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院调解制度的分析与思考(2)
三、结语
法院、法官、当事人都是调解制度的重要推动着,但从调解制度的发展轨迹中不难发现国家或者说是法院的因素起到主要作用。法院调解的制度的复兴特别是近两年的发展是伴随着司法政策运动似的推进的,其中充满了意识形态的话语:将调解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民满意的法院的一个重要环节。调解结案率作为内在激励机制必然促使法官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各种技巧进行调解,特别是备受争议的“背靠背”调解。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下,法院调解被理解成了构建和谐的社会的重要步骤,在某些语境下被解毒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手段。我们不能否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过程法院调解的重要功能,司法与政治的血缘关系赋予其天生的职能。但是过多的政治话语就容易使司法发生畸变,很容易滋生强迫调解、司法腐败等问题。
很早就有学者提出调解是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软化以此否定调解制度,不可否认其内在的缺陷,法院调解中当事人相对于调解者相对弱势的地位,从制度上对当事人地位的保障不失为解决问题的途径,我们必须牺牲一些利益诉求容忍调解制度自身的弊端和局限性,去换取调解带来的更大的利益。
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强化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的启动选择权;(2)赋予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异议权;(3)将调解作为法官的一种法定职责而不仅仅是内部激励机制;(4)保障当事人调解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以保证获得信息的对等和真实;(5)明确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释明权义务及其行使规范。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作为信息传递者其行为规范是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承载着其他的社会职能和价值,调解主体利益的博弈促进了制度的自我构建,比如政治意识过分强化已经盲目的利益诉求可能造成的制度畸变需要回归理性的制度构建,需要公众的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