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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感想论文

秋梅分享

  众所周知,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强大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学生法律感想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大学生法律感想论文篇1

  浅谈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思维

  摘要:大学生激情犯罪是高校安全中的最具破坏力的因素,是涉及到法律、心理、教育等诸多方面的一个综合问题。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激情犯罪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揭示高校法治教育的盲点和误区,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在教学实践中的一些做法。

  关键词:法律思维 大学生激情犯罪 法治教育

  在中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折射出法治教育的效果。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人数正在逐年上升,严重的如“马加爵案”此起彼伏,颇有名望的国家重点法学高等学府的学法律专业的学生的弑师案等等,让人无比痛心的同时,禁不住反思法治教育的误区。

  一、激情犯罪的特点

  大学生激情犯罪是高校安全中的最具破坏力的因素,即使偶尔发生一起,却也能造成极大地危害。心理学家普遍认可,在人的一生发展阶段中,青少年是最特殊的阶段,心理学家霍尔曾将青少年期比喻成不可避免的“疾风怒涛”的时期。进入青春期,青少年的心理和身体都经历着巨大的变化。艾里克森认为,青少年期(12岁到18岁)的发展任务是建立同一感和防止同一感混乱。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就会成为日后情绪和行为的隐患。大学生年龄一般在20岁左右,正值血气方刚,也是和异性交往体验着爱情的实现的关键时期,情绪不稳定,最易发生激情犯罪。所谓“激情犯罪”是指当人处在消极的激情状态时,如处在暴怒、嫉妒、仇恨或绝望状态时,由于认识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和后果,从而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近年出现的大学生砍杀老师、砍杀同宿舍同学等等案例当属这一类。激情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1、暴力性强。激情犯罪的行为人失去理智、野蛮凶残,甚至乱伤无辜,危害性极大。

  2、突发性强。一般情况下,激情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平素并无宿怨,只是偶然的事件使其头脑骤然发热过度,造成神经系统紊乱、思维活动减弱、意志力受到抑制、智力下降,导致丧失理智铤而走险,走向犯罪。

  3、不良情绪起主导作用。长期处于消极情绪的状态下的人最容易产生该类犯罪。消极情绪包括:嫉妒、仇恨、绝望、压抑等,引起不良情绪的主观原因有自身的思维方式和心理调试能力弱,客观原因往往是外界的不公平环境。大学生如果长期处于不公平的生活环境中,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与挫败感加剧,使得他们在面临冲突时难以求助于理智的解决方式,从而可能采取原始手段发泄情情绪。

  现在大学生激情犯罪的频率有上升趋势,提示我们可能是高校的教育存在问题,尤其是法治教育出现盲点和误区――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

  二、大学生缺乏法律思维方式的原因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思想取向。激情犯罪案件的诱因多为强烈的刺激事件,其发生似乎具有偶然性,但缺乏法律思维方式的人,往往会产生不理性的行为,所以,这种偶然行为又是必然发生的。大学生缺乏法律思维方式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将法治教育等同于知识教育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教材编写体例上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留下了几丝遗憾。首先,从教材的内容看,仅最后两章是专门讲法律,这给人的感觉就是,法治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份量大大降低了。其次,从教材所涉及的法律部门看,基本上是无所不有,面面俱到。这样的法律内容安排,既让部分教师觉得法律没什么可教,也让学生觉得学不到什么法律知识。虽然教材对法律部分内容的处理是有其理论依据的。但是,要在有限的十几个课时内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使其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形成法律思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如果没有在教师的正确引导和启发下进行多次的训练,学生是很难形成相应的法律思维,从而应用到自己的生活当中指导自身的行为。

  有些院校没有积极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改,仍然将法治教育等同于和专业课一样的知识教育,仅仅注重一些法律名词的掌握,或者案例的堆砌。

  我院进行了课程改革,整合后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象案例教学,过程教学等等,使得这门容易被学生认为是空洞的理论说教的充实了很多新鲜的内容。我院将教材中的教学内容进行了归纳和整合,形成四个主题:“责任”、“感恩”,“守法”和“环保”,围绕这四个主题开展教学活动。四个主题四个单元,每个单元12课时,其中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活动各占6课时。这项课改非常有效,改变学生上该课各自为政或逃课的现象。但是大学生法律思维训练的缺乏成为影响法治教育实效性的瓶颈。

  2、缺乏全方位的法治教育氛围

  法治教育缺乏连续性,仅仅在大一第一学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有两章

  的内容和法律相关。有的专业虽然会陆续学习《民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课程,但是还是被当做专业课主要进行知识传授。高校里关于英语、考研和就业的讲座很多,鲜见关于法治的讲座。法律思维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灌输给学生的,也不是仅仅依靠一学期48学时的一门课程或者在校期间的几门法律课程就能让学生形成的。

  3、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

  当前社会上确实存在数量不少的不公平的现象,对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起到严重的干扰作用。学生认为权力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社会中,是否有法律思维是无足轻重的事情,更何谈法律信仰。

  三、提高学生法律思维的措施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加强法律思维的训练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我依照能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有用的原则来选取案例,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培训学生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问题。大一的学生要理解法律思维还是有难度的,所以,我从道德思维入手,结合经济思维和政治思维,通过比较分析,让学生理解这四种思维的异同,并养成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这四种思维分析各种问题的习惯。我从大学生很熟悉的武侠小说《天龙八部》中选取英雄萧峰,让同学们讨论并从道德思维、法律思维、政治思维和经济思维等角度来分析萧峰“以断箭自尽于雁门关外”。我还让学生分析现实中的问题,效果良好。

  2、在专业课上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法律思维的训练

  我院是以经济管理类专业为主的商科院校,法律和经济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如影随形。经济生活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律规范也无法离开经济生活这一基础。法治的本质就是“规则之治”,经济、保险、贸易、金融等各项活动是离不开法律规则的。我院很多专业课是和法律密切相关的,例如《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惯例》等,所以利用讲授专业课的机会,同时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既有助于专业课的学习,也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形成。掌握规则仅仅是初级水平,能够理解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才是更有意义的。

  3、建立和谐规则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要重视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令行禁止,让学生生活在规则之治的环境中,养成按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习惯。

  总之,法治教育融汇贯通到各个课程中,每一天的生活中,这需要社会和学校提供良好的全方位氛围。当然,这也对教师和辅导员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辅导员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遵循原则,以公平的心态对待学生,都是在营造和谐的法治氛围,能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形成法律思维。

  参考文献:

  [1]李红,刘晓鲁,叶卿,《大学生激情犯罪探因》,《教育艺术》,2007年第1期

  大学生法律感想论文篇2

  浅论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提高

  摘要 大学是人才之摇篮,大学生是国家之未来。如今我国的法治建设正朝纵深方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初步完成了有法可依的历史任务。在接下来的法治建设中,加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配套建设任务更加艰巨。大学生即将走向社会,成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此在现今条件下培养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大学生对我国今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从而形成有秩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认为处在大学阶段的学生应具备最基本的两种法律意识,即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同时应通过构造法治之现实和构造法律之真实这两种有效的途径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律意识 有效性

  一、大学生必备的两种法律意识

  在以往的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高校培养大学生多种法律意识,如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市场主体意识、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还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意识。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虽然比较全面地考虑了大学生需要具备的法律意识,但也存在一个缺陷,那就是没有了重点。任何事物的把握皆需要我们抓住重点,抓住本质联系。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上也是如此。高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是甚为繁琐的,那么势必放在学生的各项教育上必须要分出重点与非重点来。

  对于那些必备的素质,必须安排出充足的人力和物力,对于那些非必备素质则可以稍微少安排一些。同样的道理,在法律意识培养上,我们必须分出一个主次来,这样高校的法律意识教育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这也是我们采取措施之前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假如我们把上述所列的法律意识皆作为培养的内容,高校采取的措施所达致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重点应从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两方面着手。

  (一)法治意识

  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第一种法律意识是法治意识。法治意识的培养旨在让大学生深入理解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认识到权力不可滥用。洛克在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上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为人们认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提供了有利的理论视角。他认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公民基于保障自己个体权利的需要,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组成政府,委托政府在让渡的权利的范围内行使保障权利之权力,因此,这种权力天然地具有有限性。而政府与公民的权利位阶上,权利具有上位性,权利在权力面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高墙。这就是法治意识的核心所在,大学生理解认同这一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层关系的正确把握,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深层次法律素养。从传统的权大于法,官尊民卑的观念中解脱出来,为其把握现代各种法律现象提供一个有利的思想武器和分析视角。

  (二)权利意识

  大学生必须具备的第二种法律意识是权利的意识。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随着公平、正义、自由等各种法律精神的传播,公民的权利需求比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强烈。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地要求社会、国家对权利持尊重的态度,很多学者专家纷纷撰文表示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呼唤权利的时代。权利意识,有两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国家不可侵犯权利,从事实上来看,权利面临的最大的威胁其实是国家公权力。第二个方面则是权利不可滥用,权利之所以不可以滥用,原因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权利是有一定的边界的,超越了一定的边界就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

  权利存在界限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为侵犯他人权利之事。权利意识的培养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它可以使大学生养成一种既重视自己权利的主张,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又能在一定的框架内活动,使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致于去侵犯他人。如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得到和谐,有秩便成为可能。

  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是现时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根本性的地位,在大学这个各种观念错综交杂的区域和期间内,培养这两种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法律意识无疑是个不二的选择。在此基础其他的意识都可以以此为基础生发出来,大学生可以籍此认识法治社会,并在今后建设法治社会。

  二、如何增进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性

  同样,与前面讲到的培养何种法律意识一样,高校通常会采取很多的措施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如从学校、教师、家庭等角度出发,在课堂中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等一系列的做法。但是从最终的实效来看,未免存在着走形式走过程之嫌。无法达致真正的有效性。通过多年的教学和观察,笔者认为要切实地增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如下几条途径:

  (一)构造法治之现实

  总结以往之经验,我们不得不深思这么一个问题: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究其原因就在于,大学生生活的环境其实是一种社会环境。尽管我国很多高校是在较为偏远的郊区或是山区,学校已经不再是远离社会的一片净土,这种情境或者早上几百年可以存在,但是在现今条件下已经不可能也不会存在了。地球都变成了村落,怎能要求若大的大学校园成为一片远离社会的净土呢。针对于整个社会,我国进行了年复一年的普法宣传与教育,民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了很多,但是还是有很多“老”、“少”、“边”、“穷”的居民对法律还不甚了解。

  那么对于具有诸多特殊性的大学生而言,情况未免简单。大学生素质高,对某一事物的接受更加理性,会自然地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另外,大学生虽然,身处学校,远离社会,却随时不与社会联系在一起,可以能过快捷的媒体和媒介了解到社会的发展和多样的讯息。而且可以有大把的时间来进行思考和整理,置身于如此一种环境中的大学生,对法律、法治的考量远不是一本《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所能囊括的。

  基于上述原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就不能简单地仅从校园内的静止的角度来进行,而必须将其置于整个社会环境。否则,这种法律意识一旦出了校园就变成了一个象征符号。众所周知,我国的法治建设兼了两种属性,一是自发性,二是国家的推动,并且后者起主导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既然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已然突破了校园的范围,那么,其培养的责任主体也不再限于学校和家庭,而要扩充到国家和社会,因为只有国家(法治的推动者)和社会才能有条件为大学校园和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这可以从一些法现象中看出关联性,如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着暴力执法现象,在法院的审判中存在着偏袒权贵的现象等等诸如此类,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多种媒介让大学生知晓,在此情形下我们如何去要求大学生今后做到合法合理地行使其权力行为呢?如果在社会现实中,我们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权利的救济途径缺失或是乏力,我们又如何要求大学生去信服权利,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去行使权利行为呢?为此,要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性,根本的途径和责任在于法治建设的推动者不是不可以提供一个良好法治社会环境。有了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幼苗才能够茁壮成长。

  (二)构造法律之真实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除了具有一个良好社会环境和前提之外,学校的作用空间是很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采取的各种方式都会有好的效果。总结以往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方法的选择和采用上,要注意法律的真实性,往往能够展现法律真实性的事件能够取得好的效果。另外,对教育事件的选取上,大家耳熟能详的事情可以达到较好的宣传教育作用。法律上的真实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通过专家进行理论上的真实展示和论证,通过典型个案进行实务的讲解和评论。

  有很多学者提出了通过加强高校教师的法律素养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这种方法引发了如下思考,就是高校教师法律素质提高的过程性和时效性,大学一般是四年制或三年制,如果要等教师的法律素养提高了之后才能带动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的话,那么是不是在教师的法律素养提高之前这一工作将无法完成。

  要成为大学教师其年纪一般到了三四十岁渐入中老年,其可塑性远不如大学生,既然大家法律意识都薄弱,凭什么断定教师法律意识的提高会比大学生快而带动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另外,成本也很大,大学分各个院系,术业有专攻,教师亦然,使全体的教师都去具备某种素质操作起来是很难的。

  所以,与其将时间精力和财力投入到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上,不如聘请法学专家来进行现身说法,开展法律相关论题的讲座,如“权大于法”的问题、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问题、法不容情与法也容情的问题、校规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大学生权利与义务、消费纠纷的权益保护、就业时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等等。当然毕竟这个课所占的比例也不会多,所以投入会远比前者措施要少。如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每年的读书会都会有法律性的讲座,向所有的大学生讲述一些普遍性法律现象和法律故事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目前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上存在一个大而全的问题,认为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应该采取一切可以采取之措施,一切可能的之途径,提出一些面面俱到的方案和措施。笔者认为,这种大而全的方法会使得学校所进行的法律意识培养失去重点,多而全的做法反而会让大家全部接受之后而又全部丢失。

  产生不了深刻的印象。因此,有针对性的个案教学便是一条便捷的途径。校方以与大学生切身相关的个案进行法律意识教育,以此为中心,对个案进行法律常识上分解。如大学生钱某诉屈臣氏超市搜身侵权案、某大学生诉母校拒发毕业证案、女大学生怀孕受处分案、大学生结婚案、毕业论文侵犯商业密秘案等等案例,这些案例与大学生切身相关,通过这些案例的法律解读,往往能够吸引大学生的注意,从而达到法律意识培养的目的。

  依托法律系来开展整个学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工作是构造法律之真实的又一条有效途径,法律院系具有天然的人力和知识储备,具备了这项工作的所有要件。如我校将“法律进校园,构建和谐湘科院”作为一项校园文化的精品项目来建设,以法律学术讲座、法律电影展播、法律征文抢答、法律咨询、法律进社区、法律下乡、模拟法庭、现场审判、法律杂志、法律橱窗、网站为媒体,构建起了一整套意在提高广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多面平台。

  通过多种渠道永州市各县的法院签订了协议,建立了15个实习基地,与永州市、零陵区司法局、工商局、消协、三监狱、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些有效措施的采取为我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构筑了一个坚实的手段和物质基础,各项活动进展得有声有色,并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

  综上所述,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上,必须经过慎重的筛选,有选择地培养那些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律意识。毕竟大学期间是有限的,大学的教育资源是有限的,大学生的接受能力更是有限的。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它的前提性因素和外在环境,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忽视了这个前提和基础因素,我们所进行的培养就会脱离现实,法律意识培养的目标也无法达到。在这个宏观构架下,才能探讨具体的路径和方法。至于后者我们又要注意方法的有效性,不是要求多而全,而应该注意分清重点,对症下药。只有做好了这两个方面,才能真正地切实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吴红瑛,等.大学生法律热点透视及案例评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陈新开.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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