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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制与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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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二者相互依存并相互制约。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制与社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法制与社会论文篇一

  《 论民族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现阶段的民族法制建设对于能否最终建成 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制建设和民族工作新的形势对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如何加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真正实现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民族法制;建设;和谐社会

  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会议提出了“六个必须”,其中之一就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 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一个基本且重要的国情,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代表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因而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健全民族 法律 体系,既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更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民族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胡锦涛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 自然 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同时还把“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作为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工作之一提出,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指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 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我国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 发展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需要。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它因社会纠纷而生,通过规范主体的行为,调整主体间的关系,在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作为一种具有普遍公共权威的社会规范,法律可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一种强有力的和稳定的实现手段。和谐社会就是一种合而不同的社会,它要求元素互补、彼此互动和全面协调,这一切都必须借助于法律的践行。同时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都需要用法律来保障。

  平等地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妥善地协调好民族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民族地区的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所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建立和谐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内在必然要求。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民族权利和利益,促进民族的发展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的重要手段。

  二、民族法制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新 中国 成立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工作走过的是一条曲折发展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系统提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继承并发展了54年宪法调整民族关系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总结 了1954年以来在民族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民族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奠定了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法律基础。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民族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目前 我国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这个体系的 内容 主要包括: 大体上可分为六个层次:(1)根本大法——《宪法》;(2)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3)一般法如森林法、草原法等;(4)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5)调整民族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如省、直辖市人大会制定了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条例等;(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等。这六个层次使民族法形成了层次交叉成 网络 状态的垂直体系。

  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遍布各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等。在内容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保障民族平等团结的法律法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法规;关于发展少数民族 教育 、 科技 、文化事业的法律法规;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法律法规等等。

  改革开放20 多年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国内各民族的平等,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民族法规体系不健全,一些急需的、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尚待制定。如全国性的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法律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而近几年发生的 影响 民族团结的事件,大都在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起草了十几年,甚至数易其稿,但至今没有一个进入法定的批准程序;其他的一些如自治法实施细则、清真食品管理条理、少数民族公民殡葬管理条理、民族教育条例、民族语言文字条例、民族地区资源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考虑、论证或起草了多年,但仍未出台。

  2.立法质量不高。许多民族法规,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 内容 缺乏特点,说明对本地方民族特点 研究 不够。我国现有的一些民族立法,表面看起来十分全面、完善,实则缺乏个性,缺乏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有些是将有关 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规定直接转换成条文,使民族立法成为一个民族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混杂体。这种立法虽然涵盖全面,但是形同虚设,真正有突破、有约束力、有创意的条文极少。另外,一些民族法律法规操作性也不强。

  3.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民族法律意识淡薄,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 力度不够,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没有被广泛地认识。这也必将给我国 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负面 影响 。

  4.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某些机关 学习 尊重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够。在制订具体政策和处理日常 工作时,常常不分内地和民族地区,习惯于搞“一刀切”,群众、干部意见较大。现在地方人大及其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制度,也缺乏力度和实际操作,这就大大削弱了执法的监督效果。

  5. 民族 法学 理论 研究相对薄弱。民族法学的研究在系统性、超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理论的薄弱,必然使民族法制的建设呈临时性、应急性特征而无法形成良好的 发展 态势。可以说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相对于民族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而言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 科学 的民族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民族法制建设

  鉴于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及当前 实践中所面临的 问题 ,我们要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勇于创新,把民族法制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努力加快民族立法的步伐。根据新形势下民族立法面临的新情况,应当对已易稿多次的《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草案进行重新检查、修改,力争早日出台,以改变我国民族法体系中只有一部基本法的 历史 。五大自治区应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原各自草拟的《自治条例》进行再次修订和完善,争取尽快颁布实施。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应尽快对原已制定实施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一次认真梳理,使之与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国务院及各部委应加快民族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

  2.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法的价值是在实施中实现的,不能实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会产生任何的实际的社会效用。因此,我们的民族法律制定要改变过去那种过分强调稳定的粗线条和原则性的制定方式,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为调整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3. 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民族法规要发挥最大的效果,必须依靠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我们要通过加强民族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民族法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民族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习民族法,依照民族法办事,发挥表率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使人们在法律至上的观念下,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4.健全民族立法监督体系,走法制化轨道加强执法和建立严密有效的法律监督及保障机制是民族立法得以实现的关键。因此,加强和完善其监督机制的同时,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政府行为中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情况的监督,以诉讼的形式处理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功能。

  5.重视和加强民族法制理论研究。民族法制研究对民族法制建设实践具有提供理论依据和进行理论指导的作用。必须加强对民族法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下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争取用较成熟的理论指导民族立法实践。必须加强民族立法机关的建制和立法专门人才的配置,增加从事民族法学和民族法制研究工作的吸引力,建立一支包括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者或研究机构的高质量的骨干队伍。

  【 参考 文献 】

  [1]毛公宁,王平.试论加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问题[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11).

  [2]陈卫国.民族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J].昌吉学院学报,2007,(1).

  [3]徐合平.浅析我国民族立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0,(10).

  [4]宋才发. 中国 民族法学体系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12).

  [5]赵静波.关于完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几点设想[D].延边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1.

  有关法制与社会论文篇二

  《中学法制教育与法治社会构建刍议 》

  摘 要 中学法制教育是现代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础性、前瞻性工程。当前中学法制教育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长远建设。要把中学法制教育摆在法治社会构建系统工程的重要位置,切实提高中学法制课堂教育成效,聚合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进来,切实发挥中学法制教育在法治社会构建中的地位作用。

  关键词 中学 法制教育 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霍文,淮北师范大学2014级学科教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35-02

  青少年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中学教育在人的一生成长过程中具有奠基性的重要作用,既要注重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也要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格修养,帮助中学生成长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国家建设接班人。这其中,法制教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宁说,中学法制教育是现代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础性、前瞻性工程,具有非同寻常的地位作用,探讨如何通过中学法制教育促进法治社会构建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中学法制教育对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学法制教育是这项系统工程中重要的一环,并由于其面向的是中学生群体,因而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预前培养知法守法用法公民。国家未来怎么样,很大程度上可以从青少年身上反映出来。梁启超曾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由于中学生大多未成年,他们既容易成为受害的弱势群体,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也容易成为违法犯法的行为主体,是需要进行重点教育的对象。教学心理学认为,青少年时期塑造形成的心理认识和行为方式,在其后的一生时间里都有发酵作用。抓住这个关键时期加强法制教育,成本投入少而效益收获大。特别是当前随着网络的普及,青少年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比如网络曝光的“中学生殴打门”“中学女生被拐骗”等事件①,反映了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加强中学法制教育,是新时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中学教育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法制教育的重要板块,有利于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培养更多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公民,为构建现代法治社会预先打下重要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构建法治社会。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任何一个健康的家庭都会重视子女的教育,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都会重视人的培养。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就是为了集中更多更好的资源、创造更便利的条件来加强中学生教育。实际上,中学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它通常集中了政府、学校、家庭甚至街道、各类爱心团体组织的共同力量,是各类社会资源重点关注、优先保障的地方。中学教育的底子打得好不好,个人、家庭、社会都负有重要责任,中学生群体暴露的法律问题,更容易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甚至引起舆论轰动。在这个意义上,加强中学法制教育,自然而然会带动政府、家庭、社会等多方资源共同参与到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来,为建成现代法治社会汇聚更多的正能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这实际上就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存在的这类问题给学校教育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家庭、教师、律师等诸多社会力量都表达了整改的强烈愿望,最后由政府推动以法律的形式把相关要求固定下来,为中学教育和学生成长创造了良好环境,这是社会诸多力量元素合力推动法治社会构建的生动范例。

  三是有利于法治建设工作自身的进步提高。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群体表达法治诉求和法律制度自身不断充实完善相互产生作用的辩证发展过程。一方面,法治精神愈发深入人心,就愈发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工作愈发跟上时代步伐,就愈发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就能够不断解决新时期产生的新问题。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个人行为方式、企业运作模式、社会管理模式等等都与以往发生了很大改变,法治建设工作面临的是多元主体和更加具有个性的利益诉求,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水平。中学法制教育面对的中学生群体,思想活跃,不束传统,善于创新,必然会产生许多与成人社会不一样的法律问题,这是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独特性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工作自身不断完善提高的机遇和动力。比如网络游戏对青少年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如何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而防止青少年沉迷游戏、乃至在现实生活中模仿游戏里的暴力行为,需要法治建设工作及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中学法制课堂教育主要问题、原因及危害

  综合笔者教育亲身历程和一些科研文章的研究成果,以及利用假期对身边中小学教育的调研,发现中学法制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教学组织不规范。尽管中学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但教育的功利性并没有完全排除。家长、学校一方面很重视素质教育,另一方面应试教育思想并没有从根本上拔除,甚至认为终究要面临升学竞争,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因此存在对升学有利的就多学,对升学作用不大的就少学的问题,法制教育没有摆在应有位置,教学大纲对法制教育的相关规定没有很好地落到实处。甚至在一些乡村中学,为了追求升学率,法制教育课时间普遍被语数外等主要课程挤占,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

  二是教育理念不先进。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人,但当前中学法制教育主要是知识的灌输,禁止性要求比教学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内容多,法制教育很多都成为死记硬背条文,既挫伤了法制学习的积极性,也容易形成学生谨小慎微的性格。法制教育应该是开放的、充满阳光的,培养学生“昂首挺胸走正道”的性格和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气质。如果违背这个初衷,在实践中搞重义务、轻权利的法制教育,不利于培养出法制人格健全的公民,不利于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长远建设。   三是教学方法不丰富。法制是一门实践的学问,法制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了解记忆相关法律条文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法制教育的基础内容,更重要的是学会运用法律来解释和解决问题。当前一些学校采用了案例式教学,这比单纯的知识灌输要好很多,但案例式教学不够普及,实践教学更是少之又少。这很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存在难以跨越的鸿沟,不利于知识向能力的转变,即便学生在课堂里对法制知识掌握得很好,一走出校门仍旧面临不会用法的问题。

  四是师资力量不充足。研究发现,目前大多数中学的法制课程老师都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兼任②,这实际上造成法制教育课成为思想品德教育课的一部分,无疑降低了法制教育课应有的地位。同时,由于思想品德课老师一般很少接受正规系统的法制课程教育培训,因此存在师资队伍教学能力先天不足的问题。即便一些学校聘请了兼职法律老师,因教学时间安排等原因,作用效果也不明显。一些教师对法制课的看法是“保证学生不出事”,与培育学生的法治精神还有很大距离,无疑难以培养出具备法制人格的学生。

  五是社会支持力度不够大。家庭教育作为中学教育的有益补充,也没有对法制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说,家长们自己很多都是法盲,依靠他们教育孩子提高法制能力,确实勉为其难。家长们一般都关注自己孩子不违法,至于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面对问题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有很多功课要做。政府方面虽然很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大多是宣传式的、短期的、临时的,没有长期、系统、具有针对性的社会法制教育。这就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就是尽管全社会都认为中学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实际生活中只有学校教育挑大梁,其他力量呼吁的多、投入的少,难以形成多方力量聚合教育的局面。这是一个很有迷惑性的问题,其最大危害并不仅仅是中学法制教育综合用力不够,而是很容易造成一种全社会都非常重视中学法制教育的假象,特别是在舆论的宣传之下,这种假象往往掩盖了其实只有学校一方在进行教育的实际问题,这个问题不揭示出来,很多深层次问题就难以解决。

  三、加强中学法制教育促进法治社会构建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学生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在《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讲话)。加强中学法制教育,应该作为社会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其地位作用,改进理念方法,在促进法治社会构建中担当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把中学法制教育摆在法治社会构建系统工程的重要位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作出权威规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这其中的工作庞大复杂、千头万绪,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内容都很多。微观层面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社会法制教育。中学法制教育虽然只是特定人群的法制教育,但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及其当前存在的不足和危害,也应该受到足够重视,摆在社会法制教育和法治社会构建系统工程的重要位置。只有将其纳入法治社会构建系统工程的总盘子之内,才能够对中学法制教育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提供具体的准则指南,避免出现上文所说的舆论关注多、实际支持少的局面。

  二是要切实提高中学法制课堂教育成效。目前,课堂教育仍旧是中学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必须在提高效益方面下功夫、出成绩。教学组织方面,要切实把教学大纲规定的时间落到实处,采取领导督查、学生课堂记录等硬性措施,杜绝其他课程挤占法制教育课时,为法制教育提供基本保证。教育理念方面,要把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打破法制教育就是约束规范的狭隘观点,树立培养现代公民、培育法治精神的教学目标,重点引导学生做一名知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中学生。教学内容方面,既要教学法律常识,更要培养法制思维,促进对法律知识从认知层次扩展到理性思考层次。教学方法方面,加大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比重,特别是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地组织实践教学,尽快促进学生实现“从书本中认知法律”到“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的能力增长③。师资队伍方面,要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法制课程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工程,采取专业培训、人才引进、兼职教学、大学生实习教学等方法,多渠道促进师资队伍专业素养的提高。

  三是聚合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中学法制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理所当然需要全社会共同呵护成长。在学校切实发挥教育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政府要发挥引领作用,把中学法制教育纳入到全民法制教育范畴,搞好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避免把中学法制教育抛给学校单打独斗,引导聚合家庭、团体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进来。家庭要发挥策源地作用,一方面要认同学校教育,不能对学校教学存疑甚至另教一套,造成学生的认知混乱;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按学校要求共同完成课程作业,进一步巩固强化学校教育成果;再一方面还要加强自身的家庭教育,用家庭的好传统熏陶培养出法治精神。各类团体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力量要发挥重要的支持作用,教育思想关口前移,采取内容丰富、形式活泼、针对性强、便于中学生接受的方式加大中学生法制宣传援助的比重,为加强中学法制教育积极贡献力量。

  注释:

  ①隆海斌.中学班主任管理法制教育之渗透.法制与社会.2012(3).

  ②秦晓峰.中学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国校外教育(中旬刊).2011(11).

  ③郭献文.法治精神视阈下的中学法律校本课程.新课程研究(上旬刊).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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