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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方面的论文

秋梅分享

  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方面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证券方面的论文篇1

  浅论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重要性

  一、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理论提出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比较晚,至今只经历了短短的几十年的发展时间,但是发展速度十分惊人,上市公司从最开始的几十家,迅速增长到了一千余家,证券市场发展态势良好,投资者数量急剧上升,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而且体系不够成熟,特别是制度保障方面,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侵权行为频发,一些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公司为了谋取利益,泄露内部信息,非法获取资金,短线交易,损害的通常都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证券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一定要理清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

  就证券侵权因果关系的本质内容,要坚持普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并且重点结合特殊性进行讨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首先,证券侵权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种侵权形式,这种侵权行为既包括普通侵权的特点,又具有独特的特质。证券侵权主要是在商事领域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都是从事商业相关活动,侵权主体具有群体性特征,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可能没有关系,人数也较多。证券侵权行为并不具有实时性,因此可控性较差,侵害的客体也并非单一的,可以是物权、知识产权等,或者是一种合法的商业利益。

  其次,因果关系相对的是一般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一般的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是有过错,采用过错的归责原则,特殊侵权除了过错归责原则,还有无过错规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等。证券侵权在很多要素上满足特殊侵权的基本条件,特别体现在归责原则上,通常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而一般侵权则是以过错责任为主。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即“某事实仅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最后,在证明责任方面,因果关系研究坚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侵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侵权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在法律法规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制度设计方面还有一些不足,在证券法中过多地强调其公法的特性,忽略了私法意识自治的特征,这有悖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原则。因此,对于证券相关法律要不断细化完善,使体系不断成熟。法律对于经济的发展也有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迅速,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够规范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持政权市场的秩序。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探讨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责任,从民法法系的角度,有利于完善侵权责任类型,更好地规范政权市场的秩序,特别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主体的行为,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被侵权者得到相应的赔偿,并且加强市场监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侵权中侵害的主要为财产权益,因此只有赔偿损失,才能弥补被侵权者遭受的损害,尽管在其他部门法中也有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承担形式,但是这也会导致民众对于证券市场产生失望、畏惧等心理,进而减少投资,无形中也减缓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就是弥补和复原,通过这种手段来满足被侵权者的权益损害,而且还能实现预防和惩戒的目的,侵权者要承担过多的财产性责任,也是从经济的角度对其进行惩戒与警告,但是这两种功能并不显着,其主要在公法体系中比较明显。证券侵权过程中,如果触犯刑法,那也会面临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即使有也是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来进行罚款等,也很少通过刑事程序来承担责任。如果对于证券侵权不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对于侵权者而言,很可能会产生一种侥幸心理,因此如果将证券侵权责任纳入到民事体系中,那么在每一次的侵权之后,侵权主体都要进行经济的赔偿,这样也约束侵权行为。

  其次,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研究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权利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与维权思想。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大多数的公众进行投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益,进而增加自己的资本,并不是真心希望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关注的问题仅是证券自身的价格,而对于上市公司的内部问题毫不在意,这些投资者自动放弃了作为公司股东应该拥有的权利,同时对于一些利益关系也模糊不清,自我维权意识差,也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证券侵权制度的研究,意在将证券侵权制度纳入到我国的民事体系中,这样提高股东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这样有利于投资者自身的保护。证券侵权法律责任体系不仅是管理证券市场,维护市场主体权益,而是构建一个保护机制,为中小投资者维护权益提供了平台。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此基础上,每一位投资者都是公司真正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因此每一位投资者要监督证券市场中主体的行为,合理使用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是证券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

  最后,证券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研究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程度也日益加深,在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又开始向资本市场移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些关于资本主义市场运行的理论非常少,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困扰。这种环境下,拥有良好的法律体系,才能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并且通过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经验,取其精华,应用到我国的证券侵权中。

  证券方面的论文篇2

  浅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能面临难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观问题和内部治理问题。来自外部环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场特征、投资者参与意识淡薄、产品单一及相关法规不健全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要从拓宽资本来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速监管的市场化进程以及推进产品创新,实现产品多元化。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开元”、“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设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客观问题和基于内部治理范畴的问题,本文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来自外环境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非内部治理范畴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尽管市场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在增长,但是政策仍然是决定我国证券市场走向的首要因素。有关专家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高达6%,非系统风险为4%,而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一般为25%,非系统风险为75%。从股票市场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转折都伴随着重大政策的出台,市场在政策的干扰下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很难发挥作为我国经济运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只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却对系统风险无能为力。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够准确预测和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投资决策,才能够分散系统风险,而对于政策的变动,证券投资基金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无疑加大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系统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明确严重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基金业发达的美国,对共同基金的规范和监管,不仅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而且有基金行业的自律,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

  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一样,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代理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实际运作。目前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尚无信托人这一法律主体,基金托管人在某种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担任。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托管人职责仅仅限于基金的会计核算和基金资产的托管,而面对基金运作中违规操作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采取何种法律行动,履行何种法律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基金的管理和惩罚完全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来实现。且处分多来自行政手段,极有可能为基金管理公司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隐患。

  从实际的运作效果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关系,委托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来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当代理人未能履行诚信义务的时候,利益损失就不可避免,而当利益损失发生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委托人追偿由于代理人行为不当所形成的损失。

  对于现阶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在形式上构筑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国有化的倾向,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约束和制衡精神却远未在实际公司运作中得以真正体现,自律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因此,委托代理问题就不可避免。

  (三)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意识淡薄,对基金缺乏认识

  投资基金最初产生于英国,但目前最发达的是美国。投资基金在美国成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许多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出资比例分享。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金融信托。目前国内投资者对基金缺乏认识,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投资股票;另一方面认为投资基金不如存款,因为后者安全系数更高。其实,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过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间的投资品种。投资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居民金融投资意识淡薄,参与证券投资的程度较低,我国居民证券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尚不足5%。

  (四)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

  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经过一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门类众多的基金产品。就投资对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衍生金融产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内部又有成长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业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业型基金、地区或国家型基金、指数基金等。

  目前我国基金品种比较单一,从基金类型上而言,有开放式和封闭式;就投资对象而言,仅有股票基金或者说股票债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个国家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与该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育程度及开放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基金产品创新所面临的问题需要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和不断成熟来解决,而不仅仅通过模仿西方市场的产品来解决。

  (五)基金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时间还比较短,投资技巧及防范风险能力等方面缺乏经验,整个管理人员队伍还有待建设;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也较短,企业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对策

  (一)拓宽基金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引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凭证,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不仅量大而且稳定,可以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输血”通道。为此,可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许社会保障资金进入基金市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真正推动基金业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养老基金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企业养老基金和居民养老基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而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处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续性通常很难得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其后果就是市场参与者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普遍违规甚至普遍违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明确市场运行规则,从而逐步摆脱过去过分依赖行政指令的发展轨道,逐步实现我国基金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

  建立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及机构对投资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资者可以借此评价基金经理完成汇报率目标情况如何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资者还可以对基金之间、基金与实行被动投资战略的基准指数之间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情况。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使证券投资基金真正发挥“专家理财”的作用,充当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稳定器”。

  (四)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管层应逐步调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加速基金监管市场化进程。市场化的监管包括: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和透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业内的犯罪和欺诈行为。公务员之家

  为达到上述监管目标,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下列监管途径: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及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促进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遵守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加强向社会公众进行基金业的信息披露,维护公众对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会媒体的力量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督;加强对于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检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

  人才素质是决定基金业发展的根本,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业是监管层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完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完善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建立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督促从业人员格守职业道德。

  (六)推进产品创新,实现产品多元化

  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借鉴国际基金业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证券市场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基金产品的创新,适时推出价值型、成长型、平衡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基金品种,丰富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风格,并根据市场变化积极探索推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国际市场基金、保本基金、B股基金等,扩大基金的投资范围,引导储蓄资金和养老基金逐步进人资本市场,优化居民和企业的资产结构,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要求,从而推动基金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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