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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简述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若木分享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 意义理论 间接行为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是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于20世纪50年代末所提出的,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在批判奥斯汀理论的基拙上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看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对奥斯汀行为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对意义理论的发展,间接行为理论的提出。
一、引言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并产生了大量的哲学着述,其中尤以塞尔的着作影响最大。他同意奥斯汀的观点,即认为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符号、词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种言语行为。不过他又进一步指出,说话者通过说一句话或若干句话来执行一个或若干个言语行为,可是言语行为本身与用以完成言语行为而说出的话语不能混为一谈。塞尔系统地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揭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阐明了言语行为的分类和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问题,并探讨了言语行为的形式化。
二、塞尔对言语理论的发展
如果说奥斯汀把言语行为理论看作是孤立的话语的意义的研究,那么塞尔则把这一理论提高为一种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理论。正如塞尔在“什么是语言”一文中所说:“言语行为也被称为语言行为或语言性的行为,通过这个引言,我也许能够说明为什么我认为言语行为在语言哲学中具有重大意义。我认为在任何语言交际的模式中都必须包含一个语言行为。语言交际的单位不是通常人们认为的符号、词语或语句,甚至也不是符号、语词或语句的标记,构成语言交际的单位是在完成言语行为中给出标记。更确切地说,在一定条件下给出语句标记就是以言行事的行为,以言行事的行为是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在塞尔看来,讲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语言活动,如陈述、命令、询问、允诺等。语言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理论,说话是一种受规则约束的实施行为方式。奥斯汀曾提出过实施言语行为的三个恰当条件,即(1)说话人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条件的人;<2)说话人对自己要实施的行为必须抱有诚意;<3)说话人对自己的话不能反悔。在此基础上塞尔作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实施言语行为有两种规则:调节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节性规则是交际对象的活动,这种规则在实施言语行为时不是非要不可的;构成性规则是实施言语行为的基本规则,遵受这种规则本身就构成某种活动或行为,违反了这种规则,某种活动或行为就不存在”。在发展言语行为理论的过程中,塞尔修正了奥斯汀关于言语三分说,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1)说话本身构成的话语行为;<2)指称和述谓,即命题行为;<3)以言行事或施为性言语行为。塞尔认为不存在以言指事的表述性行为,而奥斯汀说的以言指事的表述性行为实际上是以言行事的施为性言语行为。关于命题行为,塞尔举出下面五个例句来说明其中包含的命题行为:
Will John leave the room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John, leave the room!
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
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also.
五个句子完成的是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第一句是问题,第二句是预言,第三句是请求或命令,第四句表达愿望,第五句表达意图,但是这五个语句包含一个共同的内容,即约翰离开这个房间,每个语句都提到约翰这个人,并提到离开这个房间的这个活动,塞尔把这种共同的内容称为“命题”,命题所完成的行为叫做“命题行为”,他认为命题不同于断定或陈述,因为断定或陈述属于以言行事行为,而命题则不同。塞尔认为,通过话语实施一个施为性的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他以允诺为例,确定了九条充分和必要条件并把这些条件大体上归纳为四类:(1)命题内容条件;(2)预备条件;(3)真诚条件;(4)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塞尔对言语行为进行了分类。在阐述区分单个施为性言语行为归纳为五大类,分别为:断言类或阐述类、指令类、承诺类、表达类和宣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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