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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概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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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概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篇二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研究》

  [摘要]自由是马克思主义最核心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是一种更加综合性的自由观,它包括了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比自由主义更可取;它能认识自然界的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分化的全过程,它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观。

  [关键词]自由;理性;实践;权力;法律

  自由是近代最重要的政治概念之一,是一个能引起众多解释的词语,也是最容易引起人们强烈爱憎的观念。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共产主义“代替那现存着各种阶级独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明确地指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一种综合性的自由观

  赛亚?伯林在《自由四论》中做出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认为“自由”向来有两种不同的界定。第一种界定关心的是“在什么样的限度内,一个主体可以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第二种意义的自由则主要考虑“什么人有权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或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做另一件事或成为另一种人?”前者导出“自由乃外在干预之解除”,伯林称之为消极自由。后者导出“自由乃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伯林称之为积极自由。

  自由是什么?马克思并未给自由正面下定义,只是在分析和批判资产阶级宪法关于自由的规定时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而且马克思认为“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活,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活;不仅包括我做自由的事,而且也包括我自由地做这些事”。因此就其总体精神气质而言,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是积极自由的自由观。马克思把消极自由看成是“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的自由;马克思主义所推崇的自由是走出自我封闭的、建立在人与人结合的基础上的自由,是积极的自由。

  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理性主义的自由观

  马克思早在《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一文中便指出“人的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质”,是“理性的存在物”。而且他还认为“精神的谦逊总的说来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

  通过对真实的历史可能性的分析,马克思预见到人类最终的需要和贪婪,并设想从必然王国过渡到自由王国[1]。马克思认为,大自然的规律一旦被发现就不费分文:“科学,一般而言,没有什么成本,事实上也没有什么能妨碍它被利用”[2]。但是,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的自由仍然是相对的、具体的、历史的。因此,恩格斯正确地指出:自由“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三、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核心是实践自由观

  实践自由观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核心内容[3]。马克思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马克思说:“人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有意识的活动”,“如果人把他自己的活动看作一种不自由的活动,那么他是把这种活动看作替他人服务的、受他人支配的、处于他人的强迫和压制之下的活动”。

  马克思认为,人的劳动异化是自由和自我实现最大障碍[4];自由包含在异化之中,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分化的全过程[5]。马克思说:“无产者......意识到了用和平方式进行革命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暴力消灭现有的反常关系,根本推翻门阀贵族和工业贵族,才能改善无产者的物质状况”[6]。他强调,“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就是政治斗争......工人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要消灭一切阶级。只有在没有阶级和阶级对抗的情况下,社会进化将不再是政治革命。

  四、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有限权力的自由观

  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一个重要内涵是,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享有某种抽象的权利,而且意味着个人有能力、有资源享受这种权利[7]。马克思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但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五、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观

  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他进一步论述道“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一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马克思说:“人的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因此,政治解放一方面可以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可以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法律就是自由的尺度,是自由的界限,是自由的界标。他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如果总的说来自由是合法的,不言而喻,每一特定形式的自由表现得越鲜明、越充分,自由的这一特定形式也就越合法”。马克思认为起预防作用的法律是不存在的[8]。“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

  自由应当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要求,共同的价值理念,共同的奋斗目标。正因为如此,一切先进的思想家无不推崇自由、宣扬自由、争取自由,以共产主义理想为奋斗目标的革命者,同样把自由列入自己的理论体系,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9]。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人说来,只有是自由的实现的东西,才是好的”。因此,一个好的体制应该最大限度地允许人的自由;没有求知的自由,没有思想的自由,没有个性的发展,就没有个人的创造力,而个人的创造力实际上才是真正的第一生产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2、4、10、19、23、27、37、41、42、46卷.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3、20、23卷.

  注释:

  [1]Steven Best,The Politics of HistoricalVision:Marx,Foucault,Habermas.New York London:The Guilford Press, 2005:74.

  [2] Marx, Capital, vol. 1, p. 422.

  [3] 张威,石海兵.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视阈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分析[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9年第5期.

  [4] [挪]G?希尔贝克,N?伊耶。.童世骏,郁振华,刘进译.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619

  [5] Steven Best,The Politics of HistoricalVision:Marx,Foucault,Habermas.New York London:The Guilford Press, 2005:40.

  [6] 马克思.国内危机[N].德意志《莱茵报》,1842年12月9和12日,第343和344号.

  [7] 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8] 宋云峰.试论实现法治目标的三大基本条件[J].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5年04期.

  [9] 杜光.马克思是怎样论述自由的[J].炎黄春秋,2004年第9期.

  [作者简介]赵航,(1989―),男,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工程大学纺织学院轻化工程专业09级本科生。姚建龙,(1986―),男,甘肃省庆阳市人,西安工程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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