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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真视听技术论文(2)

家文分享

  高保真视听技术论文篇二

  浅析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及视听资料的收集

  【摘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等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视听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发挥其作用,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更广泛更科学地运用视听资料。

  【关键词】视听技术;侦查;视听资料;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视听技术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采集、储存等形式收集视听资料的技术。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把视听技术与侦查工作相结合,将视听技术应用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可以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原始的记录下来,观察并分析所取得的资料,可以直接全面了解案情,确立侦查方向。视听技术能在侦破案件中起关键性作用,也能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拓宽新的工作领域。视听技术既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又可以证明法定程序事实,具有复合性。

  一、视听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

  在侦查工作中制作、采集的视听资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侦查工作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侦查行为制作的,二是侦查活动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反侦查活动采取的行为制作的。视听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主要作用有。

  (一)对于讯问、监控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用于勘验、搜查、追赃和收集物证、书证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嫌疑人的供述及有关证据起到固定作用,还有效地防止嫌疑人随意翻供,诬告办案人员的现象发生。

  (二)用于“一对一”案件的现场取证,特别是贿赂案件取得一方和积极配合,运用视听技术手段,直接取得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视听证据,对顺利侦破案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用于跟踪监视、守候监控录音录像

  对于犯罪对象明确,有可能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的场所,或携款潜逃人的落脚点等情况,可以用隐蔽的方式,采用视听技术手段,监控记录,获取证据。

  (四)用于电话网上布控监听

  利用监控技术和电子技术秘密监控系统,对重要目标及时监控,获取监控录音。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及与案件相关人员,在公共场所、办公地点、住宅的谈话进行监听,防止串供和隐匿罪证,及时有效地掌握该对象的动向,搜集各种信息。

  (五)用于对某些信息的电脑分析处理,如对某些帐目资料的处理,针对作案的帐目较多,而且复杂,均需分析真伪的情况,利用电脑技术将涉嫌帐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资料输入电脑进行分析,甄别印证就能较好解决该案件组织证据难度较大的问题,达到较好的查证效果。

  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工作中尚需解决的问题,这需要视听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探索、灵活掌握应用到办案工作中去。

  二、视听资料的收集

  视听资料的收集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等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调取视听资料应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存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印件。调取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印件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

  视听资料收集的方式有:一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二是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三是有关知情人、证人提供;四是犯罪嫌疑人亲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五是搜查、扣押;六是勘验检查中提取;七是侦查过程中技术人员直接制作;八是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由于视听资料证据具有鲜明的特点,在收集视听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集视听资料应当合法

  在收集视听资料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收集活动的合法性,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要求,否则视听资料就是非法的,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收集视听资料应当及时

  当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其无心理准备时,立即进行讯问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搜查现场时进行同步跟踪录音录像,收集证据,这样不仅能证明犯罪事实,同时也能对搜查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对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在客观情况下无法出庭作证及证人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及时地通过录音、录像方式收集、制作视听资料,可以更有效的对证据进行固定。

  (三)收集视听资料要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审查视听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视听资料如果存在疑点,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分析审查,确保收集到的视听资料真实有效。

  (四)注意严格保密

  切实加强对视听资料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处理和调取调阅的审批手续,防止资料泄密流失等现象发生。

  视听资料证据是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深入应用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随着大量视听资料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不断提高,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成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逐步被接受、认可并大量运用。用足用好视听资料证据,发挥其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证据作用,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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