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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相关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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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雇员退休之后,其养老金收入会定期的随着生活成本的调整而调整,退休待遇的调整主要是根据物价指数(CPI)同步进行,物价上涨多少比例,退休金上涨同样的比例。

  如果雇员在工作期间因公致残,则其伤残养老金至少等于以下计算方法之一:按照致残前最高三年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照正常退休的办法计算,但是对其致残时到60岁的这段时间计算为工龄。

  另外,如果雇员未到退休年龄死亡,只要其工龄满18个月,其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一定的抚恤金。配偶在雇员死亡后每月可以领取退休金的55%或者按退休前最高三年平均工资的22%(见表5)。

  ③管理。联邦公务员退休计划的管理机构主要是联邦政府的人事管理局,联邦政府各机构各部门给予协助和支持。各联邦机构负责向其雇员发布养老金计划的有关信息,负责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汇入公务员养老金账户,并代退休雇员提出养老金支出请求。联邦人事管理局负责确定养老金水平,并且每年根据消费水平指数对养老金进行调整。同时,由联邦人事管理局任命一个由三人组成的精算委员会,负责确定具体的精算方法,确定估算正常成本和隐性债务的必要确定条件。公务员养老金账户基金由联邦财政部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由联邦证券负责,大部分基金投资于政府专门为退休金发放的特别债券,这种债券不能进行市场流通。

  (2)联邦雇员退休金计划(FERS)。1983年,美国联邦政府将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政府雇员。联邦政府雇员退休金计划建立于1987年,主要针对1984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联邦政府雇员,而之前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可以自由选择参加新制度或者旧制度。联邦政府雇员退休金计划由三部分组成: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联邦节俭储蓄计划(TSP)。

  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

  ——筹资。联邦政府雇员养老金计划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以税收(工薪税payroll

  tax)的形式筹集所需资金,联邦政府和雇员每年分别向该计划缴纳雇员工资的7.6%,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财政负担。2008年雇员的最高缴费工资(基数)额度为102000美元,超过这一数额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在2000年之前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6.2%。

  ——待遇。雇员在缴税满10年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可以领取相应数额的社会保险养老金。年满62岁不满65岁,可以提前退休,但需要相应减少养老金领取额,每提前一个月,养老金减少0.56%,在62岁退休则只能领取正常退休时养老金的80%,63岁时能领取正常退休时养老金的86%,64岁能领取正常退休时养老金的93%。在达到65岁以后,也可以推迟退休,养老金相应增加,每推迟一个月,养老金增加0.25%,最多可推迟5年。养老金待遇与收入水平挂钩,替代率实行累退原则,平均替代率为40%左右,低收入者平均为56%,高收入者平均为26%。而且,养老金待遇的支付需要一定的积分,1928年以后出生的人需要至少40分积分,而之前出生的人所需要积分随着时间的前移而相应减少(见表6)。

  ——管理。作为社会基本养老金计划的一部分,联邦政府雇员退休金计划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具体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下设10个由社会保障署垂直领导的局及6个服务中心和1个鉴定中心。美国社会保障署在全国各地设置了1000多个分支机构,经办社会保障的有关事项,负责社会保障缴税记录,待遇领取资格的审查、养老金待遇的发放等事宜。

  ②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不同,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是为联邦政府雇员设立的专门的养老保险计划,是整个联邦政府雇员养老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来的联邦政府公务员养老金计划比较接近,比如同样是待遇确定型(DB)制度,但存在一些差别比如采取完全积累的形式。

  ——筹资。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是一项待遇确定型的完全积累制的养老计划,资金来源由雇主和雇员的缴费组成,但主要由雇主缴纳,雇员只缴纳很少比例的费用。目前的总缴费率为联邦雇员工资总额的11.5%,其中雇员的缴费率为雇员工资额的0.8%,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雇主(联邦政府各机构)的缴费率为10.7%。

  ——待遇。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取决于其工资水平和服务年限。其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资×1%×缴费年限。

  雇员领取退休金的条件为:5年工龄,满62岁;或者20年工龄,满60岁;或者30年工龄的达到最低退休年龄(55~57岁),根据出生年份确定。对工龄20年以上年满62岁的,除按工资1%外,还奖励10%的特别信用津贴。当雇员伤残退休时,除了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外,还加发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连续最高三年平均工资的40%。雇员死亡时,其配偶和不满18岁的子女可以享受相应的遗属待遇,标准为雇员养老金的40%~50%。联邦政府雇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调整,不是完全根据物价指数,而是低于物价指数。

  ——管理。与联邦政府公务员养老金计划一样,联邦雇员基本养老金保险计划由联邦政府的人事管理局负责管理,联邦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给予协助支持。联邦人事管理局主要负责联邦退休制度的政策制定,建立雇员的养老金账户,审查雇员的待遇领取资格,确定雇员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和调整政策等。联邦雇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账户基金由联邦财政部负责管理,投资于政府发行的特别债券,这种债券的特别之处是不能进入市场流通。

  ③联邦节俭储蓄计划(TSP)。联邦节俭储蓄计划是与私人企业的401(K)制度相似的专门为联邦政府雇员设立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完全基金积累制,但与以上两个计划的不同之处在于,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联邦政府雇员的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少量补助。

  ——筹资。联邦节俭储蓄计划是一个由联邦政府发起和组织、联邦政府雇员自愿选择参加、实行完全基金积累的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联邦政府雇员对个人账户进行缴费积累,政府规定的储蓄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0%,在这个限度内可自由选择储蓄比例;同时,为了鼓励雇员向节俭储蓄计划缴费积累,联邦政府按规定为雇员投入一定比例的储蓄,联邦政府雇员建立节俭储蓄账户时,政府自动缴费1%,这1%的缴费需要工作3年以后才能归个人所有;在雇员本人缴费1%时,政府匹配2%;在个人最高积累比例达到10%时,政府匹配5.5%。雇员退休后,可以提取节俭储蓄账户中积累的存款,用于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账户的提取免缴所得税。

  —待遇。联邦节俭储蓄计划的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积累部分,完全归个人所有;联邦政府按规定给予的匹配缴费积累部分,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归个人享有,即只有工龄在3年以上的业务类雇员才有资格享有。当雇员达到相应的退休条件并且实际退休时,可以将储蓄账户中的积累额一次性提取完毕,也可以分次提取,或按照年金的方式提取。雇员也可以将节俭储蓄账户转移到新的雇佣单位或金融机构,账户转移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对未达到退休年龄而要求提前支取存款者,缴纳10%的额外收入税作为惩罚。在职期间,如果雇员因购买住房、教育、医疗或者经济困难等原因,可以从储蓄账户中借用个人缴费积累的部分,但账户中由政府匹配的部分不能借用。

  ——管理。联邦节俭储蓄计划由联邦退休金节俭投资委员会(FRTIB)负责管理。联邦退休金节俭投资委员会由5名总统任命的兼职人员和1名专职的执行主管组成。联邦各部门协助处理有关事项,比如向雇员提供有关节俭储蓄计划的有关信息,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汇入储蓄账户等。联邦节俭储蓄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投资于保障投资公司、储蓄银行证券或其他个人保险,以及购买不同类型的股票。

  (二)日本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

  1.日本政府雇员的范围。日本的政府雇员制度始建于1885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了较大的发展。1947年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政府雇员制度。日本政府雇员分为国家政府雇员和地方政府雇员。国家政府雇员的定义:一是从事国家事务;二是由国家任命;三是由国家发工资。具体包括:(1)各省厅本部的工作人员,上至大臣、次官,下至电话员、司机、服务员、门卫。(2)各省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省厅所属的医院、诊所、科研机构及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4)各省厅及其所属单位的非常勤人员。地方政府雇员包括地方自治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警察、消防人员、地方公营企业人员、地方医院的医务人员、交通管理人员等。与政府雇员制度相适应,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也分为国家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与地方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

  2.日本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与美国相似,日本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从业人员不完全一致,也是在一个共同的制度基础上实行补充差异型的养老金制度。日本的国家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部分:国民年金计划、政府雇员共济年金计划和政府雇员退休津贴计划。国民年金计划体现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平等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性,而后两个计划则体现了政府雇员职业人群的差异性。

  (1)日本国民年金计划。

  ①筹资。国民年金计划是日本国家政府雇员与其他群体共同拥有的养老金计划。领取国民年金需要缴费25年以上。国民年金的缴费采用固定数额缴费的制度。第一类被保险者由本人直接向地方政府缴费,第二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直接由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保险机构直接向国民年金的机构转账,个人不需要直接向国民年金的保险机构缴费。国民年金的资金来源2/3由第一号保险人与第二号保险人缴费,1/3由国家财政负担(原来的计划),目前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已经提高到1/2。

  ②领取条件与待遇。国民年金的老年待遇领取资格主要包括:在年龄上,原则上需要满65岁,60岁以上可以领取,但需要相应降低养老金数额;加入国民年金计划的年限需要在25年以上,其中保险缴费的免除期间也计算在内。关于老年待遇的标准,以20~60岁之间缴费或视同缴费满40年计算,缴费时间在25年以上,少于40年的计算公式为:标准年金额×(保险费缴纳月数+半免保险费的月数×2/3+免除缴费月数×2/3)/(参保年数×12)。

  加入国民年金计划40年的人员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67000日元的最高金额养老金。遗属待遇的领取资格包括:需要是国民年金计划的成员,而加入国民年金的期间,需要达到2/3以上的缴费年限。遗属待遇的支付对象是死亡人员的妻子及子女,领取遗属待遇的子女需要在18岁以下或为身体残疾者。1995年遗属年金的数额为每月6.5458万日元,每年78.55万日元。如果还有符合条件的子女,另外加算遗属年金,每人每年22万日元。

  (2)政府雇员共济年金计划。政府雇员共济年金计划是依据《国家政府雇员互助公会法》建立的,该法于1958年7月开始实行。互助公会负责政府雇员共济年金制度的资金筹集和待遇发放等业务工作。

  ①筹资。联邦政府雇员共济年金的缴费由雇员个人和政府缴费组成,总缴费率为15.2%,其中个人和政府各负担一半,即7.6%。地方政府雇员共济年金的法律依据是1962年起开始实施的《地方政府雇员互助公会法》,缴费责任基本上是个人和政府各承担总缴费率17.7%的一半,其中雇员个人缴费8.8%,地方政府负担8.9%。

  ②领取条件与待遇。政府雇员共济年金计划的待遇支付包括三类,老年待遇、残疾待遇和遗属待遇。

  老年待遇包括一般待遇和特别待遇。一般待遇是指符合国民年金老年待遇给付条件的政府雇员在65岁时可以获得全部政府雇员共济年金的老年待遇。若未达到65岁则进行相应减扣,可领取特别待遇,也就是说,特别待遇是指符合国民年金老年待遇领取资格的政府雇员在满60岁但小于65岁时,可以获得的养老金。

  残疾待遇包括残疾养老金和一次性残疾待遇。残疾养老金根据残疾程度按月支付。一次性残疾待遇是一次性支付,大约为老年一般待遇的2倍。

  遗属待遇即支付给残疾养老金遗属的养老金,遗属待遇的支付顺序依次为配偶和孩子、父母、孙子和孙女、祖父母,大约为老年一般待遇的3/4。

  (3)政府雇员退休津贴计划。

  ①筹资。政府雇员退休津贴计划是一种补偿性计划,为退休雇员提供的一次性的待遇支付,经费全部来源于一般税收。

  ②领取条件和待遇。主要依据1953年制定,1992年修改的《政府雇员退休津贴法》,由中央人事院负责实施。雇员退休津贴主要包括一般退休津贴和特殊退休津贴两类。一般退休津贴是指正常情况下的政府雇员退休津贴,包括三类:针对工龄未满25年的普通退休者津贴;针对工龄在25年以上正常退休人员的长期连续津贴;针对减员或因公伤残、死亡人员及家属的调整性退休津贴。特殊退休津贴支付给两类人群:非预期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

  (三)英国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

  早在19世纪初,英国就制订了关于政府雇员退休保障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使得英国成为拥有最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西方国家,其中政府雇员被纳入到全体国民共同享有同一标准的养老金制度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得英国与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差距日益拉大,其社会保障制度也陷入困境。为了限制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撒切尔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对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体现在:第一,资金筹集方面基本上体现了责任共担的原则,由政府财政承担改为国家、雇主和雇员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第二,建立了多层次的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一的国家负责制度通过改革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储蓄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降低养老金标准,1986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把与收入相联系的养老金建立在养老金领取人整个一生的平均收入水平上,而不是20年最好收入的平均水平上,使得国家收入养老金的最高水平降低到平均收入的20%,而不是工党政府时期的25%。

  1.英国政府雇员的范围。英国政府雇员的范围,最早见于1859年《老年退休法》。按照该法规定,凡由英王直接任命或持有文职人员事务委员会合格证书、准予参加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凡酬金全部由大英联合王国统一基金或由议会通过的款项支付的人员,均是政府雇员。1977年,英国又将政府雇员定义为内政与外交部门中的公职人员。目前,英国的政府雇员就是指政府部门中除去政务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这些人中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议员、首相、部长、国务大臣、政务次官、政治秘书和专门委员等政务官,也不包括自治地方工作人员,更不包括法官和军人。

  2.英国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与美国和日本相类似,英国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也与其他从业人员不完全统一,也是在一个共同的制度基础上实行补充差异型的养老金计划。英国政府雇员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二是分行业的政府雇员职业年金计划。前者体现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平等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融合,而后者则体现了行业之间的差异。

  (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目前,英国政府雇员全部参加覆盖全民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即政府雇员与其他职业人员共同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履行与其他职业人员相同的缴费任务,并享受相似的待遇水平。

  近十几年来,英国政府雇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绝大部分周薪在100镑以上的公务员都纳入了这一范畴,然而,私人部门职工参加该计划的比例却下降了一半(见表7)。

  ①政府雇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英国各公共部门的缴费比例有所不同,总缴费由雇员缴费和部门缴费(雇主)两部分组成。缴费真实价值的估计,则与折现率的选择密切相关。目前各部门新退休职工的缴费比例,以及其按以金边债券指数化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真实价值如表8所示。

  ②政府雇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英国包括政府雇员在内的所有部门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都是采取现收现付制度,因此政府每期必须向雇员和雇主征收足够的资金以支持其当期发生的养老金支出,其差额由财政弥补。2005年以前英国政府用来估算养老金支出额的利率固定在3.5%,2005年之后开始选择15年期以上的AA级企业债券利率。由于不同的部门使用的折现率不同,因此目前各方对英国政府雇员的社会基本养老金支出的估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见表9)。

  随着政府雇员社会基本养老金支出的快速增长,但是雇员和雇主缴费率则相对稳定,因此近年来英国政府雇员社会基本养老金缺口呈现出大幅增加的态势,每年约几十亿英镑,如果雇员和雇主缴费的增长不足以弥补支付额的增长,那么这一缺口还将继续扩大。

  (2)分行业的政府雇员职业年金计划。英国政府雇员的职业年金计划一共覆盖1200万人(其中政府雇员450万人,其余为家属)。95%以上的政府雇员被涵盖在6个分行业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之内,包括:市政人员养老金计划、地方政府养老金计划、国民健康服务系统养老金计划、教师养老金计划、军人养老金计划和警察养老金计划。另外消防员和法官也有对应的养老计划安排。

  在1972年《政府雇员年金法》的基础上,职业年金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到目前为止,主要有四类政府雇员职业年金计划。

  ①传统计划。这项计划对应2002年9月30日前加入的雇员,即为过去的政府雇员基本养老金计划(PCSPS)。传统计划的雇员个人领取养老金无需缴费,全部由雇主承担,配偶如果需要领取养老金则需要缴纳一定保险费用,缴费率为个人工资的1.5%,实行现收现付制。雇主的缴费水平不固定,根据支出情况每年进行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均为60岁。

  ②优质计划。此项计划自2002年起实施,是一种现收现付制政府雇员职业养老金计划,2007年7月30日起不对新雇员开放。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用,雇主依据养老金数额支付大部分费用,个人缴费率为工薪收入的3.5%。法定退休年龄均为60岁。

  ③伙伴养老金计划。这是一种完全由雇主缴费的职业年金计划,个人可以不用缴费,如果个人缴费,雇主将另外最高给予工薪收入3%的缴费匹配。这项计划的特点是雇员在55~75岁之间任何时候都可以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时,25%的部分可以一次性领取(而且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余部分购买年金。

  ④2007年改革后的新计划。2007年7月30日后加入政府雇员队伍的人群,在开始工作时即自动加入该计划,个人也可以选择开设一个伙伴养老金账户代替该计划,之前参加其他养老金计划的也可以转入本计划。

  缴费由雇主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必须缴纳工薪收入的3.5%。与前几个计划不同是,该计划的正常退休年龄是65岁,如果在此之前提前退休,养老金会进行相应的扣减。最早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5岁,需要至少2年的服务年限。65岁以后退休的待遇会相应提高,但最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得超过75岁。

  (3)政府雇员退休年龄。英国并没有实行统一的退休年龄,不同的部门有一定的差异,比如警察的退休年龄要求最低,市政服务、教师、医疗等部门的退休年龄要求则相对较高。近期的改革都要求延迟了5年,但仍然保留了改革前的部门差距。在不考虑退休后继续服务以及因病退休等特殊情况下,各部门的具体退休年龄如下。

  (4)管理模式。英国政府雇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由国家就业与养老部统一管理,而政府雇员的职业年金由财政部的下设部门负责管理。总体而言,在养老金待遇的总体水平上,英国政府雇员与其他社会群体(私人部门)之间并没有显著的差距。

  (四)德国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除政府雇员以外从业人员的90%以上。德国对政府雇员实行的是独立型养老保险制度。

  1.德国政府雇员的范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联邦德国根据《基本法》颁布了《联邦官员法》及相关法规。1990年两德统一后,在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基础上对民主德国实行政府雇员制度。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凡是在联邦、州、乡以及受国家监督的团体、研究所和基金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都是政府雇员,具体包括政府官员、医护人员、士兵、教师、法官、火车司机等。截至2008年6月底,德国联邦、州、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政府雇员合计约160万人,占整个公共部门人员总数的不到1/3。

  2.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几大要素。

  (1)筹资模式。德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雇员的养老金由《联邦官员供养法》规定(1976年8月24日),其他雇员的养老保险由《职员工人保险法》规定。按照制度规定,职员和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个人按规定比例逐月缴纳,而政府雇员养老保险计划所需资金全部由国家税收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雇员本人无须缴费,筹资模式采取现收现付制。

  (2)领取条件。政府雇员的退休规定包括三种情况: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和病残退休。雇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和规定的服务年限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视为正常退休。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至少工作满5年,因病或者其他健康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也视为正常退休。65岁之前为提前退休,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养老金待遇将减少3.6%,最高削减10.8%,也就是说最多只能提前三年退休。伤残雇员的退休年龄是63岁。

  (3)待遇标准。政府雇员养老保险金包括三个部分:

  ①政府雇员退休金。退休金主要取决于雇员的服务年限和可纳入计算养老金的工薪收入。服务年限包括在岗工作时间,在专业或非专业的军人岗位的工作时间,在公共部门其他岗位的工作时间,接受培训的时间。无报酬的假期(如育儿假)通常不计算在服务年限内。可纳入计算养老金的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贴或加班津贴。

  ②死亡抚恤金。雇员在职期间或者退休后死亡,其家属(配偶、亲生子女和抚养子女)可领取相应的赡养费,死亡抚恤金包括:死亡雇员的工资、丧葬费、抚恤金、补偿金、遗孤津贴。

  ③特殊群体的养老金。领取特殊群体养老金的人群主要是地方官员,尤其是市长和县行政首长,因此,他们的总退休金待遇要高于普通的政府雇员。

  (4)管理模式。德国政府雇员的养老保险由政府统筹管理,退休金支出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通过税收进行融资。政府雇员养老的有关事宜主要由联邦内政部和财政部具体负责,其职责权限分别为:联邦内政部负责制定政府雇员退休的方针政策,并负责执行;财政部负责公务员退休金的筹资与待遇支付。另外,政府雇员所在部门的上级单位负责指定受领人,计算给付年限和金额。

  (五)典型国家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在社会经济、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形成了各国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形成了不同的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以上关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在内的四个典型国家的分析,我们对国外现行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作一简要的归纳,并提出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1.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的两种模式。理论上,一国的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三种模式,即统一型、独立型和补充差异型。统一型是指国家在养老事务上,并不将政府雇员与其他从业人员加以区分,而是实行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中其他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全融合,即统一法律、统一缴费、统一待遇以及统一管理。独立型是与统一型完全相反的一种模式,是指国家在养老事务上,将政府雇员与其他从业人员区分开来,对政府雇员实行与社会其他群体完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独立法律、独立缴费、独立待遇以及独立管理。补充差异型则是介于统一型和独立型之间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国家将全体从业人员纳入一个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国家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或者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在法律法规、缴费税(率)、领取资格、待遇水平以及管理模式上,由国家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制度安排;第二个特征是国家通过职业年金计划来反映和保障政府雇员职业的特殊性和优越性,因此,政府雇员的职业年金计划既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必要补充(属于政府雇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也体现了政府雇员与社会其他群体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异性。

  根据目前可获得的关于外国养老保险的文献,我们尚未看到统一型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通过对四个典型国家的案例考查,我们发现德国实行的是独立型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而美国、日本、英国则属于补充差异型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

  2.独立型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德国。德国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融资模式、待遇标准和管理模式等,都体现了明显的国家保障的特点,国家是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者、筹资者和管理者。

  (1)在法律制度上,德国政府雇员养老保险计划的法律依据与非政府雇员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职员和工人)不同,前者是《联邦官员供养法》,后者是《职员工人保险法》。因此,德国政府雇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独立的法律法规依据、独立的待遇给付条件、独立的待遇给付标准以及独立的管理模式。

  (2)在筹资模式上,德国实行现收现付制,不进行基金积累,而是通过国家财政进行年度预算安排筹资,特别是,德国政府雇员本人无须承担缴费责任,在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计划所需资金全部由国家税收负担。这种融资模式虽然给财政带来较大压力,但管理便利,也不存在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

  (3)在管理模式上,德国政府雇员养老事务的管理由政府独立的部门负责,与其他群体的养老计划分开管理。

  (4)在养老待遇上,德国政府雇员的养老金待遇十分优越,尤其是高于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德国十分重视政府雇员对于国家公共服务事业的忠诚,通过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政府雇员提供更加优厚的养老待遇,不仅有助于维护政府雇员这一社会阶层的职业稳定性,而且有助于增强政府雇员的服务意识与职业精神。

  3.补充差异型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美国、日本、英国。美国、日本、英国实行的是补充差异型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是介于统一型和独立型之间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这一模式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1)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美国、日本和英国都将全体从业人员纳入一个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即国家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或者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在这一制度之下,政府雇员履行与其他从业人员相同的缴费义务,并享受相似的待遇水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制度的主要要素,包括缴费税(率)、领取资格、待遇水平以及管理模式等,由国家进行统一设计和规划。

  (2)差别的政府雇员职业年金计划。美国、日本和英国都通过职业年金计划来反映和保障政府雇员职业的特殊性和优越性,因此,政府雇员的职业年金计划既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必要补充(属于政府雇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也体现了政府雇员与社会其他群体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异性。例如,美国有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和联邦节俭储蓄计划,日本有政府雇员共济年金计划和政府雇员退休津贴计划,英国有分行业的政府雇员职业年金计划。

  在筹资模式上,各国的职业年金计划都实行雇主、雇员联合缴费机制,有的国家(如英国)还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缴费率,并随时调整以保证行业的年金计划的财务平衡和年金制度的可持续运转。

  在管理模式上,各国的职业年金计划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都实行分开管理。例如,美国公务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由联邦社会保障署统一管理,而政府雇员的职业年金计划(包括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和联邦节俭储蓄计划)则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英国政府雇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由国家就业与养老部统一管理,但政府雇员的职业年金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在养老金待遇上,政府雇员养老保险的整体待遇水平(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职业年金)要高于其他社会从业人员。例如,有资料显示,发达国家政府雇员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在67%~84%之间,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则在30%~60%之间。在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四国中,政府雇员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最高是日本,为84%,英国最低,为67%,德国为75%,美国的替代率为80%左右。

  4.对我国的启示。

  (1)事业单位人员属于政府雇员的范畴。国外对政府雇员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其范围很宽,不仅包括政府官员,而且包括公共事业单位和政府经营的企业单位人员。

  (2)国家对所有的政府雇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国统一法规、统一制度和统一管理。国外将包括政府雇员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之下,政府雇员履行与其他从业人员相同的缴费义务,并享受相似的待遇水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制度的主要要素,包括缴费税(率)、领取资格、待遇水平以及管理模式等,由国家进行统一设计和规划。

  (3)政府雇员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政府雇员的职业年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统一法规、统一制度和统一管理。政府雇员的职业年金制度既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也体现了政府雇员与社会其他群体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异。职业年金制度实行雇主与雇员的联合筹资机制(有的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缴费率,并随时调整以保证行业的年金计划的财务平衡和年金制度的可持续运转)、具有独立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办法,以及享受更高的待遇标准(政府雇员养老保险的整体待遇水平高于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4)法律是制度的保障。国外政府雇员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都有独立的法律法规加以支撑。

  五、进一步推进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根据前述分析,并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现就我国下一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提出下述政策建议: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与行政机关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同步改革。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碎片化”现象严重,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言也是如此,按企业、事业、机关、农村、城镇居民分别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支付待遇、管理办法都不一样,不仅造成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不规范,也带来待遇差距的扩大和管理成本过高,形成制度内的不公平。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分开改革,不仅制度不公平,而且实践证明改革难以推动。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进展缓慢就是证明。美、英、德、日等国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表明,政府雇员包括机关与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统一的,并没有分设。因此,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能单独展开,而应与行政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一进行。通过建立统一的行政事业养老管理体制,可以节省管理成本;统一缴费办法和发放办法,有利于消除因制度分设带来的缴费和待遇悬殊问题;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能力,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抗风险能力,为建立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重要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步改革,这是一种正确的改革策略,同步改革有利于改革的推进;只改事业单位而不改行政机关,必然会导致像现在这样,改革止步不前!

  (二)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方式完善现行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缴费,单位缴费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基金;个人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适当考虑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对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影响。

  按照上述办法,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只能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发放,比现行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发放比例20%还要低,而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职业年金如何建立和发放没有作具体规定,结果将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不仅比老职工退休待遇低,还比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低,这也是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难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对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办法做适当调整和改革。一是调整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础养老金发放办法,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发放比例,缴费满15年的以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20%为宜。二是要同时出台事业单位职工职业年金办法。按照国外的经验,职业年金采取单位或个人强制缴费形式,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也可以只由单位缴费,缴费率不超过8%为宜,采取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形式,由政府或部门年金理事会管理,并监管基金的投资运营。三是中央部门事业单位在人保部设立中央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管理机构,或挂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司,由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四是发放特别定向国债,做好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就是切实做好“中人”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债务弥补方案。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老人按照原来由各级财政拨付退休金的办法统一安排,新人则完全按新办法执行,剩下处于老人与新人之间的“中人”,新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前有若干年没有缴费,使“中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形成缺口,产生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隐性债务,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养老金债务弥补方案进行弥补。这笔隐性债务规模取决于“中人”在缴费人数中所占比重大小,“中人”占比越大意味着隐性债务越大,随着老龄化率提高,“中人”占比会越来越高,如果不及时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势必影响养老金的支付,导致养老保险收支的不可持续。建议通过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和增加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建立“中人”债务清偿基金,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此外,为了确保“中人”退休待遇不降低,可以采取新制度推行前的工作年限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新制度推行后的缴费年限按新办法发放养老金。在新制度推行前参加工作25~30年的,按退休前月工资的85%加上个人账户余额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新制度推行前参加工作15~25年的,按退休前月工资75%加上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发放;15年以下的,按个人退休前月工资的60%和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总和除以2,加上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四)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带来的财政负担要有清醒认识。

  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费供应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将主要由财政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社会统筹部分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职业年金中单位缴费部分也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老职工的退休金需财政从经费预算中安排,“中人”养老金隐性债务需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看,中央财政承担中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地方财政要承担本级政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同时对中西部地区财政比较困难的省份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无论是实行“省级统筹”还是“全国统筹”都是如此。因此,尽管在事业单位改革之后事业单位范围和人数会有较大压缩,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各级财政支出负担将在一定时期会是增加的。

  我国养老保险相关论文范文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究

  摘要:中国养老 保险制度的真正 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成绩,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 经济 社会发展,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诸多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优先衔接办法。”国务院办公厅9月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到205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提出要以城乡统筹为基础来确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一、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尽管老农保制度对于我国传统农民保险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有以下问题:

  (一)保障水平低

  老农保参保费用层次多而低,一方面符合了阶段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使养老金保障作用减弱。随着时间的推移,所领养老金会有所增多,但仍距保障其“基本生活”甚远。考虑利率变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实际领取的标准还要更低。而按最低标准,显而易见,难以满足养老的需求。

  (二)未体现社会保障的性质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自然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显然,这里所说的公民也包括农民在内,农民也应该像城市居民一样,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 农业大国来讲,意义尤其重大。从另一个角度看,老农保以县为统筹单位,全国各地条块分割相当严重,难以实现社会保险应具有的共济性, 管理费用又都出自微薄统筹费用,因此农保社会化进程重重受阻。

  从缴费模式看,传统农保明确规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实际情况却是“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政府并没有投入资金”,“实行完全的个人积累制”,集体补助主要来自乡镇企业的利润和集体积累,政府方面则是通过对乡镇企业和集体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补助,没有直接的财力支持,而在实施过程中各项补贴又很难按承诺到位,多方面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参保农民的保金,都基本是或完全是由农民自己交纳的,这背离了社会保障的根本特征。实质上农民的养老金几乎完全来自个人,属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个人责任过大,中国的这种完全由农民自己缴费的保险已经不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不能体现“社会”,它已经就是商业保险了,没有社会统筹的作用,所以农民更倾向于家庭养老或者个人储蓄养老。老农保同时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年过60的老年人因为超过投保年龄,无法得到养老保险,所以传统农保制度无法保障已过60岁的老年人,这部分人成为“制度真空人群”。中国台湾省拟议中的《农民年金保险条例草案》就规定,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负担50%,政府补助50%。德国联邦政府的补贴占农民年金保险总支出的80%。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世界有数据可查的131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模式表明,至少有129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基本来源均是全部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一个根本性特征。本文认为,《基本方案》确定的农村养老 计划具有某些社会保险特征,但它的确存在缺陷。

  (三)缺乏法律保障

  不论是老农保,还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各项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农村社会保险之所以举步维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法律依托,面对一个缺少法律强制力的新制度和一个根深蒂固的老传统,农民的选择必然倾向传统。尤其经历了传统农保政策的急转,农民对于政府推出的社会保险政策产生了疑问,一方面向往它给自己带来真正的实惠,另一方面又怕政策变动伤了自己利益。有些地方在农民养老金的运营和管理中,没有注意到农民养老金的重要性,管理不规范,随意克扣挪用。农民则是更加关注眼前利益,他们在原本就对社会养老信心不足的情况下又发现社会养老并未给人们带来多大的利益,而且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许多不平等,增强了农民参保的逆反 心理。

  (四)养老金保值、增值难

  《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通过购买国家 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据调查,各县级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均是通过存人国家专业银行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的。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县级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水平有限,而且由于当时国家银行利率低,增值难以实现。随着银行利率的下调,基金分段计息的利率由年复利6.8%调整为年复利5%,一再降低,1999年7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为2.5%,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就受到了很大的挫伤。近10年之内,个人账户的计息利率发生如此大的调整,这严重损害参保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一个几乎完全由个人缴费的养老制度,不仅支付了3%的管理费,而且还要自行承担增值风险,它还能有什么吸引力?农民对参保失去信心。

  (五)保障享受待遇不平等

  这主要体现在对待村干部和村民的差距上。老农保中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实际操作中是:集体对参保对象进行补助的时候多数是只补助干部,不补村民;或干部补助多余村民,村干部一年可以得到少则几百,多则上千上万元的补助,而农民一年只有几块钱,忽略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意义,加剧了农民对老农保的不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思路

  (一)各地加快建立起多层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9月份相关指导意见正式颁布,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新农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好“有弹性”的指导原则,因地制宜,尽快研究制定出一套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这是我国的 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保险机制的要求,应全面覆盖无力缴费的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

  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根据国家预定标准,要适当调整新农保的待遇水平,缴费层次,贯彻落实地方政府的30元出口补助责任,贫困地区在“保基本”原则指导下,进一步调整补贴比例,调动集体力量,协调好和上一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关系。另外,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础保障之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政府可视经济发展需要,给予政策扶持。

  同时,要处理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现行政策之间的组合关系,对保障政策进行整合,逐渐形成一个以养老保险为主,其余方式为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同时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参保率。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二)发挥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

  造成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出现“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直接管理过度的结果。当前个人账户中的养老基金完全是由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的,政府既是监管者,同时又是账户的直接管理者。在这种情形下,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基金难以得到有效地运作。新农保强调了政府主导,由中央财政开始,逐级划分职责,因此,应当将政府的管理职能限制在社会统筹这一大块,即现收现付部分;而个人账户中的基金部分,则可考虑借鉴国外管理养老基金的成功经验,成立养老基金会组织来管理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基金会组织应当是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且,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管理效率,这样的基金会应当是竞争性的,即成立多个基金会组织,职工可自主地选择决定加入哪一个基金会,也可自由地退出。政府间接作用的增强则表现在加强监管职能方面。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定期考核其绩效和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投入机制,推动新农保政策的持久发展。

  同时,突出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制度上所承担的主责任。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在乡村设置基层服务站,统一管理,起到稳定、权威、规范的作用,以理顺管理、提高效率、便民服务为目标,加强服务站建设,严格要求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三)做好养老保险金的运营管理,拓宽养老金保值增值渠道

  严肃对待新农保收取的养老金,通过各级政府社会保障的财政专户对农民的养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出明确收支计划,通过财政部门对农民的养老金进行监督,充分利用个人账户的管理作用,社保部门要严格审查领取者名单和金额,谨防不法分子可能进行的侵害活动,村里需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名单和数额进行同步公示。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现在的执行标准暂定为中央人民银行一年储蓄存款利率。我认为,可加入市场化的因素,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的公开招标方式来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或经营好的企业,负责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分散风险,提高收益,达到现阶段保值增值的目的。另外,我国应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较稳定后,修订并颁布更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来贯彻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将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不赶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势必会直接影响到未来农村社会的安定、经济发展。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造福农民的伟大工程,它的重要性和意义不亚于中国的计划生育,如果说计划生育解决了中国人口众多的问题,那么未来中国人口问题的进一步解决将更多地依靠社会保障,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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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1)[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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