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袁琴分享
摘要:我国《婚姻法》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响应时代的进步而于2001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但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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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2]
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狭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基于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或身份权。最狭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基于热定的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同居的权利义务和忠实的权利义务;或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平等地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3]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指男女依法结合为夫妻后,其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平等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绝对支配权,作为人身权中身份权的一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鉴于此,配偶权具有如下基本法律特征:(一)主体的平等性,“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促使个人开始摆脱家族和身份的束缚和强制,并转化为个人人格的独立和自决。这种变化使带有专制性质的夫妻关系发生改变,丈夫与妻子之间不再属于支配关系,而是平等人格所派生的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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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独立和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这就决定了夫妻双方公共同地享有配偶权,具有平等性。
(二)权利义务的相互性,配偶权由缔结婚姻关系后的男女双方平等地享有,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三)客体利益的身份性,配偶权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为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就不享有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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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其客体仅包含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
(四)权利的专属性,配偶权的专属性是基于夫妻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专属于夫妻享有,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具有排他性的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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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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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狭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基于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或身份权。最狭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基于热定的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同居的权利义务和忠实的权利义务;或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平等地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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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配偶权是指男女依法结合为夫妻后,其相互间基于配偶身份所平等享有的对配偶利益的绝对支配权,作为人身权中身份权的一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鉴于此,配偶权具有如下基本法律特征:(一)主体的平等性,“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促使个人开始摆脱家族和身份的束缚和强制,并转化为个人人格的独立和自决。这种变化使带有专制性质的夫妻关系发生改变,丈夫与妻子之间不再属于支配关系,而是平等人格所派生的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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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独立和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这就决定了夫妻双方公共同地享有配偶权,具有平等性。
(二)权利义务的相互性,配偶权由缔结婚姻关系后的男女双方平等地享有,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三)客体利益的身份性,配偶权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为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配偶权也随之消失。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就不享有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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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其客体仅包含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
(四)权利的专属性,配偶权的专属性是基于夫妻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专属于夫妻享有,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具有排他性的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