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相关论文(2)
刑法犯罪相关论文篇2
试谈我国刑法中金融犯罪分类
1997年我国修改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次刑法修订的内容引来了诸多争议,特别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并列该章第四、五节。这样的规定既和国外刑法的分类迥异,也是对我国犯罪分类依据的挑战,舆论普遍认为金融诈骗罪应该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这是立法者的疏漏还是有意为之,这样立法妥帖与否,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认识。
1.我国刑法中金融犯罪的分类
1.1我国金融犯罪的分类。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金融犯罪的温床,我国刑法为了威慑犯罪分子,强调金融诈骗犯罪的严重性,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对我国金融犯罪的分类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将金融诈骗罪进行了单独的设置,其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在形式上属于刑法第三章的四、五节。我国刑法第三章第四节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共包含了22个条文,金融诈骗罪包含9个条文。对于这样的刑法金融犯罪分类有两种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目前世界上刑法的分类标准包括同类客体分类说、行为标准分类说以及混合分类说,我国此处是采用了混合标准说,是对传统分类的突破。否定说认为这样的犯罪分类既不符合分类依据的要求,也是与我国的立法发展过程相违背的。
1.2研究金融犯罪分类的意义。在对于我国刑法犯罪分类的两种学说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对于犯罪分类的研究毫无意义。司法者以及法律工作者只需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学习参考便可以了,这是对于金融犯罪的放纵和不负责任。金融犯罪的研究要从犯罪的构成、特征以及处罚措施上进行研究,明确犯罪之间的界限,更好的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使司法工作人员对金融犯罪有正确的认定和处罚,正确的定罪量刑,减少冤屈案件的发生。金融犯罪不同客体以及刑法的不同分类之间的定罪处罚力度以及措施不同,研究金融犯罪分类的目的就是要使刑法具备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对于金融犯罪分类的比较
2.1国外对于金融犯罪的分类。金融犯罪是市场经济特有的产物,西方国家的经济比较发达,普遍都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德国和法国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和我国类似,将有关的金融犯罪统一的规定在某一章节中,而美国和英国采取了分散分类的办法,将金融犯罪规定在不同的章节和法律中,西方国家关于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差异较大。但是无论是集中还是分散的分类办法,各国对于犯罪的分类一般都是按客体或者是行为进行分类的。客体分类办法有利于明确犯罪的界限,但是犯罪的行为特点不明确。
2.2我国刑法分类的依据。经过对我国刑法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犯罪大概是按照犯罪客体为依据进行划分的,也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的分类是采用以犯罪客体为主,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为辅的分类办法。
3.对我国刑法中金融犯罪分类的思考
3.1刑事政策与法理之间的冲突。如上所述,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金融犯罪分子更加猖獗,金融犯罪的手段不断更新,对于社会的危害一再加大。我国刑事立法将金融诈骗罪进行单独划分的目的就在于增加法律的威慑力,突出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只是一种刑事政策或者是发展政策,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法学理论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两者之间不能等同。
3.2金融诈骗犯罪的单独规定与整体的刑法结构不协调。我国刑法的划分历来都是按照犯罪的客体进行的划分,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也是按照这一划分依据进行分类的。但是金融诈骗犯罪这一按照行为为标准的划分方式在整部刑法中显得过于突兀,刑法整体的同一性和和谐性遭到破坏。这样的编排让很多法律工作者错认为金融诈骗犯罪并不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两者之间只是并列的关系,甚至对司法工作者使用法律造成误导。
3.3缺乏理论和实践的支持。金融诈骗罪仅是在刑法中进行了单独的规定,但是高院或者是高检并没有对于此种法律条文的使用进行解释,学者仅是对其规定进行肯定和否定的讨论,却没有对其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的范围做相关探讨。金融诈骗犯罪成为刑法条文中的孤岛,缺乏理论以及实践的支持,使这项形式的规定成为刑法条文中的另类。这种争议过大的条文违背了立法者的原意,也不利于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对于该条文的借鉴。
3.4与国外的立法模式相冲突。金融犯罪是经济发展的拦路虎,各国都十分注重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很多国家都对金融犯罪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国外金融犯罪通常是集中规定在几节或者是分散规定,但是还没有国家将金融诈骗犯罪进行单独的规定。尽管国情具有特殊性,国家之间法律规定的差异性无可非议,但是我国这样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既没有显示出高超的立法水平,也对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惑,不符合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和潮流。
4.结语
金融诈骗犯罪是经济迅猛发展下的产物,国家为了彰显其对该项犯罪制止和打击的决心,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详细规定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模糊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创新性的立法模式饱受诟病。无论是对于国外立法模式的参考研究,还是对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以及犯罪分类标准的研究,该犯罪的独立设节都是不符合逻辑的。我国刑事立法者还应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使其更好的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