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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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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农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干部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村干部毕业论文篇1

  农村财务审计中对村干部舞弊的考虑

  【摘要】在农村财务审计中,村干部财务舞弊是应该重点关注的内容。分析村干部财务舞弊的主要表现和舞弊因素,根据财务舞弊审计的特点,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是提高农村财务审计效果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村干部;舞弊

  随着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施行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庄整治、康庄工程等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村干部掌握的资金越来越多,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舞弊、获取非法利益可能性也越来越大。本文从乡镇财政所的财政监督角度出发,结合审计实务谈谈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该重视审计村干部的财务舞弊。

  一、村干部财务舞弊的主要表现

  村干部财务舞弊是指村干部使用欺骗手段侵占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故意行为。主要表现有:(1)贪污收入款项(通过不入账、少入账等方法将收入占为己有);(2)盗取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将实物资产私下转让或者出租并将收取的款项占为己有;(3)以虚列费用或者虚构购买商品、劳务支出方式贪污资金;(4)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挪为私用;(5)其他舞弊手段,例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不公平交易(包括低价购买、高价卖出等),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排本人及亲属旅游,低价承租或者无偿占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车辆及其它物品等。

  二、村干部财务舞弊的因素

  根据现代审计理论,舞弊因素包括动机或压力、机会、借口等三个方面。

  (一)村干部财务舞弊的动机或压力主要有:家庭生活困难;本人或者近亲属遇到天灾人祸、重大疾病或者新建房屋而急需资金;通过拉选票等非法手段当选的要把实惠捞回等。

  (二)村干部财务舞弊的机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会计控制不健全或者失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相容职务没有分离。

  例如村主要干部兼任会计或者出纳,还兼管钱管物,一个人办理采购、销售、货币资金收付的全过程;有的村财务人员变动频繁,账目不交接或者交接不清楚;有的村财务人员长期固定,未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有的村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或者会计出纳之间分工不合理,出纳兼任账目登记、实物保管职务;有的村在建设项目管理上,由村主要干部自己审批、自己经办,造成批准、经办、记录、财产保管等职务兼任,给该村干部利用村建设项目的资金、实物建造自家的房屋建筑物创造了机会。

  2.授权批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

  有些村的授权批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等内容,或者制度未能得到执行,造成村主要干部权力过大,所有支出全凭一两个人说了算。

  3.财务人员未以合法有效的凭证为记账依据。

  主要表现为:白条入账现象严重,例如招待费金额较大,都是白条入账,白条上也不写明招待的时间、地点和客人名字等内容,只笼统的写“吃饭”、“烟酒”等,无法审核是否发生过招待业务,也无法审核是否多报销或重复报销;有些付款凭证上没有领款人的签字;原始凭证上经办人、审批人签字不全的也予以报销。

  4.建设项目没有编制预算,未能对项目材料、机械、人工费用进行控制。

  完工后也没有进行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也未指定专人保管工程物资,未建立工程物资验收、入库、出库制度,也未进行详细的记录,更加没有定期盘点、账实核对,无法确保其安全、完整。

  5.部分村民主理财小组工作不力。

  表现为:检查工作不力,检查时只是对账目进行重新计算,复核其计算是否正确;注重凭证账簿记录的核对一致,不重视获取账外资料,不重视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银行存款未逐笔核对银行账户而仅核对一下余额,未盘点核实实物资产;有的村没有做到每月(或每季度)检查一次,有的村甚至一年检查一次都做不到,检查次数少,未能及时发现问题。

  6.财务公开不规范、力度不够。

  例如虽然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但是公布内容不够详细,不列具体的收支项目,或者以较大金额的“其他收入”、“其他费用”掩盖实质性的内容;有的还搞假公开,暗箱操作,例如公开的内容与账面内容不一致。

  (三)村干部财务舞弊的借口主要有:有的村干部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既然是村干部,花村集体的钱是理所当然的,吃点拿点是天经地义的;有的村干部认为当干部待遇差、报酬低,与自己做的大量工作和为村集体作出的贡献相比,太吃亏了;有的村干部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思维方式,认为在位的时候不捞点是傻瓜;对于通过拉选票等非法手段当选村干部,认为自己当选后捞回本钱是应该的。

  三、村干部财务舞弊审计的特殊考虑

  (一)查清村干部财务舞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的主要目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涉及到三方关系人,即审计人员、涉嫌舞弊的村干部和要求查处舞弊的干部、村民。

  换届选举是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主要动因。对于村民来说,希望查清现任村干部是否存在财务舞弊,以免在换届选举中再次推选存在财务舞弊的人;对于未涉嫌舞弊的村干部和其他候选人来说,希望审计查出现任村干部的财务舞弊,可以打倒存在财务舞弊的干部,并提高自己当选的

  可能性;对涉嫌舞弊的村干部来说,希望通过 审计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不存在财务舞弊的。

  另外,在任期内的现任干部被怀疑存在财务舞弊是村集体 经济财务审计另一个动因。这种情况下,往往是村干部内部或者部分村民掌握了涉嫌财务舞弊村干部的一些证据或者线索,迫切希望通过审计证实这些村干部的财务舞弊,以达到赶这些干部下台的目的。

  (二)对审计质量要求高、审计压力大

  村民是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成员和所有者,村干部财务舞弊直接损害其切身利益,因此村民对审计有很高的差错防弊、保护财产的期望。村民往往以查 出多少舞弊作为评价审计 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并以此作为评价审计费用支付是否值得的唯一标准。在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中,审计人员应该充分考虑到村民的不讲审计过程、只讲审计结果的思维方式,尽力将存在的舞弊查出来;如果存在舞弊而没有被查出,将可能被视为是业务水平低下,并将造成审计人员的 信誉损失。

  由于舞弊涉及违法违纪,对于被查出存在财务舞弊的村干部,轻者会得到党纪政纪处分,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果该村干部确实存在财务舞弊的,特别是存在严重财务舞弊的,审计人员就成为村内各种矛盾冲突的焦点。无论是否查出财务舞弊,在审计过程中都必定会受到各方的压力。

  (三)重要性水平低、审计风险高

  由于财务舞弊涉及涉及违法违纪,无论金额大小,只要被查出存在财务舞弊的都将受到一定的处理,性质上都是重要,因此审计中重要性水平是很低的。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审计人员将重要性水平确定为很低,就意味着审计风险是很高的。

  在实务中发现,舞弊者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主,一般情况下均与财务人员串通,甚至内外串通,对舞弊行为加以精心掩盖,有较高的应对审计的水平。例如舞弊者将侵占的资金加以分解,使得金额变小、笔数增多,并且在平时有 计划有步骤均匀入账核算,增加虚假 会计记录数量和会计科目的范围,使得各笔会计分录、各个会计科目、各种经济业务都可以成为隐藏舞弊的场所。加上审计取证权利的限制(比如在检查虚假支出时,由于审计人员不能采取强制办法取证,在对方单位拒绝配合甚至帮助隐瞒的情况下就无法查清问题),查出村干部财务舞弊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审计风险是很高的。

  四、通过询问以发现村干部财务舞弊的线索

  询问的对象包括被审计村的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镇政府、镇农村经济经营 管理站等。了解的内容为:(1)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及执行情况,包括针对舞弊设计的内部会计控制,财务公开情况,平时财务检查情况以及检查中发现的舞弊迹象,群众举报、控告情况等。(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情况,包括土地承包款收入,集体资产租赁款收入,集体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入,上级拨款收入,上缴款返还收入,扶贫救济收入,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建设资金收入等。其中上级拨款收入和上缴款返还收入应该与镇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等有关部门核对一致。(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情况,包括土地补偿费支出、福利费支出、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支出、扶贫救济支出、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等支出)、公益福利开支(包括合作医疗支出等)等。

  由于村干部可能存在财务舞弊,审计人员对于村干部的答复和解释应该保持 职业怀疑态度,将其他人的答复和村干部的答复进行对比、印证,如果发现存在不一致的,表明可能存在财务舞弊。

  五、针对村干部财务舞弊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应该将通过询问发现的舞弊线索确定为审计重点,并设计有针对性的详细审计程序。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原则是:有意识地避免被村干部预见或事先了解。在实务中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靠群众、走访村民以及有关部门

  审计之前审计人员应该要求召开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座谈会等会议,并在会议上将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和目的等加以通报;审计过程中,应该经常有针对性的走访村民以及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多作调查、询问。

  (二)详细公布收入支出的明细清单

  在村内公开栏上公布收入支出的详细情况,包括公布收入支出的发生时间、具体内容、经办人、审批人等项目。同时公布审计人员的姓名、 联系电话和地址,承诺为检举、举报人保密,鼓励知情人员向反映情况。

  (三)重视检查金额小的收支业务

  审计习惯思维常常认为金额大的收支业务是审计重点,往往忽视对金额小的收支业务进行审计。村干部在舞弊中利用这一点,采用分解金额、分散隐藏的手段将舞弊加以隐匿。因此审计时应注意重视检查金额小的收支业务。

  (四)以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实施审计程序

  调整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使之有别于预先的安排。例如盘点现金等实物资产业务不在审计开始时盘点,可以在审计过程中间盘点;盘点了实物资产后,来个回马枪,过若干天后作再次盘点。

  参考文献

  [1]蒋品洪.虚假审计 报告的外部动力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12):52-56.

  [2]蒋品洪.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研究:反思与突破[J].财会月刊,2010(9上):40-42.

  [3]蒋品洪.审计报告上网公布与注册会计师保密义务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1(2):22-23.

  农村干部毕业论文篇2

  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思考

  【摘 要】农村干部官小职微,权力有限,一直以来未被作为职务犯罪高发群体予以重视。然而,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农村群众上访事件频频发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预防和减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近年来我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如下调查分析。

  【关键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思考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我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基本固定,多为村支两委成员。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部分村会计、文书和出纳等村两委成员。

  2、犯罪手段相对简单,有多重犯罪倾向。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手段大都相同,手法简单,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但也存在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新动向。

  3、犯罪对象集中在土地征用款,涉案金额有上升趋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乡镇加大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建房、修路、建厂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土地征用费、补偿费等便成为乡镇和村干部非法攫取的目标。如:今年我院查处的苏仙区桥口镇某村村支书罗某和村民廖某合伙贪污郴永大道建设土地征用款案。办案中,我们发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4、犯罪形式多为共同犯罪,窝案串案有增多趋势。

  前些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以个人单独犯罪为主要特征,而近几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案件侦查中发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多为村两委成员共同作案,集体腐败,一案连多案,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现象,成为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在办案中,往往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查处一案,带出一窝,查处一个,带出一串,个案向窝案、串案发展。这种集体腐败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成为当前农村群众集体上访、信访的直接诱因。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发案的原因

  (一)民主管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现行的村民自治条例,学习宣传不够,贯彻不深入,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权力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为村干部犯罪提供方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现实情况是农村普遍存在着:一是宗派家族势力严重,导致一些人员是“强行”进入村委,个别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拉选票,民主选举被严重扭曲;二是村干部管理农村事务方式粗暴,独断专行,“一言堂”情形严重,民主管理缺位;三是村干部在本村成为一种势力,出现村民敢怒不敢言、敢怒不敢管,村代表不能管,乡政府不会管的现象,使监督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个别村干部我行我素,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村级财务管理存有较大漏洞。

  一是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乡镇统筹管理一部分,各村自己另设账目管理一部分,监督管理体系明显混乱。

  二是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有的村村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更甚者村会计、村主任和村支书存有一定的亲缘关系,钱帐不分,坐收坐支,缺乏制约;

  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也给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个别村干部凭借家族和宗派势力,“称霸”一方,导致村民对他们不敢监督,他们往往以个人好恶乱开财务口子,如动用专项收入为自己买商业保险;有的村干部为已私利贪污和挪用公款,缺少了有力的监督机制。二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公示墙”、“明白纸”,大部分是成了走过场。三是各级组织没有发挥监督作用。如有的村支书以权谋私,其他村委成员心知肚明,但碍于情面,顾虑重重,不愿、不敢揭发,或相互串通共同犯罪;村民代表不清楚财务家底,找不到问题所在,又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不会揭发;乡镇政府的监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深入调查,村帐乡(镇)管,还没有完全管起来,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

  (四)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

  部分农村干部个人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认为掌权后,自己就成了“土皇帝”,加之学习新思想新理论不够,自我党性要求放松,常受封建腐朽思想侵蚀影响,对物质占有欲望强烈,再加上有的村对上级党委廉政建设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及时,领会不深刻,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少清醒认识,致使在关键时刻,背离了农村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背离了组织原则和国家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干部腐败犯罪首先是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其次是破坏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正确实施,再次是容易激发矛盾并引发集体上访。为此,应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村干部腐败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也应起重要的作用。

  1、抓教育,提高农村干部人员素质。

  针对村干部素质低的现状,加强教育培训,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的一个办法。各级乡镇政府要建立专门村教育活动室,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方案和教材,利用冬春农闲季节,集中对农村干部进行党性教育、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培养造就一批党性强、素质高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预防和减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2、抓监督,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一要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村委会直选工作加强领导监督,教育并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同时要严格把关,对村党支部推荐和通过其他渠道推荐出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报上级审核后将结果向全体选民张榜公布。要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利用家族、宗派势力,或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拉选票破坏公正选举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保证选举工作沿着合法轨道发展,选举出德才兼备、服务群众的优秀干部。对村支书、村主任、会计、出纳四职要实行专人专岗,不宜兼职,以实现党务、村务、财务三种权力的分权制衡,相互监督。

  二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村财务进行检查、审计,定期把财务状况向村民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要深化村务公开、实行民主议政。村务公开要实现热点问题专项化。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补偿款、救济款物的发放、农村建设专项费用等热点问题实行专项公布。

  3、抓宣传,提高农村干部法律意识。

  要真正遏制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均有深刻的了解,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必须服务于人民。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在惩治和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充分利用预防宣传,对村干部集中进行培训,重点讲解与农村基层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利用活生生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钟长鸣,使他们认识到什么是职务犯罪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自身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4、抓打击,严惩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维护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神圣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职责要求。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认真研究其适用条件和范围,加大对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对于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一律严惩不贷。对构不成犯罪的,也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情况,按照国家法纪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养奸。

  在严肃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要加强对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及时为各级领导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以查办案件推动综合整治,在农村建立一个以乡镇为中心的预防体系,从而促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建章立制,查漏补缺,使乡村干部做到“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群众最关心、最痛恨的是发生在身边的腐败现象。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无形中降低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威信,使群众产生信仰危机,破坏了农村基层稳定,造成人民群众上访,妨碍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苏仙”、“文明苏仙”的要求出发,扼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应引起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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