性思维逐步取代了神话、宗教和经验常识,成为支配性的用来表述外部世界的、理论化了的知识形态。罗素指出了这种知识发展的趋向,“神学带来了一种武断的信念,对于宇宙产生了一种狂妄的傲慢”。科学理性每前进一步,宗教就退后一步。这就是思想与理性的力量!

  哲学和科学的理论形式取得解释和表述世界的支配性地位,源于其特有的概念、概念框架和分析解释模式。世界是通过理论得到系统的表述和表达的。黑格尔曾言,世界是思想中把握的实在。每一种理论体系,都由作为基点和原点意义的概念构成,由此来构成解释世界的解说框架结构层次。不同的框架层次之间又以逻辑来连接,作为解释力量的根基和保障。思想的力量,来源于理性和逻辑的力量,这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特质。有了理性和逻辑作为基石,人类才能够形成对外部世界以及人类自身的有效、合理的解释。从而,人类才能够在合理解释世界的同时,更有能力去实现和创造属人的意义世界。对此,马克思豪迈地宣告,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并且在批判此前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时指出,理论的指向在于改变世界③。阐明了理论和思想具有的实践功能和变革现实世界的力量的道理。

  二、法律教育中理论思维与批判精神的培育

  法律教育的宗旨,在于培育对法律具有深厚的理论理解和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站在法律的立场上,通过展现法律的理论力量,在法律的概念框架里去解释并变革现实的生活世界。法律的学科建制和学院式教育,应当通过特殊的学术训练,建构起从法律理念、价值追求到具体的法律知识、实践操作技艺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科学既是实践理性,用以定纷止争、裁判利益冲突以维护秩序与安全;更是理论理性,包含着法的形而上理念和终极价值追求。法律本身内在地凝聚着价值,并且是分配价值的权威性规则体系。同时,法律并非仅仅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更体现为人类的一种信仰,即对法律的正义理想的信念。也就是说,法律是实然性与应然性内在一体化的知识。有如拉德布鲁赫所言:“三种对法律可能的思考向我们表明:涉及价值的思考,是作为文化事实的法律思考——它构成了法律科学的本质;评判价值的思考,是作为文化价值的法律思考——法哲学通过它得以体系;最后,超越价值的法律思考,是本质的或者无本质的空洞性思考,这是法律宗教哲学的一项任务。”④法律本身不是既定不变的知识,不是固定的结论,也不是枯燥的条文,而是包含着价值、认知、评判和信仰,并且还要追求生活的意义,追问并探寻理想生活的真善美。人类的历史就是在孜孜不倦地求索生活的意义,“自古希腊时代以来,西方思想家们一直在寻求一套统一的观念”,“这套观念可被用于进行证明或批评个人行为和生活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还可为人们提供一个进行个人道德思想和社会政治思考的框架”。

  在法律教育中,既要进行对实然意义上的具体法律知识(即部门法学)的传授,更要注重在更为宏大的理论理性的视野中思考法律的意义和目的、价值与理想。唯有从理论思维的高度出发,才能真正地建构出对法律的根本性理解。并且,通过理论理性的培育,逐步发展起学术的想象力、确立尊重法律的信仰和以法律为武器去反思批判社会陋弊、变革现实社会。若仅视法律为以强制力为基点的“裁判术”,这种工具主义和操作主义的态度,必将导致法律理想和精神的衰落。失去了法律正义理念的生活世界,又将退回至通行“丛林法则”的前文明时代。如何在法律教育中进行对理论理性思维、想象力和批判精神的培育?以大学的学院制度为基础,应当注重对“经典”文献的细致化研究和分析性解读。因为大学制度本身就决定了(限定了)与现实具体的社会生活的“距离”,法律教育的学院制(或称学园式,而非学徒制)性质,也就规定了必须通过广泛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知识来拉近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在阅读中认识和理解现实生活,并最终引领法律的实践理性,实现法律承载的价值理想。如何理解法律?黑格尔深刻地指出:“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就是实践的,并且越是理论的,就越是实践的,在理论世界中去审视现实生活,通过现实生活世界来检验和发展理论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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