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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法学专业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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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主干课程注重理论体系的建构。在完整构建理论体系的同时,指导学生运用角色扮演法针对具体案例或法律事务开展模拟训练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学专业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民商法学专业硕士论文篇一

  《 民商法的演进性 》

  【摘 要】相对于经济行政法而言,民商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进的。虽然,政府和立法人员在民商法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民商法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民商法的演进是伴随着它对人们的生活习惯、生活习俗并通过与人不断沟通的过程向前发展的。因此,民商法从制定到执行都是以尊重人们的生活习惯、生活习俗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的。文章将主要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的演进性做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演进性;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要求法律为其保驾护航,而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也不得不进行不断地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信息时代的到来,民商法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时,伴随着科技走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的安全带来了隐患,这就给民商法提出了挑战。民商法如何根据今天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对社会的影响十分重大。

  一、民商法基本原则方面的变化

  (一)平等中立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原则主要是指在如今的信息时代,民商法对于所有参与到民商活动的主体所需要的条件保持中立,无论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交易平台都是一样的。这一原则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

  例如,针对电子商务法而言,平等中立原则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第一,技术平等,电子商务法对任何一种加密方法和密钥都要一视同仁;第二,交易的媒介平等,主要表现为无论是对有线、还是无线,任何一种通讯方式电子商务法都不偏袒;第三,执行的平等,对于我们国家与其他任务一个国家所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民商法都平等执行,同时,不仅要依法执行电子商务法,其他法律也是一样。第四,保护的平等,电子商务法对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当事人都进行同等保护。

  (二)安全原则

  信息时代,民商事活动以安全第一为原则,因此,民商法就必须反应民商事活动的安全要求,并为此提供保障。在如今高效快捷的网络时代,民商法要保障民商事活动的安全性具有其特殊的含义。第一,网络信息时代,信息都是储存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缺少固定的物理环境,使得信息泄露更容易;第二,科技发展,人为因素增强,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容易被修改。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这一要求,民商法在安全的原则下执行时也得将信息时代的科技因素考虑进来,完善立法及相关事项。

  (三)效益原则

  一直以来,法律象征着公平、公正,而且反应统治阶层的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时代,对民商法的效益原则,就是从立法和执行方面都得以提升经济效益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原则,体现民商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同时保证在信息时代人们使用网络的自由。

  二、民商法基本范畴与基本制度的变化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了传统民商事权利体系的范围

  任何一个时期的民商法都要反应当前时期民商事生活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事实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所以,在当今时代,民商法的权利体系的范围有了一定的变化。第一,信息库的专用权。如今,信息成为民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的主体,很多民商事活动是否能够成功就取决于信息的开发和提供。所以,为了保护那些对为信息库建设付出努力而又对信息库不拥有独创性的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民商法得给予这些人一定的法律权利。虽然,目前,我国的民商法对信息库的专用权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商法的内涵和权利范围也得到了一定的拓展。第二,域名的专用权。虽然,就这一块民商法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目前民商法已经认识到域名专用权的重要性,并在全力规划。在信息网络时代,域名就是网络经济时代的“商标”,它不仅具有使用价值,更具有商业价值。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业主体,只要拥有关键域名的使用权,就拥有了其专用权,它给商业主体带来的经济价值也是非常可观的。第三,网络时代的版权对其作品或信息在网络上的传递具有控制权。信息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是互动式的,且途径具有多样化。因此,民商法的立法要保护信息版权所有者对其制作的作品和信息在网络上流通的权利。

  (二)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开放的时代,无论是信息的来源、传播渠道,还是交流空间都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同时,互联网的价值和信息自身的价值也使得二者成为民商活动的主体,同时,这些主体不仅能带给人以利益,还涉及到人的隐私。可见,信息在如今网络时代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民商法必须要结合时代的要求,在立法的过程中考虑到这些因素。

  (三)民商法的发展将实现全球的统一

  法律的作用就是对法津当事的人权利和义务作出调整,其立法也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作为其作用的对象。民商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其作用的民商事的主体也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所以,全球的经济活动必将要求民商法的法律理论、观点、执行标准具有统一性,因此,民商法最终将实现全球的统一。

  (四)民商法的理性主义演进

  凡是学法律的人都知道,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来分,民商法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中,民商法是以立法和法典为权威的;而英美法系的权威则来自于法官和大量的法律案件的判定结果。当然,大陆体系中的民商法是在尊重不同国家人民的生活习惯、民族风俗和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结合了社会发展中的各种规律和惯例。此外,这些法律都是经过了人们的严格的逻辑推理和精确的语言表达形成的。在这一点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相通的。

  三、结语

  总之,民商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进的。其在演进的过程中,遵循了平等中立的原则、安全原则和效益原则。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了传统民商事权利体系的范围、拓展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并且,最终将随着经济的发展实现全球的统一。此外,民商法的发展也遵循了自身的理性主义的演进。

  参考文献

  [1] 王天骄.浅谈民商法的信用原则[J].法制博览,2013(01).

  [2] 宿东泽.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2(04).

  [3] 吴宇飞.民商法时代到经济法时代的嬗变[J].中国外资, 2012(10).

  浅谈民商法学专业硕士论文篇二

  《 民商法交易安全论 》

  摘 要 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了使得商品交易能够顺利开展,并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应当对民商法予以进一步完善,继而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民商法突显了其法律秩序价值,促进了交易安全,当交易安全面临着冲突时。因此,本文针对民商法交易安全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而发挥民商法在商品交易中的作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民商法 交易 安全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63

  一、交易安全的内涵

  对于交易安全而言,其有很多定义,不同学者有其各自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交易安全和财产静态安全相反,其属于动态安全;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在法律法规的作用下,对商品交易加以指引或者是预测安全。另外,一些学者的观点是交易安全指的是和所有交易相关的安全。

  由此可以看出,交易安全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交易安全的内涵都有其独特的依据。

  此外,交易安全也可以这样理解,在履行相关财务义务时,主体转移财产权利时,能够对交易安全予以明确,并促使其具有合法性。从实质上讲,在交易中,交易安全对该过程起到了保护的作用。交易安全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但因为对交易安全的表述和内涵等有一定的差异,因而在对交易安全进行定义时,通常会不具有统一性,从中也体现了严格主义和公示主义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的表现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有很大的不同,因而也体现了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障性也有所差异。然而,从本质上看对交易安全的定义具有一致性,从而确保交易安全的有序性,为充分体现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其不仅是保证市场得到有序运转的保障之一,也是规范市场的有利依据。

  总之,交易安全是法的安全,其在动态安全的范围内。也可以说交易安全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进行保护,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依赖于生效的交易主体。然而,在交易安全和静态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从我国的现代民商法中能够看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 交易安全在我国民商法中的主要地位

  (一)交易安全具有重要地位

  交易安全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将交易安全和静态安全加以划分,主要目的在于在交易安全个静态安全存在时,判定立法取向,也就是分析哪种安全在优先保护地位。在我国的民商法中,通产情况下,交易安全的地位优于静态安全,交易安全是主要的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民商法不断完善,但从历史上讲,静态安全向交易安全转变,我国古代的主要法律是侵权法和刑法,所以法律具有以刑为主和诸法合体等特点,在交易处于不发达时期,静态安全的地位要优于交易安全。

  此外,梅因在对大量的法的历史进行考察过程中,在古代社会文明中,财产、合同法和继承法等不是十分完善,主要原因是在“父权”下,财产和土地等被家族内所接受,一旦分配需要在家族范围内实施分配,在此环境下,并不将其设置成任何权利和义务,而是遵循一定的原则,在诸多权利的压制下,在工商业经营者中,人们更加关注的是财产的静态安全,以及其所享受的归属感,所以可以看出静态安全的优越性。

  (二)交易安全与静态安全的一致和冲突

  交易安全与静态安全相比,二者并不是相悖的常态关系,而是具有相辅相成的联系。比如,甲是某物品的所有权人,如果甲将该物品转移给乙,那么,乙需要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并获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从中可以表现出静态安全和交易安全所呈现的一致性关系。从民商法中分析交易安全,甲将物品转让给乙时,表明了甲是所有权人,其享有所有物的权益,因而体现了甲的静态利益,在转移所有权时实现了安全性。同时,又呈现静态安全性。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甲享有权利处理物品,并且乙具有受让该物品的资格,那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角度讲,由于甲有权利对物品进行处理,而且乙有资格接受该物品,所以甲和乙对对物品的交易生效,具备了买卖合同。在物品交易过程中,通过法律对交易加以约束,一旦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实现了交易的安全性,从而体现了交易安全和静态安全的一致性。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将呈现相互抵触不能兼顾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二者进行权衡,然后做出选择,需要指明的是静态安全是在交易前,所具有的静态利益安全,那么,一定要保证交易安全和静态安全有一致性,从而使得交易具有逻辑性。

  (三)现代民商法中突出交易安全的优势性

  在步入资本主义社会后,交易呈现出广泛性,在商业时期,一些房屋被改造成商铺,在繁荣的商业时代,交易量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一些契约被遍布在社会生活中,为了交易的安全性,需要加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交易安全问题,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所以各国对交易安全的法律调整予充分认知,从1808年的《发过商法典》到1888年的《西班牙民法典》等,这些法律中有关条文,都对和交易相关法律予以调整。在这一时期,交易安全并没有直观的在法律中表现出来,导致这些现象出现的原因并不是法律的滞后性,而是因为在该特定的历史时期所造成的 。

  四、 我国商法对保护交易安全规范进行完善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交易安全法的保护力度

  交易安全是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得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应当加强对交易安全法的保护力度,使得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必须通过发挥我国民商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安全予以严格保护,遵循保护原则,将交易安全保护原则纳入到民商法立法中,从而为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奠定良好基础 。为了弥补交易安全和司法实践未能有效的联系在一起,需要采取科学的措施对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加以保护,从而实现对交易安全的有效保护,采取的手段如下:

  第一,加强对程序和条件的控制。由于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的强制主义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安全的保护而言,对其要求还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必须对程序和条件等进行严格控制。通过设立简化的规则,然后根据准则主义,对交易安全予以有针对性保护,并结合具体的情况,对交易安全予以严格保护。在设立公司时,需要具有无效性认定的强制性规范。例如,在对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严格监管时,需要发货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作用,一旦企业存在破产的状况,政府应当减少行政性手段的干预,从而使得交易主体对自身交易安全有深刻的提醒,继而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有效维护,通过对交易时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从而为民商法中交易安全的合理保护创造有利条件 。   总之,政府应该发挥政策的引导性作用,政府通过减少干预行为,进而有利于交易风险性降低,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保证交易安全的公示性。从我国的民商法中看出,存在着交易安全保护的公示主义,虽然民商法对公示有了较多的规定,但公示的范围和力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公示欠缺实效性,如果有些企业信息变更,存在着公示不及时和公示范围和力度不足的状况,导致利益交易的主体未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因而不利于对交易行为所存在的风险予以正确的评估,从而降低了交易的安全性 。

  为了使得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护,需要对公示进行规范,通过对公示的内容予以明确,对于企业变更信息而言,交易主体主动提供自身的变更信息,使得交易对方对变更信息情况有详细的了解,从而最大限度的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实现对交易安全的有效保护。

  (二)完善网络交易法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时,需要完善网络交易法规,从而确保在网络交易中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应当补充电子商务法规和网络交易法规,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础上,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在对交易安全加以保护的同时,制定与网络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电子签名商务法案》和《电子交易法令》等法律法规,并对与网络交易不适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正,与合同相关的内容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展现,使得网络交易的内容在法律中有具体的规范,为提升交易安全性创造有利条件 。

  (三)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

  在我国商法对保护交易安全规范进行完善过程中,应当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从而对交易安全进行有效保护。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对于交易安全保护具有严格的责任主义,在建立公司法期间,由于未能落实董事监事的责任,而且没有意识到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相关民事责任,因而交易的安全性难以保证。因此,为了对交易安全进行科学的保护,应当对公司法加以修改,从而促进相关主体的责任得以落实。同时,对于董事和监理、经理等违反公司章程和法规的行为,必须对其责任予以明确 。由于证券法只是对证券私募发行以及存在的虚假情况作出了民事责任规定,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为了解决该问题,应当将证券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化。并完善有关责任机制。在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过程中,需要从交易安全的风险角度出发,将风险具体到相关责任人中,那么,有关责任人对其责任有深入了解后,就能够认真履行其职责,从而使得监管和评估阶段的交易安全性有明显提升。总之,在对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进行有效保护期间,通过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为交易安全保护提供了有利保障。

  五、结语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加大了立法力度,对法律体系的完善予以高度重视。民商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其作用在于对公民的财产和商品交易加以法律保护,确保公民交易具有安全性,维护其合法权益,继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民商法中,一个十分主要的概念就是交易安全,其是现代民商法的主要价值体现,通过发挥交易安全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增强打下坚实基础。

  注释:

  王.探析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法制博览.2015(10).256-256.

  沈丽、薛罗萍.商法之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法制博览.2012(9).49-50.

  唐嫣.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法制与社会.2013(28).106-107.

  陈忠禹.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障机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3(3).43-47.

  董玉鹏、孙岩.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学术探索.2014(9).45-48.

  周研兵.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法制博览.2015(10).282-282.

  参考文献:

  [1]覃永红.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青年与社会.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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