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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的毕业论文参考范文(2)

秋梅分享

  有关金融的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2

  试论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

  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是我国目前的现状,因此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正在慢慢的摸索阶段。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出现在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予以密切关注,但我国目前的监管方案还不够健全完善,总的来说,以下主要问题主要存在互联网金融中:

  (一)金融牌照的缺少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常见

  金融界的新兴市场如今正是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兴起的旺盛势头,让许多金融机构趁机参与进来。这对他们是有好处的,对国家也有好处,我国金融市场创新机制的完善需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出现也进一步为我国经济输入新的血液。但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态势并不乐观,可以用鱼龙混杂来形容,这都是因为相继出现的网贷平台倒闭事件,大部分的金融机构为了本身的一点点利益而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去获取金融牌照,化解风险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也就不够强,以“私利”为目的更是内部人员更多的目标,尤为突出的就是这样的信息不对称。

  (二)专门性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常见

  就目前来说,明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机构属性的法律法规是没有的,在互联网企业中,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例如p2p,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是没有的。法律中很少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内容,例如《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文献也都没有。在2011年,我国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公布实施。所以,要想不断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内容,就不得不继续完善相关法规体系,例如对于市场准入提高要求,提高对风险管理和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执业要求也是必要的。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更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

  信息网络和传统金融共同发展出来的产物就是互联网金融,时空的限制就是由于这两者的结合而被打破,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就更难以预测到市场上资金的流动。传统金融业所适用的现场检查手段和监管组织形式正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的监管方式,已时代发展的需求说明了传统模式难以适应如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是因为这样,关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形式和现场检查更高的要求就更是必要的。

  (四)不明确的各级监管部门分工

  由于现如今网贷平台的性质并未得到法律法规的准确定位,所以统一监管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至今也未形成,这就使得网贷平台的监管部门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或落实,因此以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是地方政府常用的处理方式。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自主变革和大胆创新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点,所以,我们应采取适度宽松的态度,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相对空间,就能够给予互联网金融更加广阔的发展平台。国外对于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监管这一领域比较成熟,在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根据我国国情,推出的监管对策要做到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和投资者双赢的局面。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当然,每个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都不同,这是根据国情来制定的。就拿第三方支付方面来说:美国侧重于交易的过程的功能性监管,而不是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性质来监管,使用增补法律条文或使用现有法规的方法是可以约束的;但在欧盟国家来说,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是给出了明确的界定的,并且以此为机构监管。

  在立法层面上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已经被法律所确定,也就是金融类企业;在资金管理层面的沉淀方面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要受到严格监管,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可以挪用其资金。但从各个方面来说,强化法律规范是每个国家都要实行的,行业自律是根本。因此,联系当前实际是我国监管部门首先要做的事情,注意其潜在的风险因素,也要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要做到健全与完善,做到有明确的规定,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网贷平台和市场准入门槛等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事前有效预防,事后高效解决”是一个目标。

  (二) 机构体系建设要加强监管

  网贷平台的频频倒闭事件需要明确监管职能来解决,如今有两个问题,一是谁有监管的权利,二是谁来负责监管,这两个问题吃吃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落实。得正是因为这样,有些涉嫌非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趁着模糊的监管框架而有机会非法运行。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的建设必须尽快完善制定并且落实出来,要做到明确、合理分工,各个机构要明确自己的职业所在,

  (三)创新监管理念,推动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如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就是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转向混业经营的进程已经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迅速发展,我国金融机构例如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逐渐实现多元化经营,在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倡导风险控制。所以,我国在创新监管理念上要积极,逐步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就是我国的目标,划分监管对象要根据经营业务的性质。完善落实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最小化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此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目标也就越来越快。

  (四)实行动态比例监管,防范高风险产品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发展是由于技术的不断创新,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进程中,监管部门对流动性风险以及收益等所采取的措施,即在一定时期内,要想知道互联网金融产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程度及暴露的风险大小,就要实行评估测定,实行监管就要做到灵活的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形式。必须利用高强度的监管措施来打击惩治有高风险、有违法倾向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产品,而对于风险小,影响低的产品可以采取而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则比较适用。对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就要通过定期跟踪评定,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要通过监管部门宏观调控以及市场效率相结合。

  (五)加强信息披露,切实维护金融投资者利益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信息披露。当前,投资者的利益是很重要的一点,互联网金融应注重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并以此为中心。增强业务运营管理的透明度还要做到完善相关数据分析系统和增强业务运营管理,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具体运营信息要让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充分了解,如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等。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其风险进行相应的评估就可以从“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加强信息披露”等措施中进行,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任度就可以从这些措施中增强,良性循环就会在两者之间产生,互联网金融行业就会有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结语

  如今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诸多问题,我们要认清当前形势,加强对其监管,从信息披露、监管形式、监管理念、监管制度体系方面着手,为繁荣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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