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论文发表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购买财产保险的企业和个人也越来越多,财产保险业务有了很大的增长。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财产保险的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财产保险的论文发表篇1
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现状与方向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涌入了很多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虽然对于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来说发现面临着新的机遇,但是挑战是并存的,外资企业对于传统的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冲击力度是非常大的。为了有效应对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存在的挑战,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应该积极的做好自身的优化改革工作。
一、现阶段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发展现状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营销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每个行业的发展都是离不开市场营销的发展,产品最终的销售直接关系到行业企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市场的营销模式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竞争非常的激励,如何在各式各样的财产保险产品中让自己企业的财产保险产品处于优势地位,那么就需要充分的发挥市场营销的作用。对于传统的财产保险行业的营销观念来说,市场营销仅仅是一个推销销售的过程,销售的内容也仅仅停留在财产保险产品上。现阶段我们所倡导的新式的财产保险的营销模式中,我们要求交营销的范围扩大,积极的将营销的内容融入到财产保险的各个流程,从财产保险产品的售前、售中以及售后上,全方面立体化的深入市场影响的观念。其次就是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有效的利用市场影响宣传企业的文化,将单单的进行财产保险产品的营销提高的一种财产保险文化的营销,利用财产保险文化去促进消费着对于财产保险的消费需求。追求营销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是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要首先要总是市场营销的作用,其次有效的整合公司的有效的资源去进行财产保险的市场营销工作。
(二)体制问题
一个行业的发展兴衰历程很大程度上和体制的建立健全有着很大的关系。财产保险行业在我国的自发展开始就出现蓬勃的发展局面。我们很遗憾的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虽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可观的,但是迟迟没有形成一个系统财产保险行业体制的问题。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分散的状态,没有一个整体财产保险行业体制去进行有效的引导,所以我们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没有有效的体系的支撑。所以,使得我国的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出现了许多的发展瓶颈的局面。在加上我国的政府在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中没有有效的出台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去进行有效的财产保险行业规范和引导,所以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局面是比较混乱的,呈现一种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局面。想要优化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就需要我国的金融保险行业联合政府的力量积极的做好财产保险行业体制的改革。
(三)监管力度
我国的政府在财产保险行业发展中,不仅仅要充当一个引导者的身份,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积极的做好对财产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目前我国的对于财产保险行业监督力度不够全面,没有形成一个全民参与监管的局面。再加上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信息的披露的力度不够,没有很好的为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监管的实现提供方面的途径。所以我们的政府应该有效的利用法律的手段去促进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监管的发展,有效的引导财产保险行业的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积极的引导公众参与到对财产保险行业监管中来。良好的监管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的有很大的促进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长久平稳的发展。
二、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未来发展展望及建议
(一)重视人力资源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二十一世纪是人力资源的时代,一个行业或者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与人力资源的发展。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应当积极的做好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建设工作。首先积极实行校企合作的模式,为自己的企业发展输入新鲜的人力资源,对于公司内部已有人力资源要做好再教育的工作,利用薪酬水平和企业文化留住企业的人才。积极培养公司的骨干力量,对于优秀的员工给予更多的奖励,以此达到激励发展的作用。人力资源的发展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二)做好产品的研发工作
产品的设计对于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民众对于自己的财产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再加上经济形式的变换,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应当积极的做好做好产品的研发工作,以此可以有效的满足市场的对于财产保险的有效需求,为企业的发展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客源基础。积极的做好财产保险产品的设计研发工作,以创新技术去吸引财产保险的客户,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长远的发展。利用科学技术去促进我国的财产保险产品的研究和设计工作,重视科学技术的生产力。
(三)建立公司专属自保公司
目前我国开始兴起一种更新的形式促进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即建立公司专属自保公司,为我国的财产保险的客户群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和产品组合。自保公司我们需要理解的就是它本身并不是从事保险行业的企业或者公司,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有效的实现母公司的保险服务的一个下属的机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自保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实现财产字再保险。目前我国的很多的大型企业都有效的建立了公司的专属的自保公司,不得不说建立公司专属自保公司是未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方向。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应当跟随时代的发展加强多专属的自保公司的研究工作,积极的开拓建立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的市场范围。
财产保险的论文发表篇2
浅析离婚时保险财产处理方式
摘要:近年来,我国夫妻的离婚率节节攀升。新婚姻法的出台,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分割更是引发了广泛的探讨。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家庭保险已越来越多成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时家庭保险的分割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从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入手,讨论在离婚时保险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婚姻法;保险;离婚;处理方式
离婚率的上升,随之带来的是夫妻之间财产纠纷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成为家庭财产的,“离婚后保单如何分割”的问题也逐渐引起各方关注。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内购买的保险,双方在离婚后应该做怎样的处理才能使得损失最小化且保险保障程度不受影响呢?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一、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保险形式
(一)财产保险。
本文所讨论的财产的分割中所涉及的保险应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承保范围的夫妻共同财产才是离婚时夫妻财产保险分割的内容所在。而且,对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同时也对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和保险合同的变更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生命身体所遭受的“抽象性损害”进行填补。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通常并不是对当事人物质损失的经济补偿,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遭受“抽象性损害”的被保险人提供的物质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扶持,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在本文中所探讨的人身保险又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投保的人寿保险和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
二、对于离婚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的处理方式
(一)变更投保信息延续保障。
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首先是关于变更保单受益人的处理。具体情况有两种:一是保单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的,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予变更受益人,因为无论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继续维持,被保险人与其子女或者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永远存在的,因此就算被保险人出险,由其子女或者父母充当保险金的领取者,这是不会产生任何纠纷的,也是受道德所鼓励的;二是保单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的,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一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因为保单合同的效力不会因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如果不变更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出险,那么领取保险金的将会是被保险人的前夫(妻),而此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这必然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其次是变更投保人。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由一方为另一方投保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但是作为投保人的一方,通常在离婚后不会继续履行续交保费的义务,为了维持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作为被保险人的一方需要及时变更投保人,以免影响合同的效力,避免出险不能理赔的现象。
(二)人寿保险――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
在离婚时,离婚时尚在保险期间的人寿保险合同不能进行离婚分割,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主动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涉及作为共同财产的人寿保险的分割实际是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退保后分割剩余的现金价值,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保险合同终止,同时会损失一定手续费。然而这种做法,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划算。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分红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与被保险人分享保单现金价值。但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保险产品,婚后若持续缴费,离婚后该保险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时,首先应该对该保单进行认定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比较明智的做法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后进行共同处理分摊。
(三)财产保险的分割。
对于财产保险的分割主要是看保险标的――共同财产是如何分割的。有两种方式:一是财产是采取作价分割的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则不用变更保险信息,但是应该将夫妻双方共同缴纳的一半保险费或者经协商而定的金额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则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告知保险人并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信息,可以选择继续投保或者解除合同,当然变更后的合同当事人还应当依公平原则将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或者更多,补偿给对方。二是财产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进行。这种情况下,不论夫妻双方谁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应该告知保险人,并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者解除合同。
(四)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为子女购买的保险。
虽然可以退保分割退保金,但是离婚后最好的方式是孩子保险继续投保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即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保人按原合同继续投保。带走孩子的一方当事人给孩子继续投保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应付另一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另外对于父母给子女投保,将子女列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也可以认定为赠与,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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