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道德的论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道德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法律道德的论文篇一
《 关于道德法律化的几点思考 》
摘 要:当前,道德法律化被一些学者视为解决我国目前公民道德素质不高、道德滑坡日益严重等一系列问题的良方。明确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判明道德法律化的基础或条件,对于社会调整,尤其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本文分析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依据与逻辑进路,对道德泛法律化提出否定,认为其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
Some Thinking abou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s considered as a solution which can solve the deficiency of moral quality and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moral declines in our country by some scholars. Making the boundaries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clear and ascertaining the basis or conditions of moral legalization, for social adjustment, especially for the national legal construction, have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 basis and the logic approach of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nd negative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 consider that the excessive moral legalization is untenable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Key words: law; morality; the moral legalization
一、道德法律化问题的提出
道德滑坡问题时至今日已经不再新鲜,早在18路人对身受重伤的小悦悦无视之前,南京的“彭宇案”和天津的“许云鹤案”已经使中国扶不起老人,自此出现了太多的令国人汗颜的道德事件,在“小悦悦事件”前一个月,武汉市一位88岁高龄的李大爷因摔倒无人敢扶而窒息死亡,当时就有学者提出要将见危不救的行为载入刑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一问题在解答之前首先要厘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道德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理论出发,我们则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外部行为,从而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道德自己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道德的内容从层次上进行划分,可以表达为我们日常所说的价值、原则、规则、感觉和态度(道德情感)等。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综上所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过立法提高人的道德水平,显然有拔苗助长之嫌。而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则要依靠这个社会整体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通过法律的国家强制强迫人们服从法律所谓的道德,这一法律首先就违背了自由原则,将人们束缚在法律所允许的狭小范围之内。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约束的是人的行为,并不是人的思想,如果一部法律约束了人的思想,人的自由空间就会进一步小,那就是一部恶法,不会被人们所遵守。
二、关于道德法律化问题的争论
人类社会在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更是在对德国纳粹的法律反思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法律并不是在孤立地调整社会关系,而是与其他社会规范是相辅相成的。由此,新自然法学派和新社会法学派重新兴盛,人们越来越多地看到道德对法律的重要影响,于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就有人提出了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争论。这一争论时至今日,对人类社会,尤其是对我国现今社会风气的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道德法律化释义
“道德法律化”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的理论主张,现已成为“制度伦理”中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道德法律化”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将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到法律领域之中,狭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简言之,道德法律化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提出“道德法律化”是因为在一些学者看来,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之所以令人堪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道德缺乏强制力,使得一些人在明知何种行为是不道德的情况下,为了一己私利能够违背道德而又不受到处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变软约束为硬约束,因此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有学者甚至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多寡视为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的标志。
(二)关于道德法律化的两种观点
在今天,“道德法律化”是一个有较多争议的话题。目前理论界对于道德法律化问题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道德法律化作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的手段,作为法治国家和道德建设的方向。由于同一社会的道德和法律都是这个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两者有着一样的经济基础,都是为相同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事可行的。并且认为道德法律化对于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例如,有学者指出,“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为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是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但是这并不足以成为道德法律化的伦理基础,道德法律化有可能对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因为法律调整的是一个社会上人们的抽象行为,即一般行为,而道德则在法律的一般性之外进行局部的具体的调整,如果将道德法律化,法律过细,那么对人民的伤害则是巨大的。例如,有学者指出,“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 ……可见,虽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且立法要遵从基本伦理价值取向,精神文明建设也需法制保障,但绝不可推行道德法律化,否则后果是严重的。 ”
三、关于道德法律化的几点看法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看法,认为我们不能将道德泛法律化,理由如下:
(一)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依据不充分
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中不乏含有道德的因素,是道德法律化的重要依据,很多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都以二者这种共性为理论基础。例如,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之一就是道德和法律均含有“义务规范”,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然而这一依据并不充分。用哈特的话来说就是:“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行为标准一经确定,就有了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规定和行为事实之间必然产生时间间距,因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成为某种凝滞的东西而落后于生活。所以“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的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愿,何谓正当的规定,……简单的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的。”法律滞后性决定了其往往不能随着社会的变化立刻发生改变,很多表面上看是道德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事情,实际上这是法律本应该关注而未予关注的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的法律化。
(二)道德法律化存在逻辑局限
如前所述,主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们的初衷,也是道德法律化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法律可以弥补道德在调控人的行为时软弱性之不足,从而扭转道德滑坡的局面。关于实践,我们稍后再说,这里先来分析道德法律化的逻辑局限。
赞同道德法律化的学者,潜意识里有法律是当代社会中比道德更有效的社会规范调节手段的认同,仿佛道德有了法律的依仗或者说“化”为法律,就可以突出重围,扭转道德建设的困境。但是正如许多法学家自己都承认并赞同的那样,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秩序的手段不是万能的,它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也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将多少道德法律化,也不能改变法律的有限性。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是,法律作为他律,能禁止的是那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虽然统治者希望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把法律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虽然只有“等待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9]但是无论依据法律的统治者还是依据统治者的法律,都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都无法使人们有道德。换言之,法律的局限性之一,就是它做不了道德要做的事情。
其实,法律就是一架机器,一架通过暴力实施刚性惩罚措施的机器,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可以以他律为底线,本身不能也不应该降低成为底线。但是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恰恰要变自律为他律,变上线为底线,其将道德的诉求求助于法律加以落实的做法,即使变成现实,变成人们必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也改变不了其固有的局限,只不过这种局限由法律的局限变成道德法律的局限,由软弱性的局限变成强制性的局限,改换了一下名称而已。
道德有局限,法律也有局限,主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只看到道德的局限性,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他们想用法律化的方式强化道德的调节功能,却使道德陷入法律的局限,其理论和逻辑上的矛盾由此可见一斑。
(三)道德法律化有损二者各自的功能
一些学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可以达成法律与道德的互补,从而弥补道德的不足。毋庸置疑,法律确实可以弥补道德的不足,但这种弥补是法律非道德化时发生的事情,并且只有当法律非道德化时它才能够给予道德以“弥补”。这是因为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道德和法律是社会同时具有的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它们各有不同的功能,并依照自己的功能调控人的行为。
简要说来,道德指示人的内部行为。道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调整人的思想观念,通过修身养性引导人的举止行为。道德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它的内在体验性和个体性,也使得它触及到人的思想和灵魂——一个人之为人不可缺失却常会缺失从而引发无尽悲欢的所在。所以,在调节社会关系的时候,道德主要是靠一种社会舆论评价对行为的主体形成一种精神的压迫, 借助舆论的力量,间接地促使人们选择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虽然舆论可以对人们行为的选择产生很大的影响,却没有办法直接制约人的行为。对于一个置社会舆论于不顾的人,舆论对他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和引导的功能,对于一个毫无羞耻感的人,良心不能成为其选择合法行为的守护神。所以道德只是对于愿意守道德的人才会发生作用。
法律指示人的外部行为,是行为者自身没有自由裁量权且由国家机关强权实施的强制力。它作为一种外在的约束规范,要求社会成员无条件地遵守,无论行为者自身对此是否认同、在情感意志上是否接受,都必须如此。但是法律的调控范围并不是无限的,法律一般不管辖人的思想领域。也就是说法律不是通过人的思想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所以,能纳入到法律控制范围内的只能是人的行为,不是思想,法律不惩罚“思想犯”,不能扩大到思想领域。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对于思想领域的问题我们不能采取法律限制或法律禁止的方式来解决,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对人的思想领域和情感领域法律只能提出要求,而不能强行介入。有些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如人的思想、信仰、爱情关系、朋友关系等只能留待道德来调整,由社会的舆论和个人的良心来维系,如果法律强行干预,那就是 “越权”。 由此可见,道德和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方式和范围上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它们只有共同发挥作用,人们才有良好的举止,社会才有良好的秩序。但是如果我们从一个方面出发,打破二者的界限,让道德侵入法律的领域或者让法律侵入道德的领域,将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我们实际上就是让法律做道德的事情,让道德做法律的事情,就是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功能,其结果必将是既违背了道德的本性,有损道德的功能,也违背了法律的本性,有损法律的功能,致使二者都不能有效地产生本应产生的规范调节效果。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在理论依据和逻辑方面、在调控范围和实践论证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道德的法律化是不可行的。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赋予了公民道德选择的自由,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当然,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如果道德法律化,或许会在短期内使道德面貌有所改观。但是欲速则不达,由于法律的强制性是和道德的本质相悖的,从长远看,诉诸于法律手段对于道德建设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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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道德的论文篇二
《 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 》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法律和道德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通过法律和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途径。本文对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意义进行分析,并探究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与两者的关系,从而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关系
作者简介:渠浩誉,德州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1-02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经济迈向了新台阶,我国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人们的道德、素质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而道德和法律,这两者之间又存在这一定的关系。所谓的法律和道德关系指的是进行法律规范化、道德规范化,这两者规划化之间存在的关系,其实就是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了解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意义
目前,人们对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疑问,摸不清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一直以来,人们都是以道德与不道德来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根据人们的行为来判断是否应该得到认可,或是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很多行为虽然不道德,但是未触犯到法律,因此,就会出现法律受到道德的批判,而法律却不会对道德进行批判的现象。人们对道德的概念模糊不清,很多时候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判断哪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哪些行为应该受到刑法处罚,人们的主观意识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由此看来,人们不可将道德纳入到法律当中,更不可使用法律武器来惩罚那些自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中都具有其不同的作用,不仅如此,这两者在道德不道德,合法不合法上,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相比较,前者更为严重,这就是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产生矛盾、分歧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也诠释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所存在的关于“救助义务”之间的矛盾,人们有权利不向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救助,可以对此行为进行批判、谴责,但是不可采用法律对其进行惩罚,或是出台救助义务。因为,道德家能够提出严格的相关标准,比法学家所提出的标准更加严格,另外,对违反道义的人进行判决处理,根本不具有实质性的惩罚意义,所以,根本不用顾及到程序上,所以,法律和道德之间并不是不一致,而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的差异
人们从字面意义理解,就可知法律具有权威性,而道德却不具有这一性质,除此之外,法律和道德还在五个方面表现出不同,即结构不同、形式不同、产生的基础不同、制裁的方式不同以及作用不同,这五个方面的不同,将法律和道德清楚的区分开来。
(一)结构、表现形式存在的差异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经济的进步,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而法律的规划是建立在多个法律部门之上,通过各个法律部门,根据法律先关的信息进行法律规范工作,拥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地位、部门,而且还有一个严格、完成的体系组织。而道德规划却不具备这些,一般情况下,道德规范是在不同的民族、阶级中所产生,随着时代的演变,而形成体系,该体系并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严密性,而且道德规范的体系不具有部门的划分,更不具有效力的划分。在表现形式上所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道德意义比较含糊,不经过国家以及相关部门进行指定,更不会像法律一样,运用文字进行记载,道德内容多是在人们的观念中所产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法律则大不相同,法律需要经过公家机关来制定,并采用文字做记载,必须明确其表现形式,法律的每一项规定、法规都会一一记载,突出制度化。
(二)产生基础方面、作用范围存在的差异
道德法规是社会在发展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现象,在社会的不断进展中,出现了私有制等,随着这些的出现,道德规范便由此形成,人们通过善恶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并以此为标准,来维持社会发展,进行自我约束。而法律主要是代表着国家的意志、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根据现实生活所制定,显而易见,法律产生的时间,明显比道德所产生的时间要晚。另外,法律和道德在作用范围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作用存在差异,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为约束的方式不同,法律所约束的方式是从外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束缚,而道德却是人们对自己进行自我约束,在社会交往当中,人们会受道德调整的作用,改进社会关系的大小区域,法律远远不及道德。
(三)制裁方面存在的差异
在制裁方面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制裁方式上,道德制裁必然不会有法律制裁那么严重,道德制裁主要是出现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时,受到人们的批判,而法律制裁则具有强制性,而且受到制度的约束,按照制度进行制裁。现如今,并没有开设道德法庭,道德规范不具有权利,对于违反道德行为的人们,并没有道德警察对该行为进行遏止,对于这些违反道德的人,人们只可采用谴责、舆论等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另外,对于一些严重违反的道德的行为,但是未触犯到法律,法律依然不给于法律制裁,完全不参与到评判当中。这样就导致了因为违反道德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冲突事件不断发生,这些事情,一旦使用法律手段来处理,便可得到良好的解决。
三、法律和道德之间相同之处
尽管人们对法律和道德这两者之间进行区分,找出法律和道德之间所存在的差异,虽然不同之处很多,但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
(一)法律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
对于法律和道德,一直都存在一种说法,就是法律是建立在道德之上,出现道德之后,才随着民德的演变,进化形成法律,而人们的道德标准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立法则是和民德紧密联系,两者相互统一。法律建立在道德之上,人们没有道德意识,根本不会出现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法律所制定的相关条例,常常采用道德进行判断,判断其是否科学、合情合理,当出现不合乎情理的条例时,对其进行修改,修改也是根据道德进行,因为,道德在其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若是法律不合乎情理,在法律上就无法获得人们的支持,人们更不会遵守其所制定出来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若是整个社会人们的思想道德出现了问题,法律则不可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道德之上,道德对人们具有激励和评判的作用,使人们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提高自我修养。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得到改善,就会提高法律水平,从而顺利开展法律工作,使社会上一些不良之风得到有效的制止,若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出现问题,法律则不会被人们所重视,其作用也无法发挥。 法律是建立在道德之上,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法律工作才可顺利进行,法律和民德相互一致,因此,做好人们的思想道德工作是关键,只有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法律才可有效执行,社会才会进步。
(二)法律、道德局限性分析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道德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道德和法律相比,道德所具有的约束力没有法律的强,当发现一些违反道德准则行为时,多是从纠正、劝导等方面纠正人们的错误思想,去对人们的行为做调整,只有接受这样的劝导之后,调整作用猜得到发挥,不像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第二,在每一个时期和阶段,人们的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导致道德呈现出多元化的现象,所以,根本无法用一个固定的标尺去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违反道德准则。而法律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三个方面,第一,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即使做不到完全的公平,但是法律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是人们思想进步的体现。第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复杂,法律不可能完完全全解决社会上所存在的一些事情,最突出的就是流产事件,法律针对这一行为不做任何的工作。第三,法律和社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法律具有固定性,虽然对其进行不断的更改,补充,但是依然具有显著的稳定性,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难免会和稳定性强的法律产生矛盾。不仅如此,法律强制性较强,需要在监督的环境下才可顺利进行,若是法律得不到良好的使用,那么极易出现一些违法乱纪、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
由此看来,法律和道德之间,需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通过道德的力量,将法律工作落实到位,使法律和道德这两者同时发展,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打下基础。
(三)道德和法律两者相互渗透
即使道德和法律之间都存在不同的局限性,但是两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法律更合乎情理,实现法律道德化,同样,也需要将道德进行法律化,所谓的法律道德化,顾名思义就是将法律进行规范,将其和道德准则相一致,不出现矛盾,这是一个对法律完全信仰的过程,将法律内化成为道德义务,将道德指导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的过程。法律道德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将法律道德化,人们才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而所谓的道德法律法,则是指通过立法,将道德准则法律化,用国家的名义来使道德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道德便从社会意识转变成为制度,对人们具有强制性,这就充分说明,道德是建立在法理的基础之上,没有法律的支持,一些道德思想就会慢慢背人们所遗忘。
社会的发展,需要将法律道德化,同时,也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两者相互渗透,对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使人们在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提高自我素质。
四、结语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法律与道德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方式,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这两者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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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道德的论文篇三
《 关于法律的道德支撑问题的几点思考 》
摘 要 法治这一治国方略的核心内容是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律信仰。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信仰的形成,不仅要求法律从形式上具有严密而完整的逻辑体系,而且要从内容上寻找法的道德支撑,从运行过程中寻求道德支撑。本文阐释了道德如何为法律提供心理基础,并就如何改善道德环境,减小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促进法治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道德支撑
作者简介:王龙,海南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269-01
一、法律的道德支撑论证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代表或反映了人类共有利益的需求,决定了其内在精神之一就是正义,这种内在价值精神,决定它势必成为法律规范制定与实施的价值参考。对法律的道德支撑问题的论证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求证,以勾起读者反思和认同。
(一)法律的运行过程需要道德支撑
“法的生发起点在于道德,法的价值核心也在于道德,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就是基本道德的国家强制。”同时“法律的自觉遵守的落脚点实为一种道德自律。”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立法过程需要道德支撑:道德的法律化是中西立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其实质是把一些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把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首先我们从立法内容上看,立法必须体现特定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具体的道德要求,我们称之为法律内容的道德支撑。其次,从立法的程序上看,也同样需要道德支撑,在立法过程中,从决议到通过法律,直到最后的公布实施,每个环节和程序都要遵守特定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要求,否则,违背程序道德的法律,也必然遭到社会成员的抵制。执法与司法过程需要道德支撑:执法体系是由不同机关组织的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与配合的和谐整体,我国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高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过程中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等。我们可以看出执法、司法都应本着公平公正这一不可逾越的准绳,它也是建立在一定的伦理公德基础之上才能保障人民权利得以行使,做到以人为本的。
(二)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与法律和道德间的促进作用凸显了法律的道德支撑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由来已久,实际上道德是先于法律出现的。人类历史上最初的行为规范就是道德,当时的人们视道德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违反道德就会受到惩罚。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力越来越小,甚至无法规范任何行为,于是便出现了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这也是道德与法律区分的开始。
二、改善道德环境,促进法制进步
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相得益彰的,失去道德支持的法律是很难发挥实效的。我们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为依法治国深受道德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是否有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最终实现。
(一)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重视底线伦理建设,为法治创造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
为了实现社会成员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社会成员对基本道德价值的信仰,目前我们国内的社会道德教育是存在问题的,表现之一就是,对精英道德的过分宣传,而忽视了底线伦理道德的教育。
(二)弘扬传统美德,创造中国先进文化,为法治进步创建现代法律精神
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有着优秀的传统美德。我们现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先进文化建设是奠基于传统优秀文化之上的,这种优秀文化内在地孕育着法治的内核――现代法律精神。和谐这一现代法律精神的核心,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化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因而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古有“法不许可即禁止”,今有“法不禁止即自由”。转换法律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切合,并为之所用,这无疑与以“和谐”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解决德法冲突促进法律进步
法与道德不仅有其和谐的一面,也有其冲突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第一,法与“理”的冲突、法与“情”的冲突。冲突产生的原因众多,主要可归结为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原来的道德发生冲突;第二,社会发展,道德发展,但法律滞后;第三,道德价值和罚的价值都是多元的,两者不会一一对应;第四,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第五,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评价方式不同等方面。这些方面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如果注意对其冲突的调整,也可降低冲突程度。诚然,法与德的冲突表现并不仅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的办法也很多、很复杂,不是我们简单几句就能概述和分析得清的,还需大家共同的关注和集体的智慧才能出成绩,为社会主义和谐的法治现代化建设献策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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