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养老保险毕业论文(2)
养老保险毕业论文范文篇三:《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实施路径研究》
摘要:基于统筹城乡和制度一体化目标,回顾反思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思路和实践途径。在制度设计思路上,以“人群分设”的传统路径依赖,存在制度体系的碎片化、参与机会不均等、财政分配不公平的三大弊端。新时期的城乡统筹实践路径,是从二保“双延”转向城乡一体。结合国外经验,文章中提出新时期应以全体公民为对象,促成参保机会均等,保证起点公平;采用弹性筹资机制,秉持社会正义;统一计发办法,促进结果公平。可以采取三步走实施策略:第一步,统一建立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使之与“城保”一起实现“统一国民资格”。第二步,通过建立“居保”与“城保”一体化的待遇计发办法,完成“统一待遇比例”问题。第三步,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彻底破除跨区域经济悬殊的统筹地区关系转移接续难题,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关键词:社会保障;统筹城乡;一体化;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以扩面覆盖的制度历史路径,重新审视我国社会保障60多余年来改革发展路线,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可以发现其制度设计的典型特点:我们总是习惯将保障对象按单位类别、群体特征或社会身份类别进行划分,针对其社会分层的特点进行制度分门别类设计,譬如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公务员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失地农民、计生两户等若干群体的制度安排。这里,借用抽象概念,可将这种按照保障对象的单位类别、群体特征或身份类别等社会属性作为划分依据、分门别类建制的制度设计路径称之为“人群分设”的思路。
建国以来,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保险”,还是改革开放后初期的“社会保险”改革,基本上都一直是按“人群分设”思路所主导。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面进程,先后经历了从合同制工人到非合同制工人,从国有企业到私营企业,从就业职工到普通居民的渐进过程。这种传统路径的优点是,容易根据参保人的社会分层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识别目标群体的共性特征,相对集中地解决某一突出社会群体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利于参保扩面的组织发动,有利于区分轻重缓急、便于渐进推行和利于操作管理等优势,也迎合了典型的中国特色式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径依赖(郑功成,2008)。但是,长期以来,这种设计思维和行动路线也为新时代社会保障制度遗留了城乡统筹的难题。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党的三中全会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
1.制度体系碎片化。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的内在要求,天然地追求制度公平和统一。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公平的筹资机制、统一的基金管理以及待遇保障水平,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的综合保障效益,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但传统的按“人群分设”的制度安排,往往因社会分层划分过细、统筹层次设计过低局限,叠加地广人多的特殊国情,城乡差别大、区域差别大,难以避免地形成了多样化的政策差异,导致制度体系多度碎片化,造成关系转移难、资金调剂难和待遇攀比多等多重社会矛盾(郑秉文,2009)。评估我国社保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养老改革的经验教训之一就是集中不足而分散过度,呈现制度碎片化、管理分散化状况,给制度统一、基金统筹、关系转移带来了阻力”(胡晓义,2009)。如今,我国社保制度碎片化困境及其矛盾日益凸显,加快促进社保制度的总体性和统一性,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差别、制度差别成为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城乡重要任务。
2.参与机会不均等。从起点公平来看,机会不均等往往由制度的缺失、起步时间的不一致、或者非经济因素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长期以来,农民的制度安排缺失,受益群体内部由于碎片化的制度分割,限制和约束了参保对象,参保人往往因身份等非经济或职业原因被限阻隔,导致各群体之间享有养老社会保障权利不公、机会不均等,微观上,主要体现在突出地强调社会身份,忽略不同群体间经济收入差别等经济实质,无论是筹资还是待遇,均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
譬如“新农保”实施前,广大农民的社保权益缺失;“新农保”实施后,未纳入制度覆盖的城老年居民,因为制度分割也无法享有农村富人都能享有的普惠均等的国家基础养老金。同样由于制度分阻或户籍等身份限制,即使农民中即使十分富裕的居民,也不能享有如同城镇居民一样的基本医保参与机会以获取相应大保障待遇。同时,收入较低的城镇居民,也会为“新农合”的低标准缴费及相应的保障待遇而羡慕不已。此外,游走在各项制度之间的一些边缘群体,其社会保险权益往往会被忽略。譬如农民工等流动群体。总之,一旦制度分隔造成养老保险参与机会的起点不公,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后期“连锁效应”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后果也是难以估量的。
3.再次分配的不公平。当前,越来越多的研究已经注意到,社会群体之间的初次分配利益失衡已经成为一个阻碍社会公平、影响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根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再次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更该警惕。近年来,国家通过财政投入,不断新增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进行了养老金十年连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的财政分配效应越来越成为退休养老金收入中的重要部分(调增增量养老金收入已占退休时核定的平均养老金收入的40%)。但由于群体性的制度分割和参与机会的不均等甚至缺失,同一制度内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尚难以平衡,未纳入覆盖群体的公平权益更无从分享。从公平的视野来看,当前制度中退休待遇攀比矛盾,归根结底就是由养老制度碎片化分割体系造成的,起点不公必然导致结果不公,且日后难以调和。
再公平的调整机制也不如养老金计发办法自然计算的养老金更能体现制度公平。另一方面,制度的碎片化导致管理体制分割,进而影响制度整体协调发展,可能会加剧群体间社保权益分配的不公平。例如当前我国针对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具有明显的社会救助特征,财政补贴是缴费来源的主要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各项制度管理体制分割,往往致使各项制度间的整体统筹规划和长远思考缺位,从而使各项制度间的财政机制各自为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前,五花八门的各地"新农保"财政补贴机制即是明证,未能使本该是公平、正义化身的社保制度更好地收入再分配的积极作用,甚至有可能成为固化社会分层、扩大社会差距,导致财富逆向再分配的温床。
总之,城乡二元经济社会格局造就区域经济差距、城乡差距,历史地造就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分割问题,而按“人群分设”的制度设计思路,又无形中加剧了城乡社保制度的碎片化和参与机会的不均等,“酿成了社会保障资源长期以来严重的分配不公,造成了城乡严重的社会隔阂和身份歧视,阻碍了社会保障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邓大松,2009)。进入新世纪以来,新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亟待加强城乡统筹。
三、新时期的城乡统筹实施路径
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理论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发展的目标要求,社会保障领域全面加快了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一开始,各地自行探索推进的新农保如雨后春笋、势如破竹,据不完全统计,至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发前,全国各地自行开展试点的新农保制度达到数百种之多。与此同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在千方百计“扩容”,企图尽可能扩大制度保障覆盖范围。
1.从二保“双延”到城乡一体。所谓城乡二保“双延”道路,是根据传统城乡制度分设各自扩面推进的思路,即职工养老保险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千方百计扩大覆盖范围,以期延伸覆盖各类城镇职工、居民和各类非从业人员。具体来看,所采取的扩面措施主要有:一是降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身份参保“门槛儿”;二是对原国有、集体企业“漏报”人员采取一次性参保补缴或延期缴纳措施;三是出台农民工参保缴费办法,采取降低农民工费率的优惠措施或采取“降低缴费和保障水平的”“双降”方式;四是将城镇从业人员中从事部分特殊行业或低收入群体,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或农民工办法进行参保等;五是探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力图将尽可能大地“城保”覆盖范围。
六是将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农村各类人员纳入“城保”覆盖范围。与“双延”思路所不同,另一种道路是,一些地方积极贯彻党的科学发展观,以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为目标,大力推进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直接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如重庆市2006年就开展了居民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其覆盖范围包括年满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筹资机制为不满60周岁的青年和中年年缴费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地方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均进入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办法城乡统一标准,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月基础养老金为80元/月。
2.两种途径的评价。从实践效果看,“双延”思路很快遭遇多种困难。由于“城保”参与门槛过高,其制度包容力有限,难以可及全部城镇从业人员尤其是低收入者。各地采取的降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身份参保“门槛儿”的做法,逐步突破了“在岗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底线。但目前,仍有不少地方在继续降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诸多省份将保底线调整到了“在岗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40%。实际上,“城保”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300%”的保底、封顶线,不仅担负着筹集统筹基金的重任,同时也严格控制着“入口”的5倍差距,并通过基础养老金计发算式调节成“出口”2.5倍差距,从而发挥着统筹基金“公平与效率”兼顾的重要调节作用,并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组合“参保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替代率”。单方面降低缴费下限,短期对扩大覆盖面急有帮助,但长期会加重统筹基金的财政压力,造成待遇支付风险。
而针对原国有、集体企业“漏报”人员的补缴或延期缴纳措施,只能解决部分“老人”或“中人”的问题,也难以扩大到其他大众困难群体。有些地区建立了农民工专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要么是增加财政投入,要么无异于另行建制,加重制度“碎片化”。总之,由于职工养老保险系专门针对就业群体而设计,除了有可以雇主分担缴费外,其工资收入水平本比其他普通居民人均收入之高出甚多,企图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兼容城镇全体居民的思路终归难以为继,众多城镇低收入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问题均需另行解决。就制度比较而言,统筹城乡“居保”的路径更有“低水平、广覆盖”的制度优势。其制度模式将“新农保”中普惠的财政补贴待遇在城乡两者之间同步推进,使“统一国民资格”即覆盖范围问题上,往前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3.国外经验。从国际视角来看,城乡统筹也曾为发达国家普遍经历。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思路可以归为两种基本路径:一种是分群体渐进思路,即先建立某一局部群体的制度,渐行扩大覆盖范围,或者以多个碎片化“补丁”逐步完成制度统一(类似于“人群分设”);而另一种一开始就是以全体公民为对象,建立统一制度的思路。二战之前,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社保之路,都是受德国俾斯麦政府所构建的以行业为区分的模块化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影响下,为渐进普及全民覆盖道路。
二战后,1941年英国威廉•贝弗里奇报告及1944年美国费城代表大会就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universality)和统一性(unity)原则达成共识,成为世界主流目标。所谓普遍性原则,主张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需求,包括所有公民,无论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都应予以覆盖。所谓统一性原则,主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管理必须统一。尽管确立这些原则的西方主流国家在经历了其后数十年的历史实践之后才只是部分地实施了这两个原则,但这两个原则的确立,对全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路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推及全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全民覆盖以及建立公平统一的公共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多数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思路均直接以全体公民为对象,以经济收入或经济能力设定参保缴费门槛儿(或纳税依据),均摒弃了户籍、身份、行业或群体等非经济因素限制。覆盖全民、公平普惠、制度统一和体制统一,成为当今世界主流国家所追求的制度模式。
四、统筹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思考
对我国来说,无论是基于社会保险制度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还是统筹城乡发展理论抑或我国“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处于相互分割、碎片化状态的社保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全民社保的普惠需求,最终也必然要走向全民覆盖和制度统一。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成为普遍共识。通过我国过往经验和实际路径的反思,借鉴普世价值的经典原则和典型国家的经验,凝聚我国社保制度改革达成的广泛共识、原则和理念,对梳理今后社保制度设计思路或方向至关重要(刘桂莲,2014)。
新时期,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以全民社保、制度公平为基本理念,至少遵循以下几点基本思路:制度覆盖应以全体公民为对象,促成人人参保机会均等,保证起点公平(赵春玲、刘朋伟,2014)。筹资方面,应根据各方经济状况和责任分担原则,划分多种弹性筹资水平,职业人群可按工资收入承担义务,普通居民可以可引入家计调查,根据家庭收入计费,承担基本缴费义务,对特殊困难人员施以类似“负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补贴或家庭津贴,以适应区域差距和群体差距的多种层次需要,秉持社会正义。待遇方面,应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缴费确定待遇并统一待遇比例,共济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体路径,可以采取三步走实施策略:第一步,统一建立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使之与“城保”一起实现“统一国民资格”。第二步,通过建立“居保”与“城保”一体化的待遇计发办法,完成“统一待遇比例”问题。第三步,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彻底破除跨区域经济悬殊的统筹地区关系转移接续难题,真正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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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障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