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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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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而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教育的起点。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推荐的硕士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硕士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的衰落

  【摘 要】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正是以此为研讨对象,详细剖析了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的衰落。文章从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的相干概念谈起,论述了剖析方式衰落的现实表示以及衰落的原因。盼望本文的研讨能够给法学相干范畴的研讨带来领导和辅助。

  【基础5词】法学研讨;阶级剖析方式;衰落;

  一、法学研讨中的阶级剖析方式

  阶级剖析方式是法学方式系统的领导原则,它为法学研讨具体方式的应用供给基础的领导思想和宏观的思维框架,而作为法学研讨具体方式的价值剖析、实证剖析和社会剖析是在阶级剖析所揭示的基础社会构造和社会体制下应用和应用的。详言之,所谓的价值剖析方式在对法律制度这一客体进行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时,本质上是以统治阶级的价值尺度在对法律制度进行考核、体认并基于统治阶级的价值尺度对法律制度的优劣进行断定和评价;而所谓实证剖析所关注的法律规范这一实然性存在,它也是社会统治阶级有意识制订出来的,统治阶级为使这一规范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基本,特殊通过政治行动的运作而发生各级各类大批1立法机关,从而使法成为一个效率等级、效率范畴、效率时光长短有别但确构成一个内部和谐统一的法律规矩系统。至于社会剖析方式所关注的法的社会后果,更是以法对于保障统治阶级的即时好处和长远好处,对于保护统治阶级进行权力任务的现有分配格式和好处构造、对于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的后果为依归的。因此,阶级剖析方式在法学研讨中的处于基本位置,对其他具体方式的准确应用施展着总揽的作用。

  具体谈及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它是用阶级和阶级奋斗的观点去察看和剖析阶级社会各种法律现象的方式,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标记之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领极其主要的作用。这种剖析方式的应用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得研讨中历时已久,并曾极度风行,该方式的理论视角和理论思维为我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国初期透视庞杂的社会现象、认识问题本质起了宏大的作用,其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勿庸置疑的。

  首先,对于法学理论建构而言,其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这一方式的应用会使我们的视线自然投射在现实生涯的社会分层、好处构造之上;

  其次,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核而言,其是摸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化规律的基础线索;再次,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的定性研讨而言,其是有力的剖析工具;最后,对于法制实践而言,其是断定和保持我国法制基本主旨的主要理论参照。这种方式不仅在社会主义大批1得到广泛的认同,就连西方的法学家们对阶级剖析方式显示出极大的兴致。

  但正如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一样,这一作为研讨方式的阶级剖析本身也是有议论文范文限度的,它的应用掩蔽了在仁攀类社会生涯的多维性和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因此社会关系的阶级属性使我国法学范畴的研讨对象带有浓重的意识形态颜色,它不再是以中立和审慎的基本4,在丰盛多彩的社会关系中选择基础、重大的社会关系将其上升为法律关系,而是将所有的社会关系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在这一进程中,法学的独立的社会品德消散了,成为政治学的附庸。改造开放后的中国社会形式产生历史剧变,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推行,又让阶级剖析这一方式一度阅历了反思、断定9甚至否弃。

  二、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衰落的现实表示

  1、有些学者在不对方式实用的具体范畴进行界分的基本上直接否认阶级剖析方式在人文社会科学范畴的实用。

  这些学者指出,应用阶级剖析方式剖析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具有迫害性,原因在于改造开放以来中国进入市场化社会和资本社会,社会资本和社会财富的流动性明显加强但却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政府片面寻求经济发展的高效力对社会公正问题长期搁置,因此应用阶级剖析会使我国在原有阶级构造中呈现一新的剥削阶级——权贵资产阶级,它所主导的是一个权贵资本主义,对内履行修改主义,对外履行投降主义,而宽大工农成为被剥削阶级,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论——社会主义,为实现共同富饶和社会协调的人道的社会主义将被推翻,因此将使中国陷入社会形态的真空。同时,阶级剖析方式又是一种革命理论和革命性剖析,应用阶级剖析会过火强调社会发展中的张力,凸显社会冲突和抵触,从而使社会有机体的动态平衡被任意扩展化的抵触所毁灭,并预示社会将以革命方法实现社会公正。因此该观点请求人文社会科学范畴的研讨应摈弃阶级剖析的方式,因为任何应用该方式所形成的社会理论,都将是对现行社会发展具有极大迫害性的社会理论。

  2、学者对法的“阶级意志论”的解构式解读从一个侧面反应了阶级剖析方式的势微。

  如果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我国法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积极应用阶级剖析方式断定9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虚假性、局限性和彰显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真实性、优胜性的背景下所做的关于法的实质的基础命题,那么今天法学界从不同角度对法的阶级性的否认无疑是对我们在进行法学研讨中所选用的研讨方式和理论思维的质疑。

  三、法学研讨中阶级剖析方式衰落的原因

  1、社会情境的变迁

  在社会科学范畴,理论的孕育和发生往往是受到社会现实的驱使,而理论背后的思想也往往源于对社会现实和仁攀类生存状况的的思考。马克思主义也是饱含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桎扼下生存的工人阶级深切同情,并寄盼望于工人阶级的革命豪情实现社会的基本性变更。因此马克思以生产材料的占领关系将社会成员分为截然对峙的两大阶级,资产阶级拥有大批的社会资源并进而把持经济和政治、文化范畴,因此全部社会的权力构造是依据以财产尺度为尺度的阶级所建构的。工人阶级作为没有生产材料、受雇用的劳动者在与资产阶级高度两极分化中进行各种方法的阶级奋斗,并最终充任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由此马克思为我们描写了一幅这样的图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决议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阶级抵触和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抵触,抵触活动最终导向资本主义的消亡而进入社会主义。但马克思对阶级、阶级奋斗等问题是在工业社会的背景剖析和论述。然而与时光流动并行的空间面孔的差别使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剖析方式在全球范畴内难以立足。

  2、后现代方式与法学研讨范式的转化

  20世纪的60年代底本只是对建筑作风的一句戏言的后现代主义,却逐渐变成为声势浩大的世界性泛文化思潮。它与信息社会的基础现实相适应,以逆向思维方法断定9、否认、超出现代主义的理论基本、思维方法和价值取向。旨在供给一种新鲜的思维方法、学术范式和思维理论范式的后现代主义,它应用说明学、语言学、系谱学等方式使人文科学科学范畴的研讨展示出一派有别于传统剖析模式下的社会见貌。就法学研讨而言,后现代主义打破的人们的固化思维,推翻了法学研讨中的实质主义、基本主义、普适主义的理论前设,解构了法的至上性、自治性和一致性等传统命题。阶级剖析方式作为一种具有浓重现代主义颜色的研讨方式自然也要迎接来自后现代主义法学研讨范式的质问与挑衅。

  3、阶级剖析方式本身的局限性

  阶级剖析方式是以阶级作为基础范围来说明社会现象、剖析社会问题的方式,把阶级范围作为一个基础的说明范围去懂得社会,可以让社会生涯变得更容易懂得,但是这种方式并不是万能的。首先,阶级剖析方式并能够应对所有社会现象的问题说明,“任何一个有思想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不能说只有阶级范围是有说明力的,或者说阶级范围可以说明所有社会现象。不说别的,确切存在着某些社会现象:它们的条理是如此的明白,并不须要通过阶级来进行剖析”其次,“阶级剖析方式本身是一种粗线条的剖析方式”,阶级这一范围是对在社会生产——即生产关系中居于雷同位置的人们的一种群体性存在的一种抽象,但是当“马克思比拟具体的谈到一个特定社会阶中阶级时,他似乎常常应用比‘生产关系’这个经济尺度更为粗略的尺度”。

  【参考文献】

  【1】徐亚文.对法的阶级剖析方式的知识社会学思考.法制现代化研讨.2007/00

  【2】蔡伟.经济、社会和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三个方式论贡献.江海学刊.2007/01

  【3】李甜甜.浅谈应用方式论剖析国际法问题.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5/06

  硕士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二:阐释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摘 要:文章指明了养老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在保障基本生活、推动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的积 极 作用,阐述了人们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各国政府所 重视。

  关键词:养老保险 法律制度 资格 条件

  在我国,社会老龄化理由日趋严重,如何使这些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其能够安 居乐业,这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社会理由——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也叫老年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 ,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共同特征,此处的养老保险就是一 种社会保险,因此,也要通过国家立法,依法强制实施。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关于养老的 保 险条款,但它属于自愿保险,是否愿意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所为 ,不受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两个概念。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已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这些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 税),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并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享受条件及给付标准。

  第二,养老保险的基本对象是劳动者,即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酬劳的人。当 然,也有少数国家在普遍养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佣者,其前提条件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

  第三,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社会劳动岗位后,才开始发挥其作用。养老对于 在职的劳动者而言,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规定退休以后,才能享受 养老的现实权利。这一点也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可以约定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这种约定通过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例 如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中,在投保时便可以 约定从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从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四,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退出社会劳动后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以保 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是法定的,其物质基础来源于养老 保险基金,其最后责任人是国家,可见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五,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化和社会化服务管理。基金化和服务化管理的社会化,是社会 保险最根本的特征。该特征在养老保险方面体现得最为充分。养老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 中所占份额最大,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险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

  养老保险在保障基本生活,推动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 养老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劳动后的基本生活,保护了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养 老保险制度通过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规定一系列的诸如享受条 件、待遇标准及支付办法等制度。保障功能是养老保险制度固有的基本功能,养老保险制度 其他作用的发挥都要以此为基础。其次,养老保险推动了经济发展,这是通过养老保险制度 的内部激励机制来实现的。通过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办法,尤其是与就 业关联的养老金直接取决于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工作年限。这样,对于那些长期勤奋工作 、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劳动者,退休后就可以享受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最后,养老 保险制度正是通过内在的社会互济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其保障基本生活与推动发展 的功能,既安定人心,又激励进取精神,从而从整体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稳定社会、 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既是养老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又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总体 功能。

  从法律角度出发,根据其实施的主体与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所谓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强制实施, 涉及面较广,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补充养老保险则是指在养老 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本单位的职工建立的一种追加式的或 称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是指从一定的年龄开始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具有储蓄功能,因此,称作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此外,养老保险从理论角度出发,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与发挥作用 的不同,可以将养老保险分为强制储蓄型、自保公助型、国家福利型和国家保障型四大类。 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叫储金性养老保险,其雏形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的“职业保险基金 ”,由国家实行强制储蓄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要求雇员与雇主各自缴 纳等额的保险费,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作为专款分别存入每个雇员的账户,作为雇员的 存款;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即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连本带息一次性发给本 人;在少数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年金,或者将存款留给其继承人。这类养老 保险的理论基础是由雇主和雇员个人承担资金责任,国家对养老保险不承担任何资金责任, 其现实基础则是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能力。自保公助型的养老保险又称作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它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理论依据,国家承担养老保险一定的资金责任。该理论起源于俾 斯麦时期德国的养老保险,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仿效。它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因此,应 以 自保为主,国家予以一定的资助。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英国,其理论依据是“福利经 济学”,后被瑞典所发展,是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从而缓 解社会矛盾。它把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福利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专门的主管法院,监督执 行。它还强调享受待遇的普遍性,除普遍养老金发行的对象为所有老人外,退休人员还享受 与收入相关的年金,该类型的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责任,养老金的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基 本由国家与企业共同负担,个人不缴纳或者只须缴纳少量的养老保险费。而国家保险型养老 保险是以社会保障学说为理论依据的。该模式首创于原苏联,我国目前也采用该制度,它是 由国家宪法把以养老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老有所养是公民 在宪法上享有的一种社会经济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保证。个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金的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工会可以参与决策与管理。

  以上是从法律、理论的不同角度对养老保险所作的分析,从而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享 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

  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工龄、投保年限,居住期限与公民资格等都可作为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的资格与条件,关于退休年龄,多数国家规定了年满60—65岁可以退休。法定的退休年 龄低的可达45岁,高的可达70岁。世界上不少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女有5岁的差别,但也 有半数之多的国家男女平等,退休年龄一致。把年龄作为享受养老基金的基本条件,这是根 据人们有权利获得休息与悠闲生活的原则,同时根据人们进入老年后,许多人自然处于工作 能力减退阶段的情况确定的。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给付养老金最为合适呢?如果支付年龄偏 低,则保险费用就偏高,而如果支付年龄偏高,则又难以适应人的身体机能变化的状况。况 且退休年龄的高低还会对国家人力资源和补充性的私人年金制度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适度的退休年龄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工龄条件,各国之规定也不一 致,短的15年,长的40年。至于工龄是否作为领取退休金的必要条件,不同的国家或者是不 同的投保职业其情况是不一样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多数以投保年限或缴费年限替 代工龄条件;在不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工龄则成为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关于投保年限或 者缴费年限,只有少数国家规定只要3年或5年,但多数国家规定要15—20年才能成为合格的 年金领取者。关于居住期限和公民资格,一些国家规定必须在本国居住满一定期限或者具有 该国公民资格,才能成为年金的领取者。如在新西兰,被保险人须年满65岁,并在最近20年 居住在本国的,才能领到养老保险金,在此理由上,国际上一般采取对等原则。

  通过以上对劳动者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探讨,我们深切感到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 度被各国政府所重视。由于养老保险会受到通货膨胀和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 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养老保险调整机制,从而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推动经济发展, 稳定社会,这也必将是一件涉及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参考文献:

  1.熊先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从福利型到保险型的转变历程[J].中国医疗保险,2003(1)

  2.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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