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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的对接(2)

闫春青 李祖兴分享

  三、检察权对接基层行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院立足检察职能,以“一站三中心”为平台,结合巡回检察室,初步探索出了符合基层检察机关的新型监督举措,有效的促进了基层行政管理的有序运行,但不可否认的,我院参与“一站三中心”的社会管理创新、对接基层行政管理还存在不足之处。
  (一)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对接的职责定位不明确
  由于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面对检察权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扩展,人员少、职能多的矛盾立刻显现,如果检察权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职责不予以明确,后果不是检察监督得不到准确的实施就是检察权扩充、事无巨细参与到基层管理当中。因此,检察机关利用现有检察力量改变当前存在的行政机关违法成本低、公民维权成本高的失衡局面,要以建立有效监督、不偏离检察权本职为其职责定位。
  (二)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对接的途径不顺畅
  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常驻镇街人员,检察室工作人员不固定,更多的是听取的汇报,工作被动性较大。虽然,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性和强制性明显,但形式单一,我们应该借助侦查权、综合全部检察职能,发挥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责,真正借助“一站三中心”这个平台确立有效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实现对接的主动性。
  (三)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对接过程中各业务科室协同配合不到位
  虽然,我院各业务科室积极将镇街作为自己创新工作方式的实践场所,这些部门也发挥了自身的职能对接镇街管理工作。然而我院各科室之间缺乏协同配合,导致各部门之间各行其是,结果检察权监督作用很难形成合力,开始工作的热情很高、口号很响,可检察监督由于缺乏整体性,解决问题效果有限。
  (四)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对接的工作机制不健全
  综观开展的检察权对接基层行政管理主要体现为法律咨询、举报宣传等活动。实践中,虽然我院七个巡回检察室已经建立,但由于相应的工作机制没有健全,在实践中的效果不是很好。对接的内容实际上成为单一的普法,所起的作用只是限于宣传,我们所从事的检察工作不能切实发挥作用。
  四、完善检察权对接基层行政管理的对策
  “一站三中心”的建立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完成的平台,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初步总结出了行之有效的完善对策。
  (一)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的对接,要以检察权职能为依托点,做到依法监督
  现阶段,检察职能与检察资源还存在一定的有限性,虽然“一站三中心”为检察权服务基层、监督基层创造了机会,我们的检察工作更要牢牢抓住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有针对性的做好事前的宣传工作;同时围绕“一站三中心”发现的问题,做好立案监督、履行好侦查、抗诉职能;事后通过检察建议对行政权的运行提供有形的监督。基层检察权实现对于基层行政管理的合理、完整的对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真正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使检察监督工作广泛开展又良性运转。
  (二)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的对接,要以行政管理特点为着力点,做到准确监督
  依托于“一站三中心”的检察权要有效行使需要准确掌握行政管理权的特点。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单一法律监督属性向检察职能与管理职能双重组织属性转变。控申、自侦、刑检等部门结合“一站三中心”的行政管理特点形成统一参与的一体化工作方式,将检察工作融入基层政府工作整体之中。检察权相对于乡镇管理总是高高在上,而“一站三中心”的建立,防止、避免了检察职能与基层行政管理的间接分离。同时,我院与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衔接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
  (三)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的对接,要以基层群众需要为切入点,做到为民监督
  我院针对我区的实际特点——农口区县,不断开展“惠农政策”的监督工作,牢牢守住农民的“救命钱”、看好农民的“钱袋子”。如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贪污系列案,都是侦查人员主动走访“一站三中心”,从而发现农民集中反映的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进行的立案查处。这些案件的办理使得行政惠农措施更加明确,解决了群众对基层管理信息不畅的问题,增强了农民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了为民监督,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自身的努力。
  (四)检察权与基层行政管理的对接,要以工作机制建立为保障点,做到长效监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研究检察建议的运行机制,并做好后期的跟踪回访工作;同时以七个巡回检察室为中转站,及时掌握基层动态,结合检察职权,提前介入有关行政执法行为,对基层政府是否依法办事进行法律监督,提供有效的事前监督方法,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模式。以“一站三中心”为平台的检察权运行,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接受其他单位的监督,定期征求基层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找准位置,服务工作大局,建立“一站三中心”平台下的长效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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