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0元团购”中的不正当有奖销售问题
孙妍分享
论文摘要 近来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团购网举办了“0元团购”形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其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团购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加强必要的法律规制。本文将介绍“0元团购”的由来、含义,继而分析其法律性质,列举常见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并揭示这些行为的危害和目前的监管现状,最后提出加强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 0元团购 有奖销售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今天,你团了吗?”网络团购近年来已成为一种消费时尚。为了吸引消费者,抢夺市场份额,不少团购网站推出各式各样的“0元团购”活动。一时间,“0元团购”、“0元疯抢”充斥各大购物网络。但部分“0元团购”形式的销售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然而,针对这些行为却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故笔者在分析了“0元团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现状和危害后,从法律规制角度提出了数点建议。
一、“0元团购”的由来及其含义
(一)由来
截至2010年底,国内团购网站已达1726家,平均每天诞生5.7家团购网站。这一现象被戏称为“千团大战”。为了在惨烈的竞争中争夺一块属于自己的地盘,各个团购网站都打出各种噱头来吸引网民,“0元团购”活动应运而生。“0元团购”比购买彩票的吸引力更大,买彩票还需付出2元的成本,而它只用注册成为团购网的用户,即可多次参与抽奖。它往往在短期内就可以吸引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的消费者来参与,广告效应非常强。
(二)含义
“0元团购”,亦称“0元抽奖”“0元疯抢”等,是一个新兴的网络名词,还没有一个法定或普遍认同的定义。笔者认为,它有二方面的含义:(1)指一种活动——团购网站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向不特定的网络公众提供的,公众经在团购网站注册后,不需付出任何实际货币,即可参与抽奖并有机会获得该网站提供的各类奖品的一种抽奖活动;(2)指一种行为——团购网站作为经营者,提供这种模式的抽奖活动的商业行为。
二、“0元团购”的法律性质
“0元团购”是否属于法学理论中的有奖销售行为?该活动不要求参与团购者实际支付金钱,仅在网站注册即可参与,似乎与有奖销售的传统理解有些出入。
学者谢晓尧认为,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交易之现实基础。有奖销售构成的前提要件是交易双方发生了现实的交易,表现为物品、资金、劳务等不同形态的商品的流通,在双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基础上,额外或者说附随性、附加性地增加了附送赠品的关系。第二,赠品是无须额外付费之给付。“0元团购”显然满足第二点,故认定“0元团购”是否属于法学理论中的有奖销售行为,关键在于第一点,是否存在交易双方发生了现实的交易,是否存在商品的流通。
数年前,北京某法院曾审理过有相似情况的案件。在卓尚信息有限公司诉艺龙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认为网站举办奥斯卡有奖竞猜活动,并未向网民出售任何商品,网民参与活动也不需向网站支付任何费用,故该活动仅是一种娱乐活动,网站与竞猜者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谈不上有奖销售。但法院最后认定:“网民与网站的关系虽然表面上不同于以货币换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但其实质还是等价交换的关系,也就是网民必须拿被网站视为无形财产的身份资料去换取网站提供的服务。所以,被告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实质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
同理,“0元团购”亦是网民无偿向网站提供自己的身份资料,以此换取参与抽奖的机会,应视为向网站支付了对价,网站和网民双方成立了基础的交易关系,则“0元团购”可认定为一种有奖销售行为。因此,这种有奖销售行为应受到我国相关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制。
论文关键词 0元团购 有奖销售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今天,你团了吗?”网络团购近年来已成为一种消费时尚。为了吸引消费者,抢夺市场份额,不少团购网站推出各式各样的“0元团购”活动。一时间,“0元团购”、“0元疯抢”充斥各大购物网络。但部分“0元团购”形式的销售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然而,针对这些行为却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故笔者在分析了“0元团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现状和危害后,从法律规制角度提出了数点建议。
一、“0元团购”的由来及其含义
(一)由来
截至2010年底,国内团购网站已达1726家,平均每天诞生5.7家团购网站。这一现象被戏称为“千团大战”。为了在惨烈的竞争中争夺一块属于自己的地盘,各个团购网站都打出各种噱头来吸引网民,“0元团购”活动应运而生。“0元团购”比购买彩票的吸引力更大,买彩票还需付出2元的成本,而它只用注册成为团购网的用户,即可多次参与抽奖。它往往在短期内就可以吸引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的消费者来参与,广告效应非常强。
(二)含义
“0元团购”,亦称“0元抽奖”“0元疯抢”等,是一个新兴的网络名词,还没有一个法定或普遍认同的定义。笔者认为,它有二方面的含义:(1)指一种活动——团购网站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向不特定的网络公众提供的,公众经在团购网站注册后,不需付出任何实际货币,即可参与抽奖并有机会获得该网站提供的各类奖品的一种抽奖活动;(2)指一种行为——团购网站作为经营者,提供这种模式的抽奖活动的商业行为。
二、“0元团购”的法律性质
“0元团购”是否属于法学理论中的有奖销售行为?该活动不要求参与团购者实际支付金钱,仅在网站注册即可参与,似乎与有奖销售的传统理解有些出入。
学者谢晓尧认为,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交易之现实基础。有奖销售构成的前提要件是交易双方发生了现实的交易,表现为物品、资金、劳务等不同形态的商品的流通,在双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基础上,额外或者说附随性、附加性地增加了附送赠品的关系。第二,赠品是无须额外付费之给付。“0元团购”显然满足第二点,故认定“0元团购”是否属于法学理论中的有奖销售行为,关键在于第一点,是否存在交易双方发生了现实的交易,是否存在商品的流通。
数年前,北京某法院曾审理过有相似情况的案件。在卓尚信息有限公司诉艺龙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认为网站举办奥斯卡有奖竞猜活动,并未向网民出售任何商品,网民参与活动也不需向网站支付任何费用,故该活动仅是一种娱乐活动,网站与竞猜者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谈不上有奖销售。但法院最后认定:“网民与网站的关系虽然表面上不同于以货币换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但其实质还是等价交换的关系,也就是网民必须拿被网站视为无形财产的身份资料去换取网站提供的服务。所以,被告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实质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
同理,“0元团购”亦是网民无偿向网站提供自己的身份资料,以此换取参与抽奖的机会,应视为向网站支付了对价,网站和网民双方成立了基础的交易关系,则“0元团购”可认定为一种有奖销售行为。因此,这种有奖销售行为应受到我国相关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