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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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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法律的正确运用和实现,是新闻传播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前提和基础。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闻法规论文下载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闻法规论文下载篇1

  论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新闻媒体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屡屡增多。完善《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网络新闻媒体侵权责任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将其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个特殊部分,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有利于完善法律进程和规范网络新闻媒体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新闻;法律责任;名誉权

  一、网络新闻报道侵犯公民名誉权的现状

  网络媒体败诉率居高不下,赔偿数额呈现上涨趋势也是我国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权纠纷一司法状况。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对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170件媒体侵权官司所做的统计表明,媒体的败诉率高达80%。

  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粗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少法院判决的偏向与法律理念相反。例如:司法解释没有“真实”的具体标准,关于真实的判断都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导致几乎完全相同的一篇文章在不同地方打官司,结果截然相反。这些生效的司法判决也给媒体带来混乱的指引,无从适从。①这也要求法律对网络新闻侵权给予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二、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严重原因的分析

  (一)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严重的社会原因

  新闻机构为了吸引眼球,网上爆料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新闻,或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侵犯公职人员领导干部等的名誉权。正逢国内大好的反腐形式往往会受到舆论的拥护,而忽略了对被害者名誉的保护。即舆论影响公正,以至于公开的侵权无法得到遏制。而被害人往往会想到息事宁人,即使名誉受损了也不愿意将事情弄大,以至于给自己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对一些侵权行为也不予追究,这也助长了网络新闻机构的侵权气焰。

  猎奇心理往往促使着人们去侵犯他人的隐私,从而侵犯到了他人的名誉权,二者往往相互联系,一个行为往往会同时侵犯到二者。群众的猎奇心理也会为媒体的侵权行为提供一定的保护。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只要网络曝光,网民参与在判决上往往会受舆论影响。“人言可畏”这句话许许多多有生活经历的人则有深刻的体会。在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中,社会舆论多多少少都会对它施加影响。

  (二)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等。网络新闻机构也自然享有这些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公民名誉权,侵犯他人名誉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具体的制裁措施,《侵权责任法》也有具体规定。失实的网络新闻报道自然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正常客观的网络新闻报道在某些时候也是会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的。新闻机构进行正常的新闻报道是在行使宪法法律给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说是合法的,但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又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便产生了冲突。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新闻法,舆论监督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托的是理沦规定的笼统权利,是文件赋予的原则性权利。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也只是规定了网络侵权,而未系统规定媒体侵权。尽管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经验,由于新情况层出不穷,立法进程与现实情况的发展无法同步,法官在某些网络新闻侵权案件的审判中还是无所适从。

  三、法律规制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完善措施

  (一)将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类型

  要完善《侵权责任法》,制定《新闻侵权法》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部分。确立媒体侵权法不仅可制裁媒体的不正当侵权责任,还可为划清网络新闻机构正当报道和不正当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从而协调受害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网络新闻机构的合法报道利益以及全体人民知情权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

  (二)具体的完善措施

  1.细化新闻侵犯名誉权中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首先对主观上的过错这一构成要件要具体分析。网络新闻工作者基于新闻媒体指派或因其职务行为所采编的作品,新闻媒体应负有直接而全面的审查义务,不仅仅包含新闻的客观真实性,还要包含采访内容,新闻报道的合法性。在确保内容合法真实不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各方面的权利后方可发稿供人们观看。其次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明星等虽然身份是具有特殊性,但他们也享有宪法,法律所给予的和他人同等的私权利。所以在主观过错的认定方面我认为只要网络新闻机构进行了失实报道或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侵犯了他人名誉权便可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2.要明确规定侵权的主体是网络新闻机构或媒体记者。一般的侵犯名誉权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侵权主体往往是损害他人的名誉以达到个人目的。而网络媒体侵犯权的主体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似乎有一定的优越性,要消除其此种优越性。不应该因为网络新闻机构代表着所谓的公共利益而使其受到法律特殊照顾。其言论自由也要受到特殊的限制,毕竟其影响力是一般的公民无可比拟的。

  3.要高度重视精神赔偿。我们在遭遇侵害的时候,通常意义上的赔礼道歉往往只是一种态度表现,形式上来抚慰被害人精神痛苦而已,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②所以物质上的补偿便显得尤为重要。新闻媒体作为权威机构在网上发布的文稿会给被侵权人带来更大的痛苦与伤害,所以对其进行的精神赔偿数额应当高于普通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这一方面使被侵权人得到心理安慰和精神救济,另一方面,对网络新闻媒体机构的严厉惩罚也能更好地使其引以为戒,从而更好更投入的从事新闻工作。净化网络新闻,使媒体行业合理健康发展。

  4.要切实做到司法公正,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近些年来随着网络越来越发达,上网几乎成了人们必备的生活,也正是如此网络言论影响司法判决的案例屡见不鲜。法律决不允许媒体利用人们的好奇心从事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活动。

  5.网络新闻工作者在写报道时要严禁带有主观色彩,发表个人的主观意见。在写稿过程中要少用形容词及文学修辞手法,如夸张、比喻等手法的运用。尽量少带主观色彩,多用客观叙述手法、少用抒情、议论手法。尽可能避免侵犯当事人名誉权。③一句话,不能对国家机关文书及职权行为报道有偏差。法律也要严格约束网络新闻媒体过分加入自己观点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这与网络监督媒体监督并不矛盾,既能让广大人民了解新闻时事,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以上措施会为惩治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提供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依据,能使法律更加严格约束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行为,严格了其主观过错的要件,加重了其赔偿责任,明确了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主体的责任与要求,规范了其主观表述,会使其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杜爱霞:《从媒体侵权纠纷看媒体侵权立法》,载于《传媒法苑》2011年第5期。

  ② 高原:《论我国媒体侵权的现状及其对策》,载于《传媒法苑》2012年第7期。

  ③ 刘崇:《新闻报道中的侵犯名誉权问题》,载于《新闻窗》201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刘崇.新闻报道中的侵犯名誉权问题[J].新闻窗,2013(4).

  [3] 高原.论我国媒体侵权的现状及其对策[J].传媒法苑,2012(7).

  [4] 詹婧.浅谈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J].新闻与法2013(4).

  [5] 杜爱霞.从媒体侵权纠纷看媒体侵权立法[J].传媒法苑,2011(5).

  [6] 窦玉前.网络侵权救济的法律调适[J].学术交流,2011(3).

  [7] 饶冠俊.论媒体侵权的法律规范[J].编辑之友2012(12).

  新闻法规论文下载篇2

  浅谈新闻真实与法律的关系

  摘 要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新闻媒体离我们越来越近,在大家看来,新闻反映着社会上普遍存在着的问题,然而有的新闻却越来越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文就新闻的真实性提出探讨,介绍了新闻真实的重要性,简单谈论了行文真实与法律的关系,同时对如何让新闻真实和法律关系和谐统一提出了思考。

  关键词 新闻真实 法律真实 关系

  每天我们都会看到一则则新闻,但很多时候我们都对这样那样的新闻提出质疑,那么我们到底要如何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呢,这就需要我们将新闻真实和法律联系起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新闻真实和法律常常出现矛盾,得不到统一……

  一、新闻真实的必要性

  新闻是指利用电台、电视台、媒体、互联网和报纸等来记录社会、传播信息、反映时代的一种文体,在现代社会中打开电视,听广播,上网,随处都能见到新闻,多看看新闻能让我们了解很多知识增长我们的见识,可是很多调查报告显示很多人不太关心新闻,新闻越来越失去其真实性是主要原因,很多时候媒体仅仅为了炒作,而读者却被欺骗,久而久之人们自然对新闻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了,虚假新闻会对记者的职业生涯、媒体的公信力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而且如果在社会矛盾集中出现的当下,还可能带来严重社会后果,还很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试想如果你潜意识里知道某则新闻是不真实的,那你还会去相信它并关注这则新闻吗?新闻在你心里还会有原来的价值吗?可见新闻的真实性尤其重要,如果新闻失去其真实性那么新闻就失去了价值,真实性是新闻的灵魂所在。

  二、谈谈什么是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

  在了解新闻真实和法律的关系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白什么是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通过证据提示案件事实,它与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问题密切相关,是代表在事实认定上与以往不同的反思性与批判性的观点。新闻真实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只要表现在新闻报道中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原因和经过都经得起核对。

  当今社会,无论是法律真实还是新闻真实都是要以真实性作为自身存在的第一要素,新闻真实首先要求作者们所报道的事实必须真实无误,不允许虚构或夸张也不允许有任何差错,其次对事实的说明、解释也要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歪曲或掩饰。同样,司法审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中不难看出崇尚真实是新闻与法律相通之处。

  三、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关系

  在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出,新闻真实之间的关系是矛盾的甚至是互相对立的,同时又是统一的,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如果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必须有法律作为依靠,然而很多时候一些真实的新闻报道常常因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受到影响。不得不承认很多报道如果不夸大事实很难吸引大众的眼球,为了各种利益新闻中违法事件时有发生。然而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在维护人权的根本立场上又是相互统一的。很多新闻报道可以起到批判和教育的作用,虽然法律也能进行约束但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而且法律所能达到的教育性有时是不如新闻报道的。目前,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和新闻法治的不断完善,法律和新闻都努力不断的进行自我调整,力求为对方所认同并适应对方。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对真实的理解是不同的,法律真实对真实性的要求更加严格,我们日常生活中见到的、发生的就可以达到新闻真实的真实性要求,但法律真实则不同,法律真实是讲求证据的。在法律真实中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事物的存在就不能认定其真实性。其次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的价值取向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新闻真实更多的专注于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而法律真实更多的讲求的是诉讼的合法性内涵。

  其次新闻真实和与法律真实的不同表现在证据的特征不同和对证据的需求程度不同,新闻真实并不需要有真实的证据而法律真实则不同,它需要有真实且存在的证据,记者们在搜集新闻的过程中也许是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而法律真实是必须存在证据的。在证据的特征上,法律真实则要求强有力的证据,而新闻真实只强调事实的真实性,不关注证据能力,也不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四、对新闻真实的法律界定

  原则上新闻报道的内容应该是客观真实。新闻媒体覆盖面广、影响力强并且发行量也比较大。这样一来更要求媒体和记者在新闻报道和搜集时更加警惕,慎言慎行,要求媒体记者在报道某一事件时内容要真实,符合客观事实,体现新闻的生命所在,新闻工作者永恒的目标是追求新闻的客观真实。新闻真实两种情形的关系在于原则上新闻应当保证新闻的客观真实。如果新闻机构可以保证新闻的客观真实,那么新闻就可以不披露当事人的观点,以保证舆论监督的效率;如果新闻机构不能确保新闻的客观真实或认为不必确保其完全的真实,就应当从程序上确保外界可以进行自行判别,从而保证新闻机构舆论监督职能实施在不受侵犯的同时,保障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见二者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五、如何让新闻真实与法律的关系和谐统一

  在将新闻事实与法律和谐统一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将重担交予我们的新闻记者和媒体报道者们,因为新闻记者的调查、报道会直接影响着社会群众对新闻事件的第一认知,影响大众对新闻的态度。那么新闻记者和媒体该怎样将新闻真实与法律关系和协统一呢?

  (一)记者应加强法制观念

  由于新闻真实与法律拥有对立而又统一的关系,因此加强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是在所难免的,只有加强新闻记者的法律意识才能得到放心真实可靠的新闻素材。在现在的社会上常常听到一些不真实的报道,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稳定。就拿2012年12月21日是世界末日这则新闻来说吧,很多记者媒体都积极报道,很多记者据当地居民谈论某些地方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只是一些自然现象罢了,事实上的确有这样的事情,但某些记者为了某些利益,就很快将这一话题转入世界末日当中,很快报纸新闻上刊登出某某某地区出现出现了灾难预示着世界末日的到来,很多单纯的人们就弄得人心惶惶,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定。如果是有素质有法律意识的新闻记者就不会这么做不是吗?因此新闻记者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的强化法制观念、加强新闻职业道德修养是有必要的。

  (二)要求新闻事实报道程序要合法化且拒绝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指的是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做出判决前,根据自己掌握的“新闻事实”,对相关案件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并将自己的判断传播给了广大的受众,使群众们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点。这样一来直接影响着事件的发展和结果,然而这一过程中群众是无辜的。因此为了媒体不介入审判中,新闻工作者要牢牢记住“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力求新闻事实报道程序的合法化,这要求每一位新闻记者都要站在法律的层面上观察、思考、审视新闻事实,不感情用事。不被外界的利益迷惑。

  (三)要注重全面深入采访

  中国有句古话“眼见为实,耳听为虚”,更不要说有时候见到了也并不都是真实的了。例如2013年电影《搜索》中女主叶蓝秋因为在公交上没有给老人让座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这本来是一个很好的教育素材和社会现象,但新闻记者虽然见到的是事实但没有深入调查,不知道叶蓝秋是癌症患者且当时处于失落状态,最终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导致叶蓝秋自杀身亡,如果新闻记者深入了解,即时报道事情真相并澄清,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可见新闻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要特别深入,要亲自并及时的再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考证,得知事情的原尾后还要进行思考报道的现象,认真想想事情的根源,并且要考虑这则新闻有没有报道的价值,社会上是否破普遍存在着这样的现象等等。

  六、结语

  总之,深刻了解新闻真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很有必要,新闻真实与法律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为了使新闻报道和法律和谐统一,新闻记者要提高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和个人修养,在工作中深入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这样的话群众才能的得到事情真像,并从中吸取教训或提高个人修养,才能体现新闻的价值和存在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乐.法律视野下的新闻事实.理论与思考.2007(9).

  [2]李毅.真实与谎言之间有多远——新闻失实和侵权的法律界限.中国记者.2008(8).

  [3]孔祥俊.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政法论坛.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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