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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银行存在的几个问题

诗琪分享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整合了关于计算机的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帮助。

  [摘 要] 近年来网络银行得到飞速发展,文章揭示网络银行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利于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络银行;风险

  一、安全问题

  1.电子扒手

  一些被称为“电子扒手”的银行偷窃者专门窃取别人网络地址,这类窃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趋势。因为Internet服务在给银行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的同时,也为窃取银行业、用户秘密数据的非法“侵入者”敞开了大门。一些窃贼盗取银行或企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或因商业利益,或因对所在银行或企业不满,甚至因好奇盗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据美国官方统计,银行每年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达6000万美元,而每年在网络上企图电子盗窃作案的总数高达5~100亿美元之间,“电子扒手”平均作案值是25万美元,而持枪抢劫银行只有7500美元。“电子扒手”多数为解读密码的高手,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被抓获,通常能够查获的约为六分之一,而只有2%的网络窃贼被抓获。

  2.网上诈骗

  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引诱互联网用户,当用户接受他们提供的电子邮件或免费资料时,不法分子编制的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号上的钱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网上诈骗包括市场操纵、知情人交易、无照经纪人、投资顾问活动、欺骗性或不正当销售活动、误导进行高科技投资等10种互联网络诈骗。据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调查,网上诈骗每年估计使投资者损失100亿美元。

  3.电脑黑客

  称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者为“黑客”,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学者首先提出的。克罗地亚的3名中学生在操纵电脑遨游信息高速公路时,进入了美国军方的电脑系统,破译了五角大楼的密码,从一个核数据库中复制了美国军方的机密文件。据美国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估计,全球企业界1995年损失在“黑客”手中的财富达8亿美元,其中美国企业损失4亿美元。由于对“黑客”闯入国家安全防务系统的担忧,甚至担忧未来的“电子珍珠港袭击”。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具有制造电子炸弹的能力;这对国家金融安全的潜在风险是极大的。

  4.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对银行电脑系统形成了巨大的威胁。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在1996~1997年的18个月中。世界范围新发现的计算机病毒数量几乎翻了一番。平均每个月新发现的计算机病毒数从过去200种上升到500种左右。全世界已知的计算机病毒已达18000种,尚有上百种待查明的计算机病毒在流传。1999年4月26日的CIH病毒的爆发,就使中国4万多台电脑不能正常运行。大多数电脑的C盘数据被毁。中国民航的20多台电脑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时刻表数据被毁。此外,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普及,银行的电子函件也成为计算机病毒传播的主要渠道。

  5.信息污染

  正如在工业革命时期存在工业污染,信息时代也有信息污染和信息过剩。大量无序的信息不是资源而是灾难。随着互联网络用户数和网络业务量的急剧增加,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大量商品广告网上“垃圾”。美国在线公司每天处理的3000万份电子函件中,最多时有三分之一都是网上垃圾,从而占据了很多宝贵的网络资源,加重了互联网络的负担,影响了网络银行发送和接受网络信息的效率,更严重的是风险也随之增加。

  6.操作问题

  操作问题是指由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这类问题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也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客户的疏忽,商业银行职员在业务上的误操作,也可能导致网络银行严重的业务风险。操作问题主要涉及网络银行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领域。例如,网络银行改变了传统的以图章为支付指令的结算手段,采用数字签名方式对支付指令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数字签名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银行安全控制系统的严密与否。

  二、信息的非对称导致网络银行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

  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网上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络银行利益的决策等。另外,在虚拟的金融市场上,网上客户不了解每家银行提供的服务质量究竟是高是低,多数客户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结果,高质量的网络银行反而可能被低质量的网络银行排挤出网上市场。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试行条例。网络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尚未有配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使银行在开展业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各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网络是跨越国界的,各国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在网络银行的跨国交易业务中,难免产生国与国之间法律问题上的冲突。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网络银行涉及的法律问题达成共同协议,也没有—仲裁机构,客户与网络银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着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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