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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行政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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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的各方面管理中,行政管理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情况 ,应进一步精简乡镇机关干部人数 ,以落实和发展有关农村行政的民主管理来保障农民负担的减轻 ,加强农村行政机构和组织的服务功能 。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行政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村行政毕业论文篇1

  浅谈农村基层行政管理能力的调查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城镇化推进,农村人口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农村行政管理遇到各种问题,本文通过社会调查,分析了导致农村管理能力下降的前因后果。

  【关键词】行政村,管理能力,城镇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和体制的转型,农村管理工作遭遇到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笔者就农村管理工作等问题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在调查期间,笔者参与了所在村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管理工作,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入户走访和村民座谈等交流方式对所在村的村民进行了调查研究,走访了有关县乡政府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农村基层组织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缺失,管理能力在弱化。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在文化素质、思想教育和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如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是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的一大课题。

  调查发现农村常住人口结构变化是造成农村管理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随着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常住人口正在发生结构性的变化。笔者所调查的行政村中,常年外驻人口(包括户口迁出)人数逐年增加,生计和子女教育等市农村人口外迁的主要原因,外驻人口中青壮年、高学历、技术型人口占绝大多数,这样就造成了农村常住人口的老龄化和高学历和技术型人才的严重匮乏。给农村管理和建设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些被调查村由于劳力匮乏出现庭院、土地闲置现象。有的村因为人员匮乏无法组织开展党员组织生活,更别说发展农业合作社、一村一品等集体经济。

  资金匮乏是农村管理的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所调查的都是无集体经济和收入来源的行政村。这些村庄由于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等原因没有形成自己的经济产业,资金匮乏成了长期困扰农村管理的最主要的原因。笔者调查中发现,有的行政村由于资金不足,垃圾堆积数年,阻塞街道。资金匮乏是各村多数行政村由于资金问题各项工作无法开展,有的村连正常的工作运转都无法保证,有的村靠举债过日子。当问到有无政策资金支持时,有的干部称不了解,也不知道找谁申请。

  组织涣散,管理困难。农村党组织松散,行政管理缺位是普遍现象。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中,村级党组织建设和管理是一大难题。由于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党员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有的村支部由于年富力强的党员多数发出打工谋生,年轻党员补充不足,竟无法组织活动,党组织的威信和领导力被严重消弱,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更无法发挥,造成村里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风气、道德建设也无法谈起。

  上级管理形式主义给基层管理增加了难度,也损害和干群关系。

  县乡两级政府是行政村的直接管理者,在调查中发现随着中央惠农政策推行,政府对农村的投资和建设不断加大。河北省近年来开展全省派驻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开展了安全饮水工程、道路硬化工程、垃圾处理和植树、稳定用电、通讯通邮项、卫生室建设、文化资源共享、危房改造、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建设规划和一村一品十项帮扶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等方面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广大农民享受到越来越多的福利和服务,农民对政府的满意度越来越高。

  在硬件建设的同时,农民对政府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村民希望政府在加强干群交流、干部廉政建设、政府服务意识等方面提出了跟高的要求。部分村民和村干部表示上级政府向村里摊派任务、搞突击性评比检查给基层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和工作难度。笔者调查中发现村干部每年花费大量时间参加各级政府的会议和活动,应付各种评比检查。村委会到处张挂着各种各样的标牌、堆放着各种台账文件等以应付各个部门的检查。村干部和村民对此种种形式主义疲于应付。

  村级行政管理难度加大。

  由于国家对农村政策的调整和集体经济体制的转型,大集体经济时代的农村基层组织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虽然行政村的基层组织和管理机构村支部和村委会还健全,但村民和上述管理组织的关系发生了转变。在现行村级行政制度下,村民实现了两委会自由选举和村级行政管理自治。

  各村除了两委会外还设有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组织,村民由原来的单一被管理者变成了管理参与者,两委会由原来的管理机构转变成为服务机构。由于原来的隶属关系发生了置换,再加上国家取消了对农民的各项赋税,村民原有的各种约束随之取消。村民对政府和基层管理部门的依附程度大幅减少,这给农村管理工作又带来难度。村民参与集体工作的积极性降低,少履行甚至不履行村民义务的比例逐年增加,村里不讲社会公德、有伤风化、自私自利、违法乱纪、不履行村民义务等现象有所抬头,有的村组织甚至无法组织起有效地日常工作。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民的帮扶工作比较重视,农民也确实在物质利益等方面得到了不少实惠,物质生活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在农村社会主义新形势下农民文化素质、法制精神和公民义务等方面培养重视程度明显不足。村民在精神和信仰方面出现了多样化和自由化,村民烧香拜神、入教信佛的人数增加。同时村民维护私权,强化个人诉求的意识也不断提升。这些现象说明传统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行农村社会管理需求,同时一味的靠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物质生活水品已经无能解决所有的农村问题

  基层管理干部素质能力不足,村级管理组织机构施政能力无法有效实现。村干部虽然是民选干部,但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充分施展行政管理职权,因此各项工作难以为继。造成村干部执政能力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干部本身自身能力较差,无法有效的组织开展工作;有的村因为干部本身素质和工作方式不当等问题,造成了村民对村干部的不信任甚至对立局面。村干部是一村的带头人,选好带头人是村务管理的首要条件。在被调查村中,有一个村的巨大变化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该村在新村支书的带领下一改以往贫困落后局面,改头换面一跃成为县市闻名的先进村,村民和县乡领导对该村支书无不交口称赞。在调查走访中多数村民看法一致,素质高、能力强的带头人不好找。

  由于农村条件差,收入低,留不住人才。近年来虽然国家政策鼓励大学生当村官,到基层锻炼,但真正能长期留下来甘做村官的微乎其微,有的把做村官当成日后发展的一个跳板或台阶。因此村民多数不抱希望。看来如何建立农村管理人才的培养和输入机制也是政府面临的课题之一。

  农村行政毕业论文篇2

  论农村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困境与路径

  摘要:当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农村行政相对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救济途径进行有效维护。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农村行政相对人却面,临着诸多主客观层面的行政救济困境。造成如此困境既有农村历史与农民现实发展的局限性深层次原因,又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紧密相关。这就要求我们从多方面入手,采取全方位措施,消解农村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困境,保障农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救济;困境;对策

  一、农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救济困境:主观与客观

  所谓的农村行政相对人,通俗的说法就是指社会学概念上的“农民”。按照行政相对人的户籍特征进行分类,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对象可分为城镇行政相对人和农村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学界行政相对人的探讨,虽无城市与农村之分,但是,鉴于我国政治体制下农村及农民的历史现实与特殊意义,有必要引入“农村行政相对人”这个概念,以便于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的很大一部分是发生在县级以下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村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侵现象需要特别对待。为了行文的方便,“农村行政相对人”与“农民”两个概念作交叉使用,不严格区别。

  行政救济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这里所说的行政救济是广义上的理解,即包含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行政、司法、立法的途径。我国城乡差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共资源特别是行政及司法资源的巨大差异。相对于城镇行政相对人,农村行政相对人在寻求行政救济时面临着更大的困境,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更弱。当农村行政相对人面临着行政侵权行为时,其行政救济途径常常是“可遇而不可为”、“欲为而难为”、“敢为而败诉”,最终导致农民在侵害面前“无所作为”,同时又“欲罢而不能”。通过定量的角度,从主客观层面进行分析,农村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主观不救济

  主观不救济主要是指农村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主体侵权时,主观上不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信访等合法的救济方式,或是不了解行政救济,或对行政救济法律法规不熟悉,或是采取妥协退让的策略,或是认为现实中的救济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而主动放弃救济权利。相关数据显示,当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23.6%的人认为多数人会“采取冷漠、忍让的态度,不去维权”;当问及农民放弃司法救济而选择上访的时候,38.8%认为“相关法律本身不完善,不足以解决当前的问题”。

  (二)主观怕救济

  主观怕救济是指农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侵害时,主观上认为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信访等手段,会受到权力拥有者的打击、报复甚至进一步的迫害,思想根源深处的畏惧感阻碍其采取救济行动。据调查了解,认为“上访比司法救济的成本低,花钱少,效果快”的占55.1%,认为“老百姓深受古代‘进京告状’或‘拦路喊冤’的影响”的占43.9%,只有27.1%的人认为会“利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积极维护自己合法的政治权利”。

  (三)客观难救济

  主观怕救济主要是指当行政主体作出了侵害行为,农村行政相对人主观上愿意提起、启动行政复议、行政救济、信访等救济程序,但是由于相应的程序成本、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等客观的经济负担,导致救济成本过高,难以行政救济为继。此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存在“有人没案办”、“有案没人办”等现象,致使行政救济功能无法有效发挥。调查显示,认为“已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但对结果不满”的占37.8%,认为“即使司法机关做出公正判决也执行不了”占28%,只有35.9%的人认为会“采取上访、信访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就算是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职业律师要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立案也是非常困难,更何况是农民呢?

  (四)客观输救济

  主观怕救济是指农村行政相对人启动救济程序、需求救济途径实施救济行为,但是却常常面临着败诉的困境。即使是敢于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积极救济自身权益,其救济的效果也不尽人意,往往是“受伤的胜利者”、“表面的胜诉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救济。在行政诉讼隐形、隐性调解的政治背景下,行政诉讼撤诉率高达40%,从某种程度上实际是公民被行政性、司法性地输掉了诉讼,背离了救济本身的目的。在很多时候,即使是被诉行政行为败诉的情况下,也会因为拒不履行、难执行等原因而形成实际上的救济困境。

  二、农村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困境解析:共存与冲突

  上述的分析表明,农村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中处于被动甚至极为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面临的困境令人不胜唏嘘。从定性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着共存交融性与冲突张力性的两大方面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共存的交融:农村地区历史现实性与农民自身局限性

  农村地区的历史现实与农民自身原因同时存在。中国农村地区长期的落后与经济发展的滞后,无法形成一个具有内外规则制约的市场体系,无法通过市场经济催生法制经济与法治诉求的产生,无法使生活在其中的农民形成独立的人格。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农民在思想上产生“听天由命”的宿命论,主观上不主动寻求行政救济。具体来说,第一,受我国古代宗法制度及建国后长期的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农民救济维权意识严重缺乏。“包青天”、“父母官”、“家长制”等就是其集中体现。一味服从的心理惯性、惧怕长辈的心理畏惧,极为薄弱的主体权利意识,导致农民在侵害面前总是寄希望于“青天”一类的官员保障自己的利益,没有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同时,长期以来法制意识的缺失,法律素质的低下使得很多农民根本就不了解行政救济的

  途径和内容,甚至部分人根本就不知道行政救济的存在。第二,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农村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中的困境。长期以来,农村居民收入偏低,行政救济的费时费力在一定程度上让农村行政相对人望而却步。即使是出现了有专门为农村行政相对人无偿服务的法律人,但相对于大多数法律群体来说,其所占比例也是甚为微小,农村居民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非常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冲突的张力:行政救济缺失与民主法治发展之间

  一方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行为剧增,利益冲突浮现,民主、法治、自由等个人主体权利意识增强,迫切地需要在意识形态的政法体制领域跟进经济发展的步伐,及时地解决和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利益:而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政治和谐、社会稳定的“解压阀”、“缓冲剂”、“润滑油”的行政救济制度,无论是实质上还是形式上,无论是效率上还是效果上,都无法真正体现出应有的意义和价值。因此,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不完善与民主发展对法治诉求之间的不平衡,导致农民权利救济客观上的难寻求行政救济。具体表现在:

  第一,行政救济的范围过窄,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较窄,原告起诉资格限制过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涉及到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赔偿也只限于直接损失和人身财产损失(排除了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第二,行政救济机构缺乏独立性,如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不够,行政救济机构往往依附于行政主体,行政化倾向严重,这都不利于公平独立地行使裁判审判权。

  第三,行政救济程序存在可商榷之处,主要存在直接实施救济的方式少、事前的救济较少、民主与效率原则的实现方式不足、对行政行为结果的救济执行不利等问题,从而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降低了行政救济效率,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剥夺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权利。

  三、消解农村行政相对人救济困境的路径:纵向与横向

  人治是中国社会的特征。虽然法治的因素正在不断增加和加强,但是中国社会基本上还是伦理社会。“依照法治精神;人的作用是执行规范;而依照人治精神;人的作用是掌握规范。”如何在有限法治的现实中寻找救济本土资源,如何在法治全球语境中挖掘救济模式,这是当前我国“三农”问题应当关注的一个方面。

  纵向与横向本是理工术语,后来不断地被引进哲学、法学、管理学等领域,发展成为分析、解决、构建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概念。如果将农村行政相对人及其农村经济建设与发展视为横向坐标,将行政主体及其政法体制实践视为纵向坐标,以此来审视和求解农村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困境,为我们提供了一张更为清晰的图景,形成了更为务实的理论路径。面对农民在寻求行政救济时面临的困境,可从横向与纵向对其制度路径进行一番简要的梳理,形成了纵向深入、横向拓展、纵横交错、纵横交汇的理论进路。

  (一)纵向深入:完善行政救济机制进而构筑“为农维权”的全方位救济体系

  国外法治实践表明,完善的救济机制、全方位的救济体系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特征。从受案范围、公益诉讼、司法审查、救济标准、救济原则等方面入手,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构筑全方位的救济体系,这是解决农民行政救济困境的必经之路。在秉承行政救济“六原则”的基础上,以行政救济为核心加快救济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及其监督机构,改变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的制度;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逐步缩小直至取消我国法律关于行政复议终局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行政救济标准,使其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并尽可能地采取立法直接实施救济;

  三是完善程序立法,尽可能规定和实现事前的救济;

  四是依法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创设公益诉讼,可考虑将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等致害的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同时将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受损害的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五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机制,鉴于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通过建立针对于农村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机制,通过政策的调节适度地倾斜于农村行政相对人的救济。

  (二)横向拓展: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进而提升农民行政救济的经济能力

  经济发达地区比落后地区的诉讼案件更多,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诉讼是必须耗费一定成本的,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以及精神成本。理性经济人假设告诉我们,市场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都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通过投资与收益之问的比率来决定下一步的行为。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将行政救济作为一个模拟的、法制的市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作行为分析可知,诉讼受益与诉讼成本之间的比率是原告是否提起诉讼的主要考量因素。当原告认为行政救济的成本远远大于行政救济的受益时,一般情况下不会进入行政救济程序。在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农民出于自身经济实力的考虑,总是会选择放弃或者惧怕诉讼,从而致使行政救济的目的和意义大打折扣。

  “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因此,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进而提升农民行政救济的经济基础,就成为解决农民行政救济困境的重要途径。当农村行政相对人的经济能力达到一定程度,个人主体的经济联系更为密切,经济话语权更为有影响力的时候,他才会在受到行政侵害时更多地选择合法的救济途径。“十一五”期间,农村发展形势良好,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如果保持长期的发展势头,农民的经济能力在逐步增强的同时,必然会促使农民行政救济的经济能力得到提升。

  (三)纵横交错:加强主体权利意识进而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潜在行政救济效能

  从纵向看,行政主体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法制宣传,其目的是好的,但效果如何,在农村领域不能高估,而且,现实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往往存在的严重的形式化、行政化、表面化的弊病。从横向来看,农村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权利意识虽然得到激发,但未能形成一种常态,往往是迫不得已“逼上梁山”时才匆匆捡起法律武器。

  针对现状,要首先从农村行政相对人的观念入手,唤醒其权利意识,激发其维权热情,使其认识到自身的主体权利,把自己视为与政府机关平等的权利主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时,认识到自己是主人翁,具有寻求救济的权力,不再仅仅把自己置于受管制的地位。

  其次,加强对农民的行政法制宣传,通过各种资讯渠道,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和行政救济的实质内涵、救济渠道、救济标准等,使农民充分了解行政救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潜在行政救济效能。只有使农村行政相对人认识到应该并且能够寻求行政救济,才能真正消解农村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中的困境。

  (四)纵横交汇: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而开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局面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发展维度应当包含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环境等方面。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实质上就是“以民为本”,农民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具体到行政救济,对农村领域和农民群体来说,就是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应当“主动能为,主动作为,主动有所作为,主动有所大作为”,确实保障农民的权益。西方行政法治的理念是崇尚个人权利,以民主、自由、权利等核心概念作为建构政府行为的基石。因此,“以人为本”是贯穿于行政行为的一条“宪法性”准则。在法治框架下,政府必须认真理解法治的精神实质,不仅仅是“送法下乡”,还要“送救济下乡”;不能是消极作为,而是积极作为;不仅仅是被动受案,而是积极地为民分忧解难。新农村建设不应当是经济搞上去、精神降下来、法制人治化,而应当是经济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统一。真正解决农民的行政救济困境,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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