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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学思修论文2500字以上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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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大学思修论文2500字以上范文篇二

  《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对策研究》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以及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这一主题再次提升到一个全民高度关注的高度,公民法治观念作为法制社会的重要标尺也同样应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指出,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虽然呈现逐渐增强的态势,但是在现今要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大背景下,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依旧处于法治观念整体不强,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我国公民法治观念的提高仍需要理论和实践上的不断探索。

  关键词:法治观念 法治社会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魏然,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74-02

  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呈现明朗和稳步前行的态势,“依法治国”早已不是服务于政治的口号,而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也给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提出了更高要求。公民法治观念的发展和完善一方面是全面推进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立足点,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才能更好更快且更有针对性地推动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全面认识和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公民法治观念的现状

  法治观念具有稳定性,是深入人心的一种定见。要求人们有自己的认识和观点,经过了自身思维和价值判断。先有法治意识,之后才能提及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观念。①按照概念所言,经验和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治观念的基础。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法治观念薄弱

  我国公民长期处于人情大于法治的社会和思想状态,虽然人民大众知晓法治是积极进步的表现,但在社会实践,人们不愿意先用法律手段解决遇到的冲突或矛盾,通过法律手段和公权力机关介入来解决问题在公民的观念中好似冲突的升级,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民重人情大于法治。这是我国公民集体潜意识层面的痼疾,是我国公民法治观念薄弱的体现。

  (二)法律意识不强

  1.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城市规模来区分,公民的法治观念的在大中小城市的发展水平各有不同。一线城市因为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基础设施,商品经济发展较好,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法治观念的发展也走在前列,公民对法治的认可程度较高,因为中小城市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程度与一线城市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平台不同,对法治的了解渠道和理解程度也不同。

  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区分,东部、西部和中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同,公民法治观念在不同区域的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较为明显,基于城乡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法治观念的发展也不同,农村相比城市而言,经济市场化程度不足,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能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力和物力匮乏,故城乡公民法治观念发展程度也呈现出不平衡的趋势。

  2.受教育程度差别较大,对法治缺乏认识热情。受教育在我国既是权力也是义务。虽然我国强调教育强国,但教育因为地区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平均受教育程度并不高,公民因受教育程度不同对法治的理解程度也不尽相同。教育在法治领域的投入,除了高校设置法学类相关专业能较系统的反应我国法律体系之外,在中小学主要设置涉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往往也沦为形式。中小学则将法治教育放置于次要的授课地位,学生不能系统完整的形成对我国法律的认识,对法治的探究能力和认识热情远远不够。

  大学教育以专业化的方式呈现,普及程度并不高,且课程设置中只有具体部门法的学习,并未开展法治观念教育等思维领域的课程。于此同时,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受其原生家庭影响,成长在一个法治观念强的家庭,则公民的法治观念易于得到引导,反之则需要投入更多的社会成本来增进特定公民形成法治观念。

  (三)依法办事自觉性不高

  从公民角度而言,有事先找熟人的状态几乎已成为常态,熟人几乎已经成为办事的捷径,人人都希望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寻找到自己的特权,一方面批判着别人以权谋私,另一方面遇事又希望自己拥有不受体制控制的法外自由,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公民法治观念的薄弱。深究公民不首先寻求法律途径的原因,程序成本过高必定是原因之一。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这一点上也体现出了忽略不了的弊端。

  从公职人员的角度而言,体现我国公民法治观念的方面是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缺少依法办事的激励机制和积极态度。公务员职业倦怠率高,倦怠导致了公务人员依法办事自觉性低。根据调查,早在2006年公务员的职业倦怠率在全部职业中已位列第二,职业倦怠率高达54.9%。②公务员由于工作的固定性和重复性,加上未改革之前晋升机制的不合理,倦怠率较高,加之工作缺少奖惩机制,不能激发公职人员的工作热情。依法办事自觉性的降低直接导致了办事效率的降低,同时增加了公民的程序成本,公职人员的倦怠加之公民本身的熟人社会的观念,阻碍着我国公民法治观念的深化和拓展。

  二、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增强公民法治观念的对策

  (一)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公民法律信仰,提升公民对法律信任感

  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公民对法治的理解达到一定的程度,同时,公民的法律信仰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公民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公众基础,公民对司法有信心有信仰才能更好的守法。

  只是大体上提及司法公信力等字眼未免太过空洞,真正能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的途径是需要司法公正得到公民的认可。加强司法公正,拒绝司法腐败,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从源头上切断司法腐败的根源,进一步的加强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加强审判人员的自身素质建设,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为社会公众树立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③

  要推进法制社会建设中的司法公正,首先要保证法官检察官选任的优化,现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海南省试行司法管辖制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试点地区广东省已经获批在检察院和法院探索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在选任上更加注重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以期更好的行使司法权。唯有司法权的公平公正行使,才能使公民对案件处理的认可率得到有效提升,才能提升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才能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才能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

  (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依据我国教育投入能力的现状,制定合理的,因地制宜的法治教育的规划。通过教育,养成普通公民自觉守法的法律习惯和法律行为模式。④

  首先,法制教育当从小学开始,增设法制课堂。各地再调研本区域内各阶段的学生的法治观念现状,依据本地对法治教育投入的实际能力,根据成长规律制定符合学生理解能力的法治教育计划。法治观念若想在我国根深蒂固,形成一种稳定的体系化的公众观念,必然要从教育这项根基性的社会事业入手。重视法治教育,加大法治教育的政府和社会投入,将普法教育推向更深层次,是提升公民法治观念必不可少的路径,同时也是效率最高,最直接的途径。

  其次,要在社区内进行普法宣传,推进社区内的宣传教育。仅仅在学校内推行法治教育远远不够。在我国现今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重视社区内的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也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毕竟学校内法治教育的辐射面较窄,只能强化成长中的一代,而对已经是社会生产的主力军的公民而言大多已离开学校多年,不能忽略这一群体对了解法律,理解法治的心理诉求,所以在社区内进行普法宣传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三)区分主体,按层次推进,不断提高公民法治素质

  公民是一个较大范围的概念,公民是法治观念的承载主体,公民因为年龄,受教育程度,区域法治环境以及职业等具体情况的差异而对法治拥有不同的理解。如果实行一刀切,针对不同主体实行完全一样的宣传和教育,一方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不能做到因人而异,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不同的主体存在对法治观念的不同关注点,单纯强调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而没有针对性,反而不利于各个层次的主体对法治观念的提升。

  区分主体,切实了解不同社会群体对具体法律的需求,在有针对性的普及公民关注的兴趣点的同时,多普及公民不够关注的盲区法律知识,多用实践和案例等生动活泼的方式来增进公民对法治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公民多多少少会在法律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内容,以此为契机,在公民感兴趣的基础之上普及法律常识,提升公民的程序法治观念,进而形成较为系统的法治观念。

  同时,区分主体还要做到对待不同的主体,对其法治观念的发展水平的要求也不同。处于领导地位,以及司法者、执法者等位置的公民,对其法治观念的要求必然要高于普通老百姓,这样才能保证法治运行不偏离轨道。按照层次推进则要求考虑不同主体的接受和理解能力,从最基础的普法开始,逐步将普法范围和深度扩大化,力求公民法治观念的发展根基稳固,不盲从速度和效率,不走形式。

  (四)努力涤除传统人治的观念,不断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推行法治最大的障碍当属我国长期处于人情社会之中,虽然建设法治社会已经实践了有年头,但是自古传承下来的集体潜意识并不易突破。只有我们努力且有意识的去涤除传统人治观念,才能更好的用法治观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

  努力涤除人治观念,较为重要的一点即放弃官本位的思想,不将权力看成一己之私,强化程序意识。社会主义国家的传统权力观是一种“天赋”权力观。⑤这和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统治,宣扬君主享有天赋的权力有较大的原因,时至今日,公民本身仍然不能很好的理解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和人民主权等原则,对国家权力来源的误读仍然大量的存在,这也会阻碍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

  强化程序意识,让公民真正了解到程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也需要立法者和执法者的积极配合,立法者设立某一程序之时既要考虑公正又要考虑到效率,不能让民众承担过多的程序负累,而执法者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应当积极依法履职,及时且一次性告知公民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方便公民准备所需材料。

  三、结语

  现代法治观念的变迁在不同的制度体系中所秉承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目前我们还处于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轨的过程之中,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历史阶段,而非“建成”阶段,存在较多的“人治”痕迹和现象是我们在提升公民法治观念过程中必须正确面对的,这亦是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同步的。建设法治社会根本和重要的是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是公民对法治的认可和内心确信。深入了解公民法治观念的提升之进路依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注释:

  ①百度百科“法治观念”.

  ②李真.职业倦怠十大高发职业排行榜.职业.2006(11).

  ③李文.从法律信仰看法治社会的建构.中国城市经济.2011(5).

  ④杨“”.略论中国公民的法治观念.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⑤周世中.刘建辉传统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反思与重构.科学社会主义.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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