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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几点思专

杨奎奇 宋振铃分享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经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论文摘要:提出了新农村建设应注重制度建设、政策配套的观点,以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发展经济等具体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经济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与此同时广大农村却陷人了长期的相对贫困,与城市的差距拉大。基于以上原因,党中央提出了进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但由于我国农村基础条件薄弱以及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时遇到了很多深层次困难,因此很多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仅仅停留在建一些漂亮的新居、拓宽一下街道、沿街道盖一些漂亮的门面房层面上,而不是注重转变政府职能、搞好政策配套、提高服务质量。事实上,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长期处于落后和相对贫困的状态,有历史沿袭、现实人口压力过大等诸多原因。但是不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制造成的分配制度才是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加大投人、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展经济才能解决根木问题。
目前农村许多问题都与社保制度不健全有关。比如人口出生率始终比城市高、男女比例严重失调、长期难以脱贫致富、脱贫又返贫等。这就是由于农村社保缺失造成的。出生率高是由于养儿防老的心理,虽然养儿未必能防老。难以脱贫、脱贫又返贫是由于高昂的医疗费所致,一家人勤恳劳作好不容易有点积蓄,正当扩大生产之时,一场大病使一切化作泡影,可谓“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保制度。
  1、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在提供人人享有的基本医疗条件上,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既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又是社会公平、公正的体现。虽然国务院为了让广大农民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促进农村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试点推行。但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筹资水平低、保障能力不强。国家、省、市、县、个人虽然都出资,但总体保障费用不高,加起来人均全年只有几百元,有的地区还不到100元。相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明显不够。由于资金限制导致参保人员的报销起点高、比例底、封顶线底。直接影响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国家、省、市、县加大投人。个人缴纳的10元应该免除,全部由政府补贴。加大投人降低报销起点、提高报销比例,逐步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看齐。与此同时进行整个医疗体制改革,将药品价格降下来,使有限的医疗卫生费用得到有效利用。
  2、建立基本养老制度
养老制度的不同体现着社会制度的先进与否、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人们年轻时有奋斗的需要,同样老年有享受闲适生活的尊严和权力)现代发达的社会,老年人应该通过社会赡养。这是因为①只有这样他们才可以获得经济独立,不依附子女,自由的享受晚年之乐。②通过给子女减负,能给子女公平的机会,充分的发展空间。③这是社会的责任,因为人们年轻时在为自己家庭工作的同时也为全社会做了贡献。但是我们国家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福利制度不健全以及儒家思想传统的根深蒂固,在养老上仍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社会养老主要是五保户养老,比例较低。
但这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们不能长期抱着这种模式,这与现代社会价值体系格格不如,长期下去必然会显露出它的落后性,羁绊生产力发展,进而影响整体国家经济实力。在养老问题上,国家不能推卸责任,应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制度,由社会供养老人。可喜的是今年我国将局部试行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标准较低,但这是个好的开端。
  3、建立国家级统筹
目前农村实行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县乡统筹,到外就医报销手续复杂。农民在城市企业务工实行的市级统筹.换个城市同样带不走,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不衔接。最终,打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制的差异,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才是新农合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有了社会保障才能进行下面的尝试。
  3.1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合理进行土地集中经营
土地产权制度是决定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之一,也是社会发展中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键因素,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与保证。尤其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更应该加强土地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还不成熟,尤其是农村。我国农村现行土地所有制度是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制。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在改革初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生产力得到恢复,且至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化、现代化速度的加快,市场经济制度的采用,它遇到了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表现在,近期,改革初期高速发展的势头不再,农村劳动生产率停滞不前,与城市比较相对收人越来越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政府有关农业政策指挥失灵,土地流转受到限制。
这是因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建立其上的土地承包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产生的。法理上,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权不清晰,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使用权。在此基础上集体与村民成员之间权利更是模糊。承包权的定义难以界定,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模糊,主体虚位,土地产权缺乏稳定。
因此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必须进行土地产权改革,采用国家所有农民承包制。国家所有农民承包制定义:现在农民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农民,取消集体所有制。国家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和建立在之上的使用权期限内的出租权、部分发展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出租给农民,农户对承包权拥有继承、交换、赠与等权利。国家不收取任何租金或名义上收取1元租金,租期70年或更长。在土地用途管制下土地承包权可以自由交易,交易对象不受限制,交易市价所得归当时土地承包户所有,到期当时土地的承包者有绝对的承包优先权。国家要终止承包权,必须以接近市价的合理价格收回,用来购买当时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手里的承包权。产权权力上高于使用权略低于所有权,但不绝对低于所有权,但法律范围仅限定在国家农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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