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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审团制度论文

谢桦分享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审团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陪审团制度全文如下:

  一、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代,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根本目的是让没有相互关联的,甚至是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民众,用最本真的良知与正义感来判断既定的犯罪事实,对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产生重大影响,防止因为法官的权威或者是法律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司法专断,确保法律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保证司法公正。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而阶级意志带有明显的狭隘性,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民主化的产物,能够吸收大量的非统治阶级意志参与到法庭的审判当中,将司法民主推广到非统治阶级当中,是广泛接受非统治阶级的良知与社会正义感参与到司法机制中的重要手段。

  现行的陪审制度有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实行的陪审团制。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实行的是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享有决断权,由陪审团和法官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定罪和量刑;另一种是欧洲大陆所规定的“参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实行的是由普通民众作为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审判庭参与案件的审理,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我国现行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从前苏联引入的,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但在运行中存在不足,亟待改革与创新。

  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前提下,2009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10年3月在全省全面推行。河南省高院首创的“人民陪审团”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引发了人们对于公众如何在现行的机制下参与到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中的思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经验,这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反思与改进。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简介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简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时,突破了我国现有的陪审员制度中成员精英化的特点,将士农工商各个阶层中高素质的人才接纳到陪审团中。同时,建立完善的陪审团成员数据库,对陪审团的成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约束,确保陪审团成员的整体素养,保证陪审团的成员能够代表最广泛的民意,使陪审团成员成为普通公众与国家司法机关沟通与交流的渠道。对于列入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的人员,河南省高院培养他们作为陪审团成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提高陪审团成员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认识,增强其感情认同和职责的认知,增强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公正廉洁的陪审意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团参与的案件精挑细选,严格选择适合人民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使人民陪审团的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与高效。在审理之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询问公诉机关的意见,并提前告知案件当事人,使人民陪审团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面的权益。人民陪审团多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以及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其目的是让更多的民意参与到法律制度中来,发挥人民陪审团在司法与世情、人情之间的桥梁作用。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团制度高效运转,河南省法院建立了完善的运行机制,规定人民陪审团成员的选取要符合随机概率。参与审判时,发表意见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要形成书面意见,可以是一致意见,也可以是多种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仅仅是流于形式,更注重实质,在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当中,法庭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团的建议,并将陪审团的意见记录在案。假如陪审团与法庭意见相左,法庭必须充分考虑陪审团建议中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因素;如不采纳,必须给予合理解释。裁判生效后,要将裁判文书复印件送至人民陪审团成员。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

  1.保证司法审判的最大民主性

  法在古代有惩恶扬善之意,在西方语系当中,法有公平与度量的意思,所以,欧美国家的法院多以天平为标志。以天平来作为司法的标志,是最贴切不过的了,它以法律为度量,衡量的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冲突。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代表少数人的利益,当权益为少数人所有时,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团作为维护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广泛地吸收了来自各个阶层群众的意见,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他们的判断与意见会帮助法官作出更加公正的审判,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民主。

  2.充分考虑民意,法律制度下的法与情相容

  自古以来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所谓的道,就是民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然而,作为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公众而言,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往往是基于人情的判断,因此,往往会出现法与情的冲突。以世俗的伦理道德为基准,对违法案件有一个法律之外的判断,是人民陪审团存在的基础。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照猫画虎”式地运用法律教条,势必会使法律失去了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存在感,引起普通公众对法律的误解。人民陪审团作为法律与人情的桥梁,法庭参考他们的意见,使得法律既不失公允与威严,又充分考虑人心所向,不妨害民情,增强了审判的社会认同感。

  3.以民心树立司法权威

  中国人讲究以德服人,威信的树立,从来都是根植于他人的崇敬与信服,绝不是畏惧和胆怯。司法的权威也不是依靠暴力机关的威慑与恐吓来实现的,而是源于公众的认可与接收,民心所向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人民陪审团制度最大程度上接纳了普通公众参与到司法审判过程中,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用法,吸收了更多的人在生活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这样通过一种非正式的、更加有效的渠道来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且以法律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不仅减少了违法犯罪的发生,更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不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加快了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其中也有一些不足,值得改进。

  首先,陪审团制度的确立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做后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使得人民陪审团制度有法律依据。

  其次,为了加强陪审团成员的素养,使陪审团制度高效运转,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机制,确保每一名陪审团成员能够胜任陪审工作。

  再次,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要建立严格的参审程序,规范的参审程序是人民陪审团行使权利的保障。

  最后,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多以刑事案件为主,在制度、程序、法律三重的保障下,应当增加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陪审团制度人民调解的作用。

  三、结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从普通群众中随机抽取若干人组成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供人民法院裁判时作为重要参考。在这个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人为本,采取了合理科学的做法,使得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法制的框架下最大程度上参与到司法民主之中。人民陪审团制度是重视司法民主化建设的成果,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了司法民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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