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方面的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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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和市民和谐关系途径
一、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思辨关系
民法是用于调整同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市民社会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抑或其他的社会形态中都将长期存在。现代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代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市民社会需要民法这项法律制度来处理其中存在的各种关系问题。因此,探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则是实现民法与市民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1.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出现是促使民法产生的根本动力,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这一现实决定了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可以说,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及发展的基本环境,也是民法理念诞生和发展的土壤。
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市民社会是“私领域”,即将个体的私权和私权利益作为其根本的价值追求。相反,政治国家则是“公共领域”,并且以相应的手段和途径来控制“私领域”。于是,市民社会的特征与政治国家的属性发生了冲突,要想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做到既能保持政治国家的稳定秩序,同时也使得市民社会的“私领域”不受“公权”的干涉而继续得以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实现某种变革才能实现上述目标。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演变代表了民法的发展进程。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统一的,虽然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但顺应历史发展的市民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这个时期典型的民法是罗马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市民社会抗争政治国家的能力越来越强,与此相适应的能够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开始健全起来。进入现代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越发紧密,司法与公法的交融越来越多,民法开始快速发展起来。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因此,研究民法的根源及发展,就必须与市民社会这一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具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2.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市民社会的确立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民法反过来又对市民社会的进步产生重要保障作用。民法对于市民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法的理念进一步保障了市民社会的理念追求。市民社会的理念追求主要是自由、平等和独立,民法的理念主要是权利本位和私法自治,这是实现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市民理念的重要保障。作为政治国家代表的政府只有在权利被滥用和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出面干预和调节,而这种干预和调节也是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权利本位这一目标。“私权利”与“公权力”二者之间的和谐共生,代表了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原则和走向。第二,民法的有效实施是维护市民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理想的市民社会秩序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平等、安定的状态,从而实现商品交换的有效进行和社会的正常运转。民法相关规范的推行和实施,不但明确了上述社会秩序的目标,同时为保障这种状态提供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同样存在着市民社会这一隐性的社会形态。市民社会追求自由、平等和独立等价值,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商品交换与处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根本原则是一致的。民法在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关系以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同时,也为市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3.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规定了民法的内容
市民社会的本质是利己主义,这种利己主义的实现必须通过公平、自由、平等的商品交换来得以实现。这也就是商品经济发展后才有市民社会出现的根本原因。市民社会中私人的商品交换,确立了民众间平等的关系,进而实现了私人利益,这就需要对民事权利进行相应的确认并进而进行保护。因此,市民社会对法权提出了要求。民法的建立之初正是回应了市民社会对法权的这一要求,并且市民社会对法权的更多要求也为民法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可以说,现代民法如果缺少市民社会这一基础,就会在某种程度上丧失存在和发展的土壤。从长远的角度来考量,缺少市民社会,现代民法的发展也不会走得太远。
4.市民社会的发展是民法发展的根本推动力
市民社会的发展对民法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中得以体现:
第一,市民社会中的民主政治要求推动了民法的发展。市民社会中的民主政治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平等、普遍和有效地参与国家及社会管理活动。
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相应的法律作为规范性的保障,其中就包含了民法这一项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市民社会中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则会推动民法的进一步发展。另外,人类社会正处于朝着民主的方向发展,市民社会的自由、平等、独立的特征和价值追求正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走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市民社会的存在和进一步发展还具有广阔的空间。正是市民社会具有如此旺盛的生命力,才进一步推动了民法的完善与发展。
第二,市民社会的公共精神促进了民法的发展。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强调私人权利。市民社会强调这种私人权利,必然要求全体市民社会成员具有高度的公共精神,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管理,平等、普遍地处理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政治文明的时代,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规定来实现。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那么强调市民社会中的公共精神则只能是处于“混沌”的状态,也无法真正实现市民社会中的这种公共精神。因此,市民社会的公共精神的完善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法这一市民社会的重要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民社会中的公共精神也是民法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现代民主社会既要求我们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需要给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合理的空间。市民社会与民法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致性。虽然二者也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但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规定了民法的内容以及市民社会的发展是民法发展的根本推动力等理由,也能为进一步促进二者之间的和谐共生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构建民法与市民社会和谐关系的路径选择
1.健全民法制度,促进市民社会健康发展
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也同样存在市民社会。并且,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政府作为政治国家的机器,正朝着有限性方向发展。政府的有限性必然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来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并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强调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换和自由竞争。这都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相信,市民社会必将在今后的各种社会形态中长期存在。
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不能单纯靠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来进行指导。并且由于道德规范的具有非约束性和非保障性的特征,因此对市民社会的发展会发生“失灵”的情况。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民法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健全民法制度,促进市民社会健康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民法制度的宗旨要充分体现市民社会的精神。民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都要以市民社会的自由、平等、独立等精神作为指导,只有这样,民法制度才能充分体现市民社会的根本性要求,才能为促进市民社会朝着自身的价值追求方向发展。其次,民法制度的制定要充分发挥市民社会公众的作用。市民社会中的广大公众应该成为民法制度完善和发展的主体动力,通过集思广益、广开言路等方式,让市民社会中的广大公众参与到完善民法制度的工作中来。任何一个历史时期,推动法律制度完善的根本动力都是来源于广大社会公众。最广大的人民生活经验丰富、开展的社会活动众多、所追求的价值方向多元,这些都是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根本依据。再次,民法制度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完善民法制度的进程中,要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现民法制度为市民社会长远发展服务的远大目标。历史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贯彻法律制度的动力,任何一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容易处于无序的状态。而这种无序的状态则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促进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2.发展市民社会,推动民法的完善与发展
市民社会是民法建立的土壤,也是民法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因此,在今后完善和发展民法的进程中,尤其要注重市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否则民法将会丧失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发展市民社会,推动民法的完善与发展,需要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坚持市民社会正确发展方向的原则。在发展市民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可以调和的关系。当前的市民社会发展必须在政治国家这个大的环境下得以进行,否则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次,倡导市民社会中高尚的精神理念,为民法发展提供精神支持。市民社会高尚的精神理念,能够为民法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很好的精神支持。
这样制定出来的民法制度则既能保护市民社会中合理的部分,同时也能约束市民社会中不好的因素,从而实现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和谐发展。再次,彰显市民社会的典型,推动民法制度的前瞻性发展。市民社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都具有一定的典型事件,这些典型事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今后市民社会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通过彰显这些典型事件来促进民法制度的尽早完善与发展,则使得民法制度可以在市民社会发展进程中,在突如其来的各种关系调节中切实发挥有效作用。
综上所述,现代民主社会既要求我们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也需要给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合理的空间。市民社会与民法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致性。虽然二者也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但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市民社会的法权要求规定了民法的内容以及市民社会的发展是民法发展的根本推动力等理由,也能为进一步促进二者之间的和谐共生提供有力的依据。因此,着眼于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通过健全民法制度来促进市民社会健康发展和发展市民社会来推动民法的完善,是构建民法与市民社会和谐关系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