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进口关税研究相关论文
进口关税是由一国或地区的海关向进入国境或边境的商品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加财政收入、保护本土产业、经济调节等职能。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进口关税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进口关税相关论文篇一:《入世后我国关税政策的目标选择》
摘要: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政府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制定或调整关税政策。传统的关税政策理论已经不能解释当今世界各国的关税政策。在确定我国的关税政策之前,必须首先明确我国关税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本文提出,我国政府应当将关税政策的目标确定为保护幼稚产业、维持就业水平和降低福利损失三个方面;同时相对弱化关税的组织财政收入职能、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和平衡国际收支职能。
关键词:世贸组织;约束关税;关税政策;目标选择
一、引言
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方式。
关税政策的调整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自主性的调整;二是具有外部约束的调整。自主性的关税政策调整的局限性在于:关税政策调整的过程可能相对较长,没有外部压力的调整方式可能会因为国内各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延缓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外部约束的关税政策调整则不然,它强调一旦该国接受了某种协议,承诺要实行贸易自由化,那么该国的关税就必须按照所承诺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协议。我国入世以前的关税政策调整主要是以自主性为基本特征的,是建立在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1984年至2001年我国的关税水平从43%降到12.7%。加入WTO以后,我国关税政策的调整明显地表现出“非自主性”,也就是说,关税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WTO各项协议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8—货物贸易减让表的规定,我国关税总水平2005年将降至约10%,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抓住入世带来机遇的同时,避免由“非自主性”关税减让带来的冲击,就成为重要的课题。因此,在WTO框架下建立起有利于国内经济发展并且符合各项有关协议要求的关税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二、传统关税政策理论的局限性
传统理论将关税政策分为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财政关税政策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关税政策。从关税的经济效应上看,不论税率高低,凡征收关税都会同时产生财政收入效应和影响进出口的效应。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经济越落后的国家,关税在政府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关税的财政特征越突出;相反,发达国家的关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则低得多。
保护关税政策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课征的关税。即根据本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外国同类进口产品课以重税,使进口货物的成本高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应该看到,尽管保护关税政策可以短期内保护本国产业,但保护关税政策与比较优势理论相悖,阻碍了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长期执行保护关税政策必然造成对国内一部分低效率企业的保护,从而阻碍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引致国内消费者的福利损失。此外,本国的出口商品也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关税报复。
有的学者认为,关税政策还应包括自由贸易关税政策(于立新,1997)。所谓自由贸易关税政策是指以降低关税或免征等方式来促进国际间贸易自由发展的关税政策。财政关税政策的最低限度是不会为零的。而随着世界多边贸易集团的建立,最终会形成零税率的自由贸易关税政策。已经建成的欧洲联盟大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几个区域市场内有关各国对部分商品流动实行零关税的做法都证明了这一点。
尽管上述区别关税政策的传统方式在理论上是清晰、明确的,然而对实践中各国关税政策的解释作用却越来越微弱。一些国家一方面积极倡导自由贸易、削减关税壁垒,另一方面又采用保护关税和保护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保护主义特征。例如,美国作为构建WTO的倡导国,其平均关税税率在80年代末降至4.8%,表现出自由关税政策的特征;但同时又按照有效保护关税税率设置阶梯关税,在名义关税税率较低的情况下,达到提高保护程度的目的。
在该国的关税结构中,有效保护率最高的关税分别是服装43.3%、纺织品18%、鞋类15.4%。因而,将关税政策简单地划分为保护关税政策、财政关税政策或自由贸易关税政策的方法一方面难以区分各国所采用的关税政策,另一方面,也无益于我国关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笔者认为,在制定一国的关税政策之前,首先应当明确关税的征收对进口国国内和国际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即关税的作用或效应。关税政策应当体现政府对关税某一项或某几项职能或作用的强调,其对本国经济所产生的作用才会更有效。
三、关税的经济效应及其对制定关税政策的影响
关税的征收会对进口国产生产业保护效应、国际收支效应、财政收入效应、收入分配效应、劳动力流动效应以及社会福利效应。值得注意的是,关税各种效应的作用方向并不都是一致的。
例如,财政效应的充分实现,要求进口商品的下降量等于零,而产业保护效应则要求进口商品有一定的下降量以至降为零,二者的作用方向是相反的(刘广平等,1999)。再如,收入分配效应的实现要求对需求弹性较大的进口奢侈品征收较高的关税,然而,最优税率的理论表明,对需求弹性越大的商品征收越高的商品税将造成更大的效率损失(谈毅等,2001)。换言之,关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与社会福利效应的作用方向也是相反的。这说明,关税各种效应的作用方向并不相同,也就是说,一定的关税制度并不能满足所有关税政策的需要。
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都面临着关税减让的约束。在这一前提下,我国政府在制定关税政策时,就必须对关税所能达到的效应进行取舍,明确关税制度想要达到的政策目标,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调整关税制度,从而使关税制度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四、入世后我国关税政策的目标选择
(一)需要强化的关税政策目标
1.保护幼稚产业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的工业化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实践表明,当一个国家的工业发展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处于落后阶段时,政府只有采用一定的贸易保护措施,使其尽量不受国外的强大竞争对手摧残,才能使国内工业得以建立和发展。欧美等经济强国的工业化历史也表明,对幼稚工业的保护是促使产业成熟进而迈向自由贸易的必要阶段。从世贸组织的协定上看,GATT1994保留了将进口关税作为唯一贸易限制手段这一基本目标。
但是,各成员国必须承诺具体进口产品的进口关税的最高限制水平。我国加入WTO后,如何优化关税结构,达到有效保护的目标十分重要。从贸易竞争指数上看,我国目前竞争力较强的产业主要有纺织业;缝纫及皮革制品业、食品制造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等,2003年的算术平均关税率分别为17.28%、13.4%、21.02%、14.38%,都高于11.5%的约束关税率。
因此,完全可以适当降低上述产业产品的关税税率,以换取其他一些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产品关税税率不降或少降。在降低税率时,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在各个产业内部,比较优势存在差异。以纺织品为例,其内部行业竞争力很不平衡,从服装到丝绢、针织、麻纺织、毛纺织、染整、化纤、化机,竞争力逐次降低。因此,在调整产业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也应采用差别税率体现其内部差异。二是在考察各行业比较优势的同时,还要注意其变化趋势。在制定税率时,还应动态地分析这些行业未来几年内的可能走向,对比较优势渐弱的行业要慎重考虑,降税不应过急过多,最好暂且预留部分降税空间。三是在调整关税税率结构的同时,应当缩小实际征收率与名义关税率之间的差距。
由于我国关税制度中存在大量的优惠政策,同时加工贸易在进出口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实际征收率与名义关税率之间差距较大。这一方面不利于反映我国为遵循WTO关税减让协议而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现产业保护关税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今后的进出口贸易中应当鼓励发展一般贸易,逐步扩大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同时,逐步清理关税制度中的优惠政策。
2.维持就业水平
现阶段我国关税政策的另一个目标应当是保护就业水平。关税的征收将引致产出相对价格的变化,从而产生短期的资源配置效应。关税减让造成经济中不同部门的结构调整(StolperSamuelson定理)。与此相对应,每个部门的劳动力需求也相应调整,产出价格的变化将导致劳动力向更高价格的产品转移。在调整期间,将出现“结构性失业”——在整个经济中劳动力的短缺和剩余并存。有关研究的结果表明,贸易改革对各部门之间的就业水平具有重要影响。
某一部门的保护率降低1%,将导致该年度内就业水平下降0.4-0.5%。从长期看,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者根据市场需要更新知识和技能,关税的降低对我国整体就业状况的影响不大,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压力将逐步缓解。
但是,从短期看,关税减让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可能是我国加入WTO最主要的调整成本。国际失业与就业委员会的调查测算显示,加入WTO后,我国的GDP每年增幅提高3个百分点(联合国贸发会议和亚洲银行的测算结果为2.94个百分点),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可以新增加400万个就业机会。但实际上这种测算有些过于乐观。据统计,1990年代我国的就业弹性系数(就业增长率/经济增长率)较小,仅为0.10-0.12左右。按照中国统计年鉴(2002)中2001年的就业人员数73025万计算,经济增长提高一个百分点所能创造的就业机会仅为73.03-87.63万人,远远小于上述估计。
此外,根据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评估,我国加入WTO后关税的降低将导致增加1100万失业人口。因此,保护就业水平应当是我国关税政策的目标之一。在进行关税减让时,应当考虑那些就业人口较多而又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如农业、汽车制造业等。对这些具有维持劳动力就业效应的行业短期内应当予以适当保护。
3.降低福利损失
国际贸易理论表明,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一国征收进口关税的结果是导致消费扭曲或生产扭曲,进而导致进口国社会福利的损失。笔者认为,关税政策不应仅以收入或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持就业水平为目标,还应在关税的设置过程中尽量减小关税所造成的扭曲效应,即把减小关税的负效应作为关税政策的目标。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商品需求弹性越大,征税所造成的扭曲越严重。
因此,在设计进口关税税率结构时,可以对进口需求弹性较高的产品征收相对较低的税率,对进口需求弹性较低的产品征收相对较高的税率。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进口需求弹性较高的产品一般是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对这部分产品征收高关税容易刺激走私活动;而且高关税壁垒引致的高利润可能会使国内大量资源流入这些行业,从而导致基础产业投资不足,制约国民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产品进口需求弹性低,可能是因为国内尚不具备这类产品的生产能力而不得不进口,也可能是国内经济发展对该类产品的需求量非常大,依存度高,因此价格变动对需求的影响不大。对这类产品征收高关税提高其价格,可以促使企业寻找或自觉研制替代品,也可以通过价格体现该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稀缺性,从而诱使资源流入该产业。
(二)需要弱化的关税政策目标
1.取得财政收入
财政关税政策是最原始也是最古老的关税政策。关税之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成为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主要原因是易于征收、便于管理。因此,在经济发展早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关税具有阻碍贸易自由流通、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商品与技术交流的作用,同时还造成了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因此,自20世纪中叶以来,以GATT/WTO为代表的国际经济组织就以自由贸易为主要目标,主张削减关税,反对政府干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要求各国关税水平在原有基础上降低三分之一。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降低到3.75%左右,发展中国家也降低到15%以下。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后,关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迅速下降,关税的财政收入作用逐步淡化。
从我国的情况看,关税在政府税收收入中的比重1985年为10%,2001年为5.49%(中国统计年鉴2002),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按照加入WTO的承诺,今后我国政府必然进一步降低关税总水平,因而关税收入在政府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还将有所下降。笔者认为,在履行WTO约束关税,弱化关税财政政策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将其划归中央税。这样做,一来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二来可以降低征收高关税带来的效率损失,三是可以解决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偏低的问题。
2.平衡国际收支
平衡国际收支的关税政策是指通过提高关税来减少进口,减少外汇支出,增加外汇储备,以平衡国际收支或保持贸易出超。然而,提高进口关税将使生产资源从出口商品的生产部门转移出去,从而减少出口;进口商品价格的上涨和生产资源的分配扭曲还会降低生产效率和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水平;采用提高关税改善国际收支的做法也很容易遭致国外的报复。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看,自1990年以来,我国一直保持着贸易顺差,2001年出口总额超过进口总额1864.9亿人民币(中国统计年鉴2002),截至2001年底,国家外汇储备达到2122亿美元,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也从第11位提高到第8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2)。这说明,现阶段弱化关税政策的国际收支作用是可行的。
3.调节收入分配
与其他税收一样,关税的课征还具有收入分配的职能。对收入弹性较高的商品征收高关税用以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付出的代价很大,造成了较高的效率损失。首先,高关税在抑制消费的同时,对国内生产者提供了高保护,使其可以在低效率的基础上获得高利润;其次,外商可以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绕开关税壁垒进入我国市场,建立合资或独资企业,从而就使关税保护民族工业的口号变得徒有虚名;再次,对这些高收入弹性的商品征收高关税并不一定增加税收收入;最后,这些商品的关税税率高,使得含税进口与无税进口之间的差价较大,增加走私逃税的收益,从而导致走私活动猖獗,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巨大损失。
这也是造成我国名义关税率和实际征收率之间差距较大的原因之一。可见,对收入弹性较高的商品课以高额关税,虽然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却引发了上述一系列不利影响。和关税相比,对于收入弹性较高的非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征收消费税是增加财政收入和改善收入分配的更为合理的办法。与上述商品的较高关税形成较大反差的是,它们的消费税并不高。因此,有必要将关税改革同消费税的改革配合起来,在加入WTO后关税税率降低的同时,适当提高其消费税税率。
此外,采用以个人所得税弥补关税收入的损失,也可以达到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目标。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模拟结果(翟凡、李善同、王直1996)表明,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实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以替代实行贸易自由化造成的关税损失是一种非常合适的选择。它使基尼系数降低,同时也保持了关税减让所带来的大部分效率收益。因此,不应再将调节收入分配作为我国关税的主要目标。
进口关税相关论文篇二:《关税减让政策对我国进口的影响》
摘要:中国加入WTO后,关税减让协议的逐步实行对我国进口贸易产生了极大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关税与我国进口贸易额之间存在着高度的负相关关系,在影响我国进口效应的诸多因素中,关税起到了主要作用,但并非唯一因素。而关税减让在影响我国进口商品结构方面的作用不大。可见,在优化我国进口商品结构方面还需要其他政策措施的辅助与调整。
关键词:BEC分类;关税减让;关税效应;局部均衡;实证分析
近年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国际贸易增长迅速。中国承诺以关税减让的方式加入世贸组织,而且已经采取了实际步骤,在减让基础、减让期限、减让幅度、非关税措施关税化、进口配额的削减及特殊例外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逐渐受到了专家学者的关注。但迄今为止都没有从国际商品分类的角度来分析关税减让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影响。然而,理论研究无可争辩地表明,在一国国民经济增长的宏观框架中,关税对进出口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此,本文就从BEC分类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我国的关税减让承诺
按照WTO的要求,我国将进行一系列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改革,关税减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义务。我国加入WTO后的名义关税结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工业品关税削减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在2005年,工业品的平均关税从加入WTO时的16.1%降至9.2%。针对汽车、成品油、化肥、橡胶和部分机电产品的非关税管理措施在2000―2005年间逐步取消。(2)农产品平均关税由加入WTO时的25.9%削减到17.2%,并对大宗进口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3)开放服务业部门的市场准入。我国已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并将逐步取消信息产品的关税。在2005年取消对大多数服务业部门的地域限制,以及合资企业的外资所占有股份的比重限制,对外资银行也已给予全部的国民待遇。
关税减让是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国入世谈判中的关键议题。在入世协议中,有将近4000种重要税目的基础税率采用了最惠国税率,平均税率将在2008年从加入时的17.3%降低到10.17%。其中,主要的关税减让已在2005年前完成。
二、我国关税减让的局部均衡分析
由于贸易进口量较大,我国关税的税率变化在国际市场的影响也较大,故假设我国为大国。实行关税减让后,一方面会使我国国内市场价格下降;另一方面,国内市场价格的下降使得国内需求及进口需求增加,而进口量的增长使得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可见,我国关税减让的价格效应是双重的。
在下图中,Dd是我国对商品X的需求曲线,Sd是国内的供给曲线,又设Sf是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则(Sd+Sf)表示我国国内的市场总供给曲线。
自由贸易时,市场均衡于E0,国内生产量为Q1,消费量为Q2,需进口的数量是Q1Q2,世界价格为Pw。假定我国原先征收单位税额为t1的进口关税,总供给曲线按关税t1幅度上移到(Sd+Sf+t1),均衡点移到E1,国内价格上升到Pt1,进口数量减少到Q3Q4。此时,外国出口商压低价格,以便将商品出口到我国,最终以低于世界市场的价格Pt1'出口商品。现在,我国实行关税减让,进口关税单位税额降至t2,总供给曲线下移至(Sd+Sf+t2),均衡点移到E2,国内价格降到Pt2,进口数量增加到Q5Q6。此时,世界市场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需求增加,外国出口商将价格上涨,按Pt2'的价格出口商品。
1.消费效应
国内市场价格降低,消费者受益。关税减让前,消费者剩余为△ME1Pt1;关税减让后,消费者剩余扩大为△ME2Pt2。消费者剩余增加的数额相当于梯形Pt1E1E2Pt2的面积。
2.生产效应
国内价格下降,生产者剩余减少。减让前,生产者剩余可用△Pt1HO的面积来表示;减让后,生产者剩余为△Pt2NO的面积,生产者剩余减少了相当于梯形Pt1HNPt2面积的数额。
3.财政收入效应
实行关税减让,单位税额减少,但进口量增加,从而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减让前,财政收入为矩形HE1KG的面积;减让后,财政收入为矩形NE2JI的面积。
4.贸易条件效应
实行关税减让,造成进口商品价格上升,如果我国出口价格不变,则我国的贸易条件恶化。
5.福利效应
从整个经济角度出发,我国关税减让后(t2)的净成本=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财政收入,即△NBL+△E2RE0-矩形LRJI。比较△NBL+△E2RE0与矩形LRJI的大小值,得到社会福利。
以上是从国际贸易理论中大国关税一般均衡的角度分析了关税减让对我国进口的影响,下面按BEC分类方法对照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三、关税减让的实证分析
1.BEC分类
大类经济类别分类(Classification by Broad Economic Categories,BEC),是国际贸易商品统计的一种商品分类体系,是为按照商品大的经济类被综合汇总国际贸易数据制订的,按照国际贸易商品的最终用途,把《国际贸易分类标准》(SITC)的基本编号重新组合排列编制而成。BEC分类采用3位数编码结构。第三次修订本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7大类。本文为方便分析比较,将BEC标准按5阶段分类:初级产品、半成品、零件及部件、资本货物、消费货物。
2.对进口贸易的相关分析
在国际贸易理论中,商品的关税税率越低,该商品的进口量越大,进口额越高。而这种关税税率与进口额的负相关是在假定关税是影响进口商品价格的唯一因素的条件下(即进口国国内的产业结构、供需结构、产业发展战略、消费者对进口产品的需求弹性、生产者对进口产品的供给弹性、该国的比较优势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在短期内没有显著变化时)才成立。如果这种负相关越大,说明关税的调节作用越大,关税效应越明显,调整关税水平和设置关税结构都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
通过比较看出:(1)除资本货物的价格指数小于100外,其他四类商品的价格指数均大于100。这说明我国对资本货物的进口价格较2005年同期有所下降,其他四类商品的价格均有所上升。(2)数量指数都大于100,即五类商品的进口数量都比去年同期增加了。并且在增加幅度上可以看出一定的规律:价格增长最少的资本货物(增长率为-2.3%),其进口数量的涨幅最大,上涨了102.4%。其他类型商品,按照价格指数递增排序为:消费货物、半成品、初级产品和零件及部件。它们对应的进口数量的增长率分别为:37.9%、18.5%、1.6%、11.2%,基本是按照递减顺序排列。(3)价值指数均大于100,即五类商品的进口价值都大于去年同期进口价值。五类商品价值的增长幅度也是基本按照价格增长率递增的顺序递减排列,分别为:资本货物,95.9%;消费货物,33.6%;半成品,27.2%;初级产品,6.7%;零件及部件,18.4%。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关税减让后,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进口量增加,进口额增加。关税与进口额负相关关系是十分明显的,关税效应显著。调整关税对我国进口贸易有重大意义。
3.对进口商品结构的相关分析
关税减让不仅会影响我国进口数量和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也会引起进口商品结构的变化。一国的进口结构不仅受到关税水平的影响,还受到该国的产业结构、产业发展阶段、供需结构、生产者的需求弹性以及比较优势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只对关税水平对我国进口结构的影响进行分析。
初级产品、零件及部件和消费货物这三类商品的进口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半成品和资本品的进口比重则下降。我国对外贸易的比较劣势主要集中在半成品和零件及部件领域;在资本货物的对外贸易中,2004年开始产生比较优势;消费货物一直是我国的比较优势。理论证明,一国应出口存在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存在比较劣势的产品。零件及部件进口比重的上升,资本品的进口比重的下降,正好体现了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比较优势理论。但从变化趋势来看,各类商品进口比重的变化趋势都比较平稳,增幅不大。关税减让政策与我国进口商品结构的相关性不大。
四、结论与政策意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关税减让政策对我国进口额的影响显著,关税调节作用大,是我国进口额增长的主要因素。而在对我国优化进口商品结构方面的作用不大,我国进口并没有完全凸现我国的比较优势,规避我国的比较劣势。所以,我国下阶段在进口方面的工作应集中在调整进口商品结构方面,使我国的比较优势最大化,规避、缩小比较劣势。
1.加快政府在经济上的管理方式向开放式转变
我国政府在经济方面的管理应更加开放,不仅从国内市场的角度出发,更要立足于国际形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依靠市场来调整经济,政府则在企业自主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国内、国际市场的共同作用,调整国内资源配置,优化进口商品结构。对于那些幼稚企业,或存在进入壁垒的行业,可提供优惠政策,保护命脉行业中民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不断深化关税制度改革
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就一直致力于关税政策的调整。1996年,算术平均关税率就从1990年的43%降到了23%。而在加入WTO的协议中,有将近4000种重要税目的基础税率采用了最惠国税率。可见,深化关税制度改革不仅顺应WTO协议要求,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关税减让承诺为契机,努力向国际规范靠拢,有步骤、有计划、有区别地降低关税总体水平,使我国税制改革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我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3.在许可的范围内尽快制定合理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措施
非关税壁垒措施在20世纪70年代已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贸然将关税减让到发达国家水平,只会使我国的民族企业完全暴露在有着大量强大竞争对手的世界市场中,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关税减让应该为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服务,在许可的范围内尽快制定合理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措施、有效的产业组织政策,加强产业和行业规划,走规模经济的道路。
4.完善我国法律结构尤其是涉外经济法
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无论是从国家贸易实力还是相关体制的完善程度上都与发达国家有一定距离。目前,“倾销”和“反倾销”问题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绊脚石。反倾销、反补贴是WTO规定的抵制国外产品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手段;而保障措施则是在国外产品的正当竞争给国内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时的法律救助手段。面对其他国家的投诉,除了对外贸易企业要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外,完善的法律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国还应尽快制定、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从体制和机制上保障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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