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区参与养老保障的必要性及优势性
钱雪飞分享
论文摘要:社区是社会转型时期新出现的社会存在,它在养老保障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文章通过社区参与养老保障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优势性分析,认为社区应在养老保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还提出推动和发展社区性养老保障的基本思路。
论文关键词:社区 养老保障 必要性 优势性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或社会通过立法和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向由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不幸遭遇的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称。”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大力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政府保障开展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城镇地区已基本实现了国家财政支持的正规保障体系,但政府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地区是相当薄弱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个人应对生活风险的基本单位;家庭除了具有生育、情感、消费等功能外,同时具有维持生活和解决生活照顾的保障功能。受中国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的影响,我国社会中家庭的保障功能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每个个人不仅要养育子女,同时要孝奉双亲,代际之间是一种有别于西方“接力模式”的“反哺模式”,特别在当前广大农村地区,政府保障几乎未有进展,家庭的保障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养儿防老仍是当前广大农村地区最主要的养老选择。
从总体看,目前我国养老保障的主体主要是两个,即政府和家庭。在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政府只是为“五保户”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在城镇,政府为部分老年人提供一定的养老金,家庭则主要是照顾他们的生活。
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管理体制中一直没有“社区”的概念和位置,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单位管理体制的淡化,社区凸现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在社会转型期新出现的社会存在,社区可以以及应该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本文将主要探讨这一问题。
一、社区应在养老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必要性分析
国家在养老保障方面作用的局限性、家庭在养老保障功能上的相对弱化、养老院养老的经济制约性和社会排斥性这三方面的挤压,使社区性养老保障安排得以填补其空间,必然得到充分的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1.政府在养老保障中存在局限性
2000年全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表明,我国至2000年底,全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l4岁的人口为28979万人,占22.89%;l5—64岁的为88793万人,占总人口的70.15%;65岁以上的为881l万人,占总人口的6.98%。2001年2月召开的全国老龄产业研讨会上统计表明,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每年以3%的速度增加,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据预测,到2025年,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8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l8;到2050年,将达到4亿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25%,中国将成为高度老龄化的国家。而据有关调查资料,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城市比例是67.3%,镇比例是56.3%,县比例是4.7%。也就是说,还有相当数量的老年人享受不到养老金。因此,政府在养老保障中存在着保障对象覆盖面不全的局限性。
事实上,我国是一个有近l3亿人口的人口大国,且其中的74%住在农村,农村地区庞大的人口数量使统一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全民地”推行还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如何对没有固定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安排,在实际操作上有相当难度,政府对农业生产方式下的大量人口的保险积累还缺乏有效办法。因此在农村,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在全国则远未达到普遍保障和统一性的制度安排。
其次,从国家对养老保障所提供的保障内容来看,政府只为农村的“五保户”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城镇的退休人员提供一定的现金待遇。而事实上,老年人退出劳动活动后,老人生活中的经济保障需求大大加深,同时,随着年龄的上升,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逐步下降,完全生活自理和半自理的比重逐步降低,尤其是高龄化老人,他们的生活照料需求也大大增强了。此外,老年人还有精神安慰的需求。相对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这三大常规需求或包含更多的其他需求而言,国家所提供的养老金保障在内容上无疑是有其局限性的。此外,由于国力所限,应该说,国家为养老保障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相对较低的。
2.家庭养老保障能力相对弱化
我国的养老保障应该说,主要是建立在家庭照顾的基础上的,即通常所说的养儿防老。随着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生育率下降,造成子女数量和家庭规模减少,相伴生的另一个现象则是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的增加以及人口负担系数的增加,这一切都造成家庭的保障能力相对弱化,一般家庭夫妇2人,一方面要抚养一个孩子,同时要赡养双方4位老人,家庭养老保障从时间、精力和经济安排上都显得力不从心。如果再考虑到现代社会中面广量大、代际间不同地域内的社会流动以及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有能力和机会或愿意搬迁到子女身边,因此子女与父母家庭不在一地的现象为数不少,这类家庭的子女对父母根本是鞭长莫及,他们孝敬父母的最普遍的方式也是资金资助,而钱,并不能解决养老的所有问题。家庭养老保障能力的相对弱化呼唤一种新的社会性保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已突出地表现出来。
3.养老院养老具有社会排斥性和经济制约性
事实上,中国的老年人除了国家和家庭的养老保障外,还有一种选择,那便是养老院养老。不过,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养老院养老或设施养老是“没有选择的选择”养老院制度使老年人脱离家庭,与外界隔绝,而且在设施中一致性大于独立性,缺乏对“个人生活空间”应有的关注,在养老院中,老人感受最多的是服从和约束。一句话,他们过着一种非常人的生活方式,因此这种养老方式具有一种社会排斥性。而所谓的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是一个多元概念,它不但指在经济资源上的长期匮乏,还指在社会关系上、心理上、文化上和政治参与上的长期被隔绝,这种匮乏和隔绝不仅导致日常生活质量下降,更重要的是被排斥者不能享受到公民权所赋予的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而这种权利不可能靠提供经济援助和保障救济来赋予,只能靠增加社会融合(socialintegration)。
现在,我们暂且不管养老院养老所具有的社会排斥性以及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一致性。事实上,除这两方面的局限性之外,养老院养老还具有经济制约性,即并不是说任何愿意到养老院养老的人都能如愿以偿,要进住首先必须有相应的经济支付能力,养老院较高的经济门槛使很多老年人被关在了养老院的大门之外。
论文关键词:社区 养老保障 必要性 优势性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或社会通过立法和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向由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及其他不幸遭遇的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权利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称。”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大力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政府保障开展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城镇地区已基本实现了国家财政支持的正规保障体系,但政府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地区是相当薄弱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个人应对生活风险的基本单位;家庭除了具有生育、情感、消费等功能外,同时具有维持生活和解决生活照顾的保障功能。受中国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的影响,我国社会中家庭的保障功能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每个个人不仅要养育子女,同时要孝奉双亲,代际之间是一种有别于西方“接力模式”的“反哺模式”,特别在当前广大农村地区,政府保障几乎未有进展,家庭的保障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养儿防老仍是当前广大农村地区最主要的养老选择。
从总体看,目前我国养老保障的主体主要是两个,即政府和家庭。在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政府只是为“五保户”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在城镇,政府为部分老年人提供一定的养老金,家庭则主要是照顾他们的生活。
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管理体制中一直没有“社区”的概念和位置,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单位管理体制的淡化,社区凸现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在社会转型期新出现的社会存在,社区可以以及应该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本文将主要探讨这一问题。
一、社区应在养老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必要性分析
国家在养老保障方面作用的局限性、家庭在养老保障功能上的相对弱化、养老院养老的经济制约性和社会排斥性这三方面的挤压,使社区性养老保障安排得以填补其空间,必然得到充分的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1.政府在养老保障中存在局限性
2000年全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表明,我国至2000年底,全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l4岁的人口为28979万人,占22.89%;l5—64岁的为88793万人,占总人口的70.15%;65岁以上的为881l万人,占总人口的6.98%。2001年2月召开的全国老龄产业研讨会上统计表明,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每年以3%的速度增加,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据预测,到2025年,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8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l8;到2050年,将达到4亿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25%,中国将成为高度老龄化的国家。而据有关调查资料,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城市比例是67.3%,镇比例是56.3%,县比例是4.7%。也就是说,还有相当数量的老年人享受不到养老金。因此,政府在养老保障中存在着保障对象覆盖面不全的局限性。
事实上,我国是一个有近l3亿人口的人口大国,且其中的74%住在农村,农村地区庞大的人口数量使统一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全民地”推行还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如何对没有固定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安排,在实际操作上有相当难度,政府对农业生产方式下的大量人口的保险积累还缺乏有效办法。因此在农村,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在全国则远未达到普遍保障和统一性的制度安排。
其次,从国家对养老保障所提供的保障内容来看,政府只为农村的“五保户”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城镇的退休人员提供一定的现金待遇。而事实上,老年人退出劳动活动后,老人生活中的经济保障需求大大加深,同时,随着年龄的上升,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逐步下降,完全生活自理和半自理的比重逐步降低,尤其是高龄化老人,他们的生活照料需求也大大增强了。此外,老年人还有精神安慰的需求。相对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这三大常规需求或包含更多的其他需求而言,国家所提供的养老金保障在内容上无疑是有其局限性的。此外,由于国力所限,应该说,国家为养老保障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相对较低的。
2.家庭养老保障能力相对弱化
我国的养老保障应该说,主要是建立在家庭照顾的基础上的,即通常所说的养儿防老。随着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生育率下降,造成子女数量和家庭规模减少,相伴生的另一个现象则是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的增加以及人口负担系数的增加,这一切都造成家庭的保障能力相对弱化,一般家庭夫妇2人,一方面要抚养一个孩子,同时要赡养双方4位老人,家庭养老保障从时间、精力和经济安排上都显得力不从心。如果再考虑到现代社会中面广量大、代际间不同地域内的社会流动以及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有能力和机会或愿意搬迁到子女身边,因此子女与父母家庭不在一地的现象为数不少,这类家庭的子女对父母根本是鞭长莫及,他们孝敬父母的最普遍的方式也是资金资助,而钱,并不能解决养老的所有问题。家庭养老保障能力的相对弱化呼唤一种新的社会性保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已突出地表现出来。
3.养老院养老具有社会排斥性和经济制约性
事实上,中国的老年人除了国家和家庭的养老保障外,还有一种选择,那便是养老院养老。不过,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养老院养老或设施养老是“没有选择的选择”养老院制度使老年人脱离家庭,与外界隔绝,而且在设施中一致性大于独立性,缺乏对“个人生活空间”应有的关注,在养老院中,老人感受最多的是服从和约束。一句话,他们过着一种非常人的生活方式,因此这种养老方式具有一种社会排斥性。而所谓的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是一个多元概念,它不但指在经济资源上的长期匮乏,还指在社会关系上、心理上、文化上和政治参与上的长期被隔绝,这种匮乏和隔绝不仅导致日常生活质量下降,更重要的是被排斥者不能享受到公民权所赋予的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而这种权利不可能靠提供经济援助和保障救济来赋予,只能靠增加社会融合(socialintegration)。
现在,我们暂且不管养老院养老所具有的社会排斥性以及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一致性。事实上,除这两方面的局限性之外,养老院养老还具有经济制约性,即并不是说任何愿意到养老院养老的人都能如愿以偿,要进住首先必须有相应的经济支付能力,养老院较高的经济门槛使很多老年人被关在了养老院的大门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