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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类论文免费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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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养老保险项目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家决策部署,为提升新农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信息化建设。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类论文免费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村养老保险类论文免费范例篇1

  浅谈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完善

  摘 要: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养老是一个攸关和谐社会建立的大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起步晚,发展水平低,制度混乱,法律不健全,导致我国农村养老存在诸多的缺陷。本文在分析我国农村养老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借鉴他国成功经验,试图探索出适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建立的道路。

  关键字:农村养老保险; 缺陷 ;完善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史

  所谓农村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统筹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⑴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开始于1986年,民政部在全国不同的地方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简称《基本方案》)的出台,则标志着农村养老保险在中国正式开始实施.该《基本方案》规定"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限于当时的发展水平,集体组织并无足够的财力进行补助,因此在实行过程中"个人缴纳为主"逐渐演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模式。同时该《基本方案》规定的低水平的缴费档次难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因此该《基本方案》逐渐被废止.取之以新的农村养老保险。 ⑵

  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意见》,在"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的指导下,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的该《试点意见》是在吸取前两次农村养老保险探索实验的经验教训上出台的比较符合国情的政府规定。该《试点意见》最大的特点在于加强了政府和农村集体对农村养老的财政支持,提高了农民养老的保障标准,大大增强了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由于新农保刚刚实施,与旧农保的衔接仍存在问题。再加上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各种矛盾纷涌而来,让新农保的实施存在着巨大的困难。

  (二)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计划生育的实施,对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提出了挑战

  俗话说"养儿防老",由子女来供养年迈的父母一直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了优良传统。但是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使我国农村家庭人口规模迅速缩小,这种优良传统遭到了挑战。⑶上世纪实行的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现在已经显现,一对年轻夫妻供养四个甚至更多的老人的现象已经不属罕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甘于重复他们父辈的生活,而转向城市谋生。父母与子女分居两地,使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更加弱化。

  2.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负担加重

  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必然会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发达国家在完成工业化之后也进入了老龄化时代。但是这个时候在工业化时期积聚的财富足以解决老龄化带来的各种问题。而我国的情况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情况不同。我国人口基数大,因此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比任何国家的都快。但是我国的经济尚处在转型期,工业化尚未完成,所以我国是"未富先老"。 ⑷这给我们带来的问题就是,我国还没有积聚足够的资金应对老龄化问题,老年人时代就已经到来了。

  3.土地保障功能的削弱,商品消费的增加

  土地一直是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千百年来,中国的农民一直从土地上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快以及农产品价格的下降,单纯依靠土地来实现养老是非常困难的。商品经济也改变了农村养老的方式。子女从以前供给父母粮食等实物改为给付金钱。⑸这加重了子女的负担,也加大了父母对子女的依赖,使这种养老关系维系的极为脆弱。

  二、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经验借鉴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建立时间晚,发展水平自然比较低。但是纵观世界其他国家,很多地方已经探索出了适合自己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我们国家可以吸取其他国家或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从中总结探索出"中国式"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一)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险的国家。二战之后,受农村家庭规模的缩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等因素的影响,德国开始出台一系列措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

  在德国的社会保障历史上,农村养老保险进行过不同模式探索,现在德国实行的主要是一种"激励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随着发展水平的提高,原来的养老金额已经不足以满足农民退休后的生活开支。为了保障农民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德国政府鼓励农民推迟退休年龄,提高缴费费率。政府对不同收入的农民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收费标准。对于年收入低于三万马克的农民,政府实行参保缴费补贴。

  总的来说,德国的养老保险属于"多元化"模式。英国等"福利型国家",实行的是国民统一待遇,农民所享受到的权利并不因为其身份而有所不同。而在德国,农民是因为其农业劳动者的身份享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的,当他脱离农业劳动者身份的时候,政府对于他的养老补贴也会终止。这样德国财政承担的养老保险的负担要比福利型国家轻得多。

  德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走的是"现收现付"的路子,由在职的一代养育年老的一代。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这种模式受到了挑战。德国也相应的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鼓励人们多生育,多种渠道发展养老保险,调低养老金水平。但这些改革都秉持着一个原则,那就是"维持农民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使责任得到合理负担"。 ⑸

  (二)法国

  法国拥有发达的农业社会保障体系。早在20世纪30年代,在法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里,就有关于农民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二战后,法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立起来并且不断完善。   在法国,大部分的农业社会保险都是通过"农业社会互助金"来实现。互助金的外部来源占四分之三,国家支持部分占二分之一。由于法国所有农民都参加了互助金,因此资金积累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有保障。法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关注未来农民的养老问题,而且还着眼于当前的一些风险防范。为此法国在1964年成立了"国家防范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专门为各种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提供保障。这些措施提高了农民的收入,维护农村稳定,为以后农民的养老提供的保障。⑺

  法国的农村养老保险由一个全国性的社保机构统领,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条不紊,循序渐进。国家在给与农村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时候,采用灵活的补贴方式,因地制宜,对于发达的地区,政府给予较低的补贴,对于落后的地区,政府的补贴占了二分之一,甚至更多。法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最值得我们效仿的地方,就是鼓励多样化的养老方式。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了三分之二。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农村养老的财政支持是有限的,因此必须鼓励农民拓宽经济来源渠道,进行多样化的养老。

  (三)日本

  二战以前,日本的农村养老基本上遵循的是传统的家庭保障模式,由子女来扶养年迈的双亲。二战以后,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遭到削弱,农村养老问题日渐显现。1959年,日本颁布《国民年金法》,将农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的逐步扩大,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的时代。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公平性和多层次性两大特征。首先是公平性,这指的是国民年金,是一种全体公民都强制性加入与收入无关的基础养老金,它为老年人提供了一般的生活保障,是日本"国民皆年金"的基础。这种养老金缴费实行共担原则,费率低,国家社会给予财政补贴,减轻了个人的负担,保证每个公民都能有效的参与进基础养老保险中。其次是多层次性。国民年金较低的费率使它只能保证老年人日常基本的生活开销,对于老年人更高的生活追求则力所不能及。因此,日本政府在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又推行其他的保险险种,以满足老年人更多的消费追求。这种保险强调自愿原则,政府给予税制上的优惠。⑻

  日本的风俗习惯、历史文化以及经济发展轨迹与中国极为相似。所以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完善,对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借鉴和参考的价值与意义。纵观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有一下几个特点:

  首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扮演了一个总领全局的领导者角色。

  农村养老保险的体系建立是一个全国性、跨越几代人的大工程,因此政府必须在这个工程的建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日本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始终坚持与时代同步,与政策同步,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日本的国民年金由中央政府厚生省统一管理协调相关制度,拟定年金实施计划。地方的都道府县厅下属的国民年金课也承担相应的实施责任,监督基层养老保险的运营。

  其次,社保法律体系的规范完善为日本农村养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护航

  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是一个宏大的体系,如果在这个体系里没有可以遵循的法律规范,那必定会混乱不堪。日本政府农村养老保险推进的每一个过程里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保证全国上下统一,避免地方跟政府不协调的现象出现。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障了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

  最后,日本别具一格的农业政策也为农村养老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战以后,大量的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形成当时的"离农"浪潮。进入20世纪90年代,当时"离农"浪潮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日本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农村劳动力呈现老龄化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农村养老产生了威胁。因此日本政府随之调整农业政策,鼓励年轻人回到农村。日本政府规定,只要全年务农超过60天,就可以享受最基本的国民年金。这些惠农政策鼓励了年轻人回乡务农,不仅提高了农村的生产水平,也为农村养老提供了保障。⑼

  三、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政府应该做好明确定位,发挥主动作用

  1.现状

  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发展是一个全国性、跨越几代人的大工程,政府要始终要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主要角色。各国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都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我国是一个大国,无论是人口、民族还是地域都比其他许多国家大得多,因此,政府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是,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中国政府长期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处于缺位状态。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政府的管理理念没有跟上时代。长期以来,政府把大多数的精力放在解决城市的职工养老问题,而农村老年人因为有土地和家庭的双重供给和补充,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在政府的理念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管理理念的缺位直接导致了政府没有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

  2.完善

  在制度上,从中央到地方,要有一套系统科学的管理体制,保证中央指定的规划能顺利有效地实施到地方。在理念上,政府要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养老保险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保证农村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和社会性。在资金上,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养老资金,逐步减少农民自己的缴费金额,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水平,使农村的老年人真正老有所依。⑽

  (二)立法先行,建立科学的法律体制

  1.现状

  纵观其他国家农村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法律为其保驾护航。而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较正式的政策法规只有民政部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个《基本方案》只是对农村养老保险作了政策性的规定,各地方⑾根据其具体情况变通实施,更有甚者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规定。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建立,使公众难以信任养老保险,最终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实现应有的功能。   2.完善

  要建立科学的农村养老法律体制,首先就是颁布一部能够指导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基本法,由该基本法来指导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⑿但是,鉴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指定实施这样一部完善而又贴合现实的基本法,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可是我国农村养老的问题日渐显现,已经没有足够的时间等待这样一部基本法。因此,中央政府一方面要结合国内外经验,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法。另一方面。政府也要理顺个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地方法规和单行条例,完善现有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确保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不至于陷入混乱状态。⒀

  (三)继续传统的养老模式,拓宽经济来源

  1.现状

  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家庭人口规模迅速缩小。一对年轻的夫妻,通常要供养四个甚至更多的老人。上有老下有小的状况使得年轻的夫妻不堪重负,对年迈的父母的照顾自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农村土地的生产收益不断下降,而土地却依然是留守农村的老人获得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

  2.完善

  尽管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背景等实际情况,家庭养老仍然是未来几十年内我国农村养老的基础。所以我们仍要巩固家庭养老的模式,同时推广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家庭人口规模的缩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因此,我们在发挥传统农村养老模式作用的同时,也要拓宽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的渠道。⒁政府可以联系一些手工市场,让年迈的老人在家中通过做手工活来获得经济收入。这样既可以减轻年轻人养老的负担,也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四)发挥农村集体组织的作用,因地制宜

  1.现状

  日本民间的农业协会对农村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我国最具影响力的农村社会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因此我国可以仿效日本,发挥基层组织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作用。我国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缴费。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所能投入的资金有限,因此集体组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集体组织的经济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是虚化的,很少有集体组织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支持农村养老保险。村民委员会作为最接近中国农民日常生活的集体组织,它的功能并没有被完全发挥,这也导致了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举步维艰。

  2.完善

  我国东西部发展水平不均衡,在东部有很多"亿元村",像这样的村委会完全可以负担起一个村的养老资金。此外,村民委员会掌握大量的集体土地,当集体土地被出让给企业进行经济建设的时候,村委会就会获得不菲的出让金。笔者认为,可以从这些出让金里强制提取部分作为该村老年人养老的社会保险金。⒂

  结语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地域广阔,而且各地方的情况各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自然比其他国家更要艰难。但是我们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而又灵活多样,行之有效而又各具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因为这不仅关系着农村的养老问题,也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计密不可分。我们要逐渐缩小城乡养老差距,使农村的老人老有所养。

  注释:

  ⑴徐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⑵胡敬,王智华.我国农村养老的制度变迁[J].实践与探索,2010,(11):268-269

  ⑶曹云清,张占平,李斯.和谐社会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9,(3):26-29.

  ⑷谭彬.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6):267-269

  ⑸李玉虎,韩国珍.人口老龄化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机制创新[J].兰州学刊,2009,(4):187-191.

  ⑹王增文,邓大松.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演进[J].中国社会保障,2009,(11):28-29.

  ⑺李坤英.法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商业,2009,(6):66-69.

  ⑻王翠琴,黄庆堂.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J].当代经济管理,2010,(10):91-96.

  ⑼汪元,孙楠.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07-125.

  ⑽侯志阳.新公共服务与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管理[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54-59.

  ⑾严力.迁徙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8):45-47.

  ⑿唐自正.对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0,(3):139-141.

  ⒀崔付荣.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J].黑龙江史志,2010,(15):114-115.

  ⒁张芳芳.论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结构[J].法制与社会,2010,(6):222-223.

  ⒂蔡霞.浅析农村养老保险中农村集体组织的作用[J].行政与法,2011,(5):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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