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论文(2)
农业保险论文篇2
试谈农业保险运行模式
摘 要:本文对比分析了农业保险的主要运行模式及天津市农业保险模式的演变,在借鉴发达国家政府支持下商业运作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天津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运行模式;商业保险
在我国,农业问题举足轻重。但由于农业“靠天吃饭”的性质以及灾害无常等原因导致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具有较高的风险,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分担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农业保险应运而生。早在十九世纪,世界上已经有国家开始尝试探索农业保险的运作经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农险的运行模式已由单纯的政府主导、单纯的商业运作,过渡到了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而现今,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探讨仍是保险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农业保险主要运行模式及其对比分析
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主要指农业保险供给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包括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理赔形式、风险分担等内容,其划分方法多样,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可划分为商业公司型、互助保险型、基金运作型、农业合作社等模式,按照企业政府不同的合作形式可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商业运作型、政府支持商业运作型3种模式。本文主要根据政府企业不同合作方式来划分,三种模式具备不同的优势和特点:
(一)模式界定
政府主导型,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经营,强制农民参加保险,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经营管理费用,给予财政税收优惠,出险后赔款由政府财政兜底。前苏联、东欧采取的主要是这种农业保险的运营模式。
商业运作型,商业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农民自愿投保。这种模式与经营其它险种完全相同,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负责承保理赔服务、自担风险,没有政府任何干涉。我国在1992年至2006年前后,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模式实现农业保险供给。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运作型,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由政府统一制定经营运行规则,并提供一定形式的政策支持;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服务。目前,许多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如美国、西欧、日本均采用这种模式。
(二)比较分析
――政府主导模式。从苏联和东欧历史看,采用政府主导模式供给农业保险时,政府使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农民通常被强制投保,所有在农业保险范围内的农作物、设施等均被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农业获得的风险保障广度和深度较高,能够达到“应保尽保”的要求。但是,这种模式存在非常重要的缺陷,包括:由于政府需要全额支付赔款、经营管理费用、大部分保费,财政压力非常大,加之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人才和技术力量,使完全政府供给的农业保险资金压力大,服务人员官僚作风严重且专业技能缺失,导致保险服务效率和质量很差。最终,利用该模式运行农业保险的国家均采用了其它模式进行转型。
――商业运作模式。1992年至2006年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保险业也逐步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农业保险供给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制定条款费率,为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承保,并提供理赔服务。相对于政府主导模式,商业运作模式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保险公司也利用人才技术优势降低了农业保险的运营成本,保险服务质量有所上升。但是,完全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无法实现“应保尽保”,保费规模逐年萎缩,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一度降低到7.3亿元,市场并未解决农业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根本原因无非是“买不起”和“不愿卖”两个方面:由于保险公司失去财政兜底,而农业保险自身又存在的“高风险、高赔付、高费用”的问题,厘定费率较低必然导致“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局面,保险公司不愿意供给;如果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提高费率,以补偿高风险、高成本带来的经济损失,农民又会认为价格过高而不愿购买。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运作模式。由于政府主导和商业运作模式都难以保证对农险产品的有效供给。很多国家地区开始探索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若二者有效结合则能发挥两种模式的优点,实现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即利用商业性保险公司原本就有的经营农险的技术和专业人才,大大节省政府建立制度的成本、集中精力做好督导工作;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补贴下,更有力量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并且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对于行业创新和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都有好处。但如果该模式中政府与商业主体合作不善,则会在运行中暴露出两种模式的不足,财政压力过大且运作效率低下、专业人才和技术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实现对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二、发达国家政府支持下商业运作模式的启示
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险运作领域,一般都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并且逐步完善成熟,对我国政策性农险运作有如下启示:
(一)制订完善的法律制度
日本在制度建立方面最具代表性,1929年时,就曾经颁布过《牲畜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法》,并在1947年又将其修改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从组织结构、政府职责、强制保险范围、费率厘定、赔款计算、政府补贴到再保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与实施细则。
(二)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直以来,美国政府都在通过多个环节对农业保险提供大力支持和补贴,主要包括:一是提供保费补贴,通过提供农险费率直接补贴(比例因险种而异,一般为投保农民所交保费的50%-80%),占财政补贴的比例接近70%;二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用补贴,联邦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可达商业保险公司农险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的20%-25%,还鼓励各州政府根据实际州财政情况提供额外专项补贴;三是实行税收优惠或减免,凡参与农险计划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一律免交其他税赋;四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降低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由独立的市场主体承保
西欧和美国是利用市场充分竞争,降低农险运营成本较典型的区域。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交给专营机构来运营:西欧是由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竞争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美国是由私营保险公司来承办。竞争的结果促使业务质量提升和服务水平改善,推动农险行业快速发展。
三、天津市农险运行模式的演变
天津对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探索由来已久,从最初的强制保险到纯商业运作,历经曲折,最后选择了政策支持与商保运作的模式。
(一)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初探阶段(1981-1995年)
在此期间,天津初步探索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保的模式运行,借助市政府 “全乡保、全镇保”强制保险支持,天津市农险迅速发展,并在1993年达到顶峰,保费收入354万元,保险保障金额达4.2亿元,各县镇投保率达到80%。
(二)完全商业运作阶段(1996-2006年)
与全国情况相同,天津也在此阶段探索由市场化手段供给农业保险。政府不再支持保险运营,改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自行承保、自担风险,致使农业保险在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都遇到难题,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也无法保障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2005年底,农险保费收入一度降到3.72万元,提供风险保障仅有1382万元。
(三)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阶段(2007年至今)
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逐步成熟。天津农业保险按照“政府支持与商保运作”的模式,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政府给予投保种养两业的农民70%的保费补贴,给予投保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涉农险种的农民30%的保费补贴,并降低资金相对紧张的涉农区县财政负担。保险公司强化承保和理赔服务,技术手段上采取分散业务、集中办理的统保方法;理赔服务方面,根据“服务农民、专险专人”的原则,确定人保各涉农支公司指定专人受理农险理赔业务。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没人买”和“没人卖”的问题。
截止2010年9月底,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390万元,实收保费2663万元,直接赔款2456万元,综合赔付率78%,综合成本率83%,承保利润375万元,为天津新农村建设提供了45.98亿元的风险保障。
天津对农业保险“政府支持+商保运作”的运行模式已逐步进入成熟阶段,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深度和广度稳步提高。但在实际经营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农险的具体运营;二是政府支持力度有待提高;三是巨灾风险防范机制缺失,一旦出现重大灾害,会导致严重亏损,赔付能否及时到位值得怀疑;四是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市场主体没有降低运营成本的压力和动力。
四、完善天津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加强农业保险对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支持保障作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出如下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参照日本模式,根据天津具体气象和地理环境情况,对关系民生问题的特殊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从制度上规范农险经营的各个环节。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扩大险种范围,在继续承保现有险种的基础上,增加新险种,陆续将瓜类、肉牛、工厂化水产养殖等在农业生产中影响较大的产品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参照美国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最高达到80%),我市在财政承受范围内逐步提高5-10个百分点;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坚持农险独立核算的前提下,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进行补贴;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提取一定比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来防范农业出现巨灾风险。
(三)培养市场主体
根据天津目前的人才技术情况,逐步培养多家政策性农险的经营机构,比照西欧做法,提供同等补贴和税优政策,鼓励开展竞争,促使经营方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控制成本、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