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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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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它的出现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及客现的历史渊源。经济法出现之初始终伴随着国家强制干预色彩,并以“市场失灵”为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价值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经济法的价值论文篇1

  论我国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摘 要 经济法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市场规划的重要法律,不仅协调着市场秩序,而且关系到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它在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他是国家干预的产物。对于它的价值取向,学界有多重不同看法,本文认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两点:效益和公平。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同阶段,它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关键词 经济法 价值取向 市场秩序

  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也即法律的价值,它有双重内涵,即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前者指的是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能带来的额外价值,比如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秩序,维护效率公平等等;后者指的是它在形式上具有的好的属性,比如逻辑严谨、条例清晰等等特性。但就其本质来讲,法的价值指的是“法对于主题需要的积极意义”。所以,笔者就是取法的这个层面的价值,对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做简单探讨。

  经济法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市场规划的重要法律,不仅协调着市场秩序,而且关系到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它在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它的价值取向问题因此也变得尤为重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它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所要追求的具体目标。经济法一词的出现,最早可溯至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书,此后,世人开始逐步广泛使用。关于经济法,最早的法律实践是在德国。总之,经济法,他是国家干预的产物。对于它的价值取向,学界有多重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两点:效益和公平。

  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之一――效益

  效益一词,是经济学的概念,它指的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只有当最后去掉成本后,收益依然大于成本,这个时候才是有效益。此外,经济效益还与市场供需关系和社会需要有密切关系,比如如果某些经济产品于社会并不有益,反而有弊,那么它就不适合市场的需要,不适合社会的需要,因此,也就不具有效益。

  我国的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首先表现在效益上,这种效益是公共效益。不可否认,效益可以分为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两种。亚当斯密认为,当个体效益实现了最大化,那么社会整体效益也随之最大化,因此,他主张自发的市场秩序,反对政府干预,崇尚自由自发的市场经济。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当进入到垄断发展阶段的时候,这一点就值得怀疑了,最大化的个体利益并不能保证最大的社会整体效益。因为,垄断的一方在信息、原材料等各个方面与其他大众并不对等。所以,这种情况下,二者甚至可能出现相反的局面,就是个体利益最大的时候,可能会严重侵犯整效益。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必须首先定位于公共利益之上。

  首先,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符合社会整体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我国的经济法正是从社会整体效益出发,才实现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价值选择中,经济主体越是充分考虑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目标的一致性,就越能得到经济法的保护,它与经济法的衔接就越紧密。因为,社会整体利益的本质,就是赋予个人共同的目的与价值。这二者其实并不矛盾,而且二者是一致的。高度发达的社会整体效益为个体创造机会,提供更多价值,这早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同时,从历史和现实角度来说,也促使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就经济法的产生来讲,它是为适应社会化的客观需要,为了弥补当时民商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规制不足的弊端而产生的。名商法注重个人,行政法注重国家,而经济法则重视社会,它从社会整体视角出发,来协调各个层次的利益追求。通过创造丰富的社会财富,并加强对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将社会整体效益寓于经济主体的个别活动之中。当然,政府通过经济法对社会的干预,在专注整体效益的同时,并不是一刀切,而是也坚持了适当原则,比如都要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对于一些可以放权,实行自主发展和经营的不多加干涉。

  三、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之二――公平

  公平,也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在谈到公平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它与平均主义的差别。公平,是一种机会或者结果的平等,它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对等的,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第二是机会平等。人们享有大致同等的机会去追求幸福,获得成功;第三是结果平等,这一点是针对收入分配来讲,就是说社会不会出现太大的贫富分化。

  我国经济法对公平的追求主要表现在:

  首先是机会公平。不可否认,机会公平这一点,是很多法律坚持的原则,但是,它们大都是一种抽象的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以一种平等视角对待各个经济主体。但是,在现实条件是复杂的,人们在资质,体力,能力等各个方面都不是同等的,大企业与小企业在资金、市场等方面也不是对等的。这些弱势的一方在与强势一方即使处于同一竞争水平线上时,也难以有真正的平等。所以,在这种条件下,空唱机会公平就显得意义不大。民商法正是这一体现,近代以来的民商法以自由主义为原则,坚持一种人格意义上的抽象公平,使得它离真正实质公平会有一段距离。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协调市场各方利益,打破了垄断,维护了整体利益。比如反垄断法,通过对大型经济主体的严格管制,限制其垄断行为,有效维护了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使得它们同样有机会与大企业竞争。但是,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很多方面依然存在不少缺陷,比如对于国企,虽然国企改革的口号喊了多年,但是在很多方面,私企仍难与之抗衡,对二者进行的不同归类还是使得它们并不平等。

  另一方面是结果平等。现实条件中,因为客观和先天因素的影响,即使有着同等的起点,最后的结果亦可能有很大差别,这就需要某种力量还对之规范。尤其是对于市场经济,因为它自身具有自发性,如果没有外力进行调节,则很容易带来较严重的贫富分化。

  而经济法,立足社会福利观念,它一定程度上承认经济意义上的合理的分配差距,但同时,更注重社会意义上分配的合理性。典型体现就是税收。经济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差距多大的收入分配,对不平等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实现一定程度的结果公平。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区分它与平均主义的不同。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追求绝对平均,结果打消了人们的积极性,最后不仅没能创造出丰富的物质财富,反而出现食不果腹的悲剧。所以,这里的结果公平不是一味地绝对平等。而是,富多给,贫少出。现在的个税法,劳动保障,事业医疗保险,等等都是追求一种结果平等的具体体现。

  四、效益与公平的统一

  效益与公平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领域的经济关系,所以他具有经济性,这就要求在价值定位时,注重效益;另一方面,经济法也是在适应社会和市场变化,满足变化着的需求,为解决社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而产生的,所以,他同时具有社会性,这就需要在价值选择时,不能忽略公平。效率与公平统一于经济法的价值选择中。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定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实行多年的计划经济,经历了低迷的经济增长和物质的短缺匮乏之后,我国在1978年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推行外向型的市场经济政策,这时候的经济法必定是以效益优先。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市场运行,我国在经济总量上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社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刻,面临着新的问题,那就是收入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在逐渐拉大,而且已经非常突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成为居民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2002年的时候,基尼系数高达0.45,已经超过0.4这一国际安全标准线。那么在这种背景下,就得更加注重公平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上,就鲜明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所以,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不能一味关注效益,而应投入更多关注到公平上来。所以,二者不可分割,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法,在坚持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平,始终坚持二者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1]乔克裕,黎晓平.法律价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李昌麒.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吴晓峰.公序良俗的经济法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契合.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10).

  [4]杨圣洁.论经济法的价值.现代商贸工业.2009(4).

  [5]孙贵付,邓昊明.经济法价值取向定位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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