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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法实施的举步维艰

武文婷分享
  论文摘要 行政执法,是国家实施行政职能的一项重要的活动,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教育投入力度的加强和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同时对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的表现开始产生不满,并且这些矛盾因为其特殊性而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有日益严重的趋势,这也就使得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本文通过讨论行政法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找出一些解决的办法,使大家能够更深入的了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不为人知的困难,并为行政法实施的将来开辟道路。
  论文关键词 行政执法 行政职能 执法主体
  一、引言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件。依法行政,已经成为不同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工作准则。新中国成立的这60多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发挥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我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法行政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最根本途径,行政执法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又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保障。只有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才能够彻底实现行政管理的民主与科学,保证行政权利的正确行使和防止权力滥用。
  二、特殊的行政执法和执法主体
  所谓行政执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具有主体特定性,内容法律性,权责一致性,目的公益性和性质执行性的特征。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职权专属的原则,做到公正、合理、公开、文明。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有时指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有时仅指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有时则在此三者的基础上再加上行政审批、许可。但不论其范围怎样,行政执法的都表现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包括法规和规章),即执行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根据,受法的规范和制约,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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