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近代的土地政策的论文(2)
论中国近代的土地政策的论文篇二
《试析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
【摘要】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内主要矛盾转化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土地政策,使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为全国人民革命战争的最终胜利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
废除封建剥削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使耕者有其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内主要矛盾转化的实际情况,领导解放区的广大农民,及时转变对封建剥削阶级的斗争形式,并在不同阶段,制定了与革命斗争形势相适应的土地政策。本文试就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三个阶段的土地政策作一探析。
从1945年8月至1946年4月,即从抗日战争胜利到颁布《五四指示》,这段时间中国共产党实行的仍然是减租减息政策。
抗日战争胜利之后,中国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人民要和平,解放区农民要土地,蒋介石要战争。正如刘少奇所说:”当时和平要破坏,内战要爆发,但和平似乎还能争取,我们没有放弃争取暂时和平的企图”…。鉴于此,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总方针是:争取和平,准备战争。即一方面,尽一切可能争取和平、民主,力争在和平条件下进行中国的社会改革;另一方面,由于国民党坚持内战、独裁政策,又必须充分做好自卫战争的准备。根据这个方针,中国共产党确定当时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仍然是减租减息。
这个时期的土地改革主要集中在新解放区。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新解放区,大部分是对日反攻后从日本帝国主义手中收复的,这些地区实行的土地政策是殖民地性质的封建剥削制度。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领导新解放区农民开展反奸清算,对大汉奸、恶霸、地主的罪行进行揭露,同时按照人口、劳动力的强弱和贫苦程度,将没收的日伪、大汉奸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通过分配日伪土地的斗争,广泛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民则进一步提出了减轻封建剥削的口号,中共中央顺应农民的要求,在新解放区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
新解放区的减租减息特点是:其一,与反奸清算斗争相结合。党领导新解放区农民开展大规模的反奸清算斗争,把日伪、大汉奸的土地没收后进行分配。在反奸清算取得初步胜利后,总结经验,以清算运动中群众提出来的土地与租息问题为重点,发动群众减租减息。其二,开始触动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新解放区的减租减息已经不再强调保障地主的地权和财权,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农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开始突破减租减息的范围,直接要求获得地主的土地。其三,党的领导与群众运动相结合。一方面党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发挥领导作用,另一方面还注重发动群众。启发群众的斗争情绪,培养积极分子,用群众力量来解决群众的问题。
在老解放区,各级党和政府领导农民进行了减租减息复查工作,经过减租查租工作,使封建剥削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地主、富农的土地也有所减少。
从1946年5月至1947年6月,即从颁布《五四指示》到执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段时间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是由减租减息转变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随着国内阶级矛盾的发展,1946年3、4月问,蒋介石违反停战协定,调动军队加紧部署全面内战。中国共产党为发动农民支援革命战争,必须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同时,在减租减息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些解放区的农民群众迫切要求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如山西、河北、山东、华中等解放区的农民群众,已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及时作出决定,于1946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五四指示》共有18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斗争原则。在广大群众要求下,中国共产党应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2 对农村各阶级各阶层的政策。①对中农: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②对富农: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③对地主: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予适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④对工商业者: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矿山、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办法,同样地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⑤对汉奸、豪绅、恶霸:集中注意力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并拿出土地来。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对于汉奸、豪绅、恶霸所利用的走狗之属于中农、贫农及其他贫苦出身者,应采取争取分化政策,促其坦白反悔,不要侵犯其土地。在其坦白反悔后,须给以应得利益。
3 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①没收和分配大汉奸土地。②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买得土地。③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④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用。
根据《五四指示》精神,不少解放区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土地政策,如1946年6月的《辽吉区行政公署为土地房产登记及发给土地房产执照的指示信》、1946年10月的《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等,同时各解放区普遍于1946年下半年开展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运动。1946年9月,太行区公布八、九月份群众运动的成绩,“有200万农民翻了身,1400个村初步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截止1946年底,晋冀鲁豫边区有650万贫雇农分到了1800万亩土地,200万人获得了翻身解放,约占全区人口的2/3:“据冀南、太行、冀晋、察哈尔、冀中、冀东、热河等7个地区、187个县的不完全统计,经过清算斗争,有818.8万农民,获得土地1197万亩”:苏皖解放区和山东解放区各有1500万农民获得了土地。到1947年春,各
解放区都有约2/3的地方解决了土地问题,实现了“耕者有其田”。随着解放区土地改革的进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政治觉悟大为提高,掀起了参军运动。仅1946年10月,全解放区就有30万农民参军。也正是在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前提下,使解放战争第一年就取得歼敌112万人的重大胜利,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敌我力量的对比,粉碎了国民党军对解放区的全面进攻和重点进攻,为我军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是,贯彻《五四指示》以来,各地土地改革发展还不平衡,已经进行过土地改革的地方,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不彻底性。主要表现在过分强调了照顾,而忽视了满足。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五四指示》发布时,中国的全面内战尚未爆发,国共关系尚未最后破裂,为了争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减少变革农村土地关系中的阻力而照顾了方方面面人员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五四指示》有它不彻底的一面。
1947年2月,中共中央指示各解放区进行土改复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土地改革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不同程度地推动了土改工作,但总的来说这一阶段群众还没有充分发动起来,土改中的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有必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把土改运动推向深入。
从1947年7月至1949年10月。即从《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时间中国共产党实行的是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
随着人民解放军展开战略进攻,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更加迫切。为了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取得战争的胜利,为了加速打败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进程,中共中央工委于1949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这是在全国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共16条,其主要内容有:①彻底消灭封建剥削,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明确规定了四个“废除”,即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杈: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②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办法。乡村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分配,在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③确定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④规定了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使之不受侵犯。⑤组织人民法庭,从法律上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
《大纲》颁布实施后,在解放区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各解放区抽调大批干部,组成土改工作队,深入农村,帮助和领导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土地改革,推翻封建剥削制度,取得了伟大成就。据1949年6月统计,在230万平方公里的解放区内,完成土改的地区人口约1.5亿,占整个解放区人口的56%,其中农业人口约1.25亿,近1亿贫苦农民分得土地,人均3.75亩。贫苦农民除分得土地等生产资料外,还分得了粮食等生活资料。中农也有50%的人获得了经济利益。广大农民在经济上获得初步翻身以后,积极要求参加解放区的政权建设。在土改中,各解放区相继建立了县、区、乡的人民代表会议。广大农民参政,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加强了乡村的人民政权建设,保卫了土地改革的胜利果实。
但是,在汹涌澎湃的土地革命高潮中,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左”的偏差,主要是:①侵犯了中农利益,其表现是错定了一些中农的成分,过多地抽出中农的土地进行平分;政治上排斥中农。②打击了部分民族工商业,其表现是对原有民族工商业和地富经营的工商业采取了没收政策。③部分地区乱打乱杀现象严重,致使一些开明绅士、民主人士和党的基层干部遭到不幸。
中共中央及时发现并纠正了这种危险倾向。1947年12月25--28日,中共中央在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召开会议,即十二月会议。会议就土改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土地改革是黄河主流,但主流向东流时卷起了三个浪花,不把这三个浪花反掉,它就会成为逆流,要把这三个过“左”倾向纠正。他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报告中,对于土改中必须掌握的原则和基本政策,作了正确的规定和阐述。
十二月会议后,中共中央继续研究纠正“左”的偏向问题。从1948年1月侣日至5月24日,在这短短的一百多天时间里,毛泽东、周恩来先后为党中央起草了《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在不同地区实施土地法的不同策略》、《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新解放区农村工作的策略问题》、《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等一系列指示,对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了必要修改和补充。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即“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经过全党的努力,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又回到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随着土地改革的胜利,封建制度的废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政治觉悟空前提高,在各解放区都出现了轰轰烈烈的人民群众支持解放战争、保卫胜利果实的热潮,这对新民主主义在全国的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土地改革巩固了工农联盟,为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政治基础。
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满足了千百万农民祖祖辈辈对土地的渴求。翻身农民成为解放区的主人,政治觉悟普遍提高,并积极拥护共产党和民主政府的各项政策。他们把自己的命运同解放战争的胜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愿为革命奉献一切。这就不仅从政治上极大地巩固了解放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而且为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奠定了政治基础。
其二,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放战争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翻身农民获得了土地后,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农业生产,在“一切为了前线,一切为了战争胜利”的口号下,努力兴修水利,扩大耕地面积,增添牲畜农具,发展多种经营,使农村经济面貌迅速改观。在山东解放区,据不完全统计,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将8.5亿斤粮食送到前线,支援了722256斤食油、868238斤食盐和大量的蔬菜。胶东、渤海、鲁中南三个行政区的妇女给部队做军鞋7622151双,军袜221809双,军衣7355573套,军被1778855床。此外,晋绥、华中、晋察冀等解放区的人民也为战争提供了大量的物力资源。
全国解放区仅在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期间农民支援战争的物力有:担架117700付,小车430900辆,大车47820辆,牲畜1036300头,粮食95000万斤。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土地改革就无法解决解放战争的巨大物资消耗。毛泽东也说过:“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是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赢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条件。”
其三。土地改革为解放战争提供了取之不尽的人力资源。
土地改革是一场深刻的农村阶级大革命,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必须用战斗去保卫。因此,广大翻身农民以无比的热情踊跃参军、参战。抗战期间,华北解放区有近百万农民参军,其中仅晋察冀边区1947年底大规模参军全区报名的农民达30万人,批准入伍的16万人。在晋绥边区,据1948年夏季不完全统计,在一个月内即动员新战士6011人,其中30%是本人自报的。东北解放区参军人数达160万。广大农民还积极参加民兵。出民工支援前线。他们担负了运送粮食和作战物资、抢救和转运伤员、看押俘虏等艰苦繁重的战勤任务,及时地满足了作战部队的需要。在三大战役期间,执行各种战勤任务的民工达857万人,农民组织的民兵参加大小战斗达1447万次,参加战斗的民兵达228.48万人次,歼敌总数为20.47万人。丰富的人力资源为解放战争迅速推向全国并取得胜利提供了条件。
结语
毛泽东曾指出:”兵民是胜利之本”,“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不仅在两年半的时间里根本扭转了敌大我小、敌强我弱的形势,而且三年内就推翻了蒋家王朝,这与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是分不开的。正因为彻底的土地改革充分调动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使之成为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取得胜利的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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