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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相关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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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相关论文篇二

  《浅析犯罪的心理预防》

  摘 要:人类的各种行为都能从心理学角度得到科学的解释,犯罪活动也不例外。犯罪的预防不仅需要外在的社会控制,更需要内在的心理防范。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从外部环境和个体内因两个方面对犯罪心理产生进行了初步探讨,分析了犯罪人在认知、情绪、意志等方面具备的心理特征,提出了四种犯罪的心理预防措施。

  关键词:犯罪;心理预防;贪污贿赂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177-02

  刑事古典学派的开山鼻祖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为高明。与犯罪事后惩罚相比,犯罪事先预防显然在减少犯罪危害上更具优势。人的心理直接支配着人的行为。人类的各种行为都能从心理学角度得到科学的解释,犯罪活动也不例外。犯罪的预防不仅需要外在的社会控制,更需要内在的心理防范。犯罪的心理预防是犯罪预防最根本、最有效的方式。各类犯罪行为纷繁复杂,本文以典型的贪污贿赂犯罪为例,通过实证研究对犯罪的心理预防进行初步探讨。

  一、心理学视角下的贪污贿赂罪的产生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接受贿赂的行为。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产生,都离不开犯罪心理的支撑。按照海特的社会归因理论,心理都是由外因和内因两方面作用而成。

  (一)社会环境因素。一是社会文化风气浮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的转型期。快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带来了多元价值观的碰撞,导致不同社会阶层成员浮躁心态的普遍产生。国外腐朽思想的渗透和传统文化糟粕的遗毒、社会不正之风的冲击,让一部分人产生利益至上、拜金主义的思潮。这些社会浮躁心理具有弥散性的特点,作用力深刻而持久。它们必然会从外部促使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的形成,进一步激发贪污犯罪行为。二是社会管理监督缺失。权力过于集中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弊端。权力集中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公权很容易变为私权。各种权利寻租和权力资本腐败便成为必然。马克思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对较低,而对于腐败者而言,无须资本投入,只须“权力运作”就可无本取利,一夜暴富。所以,他们通常不会轻易放弃这样的致富机会。

  (二)个体内在因素。社会心理学家库利认为:“大多数罪犯以及行为者,都是他们的思想合乎逻辑的结果,他们职务犯罪行为绝不是从天而降突然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个体因素方面是由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信仰、道德意识、权力观念、人生价值取向等发生异化。一个人在错误思想的影响下容易导致价值观的错位,而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错误的思想认识诱发不良的行为动机,不良动机催生畸形需要,由此产生强烈的腐败冲动。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腐败官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思想严重异化,价值观极度扭曲。他们的人生观就是无所不用其极地追求物质享受。他们的世界观是以自己为中心的“唯心主义”。从根源上看,其实就是内在道德、修养和价值观问题。

  二、贪污贿赂犯罪心理的特征分析

  人的心理包括认知、情绪、意志等动态过程,还包括个性特征等相对稳定的特点。从心理分析的基本因素来看,贪污贿赂犯罪心理具有需要的偏离、认知的失衡、情绪的隐蔽、意志的薄弱、价值观的扭曲等方面特征。

  (一)需要的偏离。现代心理学认为,有机体的某种欠缺状态就会产生需要。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类需要是一个组织系统,按优势出现的先后分为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层次。个体需要必须服从社会现实基础。当个人的需要内容和取得方式偏离社会现实基础,就会导致需要偏离,产生低级的、畸形的、层次颠倒的不合理需要。贪污受贿犯罪心理起源于需要和社会现实的偏离。主体的需要偏离后无法合理满足,就会导致动机偏离,从而引发行为不轨。需要偏离与社会现实背离得越多,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就越高。

  (二)认知的失衡。调查表明,大多数贪污受贿犯罪人盲目与商人、发达国家公务员攀比,认为其个人收入与贡献不相符,心态严重失衡。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认为通过权力谋取利益是合情合理的社会普遍现象。许多贪污贿赂人还存在腐败是低风险行为的错误认知。在这些错误的认知观念支持下,贪污受贿犯罪人不断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合理化”,减少或解脱心理压力而继续指向犯罪。

  (三)情绪的隐蔽。一般而言,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和社会地位,对犯罪后外显的情绪自控能力较强。而犯罪的行为必须隐蔽,进一步强化了犯罪人情绪的自控度。因此,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无论是在犯罪预备、实施还是终止阶段,都不会有较强的外显情绪表达。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犯罪人不会显著流露出异常的行为反应,情绪具有深刻性、隐蔽性的特征。

  (四)意志的薄弱。大量的犯罪事实表明,从事贪污贿赂的人,理智会逐步弱化,对抗非法诱惑方面意志力逐步变差。而与之对应,犯罪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会越走越远。但是犯罪人在执行贪污贿赂行为的意志上,其将表现得更加顽固,甚至不惜代价、铤而走险,以达到犯罪目的。

  (五)个性的灰暗。一个人的个性心理倾向是决定一个人态度和行为的诱因系统。贪污贿赂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产生与其个性灰暗、人格发展不健全有密切的关系。许多贪污贿赂犯罪人在职业生涯中,主动或被动地进行错误的“社会化”,长于世故、富于心计、待人虚伪、做事浮躁,表现出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这种不健全的人格虽不会直接导致犯罪,但一旦与行为人的不正常需求、权力观结合起来,则必然导致消极的社会效果。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预防措施

  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菲利认为,通过改变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可以通过心理学的手段,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一)弘扬正气,避免从众心理导致犯罪。在实践中,犯罪的心理预防要通过具体的手段和途径来实现。这些手段和途径要受到社会发展阶段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和制约。美国心理学家班德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表明,观察学习和榜样在人类行为习得中起较大作用。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能对人产生健康的影响,而不至于使人格发生畸变。而在社会文化环境中,道德评价系统的约束力最为明显。通过弘扬正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可以避免行为人产生腐败是普遍现象、随波逐流的从众心理,避免产生犯罪。特别是要加强对个体社会化干预和监督,通过良好的社会文化、舆论、风俗等方面同化成员的价值观、人生观,潜移默化地使个体能够自我约束,避免因外界不良因素侵蚀导致错误社会化的结果。

  (二)严厉打击,产生震慑心理消除犯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犯罪是犯罪人理智思考或决策之后的行为。对贪污贿赂的打击不力,会让犯罪成本降低,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遏制和社会警示教育作用。只有通过严惩贪官污吏,尤其是行为人周围的贪腐官员,才能以儆效尤。提高腐败者受惩罚的概率和力度,可以对妄图犯罪者产生强烈的心理震慑。腐败被发现和惩处的概率越高,震慑作用就越大。行为人在利害抉择中,因害怕打击而选择守法遵规,会自觉弱化犯罪动机,有效遏制犯罪意志较弱的潜在犯罪人的贪污贿赂行为。同时,要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起到警示的作用。

  (三)健全制度,去除侥幸心理减少犯罪。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相应监督,很容易造成贪污贿赂犯罪机会,让公权力掌握者产生可以逃避被发现、惩处的侥幸心理。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监督体系等有效措施,让贪污贿赂行为实施困难,自然就抑制了一部分潜在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的实施。同时,以程序正义保实体正义,通过加强阳光政务、信息公开,让公权力的使用透明、公开,铲除暗箱操作的平台,可以有效地降低意图犯罪人的犯罪成功率,减少犯罪发生。

  (四)监测疏导,及时消除犯罪内部根源。贪污贿赂犯罪心理的源泉在于需要偏离。通过专门心理服务可以尽可能切断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源头。一方面,从组织角度加强心理监测。通过专门的心理服务机构介入选人、用人、测评等各个环节,对组织成员全程进行心理监测,可以摸清个体的心理状态,将存在心理发育缺陷、动机不纯、人格障碍等方面不适宜的人员及时检测出来,做好人员的筛查工作。另一方面,从个体角度加强疏导。将临床心理学中防治认知失衡、人格扭曲等不良心理因素的策略和技术手段,运用于有贪污贿赂倾向行为人的心理干预,提升犯罪心理预防的科学化水平。通过心理咨询、讲座等形式加强专业心理疏导,及时将个体的需要偏离消除在萌芽之中。特别是要把心理教育疏导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根据疏导对象的行业、年龄、性别、职位等方面特点,有针对性地展开心理教育,防止形成不良个性倾向,从而起到防范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作用。

  犯罪的心理预防是从根本上减少犯罪行为的有效方法。但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一种或者几种手段难以取得良好实效。必须要结合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综合实施法律、政治、文化、心理等多种手段,让行为人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害怕腐,才能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美]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彭清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J].河北法学,2004,(3).

  [4]魏昌东,钱小平.当代中国寻租型职务犯罪衍生机理与控制对策[J].社会科学,2006,(1).

  [5][美]阿瑟·S.雷伯.心理学词典[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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