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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有关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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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和此起彼伏的金融风波,使得证券市场的监管日益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与证券有关的论文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与证券有关的论文篇1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问题

  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问题的产生原因,提出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对策。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是指改革开放后产生的中国大陆证券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沪深股市上市公司家数达2800家,总市值47.66万亿元,流通市值38.44万亿元,市值全球排名第二位。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证券市场规范化功不可没。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和解决我国证劵市场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尤为迫切。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的主要问题研究,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其问题解决的对策,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于1981年,至今30多年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市场规范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上市公司行为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一些上市公司不披露或不及时披露信息。如2007年1月23日,天一科技发布《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该公告披露的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情况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②上市公司经营不规范。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利用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一些上市公司与关联大股东在人员、资金、财务等等没有分开,大股东占用募集资金。

  1.2大户投资者行为不规范

  大户是指大量买卖某只股票的机构和个人。大户投资者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是一些大户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手,用虚买虚卖,连续交易,散布虚假消息等手段操纵市场,如亿安科技庄家把亿安科技从1998年9月5.5元炒到2000年126元;一些大户与上市公司联手内幕交易;一些大户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报告和披露义务,如龙泉实业账户、龙泉国际大酒店账户、龙泉房地产账户持有长城信息股票合计超过5%时,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长城信息公司,并未予以公告。

  1.3证券公司行为不规范

  目前,许多证券公司证券自律意识不强,行为不够规范,违法违规定行为时有发生。证券公司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发行承销过程中,明知发行人改制上市存在过度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为其承销,甚至参与、共同违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不按发行承销程序操作等违规行为等。二是违法违规从事经纪业务,如为客户违规开立资金账户、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越权代理等。三是在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中违法违规,如充当庄家,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手操纵市场,非法牟利;与上市公司联手内幕交易;持有的证券不符合监管比例的要求等。四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个人违法犯罪,如挪用和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等。

  1.4资信评估机构行为不规范

  资信评估机构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出具虚假的核算报告;二是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出具法律意见,为企业虚假“包装”,骗取上市资格,为上市公司的务等等没有分开,大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大户是指大量买卖某只股票的机构和个人。

  大户投资者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是一些大户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手,用虚买虚卖,连续交易,散布虚假消息等手段操纵市场,如亿安科技庄家把亿安科技从1998年9月5.5元炒到2000年126元;一些大户与上市公司联手内幕交易;一些大户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报告和披露义务,如龙泉实业账户、龙泉国际大酒店账户、龙泉房地产账户持有长城信息股票合计超过5%时,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长城信息公司,并未予以公告。

  目前,许多证券公司证券自律意识不强,行为不够规范,违法违规定行为时有发生。证券公司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发行承销过程中,明知发行人改制上市存在过度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为其承销,甚至参与、共同违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不按发行承销程序操作等违规行为等。

  二是违法违规从事经纪业务,如为客户违规开立资金账户、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越权代理等。

  三是在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中违法违规,如充当庄家,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手操纵市场,非法牟利;与上市公司联手内幕交易;持有的证券不符合监管比例的要求等。四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个人违法犯罪,如挪用和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等。资信评估机构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资信评估机构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帮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出具虚假的核算报告;二是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出具法律意见,为企业虚假“包装”,骗取上市资格,为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帮助。如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金荔科技200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审计,未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

  1.5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行为不规范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指为证券投资者、发行者的证券投资和筹资活动提分析、预测、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发展历史不长,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行为很不规范,严重误导了投资者。有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资理念不正确,投机色彩过浓,过分喜好泡沫性的炒作题材;有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有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等行为;还有个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甚至丧失职业道德,卖身为“托”,散布虚假信息,替庄家推拉打压。

  2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复杂性,以及我国证券市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证券法律体系不完善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各类有关证券的法规300多件,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法规体系,但是还不完善。

  (1)法律体系系统性不强。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如还没有《期货交易法》、《国债法》、《投资者保护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规。

  (2)法律法规细化程度不够,适用性不强,难以具体操作。如《证券法》第77条,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分为四类: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第一个条款规定,未对操纵人持有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达到多大的程度即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作具体的解释和认定。

  (3)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者保护不够。一方面,民事责任规定过于简陋。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但过于简约,在主体的确认、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损失计算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

  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仅有一个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缺乏合适的证券民事纠纷诉讼机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形式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三种。但代表人诉讼形式存在诸多诉讼技术难题尚未解决,如代表人的选择、诉讼费用高、律师费用高等。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证券民事纠纷案件也很少采用这一方式,只能采用单独或共同诉讼形式。采用单独或共同诉讼,致使多数中小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因为证券民事侵权纠纷的特点是“小额多数”,众多投资者为避免麻烦,不会到远离居住地而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2.2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推动型,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集中式管理是必然的选择,形成了高度集中型监管体制,监管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独立性比较差,自律监管不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我国证券交易所实际上不是自律组织,而是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附属机构。《证券法》10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法人资格,但是《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和修改须经证监会批准,以及交易所高管、人事、财务负责人由证监会任免或批准。

  同时,证券交易所的很多活动被纳入证监会的直接管理,如规定证券交易所暂停和恢复股票上市,要报证监会批准。我国证券业协会由于地位、职能和作用等均不明确,行业管理形同虚设.2.3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远远不能满足证券市场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观念陈旧。一些监管人员缺乏市场经济意识和国际化意识,一些监管人员缺乏依法治市的意识。二是缺乏证券市场业务知识。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不长,许多人员原来不是经济学专业毕业的,缺乏证券市场业务知识,对证券市场的运作不够了解,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不足。

  3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对策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与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制存在缺陷、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是密切相关的。因此,针对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加强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

  (1)要加快制定新法律,确立以证券法为主、相关法律规则作为补充的协调和谐的法律体系。制定《期货交易法》《国债法》等法律以弥补现有法律空白;制定《交易所法》《证券业协会法》,确保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独立性;制定《投资者保护法》《证券个人诉讼法》,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股东的诉讼(主要是代表人诉讼)提供权利和程序,解决代表人诉讼的技术问题,为受不法侵害的投资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增强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2)及时修改现行证券法规,提高法律条文的细化程度,或制定证券法规的实施细则,如《证券法实施细则》《公司法实施细则》等,使法规符合调整市场关系的需要,有较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加快修改现行证券法规,增加民事法律责任在主体的确认、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损失计算等方面的内容,改变民事法律责任设置过于简约的情况,使民事法律责任的设置真正能够充分发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证券市场是比较复杂的,涉及面广,单靠全国性管理机构,难以实现既有效管理又不过多行政干预的目标。因此,我国必须改变目前的高度集中式监管体制,建立政府集中管理与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作用。

  建立科学的证券监管体制,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①改变政府对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管理方式。把直接管理改为间接管理,以监督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为主要形式,使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具有独立性。②扩大自律组织权力。使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具有人事权,具有自律规则制定、接受会员、对会员的违章行为实行制裁权力,具有监管证券上市、交易、公司重组、兼并及退市等权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人员观念陈旧、业务知识面狭窄,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必须尽快加以提高。

  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着重在以下两方面入手。

  (1)要不断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操作技能。证券市场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具有较高证券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还要懂得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知识。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品种不断增多,内容不断拓宽,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呈现出高科技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因此,监管人员要在掌握原有业务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国际经济知识等新知识,提高市场经济意识、依法治市意识和国际化意识,同时通过工作锻炼,提高其业务处理和操作能力,这样才能提高立法和监管水平。

  (2)合理搭配,优化整体的结构。合理搭配,就是根据精干、互补、平衡的原则来合理配置人员,使集体内部既有懂得证券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又有懂懂得外语、计算机的,既有经验丰富的干部,又有开拓创新的干部、善于组织协调的干部。这样就能从各自的角度相互协调配合,扬长避短,团结协作,和衷共济,就能产生大于个体成员简单相加的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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