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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相关论文

秋梅分享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以及新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形成,社会对于保险的内在需求日益扩大,保险业呈现出飞速发展的势头。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保险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险相关论文篇1

  浅谈关于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的法律

  一、保险受益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知,保险受益人是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中。关于财产保险中是否适用受益人这一概念,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在法律的盲区之下,财产保险受益人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

  二、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学界观点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财产保险受益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车贷”、“房贷”保险中,保险合同的“备注”经常被填写为“XX银行为受益人”。由此产生了关于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的争议,对于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肯定说。支持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的学者主要认为:第一,私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财产保险中亦不妨有受益人之指定,例如甲就自己货物,自订水险契约,而以丙为受益人,有何不可?”[1]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第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出现在保险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之中,根据体系解释原则,该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不应有人身和财产受益人之分。

  (二)否定说,该学说目前占主流地位,且为立法所采纳。否定财产收益人的主要依据为:第一,禁止“不当得利”。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为“损失补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该原则的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恢复到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所以没有受损的第三人无保险金请求权,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第二,从受益人的由来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即保险赔偿金额。”[2]所以,受益人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之中。

  三、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之我见

  基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适用的范围应及于财产保险。主要理由如下:

  (一)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有其合理性

  1、“意思自治”原则应贯穿于所有的私法领域,保险作为私法领域之一,应遵循该原则。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源于被保险人的权利,可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处分。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该权利就可以自由转让。

  此外,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虽然《保险法》中并无规定财产保险中可以有受益人,但同时也未禁止,因此根据当事人双方合意产生的“财产保险受益人”当然有效。

  2、与人身保险相比,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规则”并没有其特殊性。在人身保险中,因人身受到损害所发生的补偿是以金钱财产体现出来的,受益人受领的亦为金钱,在此种情况况下,受益人并没有受到损失,但其仍然领取了保险赔偿金额,而这并没有被规定为“不当得利”。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付保险金,受益人同样受领金钱,相比之下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与人身保险的损失补偿相一致,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允许受益人的存在并不会发生“不当得利”。

  3、从设置“受益人”初衷的角度来看,是为了防止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而无人受领保险赔偿金。由此出发,财产保险中也有存在受益人的必要,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完全损坏,且车内的人员无一生还,车主也没有继承人。此时保险赔偿金也无人受领,也符合设置“受益人”的目的,既然人身保险中可以存在受益人,那么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又有何不可?

  (二)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有其必要性

  1、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所以作为规制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其颁布较晚(2009年实施),所以难免会有不完备之处。在财产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将对我国的保险立法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它可以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更好的规范保险行为。同时完善立法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适应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出现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此做具体的规定,这必将会导致保险权利的滥用等问题,如果不及时调整,则会影响我国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3、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依据。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处理财产保险受益人相关案件时,会遇到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阻碍司法实践的进步。所以及时解决财产保险受益人的问题对我国司法实践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四、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限制

  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是保险发展的要求,但是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应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会出现许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为“道德风险”增大。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道德风险”程度不同,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受益人为了骗取保费而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不仅可能触犯保险诈骗罪,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双重的刑法制裁会产生更大的威慑作用,同时,客观上受益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增大,降低“道德风险”。相比之下,财产保险的违法成本较低,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毁坏财产会引起民事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受到刑法惩罚,因此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而选择损毁财产标的可能性更大。

  关于如何限制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应考虑一下两点:第一,参照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指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时也应要求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以及合同债权。对于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增加限制性条件,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第二,肯定被保险人的单方变更和撤销权。在受益人实施或即将实施不利于保险标的行为时,被保险人可以随时撤销指定行为或变更受益人,以保护自身利益。

  五、结语

  综上分析,受益人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人身财产不符合当前社会的需要。规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律应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及时做相应的补充和调整,使我国保险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保险相关论文篇2

  论保险在中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中的应用

  一、中学体育运动伤害概述

  中学体育运动伤害是指中学生在体育课堂教学或者是学习之余学校开展的体育锻炼、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情况,对学生的身体造成残疾、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在中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事故主体包括学生本人、教师、以及学校法人等等。下面我们来剖析一下出现中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有哪些:首先,也是最普遍的一点是体育活动或者教学的场地及器材存在老旧、瑕疵的情况。其次,在指导学生做跳木马等体育运动时,学生动作模仿失误导致的意外事故。再次,教师出现严重的监管不力导致的事故。最后,中学生本人因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在以上几种情况中,学校将会对体育活动中存在的伤害承担责任,责任内容包括对受伤者的医疗费、抚恤金等等一系列费用的承担。

  二、体育保险在中学体育运动伤害的预防和处理中的作用

  中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在体育活动中很难避免,学校应该理性面对风险,并进行中学生体育保险的购买,将事故的损失以及影响力降到最低,才能增强学校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及学生家长的安全感。因此对体育保险的购买也是对体育运动伤害的预防。在预防中学生体育过程中,学校要加强体育教师的责任感以及危机意识,避免出现因为教师玩忽职守、粗心大意而出现的意外事故。其次,要将强教师们应对风险的能力,增加教师应对意外事故时的知识储备。在学生的教育方面,要增强对中学生的体育卫生知识以及体育安全知识的灌输,教育好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保护好自己。对学校来说,要定期对运动设备以及运动场地进行检修,确保体育器材的安全性。在对外方面,学校要给中学生购买体育保险,这也是在解决中学生意外体育伤害事故最有效的途径,也是被学生家长以及社会所认可的解决方案。

  首先保险对于被保对象来说是转移风险的最有效途径,同理,在应对中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事故时,体育保险就有了用武之地。在面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时,有两种备选方案:一种是风险自留,即对风险不理不睬,在事故出现后自己完全承担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这种处理风险的优点是可以在事故发生前避免了保险的额外支出,但是在事故发生后显得被动而疲惫。另一重处理方案是:在预估到风险后就进行体育保险的购买,这样在事故发生后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到赔偿,降低损失,争取到应对风险的主动性。因此,购买中学生体育保险作为应对风险的最有效措施,学校一般会将其作为基本政策来贯彻实施,从而减少学区以及机构的经济损失,这也能使得学生家长更加放心。

  其次,因为有体育保险作为后盾,中学也敢于创新,开展一些能够锻炼学生的体育运动。在运动过程中,由于中学生的自律性以及肢体协调能力都不如大学生,因此中学体育事故频出,因此即使再周到的课前检查以及细致的体育课堂关注都无法百分之百排除体育风险的存在。在中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没有体育保险的赔偿,由受伤害学生或者学校完全承担的话将会给学生家庭或者学校造成巨大的负担,在处理事故意见上存在分歧的话又会给学校和家庭之间带来不必要的诉讼案。诉讼案的产生对学校的名誉以及体育教学活动的展开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诉讼成本的高昂也是学生所不能承担的。因此,体育保险的购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事故发生后,学生可以通过保险来获得及时的赔偿,受到最及时的救助,也降低了学生的痛苦。

  三、学校在应用体育保险时的注意事项

  综上,体育保险在应对中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具有巨大的优点,但是在购买体育保险时,学校管理者也要对体育保险的分类以及公司具有一定的了解,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首先:对承保机构的选择以及业务人员的选择要十分谨慎,合格的保险机构才能有能力承担起事故的赔偿,而同时优秀的体育保险业务员才能给客户分析出最有效的保险利益收获途径。

  其次:选择有效、全面的体育保险种类。在中学生体育运动伤害中,事故成因多种多样,事故主体更是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学校必须要根据学生以及学校的基本情况来购买体育类保险。

  再次:在签订体育保险购买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考量合同的细节部分,在体育伤害保险中,合同是最直观有效的表现方式。在签订过程中一定要有专业人士在唱进行指导,避免因为细节问题出现以后的纷争。

  最后:在中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现场的事故处理以及证据收集,为后期的保险金额争取提供帮助。

  四、结论

  体育运动是美好的享受,在享受过程中,中学生要注意自己的安全,而学校要做好体育运动风险评估,这也是丰富教学内涵,提高学生和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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