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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论文范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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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保护论文范例篇2

  论死者人身遗存的民法保护

  【摘要】人去世以后,其财产成为遗产,其人身亦成为一种遗存。对于遗产,继承法作了规定。对于人身遗存,法律尚少规定,基本上是一个法律空白,由此引起了死者是否享有权利和其他一些涉及基本法理的争论。本文对人身遗存的重要性、内容及保护根据作了探讨,并希望死者人身遗存的民法保护切实贯彻下去。

  【关键词】死者;人身遗存;民法保护

  一、引言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换句话说,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从这个层面来理解,在出生前和死亡后的这两个阶段,由于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使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因此也无法承担民事义务,但人身遗存却不因自然人生命终止而消灭。一般而言,人只有具备生命体存在的条件时才具有权利能力和拥有法律主体资格。人死亡后,其人身遗存遭受侵害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后法律不能提供保护,而在实际生活中,死者的人身遗存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事法律上应如何加以保护问题就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自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以来,我国对死者人身遗存保护的研究热情日益高涨,推动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活动。然而,在死者人身保护研究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保护的对象等问题还未明确,有必要进一步讨论。

  二、对死者人身遗存进行民法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对于死者人身遗存的保护在立法上可以说是空白的,仅仅有司法解释对遇到的相关问题的零星解释,不够系统,不够完善。是否应该对死者的人身遗存进行保护等问题,理论界也一直存有争议。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加强对死者人身遗存的民法保护,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繁荣,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对死者人身遗存进行民法保护,这就需要我国在法治方面多下功夫,要弥补现有法律的空缺,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对死者人身遗存进行民法保护,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很多因死者死后留存利益而引起的利益纷争冲突,从这个层面上说,它对解决当前社会中的一些利益纷争问题是非常有利的。第三,从伦理道德上讲,对死者人身遗存进行民法保护,也是对死者的一种尊重,这是建立人性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死者人身遗存的内容

  死者人身遗存包括很多,例如遗体、名誉等等,但概括起来可分为物质性死者遗存和精神性死者遗存两大类。

  (一)物质性死者人身遗存

  物质性死者人生遗存主要是指遗体、骨灰、遗骨和遗发。这些物质性死者身体遗存,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个别地区,由于风俗习惯的差异,对死者物质性人身遗存看得特别重要,在这些地区,更应该用法律法规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保护死者的权益。

  (二)精神性死者人身遗存

  1.姓名

  一般说来,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个部分组成。公民死亡之后,其姓名权已消失,死者不享有姓名权。虽然如此,但死者的姓名仍要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作为一种人身识别符号的姓名,可能与死者生前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重大联系,而且,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姓名,在民法上仍受保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3条第1项对保护死者姓名作了明文规定,自然人死亡之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的,死者近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肖像

  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视觉性物质再现,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现形式”。肖像的范围应包括形象的各种物质性再现,只要肖像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联系是确定的。自然人死后,就丧失了权利主体的资格,也就失去了肖像权。但由于死者亲属对死者的情感所在,死者的肖像承载着这一情感,所以死者肖像仍然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切不正当的行为,导致死者的肖像遭到非法侵害,就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由于死者生前的一些事迹和活动,使其死后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和财产利益。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也应与保护。因此,很多立法都明确规定对死者肖像予以保护。

  3.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概括起来将,个人信息含盖了自然人平时所用的个人数据、资料,具体地说,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婚姻、家庭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指纹、教育、职业、健康、爱好、习惯等在内的具有识别性的直接或间接反映个体特征的一切资料。在这里,为什么把个人信息资料纳入法律问题中呢,主要是由于瑞典在1973年把个人信息资料的写入《数据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资料的法律属性,有财产权说、隐私权说和一般人格权说等主张。而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资料具有隐私和财产双重属性。笔者同意双重属性的这一观点,认为个人资料兼具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个人信息资料具有人格识别性,“所体现的是个人信息资料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人格性,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资料是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的社会信息资源,因此它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笔者认为个人资料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死者虽然不具有也不应该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对死者人身遗存的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应该在这方面加强立法,规范对死者人身遗存保护的秩序,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无法可依”。唯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才能和谐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1]迟银环.死者遗存利益的法律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0年01期.

  [2]鲁银娣.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D].苏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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