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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相关毛概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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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相关毛概论文篇二

  《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石冀平(1956- ),男,陕西绥德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成为具体的目标模式,就要实现和谐社会理念的历史化、中国化。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文化精英的依附性问题,形成社会公众的共同信念,重构社会的共同利益基础和共同利益观。所有这些,都不能绕开公有制这一基本制度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文化精英;依附性;共同信念;共同利益基础;公有制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4-0026-06

  关于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理论界已有不少讨论,但从理论构建的一般规范和指导实践的一般要求来看,有两个重要的理论准备似乎有所欠缺。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目标模式,必须有具体的理论设计和理论描述;二是由于构建性的理论设计必须以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前提,因此,更重要的理论准备应当是对决定或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条件和因素进行理论梳理。很显然,如果对这些条件和因素把握不准或不到位,那么,构建性理论的理论设计就缺乏现实基础,其实践价值也大可怀疑。所以,对决定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因素的理论梳理,应当优先于构建性理论的设计,而前者在目前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研讨中,恰恰是较为缺乏的。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从社会主义的理论沿革和历史实践考察,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状态始终是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就曾将他创办的公社称为“新和谐公社”;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也以消除阶级对立的和谐社会作为终极追求,并证明了以社会和谐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具有必然性。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应有之义;对和谐社会的探索和实践也非自今日始,它始终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相伴随。我们目前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意义,不在于这个理念本身的提出,而在于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历史化、中国化,从而具体化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所谓“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历史化”,有这样几层含义:首先,就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既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更不同于资产阶级历史观和社会观。空想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理念不是基于对历史发展规律的洞见,而是基于抽象的“理性”和“道义”;资产阶级的历史观和社会观将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推演为社会平等,又将这种所谓平等等同于公平和正义,而实现了这种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由于资产阶级经济理论认定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是永恒的,因此,这种社会的和谐状态也就是永恒的。显然,就资产阶级历史观而言,和谐社会不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而是自然永恒的状态,这种状态的现实表现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我们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历史观上讲是基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和认识,而不是基于抽象的公平和正义理念。在本质上,它是对资本主义历史形态的超越,表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目标模式,是在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它标志着资本主义进入了有意识地将世界其他国家纳入它们设定的历史轨道的新阶段。如果说以前的资本主义扩张只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它摧毁的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那么,现阶段的资本主义则是要使其他国家转型为附庸型资本主义。这种特定的历史氛围,必然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面临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面临在与外部影响的互动中如何把握自己方向的问题。再次,我们目前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和谐社会,它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以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的消亡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的消亡,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很显然,目前的历史运动进程远未达到这一阶段。因此,从理论上讲,两者的历史语境是完全不同的;从实践上讲,两者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历史条件,所要完成的历史任务也是不同的。明确这一点,对和谐社会的理论构建和政策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譬如,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逻辑出发,将社会和谐认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是可推论的,或者说在理论上是自洽的;但是,要推论出社会和谐也是尚存在阶级分化和显著阶级差别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本质属性,这就需要进行理论的创新。因此,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提供了契机。又譬如,在实践上,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和谐社会是历史条件具备后的一种自主生成的社会状态,并不是一种构建过程的结果。因此,目前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能是特定历史条件和特定历史阶段的探索性实践,它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理论的指导,在某种程度上也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对此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可见,历史地看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实践,它既是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性超越,又受限于特定的历史氛围和条件,因此,它并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所设定的终极目标,而只能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历史时期设定的奋斗目标。

  所谓“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中国化”,是指在目标模式和构建模式的选择上,要契合中国国情所决定的特定发展路径,避免盲目克隆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模式。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许多关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改革的政策建议,往往以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为重要参照系,这是必然的,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也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必然性和必要性显然不能取代中国基本国情的制约性。从本质上讲,这是一个共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他国模式和经验的可参照性和可借鉴性,取决于事物共性的程度。共性越大,可参照和可借鉴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来说,高层面的共性程度低,低层面的共性程度高。因而,高层面的可参照和可借鉴性就小,低层面的可参照和可借鉴性就大。例如,社会基本制度和基本体制层面的共性程度低,因而可借鉴和可参照性就小,有些方面甚至根本没有可借鉴性。而那些有关社会管理的具体制度和体制,诸如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等问题,则可借鉴和可参照性就大得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处理好这个关系,它可以使我们在社会重构过程中始把握住自身的正确目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中国社会重构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追求不但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求得社会和谐,而且要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这应当是中国式和谐社会的基本特色。在这一层面,西方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体制显然不能照搬。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有所缓和,政治格局和政治运行状态相对稳定。这种状态被一些学者指认为社会和谐,并认为西方的基本制度和体制是达成这种状态的条件,因而主张中国社会的重构也应当以这些基本制度和体制为参照。这种推论实际是倒果为因。从理论上讲,西方国家的基本制度是造成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的根本原因,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的缓和反倒是这种基本制度得以维持和延续的基本条件,而这种缓和恰恰是被统治阶级的主体性增强和统治阶级统治手法和策略的调整造成的,与其基本制度和体制无关。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西方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体制上百年甚至数百年未变,为什么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才有所缓和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对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以西方基本制度、基本体制为圭臬的看法持审慎的态度。因为,它既不符合西方社会发展的现实逻辑,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中国优秀文化传承在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塑造中的作用,也是使和谐社会理念中国化的重要方面。首先应当肯定,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中国历史文化传承中确有许多在当代仍具积极意义的文化元素。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对这些历史文化元素加以继承是必要的,但要注意真正做到“古为今用”。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文化元素有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它们所要协调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所要倡导的价值观和社会导向,都与今天的中国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如何使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文化传承契合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尊孔读经、复兴儒学和推崇传统社会的伦理规范直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元素。其次,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形成的优秀文化传承,更应在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塑造中发挥主导作用,因为,它们真正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也更具时代性。体现这种文化传承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典范,曾经塑造过令人神往的时代风尚,开创了社会和谐之风。其最大特点和优势,就是以人民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塑造社会公众的共同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为目标。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共同信念基础的相对弱化,这些曾经见证了辉煌的文化传承正逐渐被边缘化,以至于谈到文化传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时,许多人想到的只是传统文化的传承,这是十分令人深思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历史性超越,它所需要的文化力量显然不能仅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去寻找,我们党在近90年奋斗历程中积累的精神财富,理应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文化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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