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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论文(2)

秋梅分享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论文篇2

  浅析食品安全刑法的保护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衡量国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首先从食品安全的定义入手,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及其缺陷进行论述;然后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对策进行研究,对于研究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关键词】食品安全 刑法 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现实需要来看,食品不安全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破坏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最终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清楚地意识到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一、食品安全的定义

  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表述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同时,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二、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及其缺陷

  (一)食品安全的刑罚规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1997《刑法》修订后新增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疾患的行为。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也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的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刑罚规定的缺陷。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大多数都体现了传统刑法的色彩,而风险刑法理论的预防性却体现得不够,并且存在着诸多与《食品安全法》难以有效衔接之处。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显示出滞后性,导致一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犯罪行为,难以准确定性。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的含义较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以及监管者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当他们违反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在刑法中却不能找到恰当的罪名。与此同时,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类的犯罪处罚范围过窄,没有体现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方面,我国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绝大多数属于结果犯或具体危险犯,具有预防性的抽象危险犯罪并不多见。另一方面,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预备行为难以定罪。

  (三)立法缺陷。

  (1)监管机构分工有待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监局等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但是,除卫生部外,其他部门的职责并没有具体明确。

  (2)政府责任无法可依。不论是以往的食品卫生法,还是现在的食品安全法,都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政府职能部门监管食品不力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我们倾向于适当规定政府责任,尤其是政府的赔偿责任。

  (3)食品检验权没有完全放开。食品安全法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监督食品安全;也鼓励社会力量进行与之相关的基础研究。但是,始终没有明确,民间组织的检验权。这是有待改进的地方。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适当增加过失的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都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不履行《食品安全法》查证查货的注意义务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并不能根据这些罪名进行处罚。比较恰当的做法是放松对这些罪名在主观方面的要求,规定过失行为也能构成以上罪名。

  (二)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

  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方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多层式法律体系。其次,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最后,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HACCP体系)的力度。

  (三)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

  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保护现状,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同时,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企业入市门槛,以确保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要针对国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等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的经验,制定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并且认真全面实施。

  四、总结

  总之,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严格,食品的安全与卫生也成为人民群众与政府关注的一个焦点。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须尽快和国际接轨,努力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制订的国际标准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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