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的论文投稿
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处于周期回落和结构调整的压力集聚期,这同时体现在经济总量增长放慢和经济结构出现调整两个方面,这使得宏观政策目标的平衡中, 调结构与控风险的重要性增加。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中国经济的论文投稿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中国经济的论文投稿篇1
浅析我国房地产政策的调控效用与治理
随着现代社会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对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诸多改变,由原来的单一行政政策开始转变为将行政政策和经济政策结合起来,运用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调控机制共同对房地产市场发挥作用,用政府调控的最小负面效应达到房地产市场治理的最好效果,通过近年来对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效果分析,不断地深入市场调查,解析调控政策的运作体制情况,从影响调控政策的各个方面制定出针对性的治理政策。
一、现阶段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研究现状。
针对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诸多政策调控失效的诸多问题,政府的调控政策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已经是学术界所达成的一致共识,通过分析现有房地产的市场资料,总结出了许多政府调控政策中调控工具选用不当的情况,但是,因为行政法规覆盖了房地产市场的每个环节,调控政策工具的选择并不是解决房地产市场失衡的最主要的问题,因为地方政府对于国家调控政策的执行并不到位,再加上房地产的开发商对于企业超额利润的过分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政府调控政策的失灵找到了合理的解释,使看上去似乎严厉无比的政策,在巨大的市场潮流中显得苍白、无力。另外,通过对于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博弈调查,分析得出许多针对性的启发建议,完善政府调控政策的手段就是其中之一。但是问题是,这些理论性的建议并没有形成归纳性的实际建议,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因为政府调控政策失灵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找到合理的治理办法,还需要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就如何解决政府政策调控过程中规避政策失灵情况,从中国政策市场以及新兴市场两个角度出发,双管齐下,对房地产调控所涉及到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长远考虑,从根源上找到房地产调控政策失效的各方面原因,并在这个基础上,寻求最终能够使得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之路。
二、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效用分析。
1.房地产调控政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从房地产商品的持久性上看,政府的调控政策针对的主要对象应该是新房或者是期房,从新房或者期房的价格上的调控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从长期上能够看出房地产市场的市场走向,从近几年的市场调查效果看,商品的持久性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起到作用的长期体现;第二,从房地产商品的不可移动性上看,这个特性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地域性特点,由于地区经济、文化、环境的各方面差异,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地区房地产的发展程度以及规模大小,因此,一定要根据地域特点合理的实施调控政策,才能够起到预期效果;第三,从房地产商品的泡沫程度上看,房地产商品房价格的涨幅、供应结构的合理程度以及市场的秩序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的严重程度,需要强调的是,衡量房地产商品泡沫化的各项指标需要政府调控政策的合理调整。
2.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定性定量效果分析。
根据近几年我国针对房地产市场出台的各项经济调控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调控目标,为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政府打击房地产市场这两项投机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意义,政府首次通过市场的调节机制控制房地产市场,对于稳定房价这一调控目标、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需求的供给,另外也没有伤害普通家庭的购房积极性。首先,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特点,对于持有地区房产的时间往往很短,主要原因就是炒作现象的日益严重导致的资金流向的不确定,这一类的投资者承受了巨大的机会成本,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产的收益,增加了购房风险,因此,政府应该从税收政策上做出正确的调整,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仅能够增加二次交易成本,而且极大地削减了短期投资者的炒作收益预期。其次,对于处于中等家庭的投机炒作者,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通过投资炒作寻求短时间内房产变现获利,通过出租等手段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影响了国民经济在运作上的安全性。最后,通过简单地定性分析模型的建立,能够得出结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速度过快,以及大量的投机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从而使普通居民的自住性住房需求长期不得到充分满足,原因则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上的连连失策,始终没能有效命中要害。
三、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效用失灵的治理建议.
1.加强地方政府的调控政策治理.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失灵情况最大的根源主要是利益相关者行为的扭曲,为保证政府调控政策的积极有效实施,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制约,建立规范健康的市场制度环境。
第一,均衡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对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联系区分开,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通过严格的控制房地产市场的开发程度、限制并清除不合规定的房地产费用来制约地方政府的利益行为,同时削减地方政府的财务支持强度,以平衡保障性住房和中央调控政策成本双方面的利益为目的,减少地方政府过度支持房地产发展的影响,另外,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制定事后惩罚等监督体制,增强社会监督的影响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
第二,改革地方绩效考核制度,保证社会民生的效益,现在中央政府适时的建立了地方性的绩效考核制度,改进不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地方政府对于社会民生所做出的贡献给予政治上的嘉奖,在设置绩效考核标准时,注重居民对于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两方面的评价,根据效益性指标的权重的大小,将维护和稳定住房价格以及改善住房结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等问题真正的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
第三,改善地方政府的职能,防止过度干预,由于地方政府具有干预房地产市场的经济职能,为保证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竞争,必须适时的限制地方政府过度开发房地产市场,避免造成的资源浪费现象,规范有序的市场、引导正确的资金流向,防止地方政府的越位现象。
2.加强政府调控政策对于开发商的监督首先,应该加强开发商的信息披露力度,建立一套完善的房地产信息披露体制,强制性的要求开发商披露房价的成本、房子的销售信息等,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尽可能的减少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防止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价格泡沫等不利现象的发生,做到信息资源的公开化,使得房地产对于开发商的服务真正的透明化。
其次,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实现第三方治理的公平现象,目前中央政府还没有单独的设立房地产的监督机构以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当行为,由于房地产的调控涉及的部门众多、相关利益者之间的调控政策的复杂,造成的政府对于调控政策的侧重点做不到面面俱到,使得调控措施偏离了预期的方向,造成了不必要的冲突。
最后,增强开发商违规的处罚机制,使得地产商的违规成本加大,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商起到威慑作用。
3. 加强引导社会大众的住房消费需求,防止投机取巧行为.
由于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的监督指标的原因,造成了大量的市场监督数据的不准确,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严谨的调控政策预测系统,为社会大众的住房消费行为做指引,使得社会大众能够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众多投资现象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预测系统的建立不仅引导社会大众的投资行为,而且也为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决策行为提供了依据。首先,社会大众应该追求的并不是当前的投资价值,而是满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不应该盲目追求现代市场所谓的超前住房消费,而是应该做一个理性的投资人,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另外,为防止房地产市场上过度的投机行为的产生,政府应该尽快出台征收物业税的调控政策,有效的区分市场上的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保证居民的自住性需求长期免税。
参考文献1. 李莉. 房地产市场治理的国际比较. 农村金融研究,2010(11).
2.李曦,牟尧.中国房地产市场治理现状及前景.中国西部科技,2011,10(24).
3.周银.关于房地产业调控政策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13(7).
中国经济的论文投稿篇2
谈中国经济发展与农民劳动力转移问题
引言
在中国,农民工问题不仅仅是一般层面上的人口问题、就业问题和经济问题,也不仅仅是关系着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它还会影响着我国社会事业的发展、政治局面的稳定,关系到我国的现代化事业能否顺利推进。目前因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农民工问题又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状况,凸显出农民工问题背后的深层矛盾。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应对,体现了中国政府改变目前农民工状况的巨大决心。
因此,如何认识和评价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如何把握我国农民工问题的自身发展规律和客观趋势,如何正确对待农民工的经济社会效用,包括发挥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正面效应以及消除农民工带来的负面效应,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社会支持体系,制定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与中国国情的宏观社会经济政策,这对于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发展阶段的我国来讲,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农民工进城就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
目前,我国依然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顺应第一产业比重下降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要求,农村中大量剩余劳动力必须转移出来,而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于是农村劳动力就必须向非农产业转移。与此相适应,1992年以来,便有大量的劳动力走出农村,进入城镇。农村劳动力转移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从总体上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表现为第一产业比重不断下降,二、三产业比重不断上升,而农业劳动力表现为农业就业的人数不断下降.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9)、中国统计公报(2009)从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与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上看,二、三产业的比重由2002年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4.9%上升到2009年的88.7%,劳动力在第一产业的比重由2002年的50.0%下降到2009年的40.8%.劳动力转移的速度稍快于产业结构调整速度,但总体保持相当的同步。由此可见,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表现的趋势与我国农村劳动力变化的趋向是一致的。
下面我们作具体的分析:
从第一产业的角度看,传统种植业的生产效率低,需要投入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较多,这种低效率的生产方式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束缚在土地上,导致种植业产出的比较利益低,农民收入低,增收难。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能够带动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推动农村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少数留守农村的劳动力能够充分利用农业资源发展来多种农业,以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尤其是有利于高效、高产、高质农业的发展。
从第二产业的角度看,农村劳动力在第二产业主要是集中在建筑业和一些劳动力密集型工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密集型行业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产品在国际上的成本竞争力就源于我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同时,这些轻工业的发展也为那些缺乏劳动技能和知识能力的农民提供了就业岗位。由此可见,第二产业发展需要有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作为后盾,而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促进我国工业的发展中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从第三产业的角度看,第三产业(主要是服务性行业)的兴起对我国劳动力产生了大量的需求,农村劳动力中有很大一部分转移到了第三产业。据调查,从农村转移出去的劳动力中,转移到第三产业的占60%,在转移到第三产业的劳动力中,转移到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占17%,转移到居民服务业的占15%,转移到交通运输业的占12%,转移到住宿、餐饮、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其他行业的占56%.由此可见,农村转移劳动力,尤其是较为年轻的劳动力,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
二、农民工进城就业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城市压力问题
农民工的大量流入,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我国大中城市基础设施本来就大大滞后于生活、工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短短几年的时间数千万弄民工涌进城市,使城市不堪重负。一是供应压力加重;二是环境污染加重。我们以10万流动人口计,每天有10万千克垃圾和2300万千克污水排放。特别是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带,垃圾管理力不能及,到处垃圾如山。凡民工流动量大的车站码头,抛撤的垃圾恶臭熏天;一些农贸市场的摊主和沿街为市的农民乱扔残叶、杂物,浓痰、鼻涕随地乱吐,甚至随地小便,为创建卫生城市增加了难度;三是城市交通负担加重。据调查,流动人口在大城市的总出行率一般在80%以上,且大都集中于城市中心区,其中靠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量占城市居民出行量的60%以上,即有2/3的流动农民依赖于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使本来就滞后的城市交通更为紧张。
(二)人口问题
由于现行制度对流动人口缺乏管理办法和手段,是城市成为农民工“超生”的隐蔽所。伴随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农民工在城市生育数量逐年增加。国家人口计生委不久前成立了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专题调研小组,赴江苏、浙江、广东3个农民工流入人口大省和河南、湖南、四川3个农民工流出人口大省,针对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专题调研。调查显示,农民工计划外生育约占各地违法生育总量的50%-80%,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户籍人口。另外,农民工违法生育比例高,已成为各地计划生育工作难点之一,在各地违法生育统计数据中,农民工违法生育所占比例约为50%-80%.
总的来说,由于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普遍高于流出地,对农民工婚育观念有积极的影响,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外出务工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收入,改善家庭生活,并不想多生孩子。农民工违法生育比例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到位,未提供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但也不可否认农民工中也混有少数以超生为目的的“超生游击队”.
(三)社会治安问题
近年来,农民工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有些地区甚至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因素,引起广泛关注。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交通线附近的偷盗、抢劫、凶杀、卖淫、嫖娼、赌博等各种犯罪活动,很大一部分是农民工所为。在农民工高度聚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些城镇中,各种刑事犯罪多数也是农民工所为。农民工犯罪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自救式犯罪。所谓自救式犯罪指当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权益。农民工“自救型”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顺手牵羊盗窃型”: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将工作单位的产品、原料、部件或生产工具偷出变卖;(2)“义愤填膺冲动型”: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纠集一帮同乡兄弟去老板那里讨工钱,遭拒绝时发生砸东西和打架斗殴的行为,严重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伤害罪;(3)“以恶制恶暴力型”:以暴力对拖欠工资的老板及其家属进行直接的报复,严重者常常酿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及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农民工犯罪呈现的“自救”特征说明,社会保障的不公平和自身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是导致农民工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
有些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后找不到工作,生活没有着落,有碍于面子不愿回到农村,甚至有的连回去的路费都没有,他们于是“被迫”干起强盗、抢劫的勾当。
2.有些农民工犯罪与城市人对他们的歧视和“世道不公”息息相关。农民工在收入、福利、劳动条件、居住条件、子女入学等等方面与城市人有着巨大的等级差距,他们眼巴巴空望着气象万千的精彩世界,再瞧瞧自己处境的狼狈,难免不会感到生活对自己和对自己所属的群体、阶层、阶级的不平等。由于这种不平等,农民工内心的宁静就被打破,变得躁动不安起来,不同程度地产生对城市的仇视和反抗。农民是善良的,但隐藏在内心深处的叛逆情绪也是非常强烈的。他们耻于这种不平等,在潜意识中,就必然会试图打破这种不平等,他们知道通过务工劳动等正常途径改变的可能性非常小,不知不觉地就衍化出一些破坏行为或极端方式,并以此来实现财富的转移和精神上的满足。
3.农民工在在犯罪活动中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等所谓的老乡关系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盗窃团伙、销赃团伙、制黄贩黄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等。团伙成员多胆壮,互相鼓励和影响,并已有逐渐向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当前农民工犯罪较多地表现为团伙性。农民工两人以上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例往往很多,这与他们的流动性有关。农民工从农村走进城市多表现为成群结队,他们中绝大多数是老实巴交、为人厚道的农民,但是他们之中一旦有人大胆贸然实施犯罪,获得了“意外”的收获,却能够逃避了法律制裁,另一部分同乡、同行者往往被引诱并加入其共同犯罪的行列。
4.一些农民工到了城市后,会在以下方面出现缺损:(1)远离父母、妻子,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2)孤身在外,配偶不在身边,长期得不到性的释放与愉悦;(3)普遍缺乏正常的文化娱乐活动,精神紧张等不到释放;(4)向往城市里的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都市生活”,进城后就力图流入这类场所。这些缺损使得农民工躁动难安、寂寞难耐,又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去释放,久而久之便会滋生出犯罪的心理。
(四)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问题
城市中大量农民工的流入,导致了我国城乡关系变化和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重组,使社会成员之间产生了新的矛盾与摩擦。
1.二元劳动用工制度下的不平等竞争造成了民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
传统的用工制度使来自城镇的职工与来自农村的民工在社会地位、职位选择和经济收入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城市职工一般可以凭借“城市人”的特殊身份把持一些条件好的工作岗位,获得比民工高得多的工资和奖金,并可以享受单位提供的住房,公费医疗等社会福利。而民工大多在生产第一线,从事苦、脏、累、毒、险的工作,工资收入却远远低于正式职工,单位的奖金、公有住房、医疗保险等也与他们无缘。这使民工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明显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竞争中。这种由二元劳动用工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竞争,一方面助长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优越感和惰性,增加了他们对民工的歧视,加剧了民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挫伤了民工的劳动积极性,使他们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社会不公、被剥夺、被冷落的感觉,从心理上感到极大的不平衡。
2.城乡关系的变化引发了民工与市民的利益冲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乡分割体制的逐步松动,我国城乡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大批民工涌入城市,打破了城市市民一统天下的局面,民工也开始享用城市的各项服务设施,分享市民阶层的利益,这不免引起了市民和民工的利益冲突。特别是民工进城以后,他们对工作岗位不挑剔,对劳动条件不苛刻,本身劳动力价格又低廉,对城市劳动力市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使不少城市人感受到就业竞争的压力。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城市出现大批下岗职工的情况下,民工的廉价竞争进一步加剧了市民与民工之间的矛盾。因此,市民在与民工的交往中,大部分人有意无意地流露出一股“排农”情绪,时刻在维护着市民的“尊严”和既得利益,使民工明白地感受到他们在城里是“外来者”.
3.政府管理一时失效,使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加剧。
大量民工进城使政府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原有城市管理体制受到猛烈冲击。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政府行政能力毕竟有限,许多管理措施不到位,大量问题防不胜防,在管理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混乱与失序,引起了民工和市民的强烈不满。民工的不满主要集中在社会治安,交通拥挤,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方面。他们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也颇有意见。而市民则认为,政府对大量民工进城,城里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城市病”管理不力,使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最近几年,我国许多城市进行的民意测验表明,当前市民对政府工作最不满意的主要集中在社会治安,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上,这些问题都与民工进城和政府管理失效有关。毫无疑问,民工潮不仅增加了政府工作难度,而且使政府处于了各种矛盾的焦点。
三、解决农民工进城就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建议(一)政策建议
1.从各类城镇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吸纳不同素质劳动力就业的潜力出发,同时考虑目前各大中城市的就业压力,分别在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中设立不同的“门槛”,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和常住户口,实现流动人口的合理、有序、适度的转移。设立的“门槛”标准以流动人口接受教育程度、所学专业、特长、年龄、以往业绩、个人在城市的投资规模为依据。对于那些在城市中有稳定收入、合法固定的住所,在现居地居住两年以上的事实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城市常住人口。
2.应当允许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与寄住户口三种形式并存。对于流动人口,流入地应根据其意愿、工作和居住条件等为其办理暂住或常住户口,将其纳入城市管理体系中来,并对常住户口与暂住户口的人口规范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使之公平的享受社会保障等权利。
3.应当逐渐废弃过去的静态式管理,而应以动态式管理为主,实行证件化管理,即以身份证取代户口簿,把以户为管理的重点转向以人为管理的重点。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使用身份证为手段的人口动态管理显得必要又迫切。但是,鉴于我国目前的具体形式,应以两种管理方法结合。
4.可以采取递进式的改革方案,例如首先放宽农村户口向小城镇、中小城市转移的限制,在取得局部的突破的基础上再循序展开。
总之,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应当是渐进式、梯度式的,不能一下子以新换旧,否则会破坏农村和城市原有的经济秩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目前,大规模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但主要是他们自主择业,这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化的就业方式。今后,只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才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开拓就业门路。应当看到,目前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还不高,特别是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就业法律法规体系和就业制度方面,还不适应大量农民工进城就业的要求。
1.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就业中介组织。
逐级形成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培训在内的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帮助农民工对转移成本、收益、风险的判断,以减少因盲目流动而遭受的损失。要大力发展连接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职业介绍机构,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采取政府和民间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的专业技能培训、文化素质和职业教育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适应能力;要建立和完善劳动法规和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其重点是规范非公企业的用工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目前,城市非公有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规范用工的行为十分普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发放、工时、安全卫生、最基本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无法得到保障,随意解雇劳动者的现象严重。这既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稳定转移,也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对此,应尽快规范民营企业的用工行为,加强民营企业工会的建设,在民营企业建立集体谈判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国家的各项劳动基准制度。
2.要完善和规范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面对大规模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给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等造成的压力,很多流入地区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严格限制外来农民工的政策,但在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则和保障外来打工者权益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流出地区的政府管理也存在着不同表现形式的问题,许多地区对本地区外出务工农民的情况掌握甚少,在组织和培训方面所做的工作较少。全国范围的政府管理比局部地区的政府管理起步更晚,管理的空白很多。自劳动部公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国家政府又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政策,目的是加强对流动农民工的管理,但是,在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和保障权益等方面还很欠缺。完善和规范政府管理,必须建立一整套促进农民工跨地区流动的市场组织体系以及调控和保障就业者权益的法规和制度体系。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的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工基本上被排斥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虽然生活就业在城镇,与当地人一样为城镇的经济发展作贡献,却只能成为漂泊在城镇的边缘群体,不能享受城镇的社会保障,严重阻碍了人口城镇化的进程。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势在必行。在具体的事实上,应该遵循循序渐进、分层分类、灵活性和统一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的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本市居民权益的资格条件,并正式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则另调方案加以解决,并视情形逐步纳入。而且,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与目前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同时应是全国统一的,而不是地方性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决定了其社会保险政策必须有相对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政策(以养老保险为例)如果全国不统一,养老保险可能演变为一种不确定的强制储蓄,从而失去这项政策的本源意义。目前,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应当优先建立,如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必要的社会救助制度。
1.实行低费制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制度。
农民工大都为青年人和中年人,身体一般较好,其主要医疗负担是患大病的时候,因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险主要保大病,减轻农民工治大病的负担。开展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着重保当期住院医疗。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应该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区分开来,实行低费率。同时,农民工住院起付标准应该降低,不能等同城镇职工。另外,农民工合作医疗制度也是一种比较成功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举措。这方面,深圳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和范式。深圳规定,为劳务工每人每月缴费12元,就可以使劳务工参加深圳市的劳务工合作医疗(后来“升级”为医疗保险,但实质上是合作医疗性质),看病时就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报销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据报道,劳务工生病看门诊时自费比例只占20%,住院自费比例只占30%左右。这样,合作医疗的缴费率和看病的自费率都比较低,适应了农民工的经济承受力,用人单位也可以接受。当然,农民工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还有赖于整个医疗卫生制度环境的改善和医疗药品价格的降低。如果医疗总费用高,农民工个人支付比例虽然低,其支付的绝对值还是很高,也会影响该制度的可持续性。
2.分层、分步地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
分层是指将城市化程度不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分层管理。农民工规模巨大,构成复杂,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应分类分层给予多种选择。在特定城镇稳定就业,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收入比较稳定的农民工,和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自雇性的农民工,其实已经城市化,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享受的待遇,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是农民工的主体,是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面对的对象,对他们应实行下文所说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分步就是先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一种过渡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的缴费应实行低费率,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缴费可按当地农民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率征缴。为鼓励农民工缴费,政府也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缴费情况注入一定的补助费用。全部缴费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卡,农民工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金。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农民工流动后,可以办理个人账户金的转移。如果在一地稳定就业和生活,可以转入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回农村的,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村社会保险。
结论
农民工“是指在城市或乡镇企业工作、拿工资、户籍在农村的农民。农民工是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及城乡碰撞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意义的中国式概念。”农民工“概念在农村推动和城市拉动相互作用下诞生。针对这一特殊人群,本文具体提出如下科学合理的建议:
1.政策建议:伴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和人口构成的多样化,以往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实行城乡分治、地区分治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存在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在城市化速度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大趋势下,要改革就业、户籍和社会保障等制度,彻底改变城乡分割的管理方式,建立城乡统一的体系和制度,以逐渐实现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化。
2.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目前,大规模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但主要是他们自主择业,这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化的就业方式。今后,只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才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开拓就业门路。应当看到,目前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还不高,特别是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就业法律法规体系和就业制度方面,还不适应大量农民工进城就业的要求。
3.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民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的缴费应实行低费率,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缴费可按当地农民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率征缴。为鼓励农民工缴费,政府也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缴费情况注入一定的补助费用。全部缴费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卡,农民工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金。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农民工流动后,可以办理个人账户金的转移。如果在一地稳定就业和生活,可以转入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回农村的,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村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