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的硕士论文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别是我国走上市场经济轨道之后,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国债调控宏观经济.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债的硕士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国债制度论文篇1
试论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从“债”的法律定义来看,其属于一种建立在特定人或人群之间的有效法律关系,在“债”其中的人或人群,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而在社会逐步的发展过程中,在交易性质未做改变的前提下,交易内容和交易手段却发生了悄然的变化,即从原始的财物的直接交易转变为对于交换价值的交易,由此,债权让与应运而出,成为了与更对人或人群相关联的“债”关系。并且,通过债权的逐步转化与相关立法的限制,使得债权转让制度逐渐成为促使债权形成财产化的必然手段,此种手段也不断催生出投入资本的再生和将预期收益转变成实际收益,从债权让与制度的本质出发,能够明确其实施目的并不是仅为使债权人获得实际收益和利用债权进行资本再生,而是希望通过债权让与制度,形成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并能够积极维护其中各方人或人群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对于“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研究现状
债权让与制度自罗马法起源,随着逐步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学术界,针对债权让与制度有着较为片面的研究局限,通常情况下,都是在研究在债权让与制度中较难用到或较为深入的领域,如债务人的抗辩权、通知效力等,这些虽对于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更,将会衍生出更多形式的债权让与制度内容,此种制度内容也应当是我国法律学者们重点思考的问题。现阶段,我国部分法律学者逐渐认识到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协议效力问题以及二重让与问题,对于债权让与制度以及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实例所具备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对我国债权让与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逐步修正和完善,才能使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得以正常且顺利的实施。
二、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缺陷问题
1.债权让与诉讼时效问题
债权让与涉及到《金融资产管理规定》中的内容,该《规定》指出,若在债权转让通知或协议中涉及到催收通知时,将中断诉讼时效,当债权人所属金融机构在省级及以上纸媒上提出与之相关的债权转让公告或涉及到催收通知的,此纸媒上的公告、通知,能够成为证据,从而判定中断诉讼时效。从此规定观点中可以看出,此《规定》在债权让与时效问题上存在歧义:通过签字形成的债务催收通知或进行债权转让公告,不能代表债权让与通知,因此可以所诉讼时效中断,从另一角度可以得出结论,没有进行签字的债务催收通知和债权转让公告,就不能中断诉讼时效,这与《规定》中陈述的若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就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相互矛盾的。
2.债权让与在《担保法》中的规定问题
《担保法》中明确规定,有些债权是无法转让的,其中包括主合同债权做最高额的抵押,但这与最高额抵押的本质特征相互不一致,也违背了在转让阶段最高额抵押权的附随性,此种规定,只是对一般保全抵押规定的任意套用。按照规定,被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性和不特定性,能够在被抵押时期内存在或是消失,且与最高额抵押权不相违背。当决算期后,才能够确定被担保债权是否存在完全发生的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最高额抵押已归属于普通抵押范畴,且因被担保债权的缺失,处于消失阶段。而实际上,最高额抵押权应当是处于抵押权附随性原则之外的,若被担保的债权在被抵押时期内,存在转让或清偿现象,不应对最高额抵押权造成影响。
3.债权让与制度在《民法通则》中的问题
对于市场而言,是由众多交易、合同、条款所组成的经济网络链条,其牟利性是必然的,也是使市场不断增添活力的基础,而债权让与制度在《民法通则》中,则有不同性质的规定和定义,《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条文中指出:“在进行债权让与时,让与方需将合同中所涵盖的权利和义务以全部性或部分性转让给第三人,需征得合同另一方的许可,且在债权让与整个过程中不得谋利”。从此条文中不难看出,其中没有对债权让与以及所需承担的债务问题进行明确的区分,尤其是需征得合同另一方的许可,以及不得谋利,这显然是和市场相违背的,且根据债权的原则,除性质特殊不得转让、双方约定不得转让、依法不得转让等,其他任何情况下,合同的债权都是能够自由转让的,且仅需通知到合同另一方,而非征得其同意,因此,此点规定具有歧义性。
三、完善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思考
若对债权让与制度进行有效的实施和完善,不仅需要在各项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注释,同时还要保证众多的法律条款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内容能够相互符合,形成完整的债权让与制度体系,这些都是现阶段,针对债权让与制度并使其与相关的法律条文相吻合需要重点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唯有逐步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对债权让与活动进行准确、公平、以及合理的处理和评判。此外,完善债权让与制度,还需要从债权让与制度自身考虑,通过不断的法律实践,找寻出其存在问题的方面,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对债权让与制度进行完善。以下就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涉及到的与债权让与制度相冲突或相违背的方面做出修正建议,并对债权让与制度中较难涉及到的内容做简要介绍。
1.债权让与制度在《金融资产管理规定》中的修正建议
从《金融资产管理规定》中涉及到债权让与在何种情况下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作出修正建议:应当将债权让与通知进行清偿期前、后的区分。就清偿期之前的债权让与通知,此行为中的诉讼时效并未开始,不会因其中涉及到债权催告内容而中断诉讼时效。就清偿期之后的债权让与通知,还要做进一步的分析,需要区分出是仅为债权让与通知,或是在债权让与通知中涵盖催告内容。在现行法律中,虽明确债权让与通知中涵盖催告内容的,即应当将诉讼时效中断。对此,应做相应的酌情限定,当债权让与通知中涵盖催告内容,并催告结束后,不应立即中断诉讼时效,尤其在债务人不能按时给付,且债权人在半年时间内并未进行起诉和申请进行仲裁的情况,不能在催告结束后便将诉讼时效中断。另一方面,清偿期之后的仅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不会因此使诉讼时效中断,但应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内容应为:在清偿期之后,若在债权让与通知中涵盖催告内容的,应一律视为仅为债权让与通知,忽略催告内容。
2.债权让与在《担保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法律中的修正建议
在《担保法》中,涉及到最高额抵押权问题,并引申到其在移转过程中所包含的附随性,笔者建议,应当将其在《物权法》中进行初步订正;在取得一定成效后,再对《民法典》内债权让与和最高额抵押权问题进行相关修正;同时,对于《民法通则》中债权让与制度不仅需要经由债务人允许,且不能涉及到谋利的条款,也应当在《合同法》中,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和法理,进行必要的改进和修正,而对于涉及债权让与制度较多的《合同法》,也应在不断的问题发现后,进行必要的旧法修正和新法制定,以此来逐步完善债权让与制度,并能使其得以正常实施。
3.未来债权让与
对债权让与制度进行完善的部分不仅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或相违背的旧法修改方面,还涉及到新法的制定方面,而未来债权的让与就是需要着重注意的部分。对于未来债权让与而言,债权的让与将会在未来出现和发生,并不是存在于现今的,对于此种制度的观点,很多法律学者持有不同的态度。美国的学者起初并不能认同此种 观点,认为不经对他人让与当前还并不存在的物质,但在后期制定的《商法典》中,并已将此种观点认可,且对于未来债权让与给予了很大的肯定;德国则更为支持和实行此种制度,并标明只要此种未来的债权具有能够具体描述,且具有“可识别性”,则此种债权让与便会成立;日本学者也对此种债权让与制度作出了肯定的态度。通过世界各国对法律的不断实践与完善,使得未来债权让与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所肯定的制度内容,如意大利、法国等经济发达的国家,也陆续对未来债权让与做出了肯定的举措,并且,由于未来债权让与具有时代性和国际化等未来特性,使得其被《联合国国贸应收款转让公约》等收录和确认。我国在此问题上虽未有先例,但根据金融行业在业务中所涉及到的未来应收款项和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证明我国承认并接受此种债权让与制度,对此,我国应在相应的《民法典》和《合同法》中做出前期制定预案,筹划相关事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债权让与过程中,其相对性在不断变化发展中对债权产生出了一定的冲击性,使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障债权交易方面存在相对的安全隐患,为了能够使债权让与制度得以有效的实施,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基础上,使债权让与和债权受让、以及债务人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且能够对市场经济的合法秩序得到有力的维护,对债权让与制度进行立法补救和立法完善,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极其必要的,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确保债权让与制度在公平、合理的法律环境中展开,也才能够有效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也唯有如此,才能使债权让与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国债问题论文篇2
浅谈农村国债沼气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 发展现状
自2006年以来,古城区政府高度重视,把农村国债沼气建设列入古城区做好和推进全省重点督察项目来抓。通过加大宣传培训,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措施,至2014年底全区已按“一池三改”标准累计完成农村户用沼气建设5838户,占总农户数的20%,共改厕5万M3,改圈40万M3,改厨1万M3;总投资2.4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167万元,地方配套投资150万元,农户自筹1467万元;建成农村沼气服务网点32个,发展“一池三改”沼气专业技术队伍15人。古城区50000多户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建成,每年可为农户增收节支5000万元,经济效益显著;年可节约标煤1.5万T,节约薪柴7万T,相当于1公顷森林资源得到保护,而且每年可积造沼肥80000T,可施用0.2万平方米耕地,大量减少了化肥用量,减少农业污染。沼气建设取得了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生态、促进农民增收的好效果,使全区5000户农村群众受益,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加快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
2 存在问题
古城区是一个集边疆、山区、民族、贫困为一体的区县,在实施国债沼气建设项目中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2.1 农户对沼气认识不足
“一池三改”沼气作为新兴产业,给农民带来了许多方便和实惠,。现已被大多数群众接受和认可,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 影响,对沼气的认识水平处于较低层面,影响着沼气建设步伐和相关技术的推广,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一些农户对沼气虽有认识但不全面,仅知道沼气是用来做饭、照明的,还不了解沼气对种养业的带动作用,更不知道沼气还能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村群众生活卫生和健康水平。二是部分农户对建沼气池虽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却依赖国家投资,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
2.2 资金投入不足,制约了沼气规模化发展
由于古城区财政困难,群众经济基础薄弱,自筹资金严重不足。按照“一池三改”建设标准,全区的山区建一个沼气池需投资5000元,农民至少要自筹2500元,这对于贫困农户尤其困难。由于补助低,农民自筹能力差,影响了沼气的建设和配套标准。加之古城区地形高差大,农户居住较为分散,交通不便,建设物资普遍存在二、三次搬运,导致运费、建设成本高,所以推广难度大。
2.3 沼气综合利用率低
沼气可用于炊事、照明、储粮、浸种、保鲜等多项生活、生产活动,但目前大多数沼气农户不掌握综合利用技术,造成沼渣沼液作为优质肥料、替代农药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大打折扣。有些农户对沼气池的使用仅限于照明和做饭,对沼液、沼渣利用很少,有的相用不知道怎样用,有些农户竟让液自流,造成村庄二次污染。
2.4 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当前,全区农村沼气发展较快,但由于在部分地区缺少必要的服务设施和装备,在沼气建设过程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2006年以来,在中央、省、市项目资金支持下,对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日益增加,但支持后续服务的项目资金基本上没有,缺乏培植和扶持沼气后续服务建设的投入机制,服务网点运行效果不理想,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同时,与沼气配套的综合利用技术、养殖和种植等技术指导服务跟不上,影响了沼气的运行效果和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
2.5 沼气使用率降低
按照农业部统计标准,本地区每年使用8个月以上的即为正常使用,根据2012年5月国家农业部组织的建设管理和后续服务调研结果,古城区沼气池改变池内碳氮比和酸碱度平衡,致使沼气池不产气二是大量已掌握沼气池管理使用的青壮年农村进城务工,家中留下老人、妇女、小孩,基本不会科学管理和使用沼气;三是因地势原因,“一池三改”达到配套标准;四是服务管理技术人员数据不质量 差,满足不了沼气用维修管理的需要。
3 发展对策
3.1 加强宣传培训
3.1.1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宣传沼气综合利用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和重大意义,让群众对建设沼气池的目的及相关的安全管理使用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为沼气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发展环境。
3.1.2 加大对沼气建设和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力度,省、市、区、县、乡、村各级能源部门要分期分批分层次对农村沼气建设、管理技术工人进行严格培训,培训完成经严格考核后颁发合格证书,沼气建设和管理技术人员必须持考核合格证上岗。
3.2 加大投入力度
加快沼气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在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当前,古城区农村沼气建设投资总量不足,每口沼气池国家补助2000元,省级补助较低,区、县投入更少,加之农户收入偏低,需要各级财政积极增加农村沼氣专项投入,区、县各级要按规定落实配套项目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沼气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沼气建设中的投资主体作用,要建设起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农村沼气建设的规模水平。
3.3 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
要坚持“国家投入引导、多元参与发展、运作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动作市场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全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建设。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立以区级服务站为技术培训依托,区级服务站为支撑、乡村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技术服务体系。
在服务网点选择上要合理布局,服务范围全覆盖;在选聘网点人员时,要综合考量:一是业务能力强;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强;三是服务人员群众基础好,在群众中威信高,群众信得过;四是宣传能力强,能利用多种形式随时随地宣传动员广大用户建设沼气池并加入服务队伍,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对服务网点工作人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工的服务管理水平,培养出能熟练掌握沼气建设、安装、维护、故障排除、经常深入沼气户巡查指导的技能过硬的沼气技术队伍。
3.4 积极开展沼气综合利用
开展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沼气建设才能事半功倍,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沼气、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的成败在于农民是否掌握这荐实用技术,因此,必须加强技术工人在这方面的专业技术学习和推广,使农户建立起粮—猪—沼—果(菜)能源生态建设模式,形成以沼气为纽带的庭院生态循环经济,提高沼气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