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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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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论文篇1

  浅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我国新公司法新规定的要求,现代公司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关注公司非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文从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对这一理念的含义、特征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现状与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相关立法对策。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现状分析;实现方式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挑战了传统公司法中“股东至上”的理论,将公司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

  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不仅对股东负有责任,而且对股东以外的雇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负有责任。同时,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包含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而且更强调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根据一般社会观念或道义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即一种非法定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积极义务

  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指法定化且国家强制力作为履行保障的责任。义务被视为积极责任,而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否定性后果为消极责任。所以公司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一种积极义务,也有学者称其为公司的社会义务。“从总体上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义务,它包括了企业对社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与补充

  公司成立的原始目标是单一的,即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利益。随着社会本位论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主张公司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除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外尽可能增进某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不否认公司为股东赢利的原则,只是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将各种社会因素加入公司目标中,实现各个方面的共赢。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是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公司既是商事主体或商人的一种,也是利益的聚焦点。除了股东利益之外,公司的设立与运营还会编织成一张非股东利益关系网。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因其经济实力相对强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凭其自身单薄力量无法与强大的公司抗衡。公司易滥用这种优势,为谋求自身利益去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按照各国普遍理解,公司社会责任以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公司义务的相对方,权利主体是与公司有某种利益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四)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派生性

  有学者指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就在于公司在谋取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尽可能地为社会上其他利益相关者履行某种义务。所谓派生性是指公司社会责任是建立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基础上,是公司作为商法人的社会责任,且社会责任从属于商法人的经营性或营利性。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情况及实现方式

  (一)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明确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第五条。但是,这只是个倡导性的条款,对公司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尽管如此,在其他法律中,仍然有不少体现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对国有企业的要求。

  1.关于国有企业对雇员的社会责任。

  《宪法》中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企业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规定,都是对国有企业应当对雇员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

  2.关于国有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中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等权利;与之相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则规定了守法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提供安全产品和服务的义务、真实信息告知义务、真实标识义务、出具单据义务、质量保证义务以及售后服务义务等。《产品质量法》则规定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在产品出现质量瑕疵或缺陷时,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些规定,也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

  (二)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方式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做最基本要求,同时政府对公司引导促进

  守法责任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在我国现阶段,强调公司必须守法应该成为弘扬、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根本,这是公司应当承担的最低道德责任,是公司处理与股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关系的底线。

  企业不论大小,都要承担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突破值得肯定,但还需要与第五条相配套的具体规范,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入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责任承担与处罚方式。在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划定上,可以参考相关国家的《公司法》和国内外学者的学说,比如公司对其投资人、员工、债权人、消费者、政府负责,此外也要肩负起慈善捐款、纳税、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文社区环境的责任。

  在中国,真正履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是非常少的,很多公司都迫于生存压力不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只有那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如“央企”才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相反,小企业竞争激烈、生存压力大、资金周转市场困难。面对这种局面,我们可以对不同层次的公司规定不同级别的社会责任。在各类公司都对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环境、税收负责的前提下,对实力强劲的大型公司,规定的强制性范围多一些,自愿性的范围少一些。

  2.行业自身协商制定要求,使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化,同时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

  各行业的行业规章、行业标准的制定也促进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由于各行各业的标准有别,所以这些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可行的责任政策,并写入公司章程。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如公司“道德委员会”则是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出发。立法是运用外部方法治理公司,但因为法律法规往往只解决部分问题,所以内部方法还是能更好解决问题的实质。

  3.社会大众的监督

  (1)消费者维权意识逐年提高,使公司逐渐认识到消费者才是其顺利发展的“金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当然也是公司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确认是立法上的进步,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仍存在的问题如:民众参与途径少,应为大众提供更多途径方便其对公司的监督,使得(公司)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实现。

  (2)与媒体建立有效的连接,以大众传媒为基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赋予了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权。但媒体也不能只公布公司的负面信息,要真实、客观的报导消息,对于那些表现良好的公司要积极妥善报导。做到“曝光与赞扬”、“制裁与激励”并用。

  总之,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司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力不容忽视,其肩负的社会责任也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不断提升。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竞争力的提升。公司要有社会责任意识,将社会责任真正实践到公司的经营发展中去,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诚实信用、和谐共荣的市场,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俊海.热点商法经济法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6.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157,158.

  [4]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

  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论文篇2

  试论公司社会责任

  摘 要: 本文指出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应然角度看只是理性公司的固有属性之一,从实然角度看则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能力和相应需求共同作用的产物。

  关键词 :《公司法》,理性公司,社会责任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毒奶粉事件”以及“次贷危机”,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推向了高潮。一个公司、一个企业到底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承担怎么样的社会责任?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笔者将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出发,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与内涵。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源起与演变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缩写CSR)一词起源于美国。一般认为,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于1923年在美国进行企业考察时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Sheldon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随后在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引发了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两次著名争论。

  20世纪70年代,公司社会回应(Corporate Society Responsiveness)的概念被引入到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领域内,并随后主宰了相关时期的研究。到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公司社会表现这一展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整体演变过程的概念,公司社会表现成为此阶段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主流。这股思想洪流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与日益兴起的相关利益者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终成全面融合的趋势。进入21世纪后,公司社会责任又被公司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概念所替代。

  二、公司社会责任观点纵览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风靡世界,但迄今为止在广泛的讨论中仍无法对如何定义公司社会责任达成任何一致。各国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总体上可以分为反对性观点和倡导性观点两类。在反对性观点中,韩国学者李哲松教授的观点极具代表性,他的理由可谓最集中、最全面地概括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反对者拒绝“公司社会责任”之说的理由:

  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有违公司的本质;

  其二,公司社会责任的义务内容具有模糊性;

  其三,公司社会责任的义务对象并不存在。在倡导性观点中,最为广泛接受和最常提及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由美国学者Archie Carroll提出,他把公司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结构成分,关系到商业社会的四个不同层面。

  根据Carroll的理论,经济责任是指作为一个经济单位正常地发挥功能和正常地经营,法律责任要求公司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游戏规则,道德责任要求公司要做正确的、公正合理的事情,慈善责任则涉及多个方面,是公司的一种期望。

  自上世纪90年代,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引入中国后,我国学者也开始进行研究。卢代富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济责任相对应,认为公司责任可以概括为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两大类,前者是公司为股东谋求利益的责任,而后者则是公司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的责任,既包括法律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道德上的社会责任。

  我国学者的观点其实都是以Carroll的理论为基础而提出的,他们对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进行了理解和取舍。卢代富将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归于社会责任,从而形成与经济责任的两级相对之势;史济春实际上是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三个由低到高的层次;而朱慈蕴则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包括作为最低标准的法律责任和作为价值追求的道德责任,实际上已经将经济责任排除在社会责任之外,也就是将股东排除在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对象之外。

  三、公司社会责任再认识

  (一)词义考察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在中国更多地被译为企业社会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尽管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都可以采用,但由于公司已经成为当代企业的主体部分,“公司”在实践和学术中往往被引申为企业的同义词

  “社会”是公司承担责任的对象。笔者认为“社会”一词并不能全面展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应该既包括公司外部的社会,也包括公司内部的,如对员工的责任。同时应该注意一个度的把握,不可把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责任也强加给公司。

  “责任”是与义务有紧密联系的用语。根据法理学上的解释,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意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从公司的历史发展角度考察

  据商事法领域学者的通说,公司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商业城市的家族经营团体和海运组织康曼达。随着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急需一种组织体来扩大经营的规模、同时降低经营的风险,公司制度恰好满足了资本家的这种需要。

  在公司产生之初,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资本的持续增值,希望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得投资回报。在当时的自由经济中,公司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出现了所谓的“社会公司化”。随后,当一个特殊的个人或公司对一个特殊的物品或劳务具有足够的控制力在很大的程度上来决定其他个人获得物品或劳务的条件时,就产生了垄断。垄断的存在引起逐渐被称为垄断者的社会责任的问题。

  但是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绝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我从来没有看到那些自称为了社会利益而从事贸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

  因此从本质上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只是公司的固有属性之一,是公司追逐自身利益的副产品而已。当然我们应该同时强调的是,此处的公司只能是指真正意义上理性的完美的公司。因为只有理性的完美的公司才能够抗拒眼前利益的诱惑,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平衡两者关系并作出正确选择。

  理性的完美的公司会通过各种途径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它们为了营利,会不断地生产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直接满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也使公司自身营利,也就是对股东负责,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它们还能够积极地防治污染,能够主动地促进资源保护和再生,能够发起医疗服务,能够捐助社会贫困,能够带给员工福利。他们真的能够“不择手段”,因为他们的“无私奉献”能够带来将来更加丰厚的利润。

  所以考察公司的历史发展,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责任是理性公司在实现自身资本增值的过程中的应有之义,不足为道。

  (三)公司社会责任再认识

  既然公司的社会责任只是理性公司的固有属性之一,那为何公司社会责任会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呢?原因就在于“理性”!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完美的公司、完美的商人并不容易找。大局意识、长远眼光的缺失使得公司难以称其为真正的公司。

  逐利性使得公司丧失“理性”,一味地、盲目地、短浅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使得公司忽视了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在公司产生了那么久之后才会出现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潮呢?公司的发展要经历不同的时期和阶段的,在各个时期,消费者对公司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特定的公司形态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是完美的。

  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消费者关注的仅仅是公司生产的商品的质量,对其他还没有过多什么要求。即在这一方面,当时的公司可以说是完美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视野从单纯的商品领域扩展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使得公司难以完全满足消费者的各方面社会需求。于是便有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来敦促公司完善自己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以上讲到的是经度上不同,其实在维度上也存在显著差异。即使是同一时期的公司,发展状况也是各异的,尤其是随着公司的进化,更容易产生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公司。小到注册资本十万元的一人公司,大到覆盖全球的跨国公司,他们之间的实力差距不应该被忽视,我们不能对他们“高标准,严要求”的“一视同仁”。一人公司往往还在发展的起步阶段,使他们背负过多的除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无疑会让他们不堪重负。

  而有的跨国公司则已经“富可敌国”,他们完全有能力在营利之外承担更多的责任,当然这些责任会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经济上的回报。而目前的状况是,小公司没有能力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营利之外,大公司没有把足够的精力放在直接的营利之外,这才导致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开展和公司社会责任思潮的流行。

  所以,一个公司能够确实履行起社会责任一定有其需求,同时必须具有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二者应该匹配。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动力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平衡时,将导致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产生。即当公司成长进入到某一阶段时,表明公司具有了履行一定社会责任的能力;当公司同时具有相应需求之时,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才会产生。

  注释:

  ①④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中外法学.2008(1).29.29-35.

  ②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现代法学.2001(3).137-144.

  ③史济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9-51.

  ⑤史济春,肖竹.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8.

  ⑥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43.

  ⑦⑧[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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