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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职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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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学研究人类社会的新闻现象、活动及其规律,离开这一学科内核而出现的核心偏差、本位模糊和迷途不返,必然导致新闻学在它基本范畴的力量中失去信赖。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闻学职称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闻学职称论文篇1

  浅析新闻事业党性原则

  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有着特殊的重要地位。即使处在阶级的概念已淡化的社会条件下,处在信息传播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中,在新闻工作中也仍然必须坚持新闻事业党性原则。而党性的核心则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党性的概念、本质及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历史发展

  党性是一个有着深刻内涵的概念。此处将对党性的概念及其本质加以探究,并梳理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发展脉络,为论述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内涵和党性与人民性的关系奠定基础。

  (一)党性的概念、本质

  何谓党性?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体现和最高表现形式。那么,何谓党性原则?党性原则是特定政党要求所属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在新闻工作和新闻事业中表现出来和应该坚持的党性原则,则为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诚如人民日报社研究部在《党性和人民性关系问题溯源》一文中所说:“党性是一个政党固有的本质特性,不同阶级的政党有不同的党性。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党性,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是共产党的党性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体现和最高表现形式,同时也是特定政党根本性质的最高体现。这是关于党性的经典性的表述。前一句话,说的是党性与阶级性之间的关系;后一句话,说的是党性与政党自身性质之间的关系。两句话合起来,就清楚地道明了党性的本质。在这里,有必要作两点说明:第一,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生活中,阶级的概念已很少被提及,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已被淡化。然而即使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作为特定政党的性质仍然是存在的,因而党性的本质相对于其自身性质是集中体现,是可以讲得通的。第二,“最高表现形式”“最高体现”,不同于“一般表现形式”“一般体现”。两个“最高”,正是党性的本质所显现出来的特点。

  (二)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提出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在着述中提到过“党性”。

  1845年下半年,恩格斯在他所撰写的《“傅立叶论商业的片段”的前言和结束语》一文中,首次使用了“党性”这一概念:“德国的‘绝对的社会主义’真是可怜得怕人……这种社会主义,由于自己在理论领域中没有党性,由于自己的‘思想绝对平静’而丧失了最后一滴血、最后一点精神和力量。可是人们却想用这些空话使德国革命去推动无产阶级并促使群众去思考和行动!”恩格斯所批评的对象是“绝对的社会主义”。他指出其实质是“自己在理论领域中没有党性”。恩格斯在此处所使用的当是确切意义上的党性概念。

  1863年1月2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写道:“在巴黎,在社会党内,党性和团结精神仍然占着统治地位。甚至像卡诺和古德肖这样的人,都声称在最近的运动中必须推崇布朗基。”[3]布朗基是法国早期工人运动活动家、革命家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布朗基派作为“法国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头脑和心脏”,对普鲁东派控制法国工人运动方向的企图进行抵制,马克思对此给予充分肯定。马克思在此处所使用的也是确切意义上的党性概念。

  马克思和恩格斯谈到了党性,但并没有从党性的角度论述新闻事业。他们在谈及报刊工作时使用的是“党派性”这一概念。“1847年,他们指导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的非正式机关报《德意志――布鲁塞尔报》,在给读者的公开信中就明确表示:它是一份彻头彻尾的党派性报纸,如果有人认为它应该是无党派性的,那是对它最大的侮辱。这里用的‘党派性’,实质上指的就是该报应有的党性。”“党派性”是一个意思与党性颇为接近的概念。

  在历史上第一个将党性和党性原则与出版物、与写作事业联系在一起进行论述的,是列宁。1905年,他在《党的组织和党的出版物》一文中明确提出:写作事业应当成为整个无产阶级事业的一部分,成为由整个工人阶级的整个觉悟的先锋队所开动的一部巨大的社会民主主义机器的“齿轮和螺丝钉”;写作事业应当成为社会民主党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统一的党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应当提出党的出版物的原则,发展这个原则,并且尽可能以完备和完整的形式实现这个原则。列宁的以上话语,被认为是对于出版物或写作事业的党性原则的表述,并进而被理解为对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表述。文中的出版物、写作事业,与新闻工作、新闻事业意思相通。

  (三)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历史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提到过党性,但没有提到党性原则,也没有将新闻事业与党性的概念直接联系起来(更没有将新闻事业与党性原则直接联系起来)。不过,在他们的报刊活动和其中所含的思想与实践中,却有着后人所概括的新闻事业党性原则所包含的许多内容。

  列宁曾经指出:“严格的党性是阶级斗争高度发展的伴随现象和产物。反过来说,为了进行公开而广泛的阶级斗争,必须发展严格的党性。”[6]列宁在《党的组织和党的出版物》一文中关于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论述包含了如下要点:一是要处理好新闻事业与党的整个事业之间的关系。“写作事业不能是个人或集团的赚钱工具,而且根本不能是与无产阶级总的事业无关的个人事业。”二是要“为千千万万劳动人民,为这些国家的精华、国家的力量、国家的未来服务”。人民是新闻事业的服务对象。三是党报工作者必须站在党的立场上,按党纲、党章和党的策略决议办事。这说的是行事准则。四是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此处涉及党内监督。这是对新闻事业党性原则最早的完整论述。

  中国共产党在有了自己的新闻事业以后,在领导和管理此项事业的过程中就始终坚持党性原则。早在20世纪40年代,中共就正式提出了报刊的党性问题。毛泽东于1942年、1948年分别撰写了《增强报刊宣传的党性》《党报必须无条件地宣传中央的路线和政策》等重要文献,对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进行了阐述和强调。1942年4月1日,党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改版,在改版社论《致读者》中提出的党报工作必须贯彻“四个性”,党性被列于首位:“贯彻党的路线,反映群众情况,加强思想斗争,帮助全党工作的改进,这样来贯彻我们的党性、群众性、战斗性和组织性。”可见其对党性的高度重视和着重强调。毛泽东在给当时在重庆的周恩来的一份电报中说:“关于改进《解放日报》已有讨论,使之增强党性与反映群众,《新华日报》亦宜有所改进。”增强党性与反映民情,被作为《解放日报》的经验向《新华日报》推广。

  新中国成立后,有些人曾经对媒体坚持党性原则有过极端化的理解。他们甚至要求每一则新闻、评论,甚至一字一句都要体现党的意志。许多人甚至将党的报刊与党的文件视为一物。在这样的情况下,党报几乎成了党的“布告牌”。1956年7月1日,《人民日报》改版,并发表题为《致读者》的社论。党中央在《批转〈人民日报〉编辑委员会向中央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过去有一种论调说“《人民日报》的一字一句都必须代表中央”,“报上发表的言论都必须完全正确,连读者来信也必须完全正确”。这些论调显然是不实际的,因为这不仅在事实上办不到,而且对我们党的政治影响也不好。党中央对在坚持党性原则问题上存在的错误观点明确地亮出了正确见解,发挥了消除误识的引导作用。

  《人民日报》在《致读者》的社论中说:我们的报纸名字叫作《人民日报》,意思就是说它是人民的公共的武器,公共的财产。人民群众是它的主人。只有靠着人民群众,我们才能把报纸办好。此次以《人民日报》改版为标志的新闻改革,虽然只持续了很短的时间,但该报改版社论对于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理解和把握,是发人深省的。

  1989年11月28日,江泽民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发表题为《党的新闻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新闻工作是党的整个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言而喻,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他对新闻战线坚持党性原则进行了强调。

  在社会转型、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条件下,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乃至大数据时代,坚持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仍然必要,仍然不可动摇。

  中国于1992年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于1994年接入互联网。在此背景下,2002年1月,胡锦涛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一定要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

  在当今条件下,还要不要坚持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答案是肯定的。时移事易,我国的社会生活包括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已是今非昔比,新闻业态和舆论格局也已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既然如此,在新闻工作中,为什么仍然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呢?

  经过思考,笔者有如下几个基本判断: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依然保持着它无可取代的先进性;只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还在,其执政地位还在,就应当坚持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这是天经地义的;改变当代中国面貌、使广大人民群众受惠得益的改革开放这一巨大社会工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使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自觉行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事业党性原则不是应该淡化、弱化,而是应该继续坚持;在人人都有处于移动状态的麦克风的情况下,舆论和舆情趋于复杂,越是如此,就越是应当坚持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结论是:应当坚持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特别是应当坚持其中的精髓。

  进而言之,当今时代和以往相比,社会生活和新闻事业,既有其变化的方面,又有其不变的方面。不变的方面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没有改变,国家的根本制度没有改变,新闻媒体的基本属性没有改变。

  当然也有变化的方面。仅就媒体方面而言就有:(1)媒体所生产的传媒产品通过市场这一渠道满足受众的消费需要;(2)市场已经成为新闻媒体获得资金的最主要途径;(3)受众对于新闻媒体有着相当大的制约力;(4)新闻媒体之间的市场竞争不可避免;(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抵制物质利益的诱惑,难度明显加大;(6)随着传播技术的突飞猛进,社会舆论的原有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颠覆,受众通过自媒体可以方便地披露信息、发表意见,意见领袖更是在相当程度上掌握着民间舆论场的“核按钮”。所有这些,都使坚持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增加了难度和复杂性。

  二、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内涵

  新闻事业党性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党性原则中的某些内容会有所变化和需要调整,但其精髓部分是仍然必须恪守和坚持的。

  (一)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政治方向正确与否,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对以传播新闻、影响他人为己任的媒体和媒体人来说,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个人政治方向发生错误,仅涉及个人和家人以及与之关系密切和亲近者;媒体和媒体人的政治方向一旦发生错误,则会殃及相当一部分社会大众。

  对于媒体和媒体人来说,政治方向集中体现在舆论导向上。舆论导向出错,就会满盘皆输。正因为如此,江泽民和胡锦涛都对舆论导向的重要性作了强调。江泽民说:“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胡锦涛说:“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舆论可以深度影响人心的向背和聚散。有道是:“众口铄金,积毁销骨。”鉴于此,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理所当然要管舆论导向。这是坚持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来自金钱的诱惑很容易使人迷失方向、丧失人格、丢失灵魂,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而在复杂的国际舆论格局和意识形态较量中,媒体和媒体人如果没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就可能迷失政治方向,从而铸成大错。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坚持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就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宗旨,在新闻工作中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新闻媒体和媒体人必须明确自己与受众的关系,二者从根本上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前者是服务者,后者是接受服务者。前者为后者服务的方式,是提供准确的、有价值的新闻信息,提供真实的广告资讯,提供受众喜闻乐见的娱乐节目,以满足受众日益增长的信息和文化需求。

  受众是社会成员与媒体发生关系时的一种称谓。领导干部无疑也是媒体的受众,但媒体受众中的绝大多数则是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闻工作中就表现为全心全意为受众服务,表现为尽心尽职、满腔热情地为受众提供优质的新闻产品和受众所需要的其他精神产品。从一个角度看,受众是媒体所进行的舆论引导工作的对象;但引导对象并不能等同于教育对象,况且,舆论引导的实效是在媒体和媒体人为受众忠实地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应服务的过程中悄无声息地实现的。这是一种“润物无声”式的引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是有着经济效益追求的经济实体,是经营主体。但是,坚持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媒体和媒体人,不会在自己手里把媒体蜕变成将舆论导向置于脑后的一味赚钱的工具,而会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顾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如果不能统一,则会使经济效益让位于社会效益。

  新闻媒体和媒体人在新闻工作中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为受众服务的问题上必须表现出很高的热忱,不可只在为领导服务时才有很高的热忱,为受众服务时则毫无热情。如果这样,则谈不上党性。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就实事求是,毛泽东曾作过如下经典表述:“‘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7]毛泽东解释说:学习马克思主义要“有的放矢”,“的”就是中国革命,“矢”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共产党人所以要找“矢”,就是为了要射中国革命和东方革命这个“的”。这种态度就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种态度,有实事求是之意,无哗众取宠之心。这种态度,就是党性的表现,就是理论和实践统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作风”。由此可以看出,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党性的一项重要内容,总是与党的优良作风相联系,后成为党的思想路线的一种表述。

  实事求是,关键在于:其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就新闻工作而言,记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亲临现场,掌握关于新闻事实的真实情况,这是一切新闻报道的基础。其二,“求是”。通过认真分析,探索事实真相、获得正确认知、探寻客观规律,对新闻事实进行据实报道和如实报道。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必然对虚假新闻实行“零容忍”。虚假新闻生成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但不管怎么样,都是与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相背离的。特定主体需要进行这样的自问:对报道中需要查验的地方进行过仔细的证实或证伪了吗?对事物因果之间的联系进行过认真推敲了吗?对一切应该核实的地方进行多源求证了吗?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定然会讲实情、说真话,而不是报喜不报忧。领导干部要鼓励群众讲真话,听得进带刺的真话、大实话;新闻工作者要“沉”到基层去,倾听群众的真心话。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必定恪守“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严谨态度,绝不糊弄忽悠、不懂装懂。在“不知”的情况下,不冒充“知”、不冒充“懂”、不冒充“专”,而是虚心学习、虚心求教,直到把事情的前因后果、现象本质彻底搞清楚为止,在此基础上进行报道。

  (四)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其实是牢固确立群众观点的问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毛泽东所总结的群众路线的内涵,同时也是党性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由其根本性质和最高宗旨所决定,除了为人民谋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因此必然与人民群众保持着最广泛、最紧密的联系。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从群众中来”,有着可靠的保障。从群众中听取意见,有利于改进和优化工作;汇集群众智慧,有利于进行正确的决策。如果做到了“从群众中来”,无异于就获得了最大的智库。从认识―实践的角度看,这处于获得正确认识的阶段。由于政策和决策来自群众,再回到群众之中去贯彻执行,不仅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且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这处于受正确的认识指导的实践阶段。“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由此,就完成了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的完整过程。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工作是一种群众工作。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真实的民声,通过深入采访做民生新闻,这也是一种“从群众中来”。媒体通过对民情、民生的报道,让党和政府听到真真切切的民意、民声,制定新的政策或修订已有的政策,这是“从群众中来”的应有内涵。媒体通过新闻特有的方式(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把党和政府的意志、主张在群众中进行广泛的传播,这是新闻传播所遵行的“到群众中去”。正如邓小平所说:“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把它变为人民群众自己的主张,并且组织人民群众加以执行。”

  当然,由于新闻工作和其他工作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它在体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时,也会凸显出其独特之处。

  一是人民群众应成为新闻媒体的真正主角。

  在报纸的头版上、在广播电视新闻的重要时段,要有人民群众的身影和声音。通过不拘一格选头条,让确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主角――人民群众成为头条新闻的报道对象,而不是以官员的级别作为头条新闻的选取标准,更不能让无新闻价值可言的会议报道充斥媒体的头版头条和重要时段。

  二是关注民生,把人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

  媒体要为人民群众说话,为人民群众谋利,为人民群众维权,给人民群众以人文关怀。刘少奇曾经说过:“要有老实的态度,要深入观察问题,要甘愿做人民的代言人。如果能够真实地全面地深刻地把群众情绪反映出来,作用就很大,这是人民的呼声,人民不敢说的、不能说的,你们说出来了。如果能够经常作这样的反映,马克思主义的记者就真正上路了。”[10]记者拥有媒体话语权,能把人民群众不敢说的或不能说的话通过媒体说出去、传开去。这就是为人民群众代言。能否当好人民的代言人,是记者是否已经真正走上马克思主义之路的重要标志和检验标准。

  三是虚心地向报道对象学习。

  人民群众身上有许多值得新闻工作者学习的地方。他们会做出许多创举。历史上,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实行“包产到户”,是为首创之举。这是一个相当典型的个案。1993年,穆青和冯健、周原一起到中原农村深入采访,在回答时任《经济日报》总编辑范敬宜的“此行最大的收获是什么”的电话提问时,穆青深有感触地回答:“只要给人民群众一个创造权,人民群众就能创造出一片新天地。”

  穆青在对报道对象进行采访报道的过程中,虚心向他们学习,每每结成挚友。穆青和他的报道对象如吴吉昌、潘从正、任羊成等之间的挚友关系已经成为业内常传不衰的佳话。

  “三贴近”“走转改”,其要义就是坚持群众路线。三贴近,核心是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的主要是群众的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的主要是群众的生活。走基层,是向群众靠拢之举;转作风,是要把严重脱离群众的作风转变为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改文风,旨在将文风改得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一言以蔽之,“三贴近”“走转改”的目标是使新闻媒体和媒体人继承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

  (五)坚持党对新闻事业的坚强领导

  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坚持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理所当然。

  对于新闻事业及其中的新闻媒体和媒体人来说,坚持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不言而喻也就是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尤其是要从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问题上,媒体和媒体人不发与党中央不一致之声,不仅在新闻媒体上如此,而且在媒体人的自媒体上也是如此。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更进一步,要在媒体上和媒体人的职务行为中,自觉地从思想上保持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并成为这方面的表率。

  从另一个角度说,党的组织要按照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改善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的领导,而不是对新闻媒体的具体业务进行过多干预。党领导新闻事业,是按照新闻传播规律进行领导和管理,而不是用指令、命令的方式实施领导。

  三、党性与人民性的关系

  正确理解和处理党性和人民性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以往,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不少误识,概而言之:或是抬高其中之一方而压低另一方,或是讳言人民性。因此,有必要消除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种种误识,以获得正确的、科学的认知。

  (一)在党性与人民性关系问题上存在的误识

  党性与人民性是两个各有所指称的特定内容而又有着紧密联系的概念。然而,以往在主流语境中,常常是只谈党性而不谈人民性,似乎是只要提及人民性就会与党性相对立;而在另一些语境中,人民性被不恰当地抬高,被置于以此而否定党性的地位。正如《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所说:“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本来是一个有着明确答案的问题。然而,在一些人那里,却变得‘复杂而敏感’。比如:有人问‘你是替党讲话,还是替老百姓讲话’‘你是站在党的一边,还是站在群众一边’;有人振振有词地说人民群众人数超过党员,所以人民性大于党性。类似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把党性和人民性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搞碎片化,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必须加以廓清和纠正。”[11]以上所涉及的都属于在党性与人民性关系问题上存在的误识。

  关于党性的概念,前面已经作过论述,此处不再赘述。“人民性”,最早是俄罗斯文学领域中使用的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报刊工作时,也都使用过人民性这一概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中,毛泽东在谈到教育、周恩来在谈到文艺时,都曾经使用过人民性的概念。

  下面我们来分析在党性和人民性关系问题上存在的几种误识。

  误识一:党性是党性,人民性是人民性,党性和人民性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其实不然。在新闻事业的范畴中,将党性和人民性并提,“将新闻学的党性概念同文学的人民性概念二者巧妙而精致地融合在一起,这是我党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新闻学的重大贡献。1947年1月11日,作为我党机关报之一的《新华日报》发表编辑部文章,明确指出:‘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人民的政党,它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它的一切政策是完全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的,因此,《新华日报》也是完全站在人民的立场,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也就是说,《新华日报》是一张党报,也就是一张人民的报纸。《新华日报》的党性,也就是它的人民性。《新华日报》的最高度的党性,就是它应该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的生活斗争,最大限度地反映人民的呼吸和感情、思想和行动’”。在这里,“党性也就是人民性”的观点十分引人注目。它给我们如下启示:将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是没有道理的。

  误识二:将党性理解成某一级党组织的意志,将人民性理解成一部分群众的意见。实际上,“党性和人民性都是整体性的政治概念,党性是从全党而言的,人民性也是从全体人民而言的,不能简单地从某一级党组织、某一部分党员、某一个党员来理解党性,也不能简单地从某一个阶层、某部分群众、某一个具体人来理解人民性。只有站在全党的立场上、站在全体人民的立场上,才能真正把握好党性和人民性”[13]。理解党性和人民性,都有赖于从党和人民的整体着眼。倘能如此,就可以避免误将党性视为党委书记性,避免误将人民性视为某一群体或个体的意见呼声。

  误识三:党性和人民性可以互相取代。欲以人民性取代党性者,所举的理由是党会犯错误而人民不会犯错误;欲以党性取代人民性者,其理由是党性已经代表了人民性。以上两种说法都存在偏颇。党性和人民性是互相依存的,失去了其中的一者,另一者也就意义顿失,因而不可互相取代。再者,党性代表了人民性,因而人民性可以不必存在,抑或党会犯错误人民不会犯错误,因而人民性高于党性,这都属于极端化的说法,偏离了真理性的认识。

  (二)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

  2013年8月19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这一表述,言简意赅地阐明了党性和人民性之间的关系。

  党性系政党所具有;人民性是人民利益、愿望的表征。从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性质来看,它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代表的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最高利益。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党性的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性的体现。如果我们从本质上考察问题,那么就会发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党性,也就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人民性;否则,党性本身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坚持。而坚持人民性,其实也就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党性。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党性总是寓于人民性之中的,没有与人民性格格不入的中国共产党的党性;而脱离了中国共产党的党性,人民性终将难以得到彻底和持久的坚持。就此而论,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

  既然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那么,在新闻工作中也就应该理直气壮地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对党负责,是有党性和党性强的表现;对人民负责,是对人民性有所坚守的表现。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不仅是应该做到的,而且也是可以做到的。

  对于媒体和媒体人来说,面对客观存在的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既需要做传播官方舆论的工作,并努力使官方舆论为民间舆论场所接受;又要做及时地、忠实地反映民间舆论场及舆情的工作,以使党和政府能精准地了解舆情、掌握舆情、研判舆情,调整政策、改进工作、赢得民心。媒体和媒体人通过自己的长期坚持和不懈努力,使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中共同的声音不断增加、强化,使社会舆论趋于和谐,这就体现出了坚持党性和坚持人民性,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穆青在自己的新闻生涯中,以一系列精品力作以及熔铸于其中的崇高品格和辛勤劳动,诠释了他所具有的坚强的党性和党性原则。而他对党性原则的坚持,又总是以“勿忘人民”的精神体现出来的。他是坚持将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典范,是全体新闻工作者的楷模。

  新闻学职称论文篇2

  浅谈新闻采访权受侵害的现状与保障

  一、新闻采访权的概念与性质

  ( 一) 新闻与新闻采访

  从法学切入探讨新闻采访权的含义,需要对“新闻”进行严谨的界定。形式上,新闻是媒体通过一定的新闻媒介公开向大众传递的信息。在内容上,新闻强调时效性、客观真实性、新闻价值。采访是新闻报道形成必经的基础性步骤,是“记者通过访问、观察等方式采集新闻材料的活动”,“也是记者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殊的调查研究活动”①。总体来说,新闻界对新闻采访的概念基本可以达成共识: 新闻采访是记者通过访问、观察、拍照、录像等法律不禁止的方式采集新闻材料的活动。

  ( 二) 新闻采访权的概念界定

  首先,从主体来看,普通公民和记者一样,都能搜集新闻信息,加以保存并传播。但是普通公众搜集信息的活动能否得到新闻专门法的保护呢? 这就要区分一般采访权和职业采访权。二者都源于言论和出版自由,职业采访权是在社会分工细化后从一般采访权中分化出的权利。普通公民从自身利益和兴趣出发,自愿进行业余的采访活动,此过程与公民的其他一般行为无异,一般的民商事、刑事法律就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记者进行采访报道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更大的风险性,也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因此笔者认为,法学上讨论的新闻采访权是职业采访权,其主体应该限定在新闻机构中从事采访报道工作的专业人员。

  其次,从内涵来看,通过将采访权客体的性质分为法定性和约定性,可将其权利内容作如下分析: 记者有权采访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机密性信息,多表现在对政府采访权中,受访者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而在采访内容不具有法定性时,新闻采访权则呈现出消极性,即不受非法限制和干预,至于能否采访到有效信息、采访到多少信息由双方约定,这多表现在对公众采访权中。“采访不能以警察和手枪开路”[1]9,新闻采访权不具有强制性,受访者有沉默的权利。

  最后,从外延来看,有的学者将采访权扩大到知情权和出版自由,这种观点对采访权的实现有所裨益。但纵观整个新闻出版体系,采访只是其中一个基础性环节,以部分涵盖整体未免使新闻采访权过于沉重,外延的过分宽泛势必造成法律概念之间的混同,也使得采访权与采访在概念上难以相称。因此,新闻采访权保障的应是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

  ( 三) 新闻采访权的性质之辨

  关于新闻采访权的性质有权利说、权力说和第四权力说等观点。权利说认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由此衍生出的新闻自由和源自新闻自由的新闻采访权也当然地是一种权利[2].权力说认为新闻采访权是国家授予新闻单位的权力,具有强制性,并将新闻工作者划归国家公务员的范畴。第四权力说将新闻业称作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3],用以监督、制衡三权,在国家制度设计中凸显新闻媒体。

  笔者认为,权力说和第四权力说在我国不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性。权力说将记者等同于公务员、将采访行为等同于刑法中的公务缺乏法理和成文法支持。第四权力说在并不是三权分立的我国十分突兀,会陷入权利与权力之争。三种学说中,权利说从渊源切入,论证合理,但准确性有所欠缺。

  笔者认为新闻采访权是一种权利,具体而言,是一种社会权利。首先,新闻采访权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决定了新闻采访权在本质上不高于一般采访权,不具强制性。其次,虽然新闻采访权通过记者行使职权来体现,但它代表的是公民的集合,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拟态公众性”[4]69.最后,媒体往往要担当起公众代言人的角色,表达公众声音,监督权力运行,是社会力量的体现。

  二、新闻采访权受侵害的现状

  ( 一) 侵害记者的人身权

  “记者挨打年”、“第三危险职业”等概念的提出反映了近年来记者因采访行为而受到人身权侵害的现象愈演愈烈。行为人往往通过侵犯记者的人身权,如殴打记者、杀害记者、恐吓记者、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等来达到侵犯新闻采访权的目的,也包括事后打击报复。记者在采访职务活动中享有一般主体的人身权,新闻采访权也包含着记者的采访活动不受非法干涉的消极性保护。行为人为了避免涉及自己利益的事件曝光,或者在冲突中恼羞成怒,都可能侵害记者人身权以阻止采访活动。

  ( 二) 侵害新闻媒体、记者的财产权

  记者通过拍照、录像、记录等方式将采访到的新闻材料保存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笔记本等采访专用器材中,利益相关者为了阻止采访内容曝光,往往会强行毁坏摄像设备、录音设备、记录材料等,销毁证据,逃避监管。另外,记者在人身权受侵害的过程中也常伴随着财产权受侵害。

  ( 三) 阻止记者接触新闻源

  记者新闻采访权的实现有赖于记者接触到新闻源并采集新闻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持有依照法律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可能拒绝采访、取消记者采访资格、甚至封杀记者。这类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主要针对不利于自己的批评报道。

  ( 四) 阻止新闻出版传播

  如前所述,尽管出版自由并非新闻采访权的权利内容,但关乎新闻采访权目的实现。现实生活中,拥有权力或金钱的利益相关者利用其优势买断、打压、封锁新闻的情况并不罕见。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新闻未能出版则由于某些过分严苛的新闻审查制度。

  三、新闻采访权保障的必要性

  ( 一) 源于言论和出版自由

  早期的人权文件已明确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如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5]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申明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6].以表达自由中言论和出版自由为渊源,新闻自由的合法性地位不言自喻。新闻自由包括自由接近、传播、出版、表达新闻等权利,采访自由内含于新闻自由中,是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

  ( 二) 源于公众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其客体包括官方信息和非官方信息。在内容上,有三权说、五权说等观点,其本质都在于信息自由。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公民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都体现了公民的知情权。信息论的创始人克劳德·香农将信息定义为“不确定性的减少”,人类对信息有一种不满足感,而新闻正是传递信息的绝佳载体。这就在知情权与新闻自由之间建立了连接的纽带。知情权包含着信息公开、自由的要求,有赖于新闻自由的环境和新闻采访权的充分实现。

  ( 三) 源于舆论监督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批评建议正是舆论监督的核心所在。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优势,能有效帮助公众了解、监督政府行为及其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新闻能够公开地反映公众对于某一社会事件的意见,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在此过程中,新闻采访权起着收集民意、采集新闻素材乃至直接揭露腐败的重要作用。

  在隐性采访中,舆论监督权体现得更加鲜明。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路径之一,只有切实保障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才能深入挖掘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事件,将权力关在笼子里。

  然而,“人格权冲突是普遍的”[8],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分享”[9],对新闻采访权的保障应在合理限度内。基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其需要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公序良俗; 基于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合法利益的限制,其必须尊重私人领域的自主性; 基于采访行为合法正当的限制,从业者不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

  四、完善我国新闻采访权法律保障体系的设想

  以新闻采访活动的时间轴为线索,笔者对完善我国新闻采访权法律保障体系作如下探讨:

  ( 一) 接近新闻源---依靠民、刑事法律救济与信息公开

  根据采访权客体的不同,法律对记者接近新闻源的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

  首先,无论客体是否具有法定性,新闻采访权都包含着不受非法干预和侵害的内容。那当记者采访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能否得到法律上的倾斜性保护呢?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权源上,新闻采访权并不高于一般采访权;从记者身份来看,记者非法律调整的特殊主体。倾斜性保护记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缺乏法理依据。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也认为,批评报道引发的伤害性事件按照普通民刑事案件处理①。因此,综合运用民事、刑事法律仍是保障记者人身权、财产权最有力的法律手段。

  其次,新闻采访权的实现,需要相对方的支持,“这种支持有的取决于个人意愿,有的则是法定义务”[1]6.在采访权客体具有法定性时,受访者有义务向记者提供依法应公开的信息。以对政府采访权为例,知情权内含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而这必然减少记者在采集关乎社会利益的信息时遇到的阻碍。目前我国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无《信息公开法》,因此尽快制定强制力和权威性更强的《信息公开法》、构建完善的知情权保障体系势在必行。此外,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并不来自于没有强制性的新闻采访权,而是来自于规制政府行为的法律。信息公开对于新闻采访权的保护是通过要求政府承担更多义务,而非赋予媒体权力。

  在客体具有约定性时,能否采集到新闻材料则取决于受访者的个人意愿。此时法律保护新闻采访权的启动,即排除非法干预。“无可奉告”并非是对新闻采访权的侵犯,它意味着“已经接受了采访,只不过没有直接回答记者的提问”[4]224,法律对此并不干预。

  ( 二) 保住新闻源---确认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权

  某些信息极具敏感性,采访对象对透露信息有所顾虑,这种顾虑来自对自身利益和安危的考虑。记者一旦与“线人”建立了合作关系都希望能保持合作的长久性,为下次采访创造条件。即便是不具后续性的受访,只有遵守对采访对象匿名的诺言,才能保证媒体的信用,为新闻采访权的持续实现提供基础。①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4].就中国现行法律而言,并未赋予记者消息来源保密权。

  笔者认为,赋予记者消息来源保密权具有合理性。首先,这符合社会利益的需要,新闻媒体具有监督权力运行的作用,有些信息在不匿名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如着名的“水门事件”。

  ( 三) 实现采访权目的---法律保障出版自由权

  1. 危机公关的转变---直面丑闻。部分危机公关为了避免丑闻曝光的负面影响,利用金钱或权力威逼利诱新闻媒体,限制消息传播。然而很多被打压下的丑闻往往又通过非正式途径传播,当传言被证实,利益相关方受到的损失比最初更大,公众信任度大打折扣。因此,明智的危机公关应当直面丑闻,真诚悔改。

  2. 新闻出版业的自律---不为钱权所动。外界的威逼利诱有时并不足以使新闻夭折,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很多新闻人选择了妥协,更有甚者,有的记者直接提出封口费要求。唯有自律才有外界的尊重,新闻出版业在面对钱权诱惑和威胁时应恪守职业操守,维护出版自由。

  3. 新闻审查制度的适度宽松。詹姆斯·密尔认为,“没有妨碍使用审查语言的权力,就不能禁止使用带有感情的语言”[10].语言的性质决定了没有人能用不含赞成或不赞成态度的语言来阐释道德行为,不能因感情强烈而对新闻进行惩罚。弥尔顿认为,“禁止好书是扼杀了理性本身”[11],他将出版自由的实质目的理解为开明地听取人民的怨诉和容忍不同意见的争论,因此自由报道、讨论、批评公共事务、自由传播新闻并免于严苛的检查是新闻自由的要求。

  ( 四) 权利冲突下做好博弈---采访行为被诉侵权后的抗辩

  1. 采访内容来自公共空间。记者采访、出版含有采访对象隐私的信息虽然未经采访对象明示的同意,但采访对象在公共场合发表隐私的行为本身已经暗含了默示的同意。

  2. 公众人物更小的隐私权空间。公众人物事实上享有的隐私权空间确实比普通公民更有限。根据公众人物的类别不同,记者应区别对待。国家公职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公权力,接受公民的监督。“公共利益和知情权超越了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不能不适当减损。”[12]而在记录文化、体育、娱乐名人时则应比官员适当放宽限度。

  3.“确定的恶意”.在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该是无拘无束的、热烈的和完全公开的,即政府和政府人员可以进行激烈而又尖刻的批评……除非他能证明这一诽谤处于‘实际恶意'---意识到这种说法是不真实的,或不计后果的漠视它的真伪”①。

  虽然我国法律上并未确认“确定的恶意”原则,但在 2003 年的余秋雨诉肖夏林案中以被告并非故意凭空捏造为由判决余秋雨败诉,实际上遵循了这一原则。这使得媒体在应对有关失实报道引发的诉讼时掌握了有力的抗辩理由。

  参考文献:

  [1]杨磊,周大刚。“起诉”媒体---新闻法律热点问题透视[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9.

  [2]杨立新。 隐性采访与人格权保护[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5) .

  [3]刘迪。 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12.

  [4]许加彪。 法治与自律---新闻采访权的边界与结构分析[M].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5]李道揆。 美国政府和政治( 下册) [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799.

  [6]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6:555.

  [7]王光甫。 经济信息学[M]. 郑州: 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1.

  [8]杨立新。 论人格权的冲突与协调[J]. 河北法学,2011,( 8) .

  [9]王利明,杨立新。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440.

  [10][英]詹姆斯·密尔。 论出版自由[M]. 吴小坤,译。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34.

  [11][英]弥尔顿。 论出版自由[M]. 吴之椿,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9:5 -6.

  [12]李艺。 伦隐形采访的法治成本[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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