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新中国废除尼泊尔在西藏特权问题
新中国废除尼泊尔在西藏地方特权问题是新中国独立自主外交以及睦邻外交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中尼两国意义重大。本文尝试着在学界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在充分利用新解密的中国外交部档案资料的基础上,拟就尼泊尔在藏特权的由来、种类、性质,新中国废除尼泊尔在藏特权的历史过程及其影响因素等,重新进行一番争取尽可能比较全面、系统的梳理和阐释,对其中折射出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进行思考和总结,以期进一步深化和推进该问题的研究。
一、中尼关于“藏尼旧约”问题的谈判过程及影响因素
中尼两国于1955年7月27日开始就建交问题在加德满都举行谈判,谈判共进行了四次,均较为顺利。谈判中,尼方主动提出“藏尼旧约”已经不合时宜,表示“旧的尼藏条约已经过时了,必须正常化,应尽快考虑。”并称对于特权尼泊尔并无奢求之意,但是,又怕中国方面挤掉尼方在西藏的原有机构,于是提出暂时维持现状的要求。故中尼双方代表团在最后达成协议的换文中指出:“一、中国驻印度大使和尼泊尔驻印度大使均暂分别兼任驻尼泊尔和中国大使。二、双方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后,将尽速签订友好条约。谈判该条约之时间地点将由双方协商后确定。三、尼泊尔与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将于双方政府商谈友好条约时加以讨论,在此以前,所有在中国西藏地方现存之尼泊尔政府机构均将暂如现状。”
中尼建交后不久,在正确策略的推动下,1956年8月19日至9月20日,中尼双方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加德满都就中尼两国关系及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贸易和往来朝圣等问题举行谈判。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为驻尼泊尔大使潘自力,尼泊尔政府代表团团长为尼泊尔外交大臣丘•普•夏尔马。根据中央的指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原则与方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基于1856年藏尼旧约而产生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已不复存在,新中国和尼泊尔在中国西藏地方和关系应在双方建交时所确定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旧的特权应该取消。便利双方通商、来往和朝圣的惯例,凡不损及我国主权的可适当予以照顾和保留。”而尼泊尔方面虽然愿意废除在藏特权,但在谈判期间受到在西藏尼商的压力要求保持他们已有权益,尼方不得不顾及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并于9月20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尼协定”)。 同时,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还互换了照会,在《中尼关于两国关系中的若干有关事项的换文》中对中尼互设总领事馆、撤退尼驻中国西藏地方拉萨和其他地点的武装卫队(连同全部武器、弹药)、关于两国居住对方侨民的权益、藏尼混血儿以及尼侨在藏所享有的“永租权”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双方在换文中作出这些规定,体现了旧特权的废除和新关系的确立。
“中尼协定”和两个换文于1956年9月20日由双方代表团团长正式签字。从此,新中国废除了尼泊尔在藏近百年的特权,建立了两国特别是尼泊尔与中国西藏地方间的正常关系,争取了尼泊尔与中国西藏地方千余里的国界能够处于友好和平状态,从而巩固了中国西南边防。
当然,这次谈判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谈判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主要是因为谈判过程受到一些内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有:
第一,尼泊尔微妙的国内外形势。1956年8月的中尼谈判直接面临的是1957年尼国内将进行选举的微妙形势。尼泊尔国内的政党大多都是依靠外国势力建立起来的,印度、美国支持尼国大党,若国大党竞选获胜,将使执政的人民党领袖阿查里雅内阁下台。尼国王是支持首相阿查里雅的,阿查里雅也希望在他执政期间通过同中国搞好关系,签订友好条约,取得援助,以便在政治、经济上获得较多的独立,以夺取大选的胜利。
第二,印度插手谈判。若此次尼泊尔单独与中国签订友好条约,就可以在政治上完全取得自主与独立,摆脱印度的控制,这是印方极不情愿看到的。因此,尼赫鲁明确表示,“中尼谈判协定只能同中印协定一样”。即只能就尼泊尔同西藏之间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在此情况下,中国方面才提出将中尼通商协定与友好条约合并为一个协定,而不单独签订中尼友好条约。因此,1956年的中尼谈判实际上是中、尼、印三方的谈判。
第三,在藏尼商施加的压力。1956年中尼谈判时,正是尼商在西藏境内大发其财的黄金时代。这些尼商希望通过中尼谈判,不但要把当时他们享有的好处在协定上固定下来,还要求扩大他们经营的便利和权益。1956年9月,中尼谈判正在进行时,在藏尼商代表来到加德满都,提出一大堆不合理的要求,如“尼商不纳税,不受检查,不限贸易地点,可以随意随时地租房设站,要求给予卖货的外汇(主要是要印度卢比)、卡扎尔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尼两国政府代表团进行了多次争论与协商,尼商的上述要求大多都被中方驳回,但在卡扎尔问题上中方做出了让步。谈判中,尼方对于卡扎尔属于尼人一点非常坚持,中国方面则反对不平等的男为尼籍女为藏籍的陋习。经过争议,双方最后妥协规定为:卡扎尔年满十八周岁可以自由选籍,同时同意尼泊尔方面提出的“卡扎尔的父母可以为其未满十八岁的子女选籍”的要求。
二、尼泊尔在藏特权的种类及性质
根据1856年的“藏尼旧约”,尼泊尔在藏享有诸多特权,其权益渗透到西藏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和西藏地方的司法独立,损害了西藏各族人民的利益。
1、所谓“代表权”。
尼泊尔在藏代表权的条约根据,即是1856年藏尼双方所订条约第五条:“今后廓尔喀王宫不在拉萨放置尼泊尔头人(注:此处的头人即之后的尼“代表”的前身),可设官员。”此为拉萨有尼泊尔正式代表之始。此后,尼泊尔在1856年“藏尼旧约”的庇护下,将其在藏的代表权非法地从拉萨一地扩充至日喀则、江孜、吉隆、聂拉木、宗噶宗等各地,同时享受各种特权。除上述各地尼泊尔设有正式官员外,泽当、拉孜、定日、错纳宗、亚东有尼侨或卡渣儿居住地区均有头人。此等头人,虽非尼泊尔正式官员,但过去直接在拉萨、江孜尼代表指挥之下,办理事务,也享受一些特权。
2、所谓“治外法权”。
根据1856“藏尼旧约”第七条:“拉萨商民如有争执,不容廓尔喀官员审讯;拉萨辖区内廓尔喀商民或加德满都回民如有争执,亦不容西藏官员审讯。西藏民人与廓尔喀民人如有争执,两方官员会同审讯。西藏人民罚款,归西藏官员,廓尔喀商民及回民罚款,归廓尔喀官员。”根据条约规定,这种特权只限于“拉萨法区”(即浪子辖的辖区),但后来演变到拉萨法区以外的全部西藏地方的尼侨犯法,西藏地方政府不得过问,这是违反“外国人要服从居留地国国内立法”的原则以及破坏“属地优越权”原则的。除此之外,不但尼代表及官员享有治外法权,尼藏混血儿及尼人之藏籍妇媂亲属均享尼人之治外法权。
3、所谓“会审权”。
所谓的“会审权”则是由所谓的“治外法权”衍生而来。根据《藏尼条约》第七条的规定,若西藏人民及廓尔喀人民之间发生争端,则应由两国政府之高等官吏共同审判。此种共同审判的机构藏语称为“廓细列空”, 其组成人员情况为:西藏政府代表三人,尼泊尔方面四人(驻拉萨代表、副代表、秘书及一翻译)。处理案件的一般步骤为:经双方会同审问后,各具呈文分别呈报各自政府,经双方政府同意后才能定案。双方的审判依据及权限则根据被告而定,若尼方为被告时,以尼泊尔法律为根据裁判,藏族人犯根据西藏法律裁判。但事实上交廓细列空“共同审问”的尼侨罪犯,常常为尼代表所包庇,甚至有不交廓细列空审问的。尼方这种包庇罪犯尼侨及其持强专横的作法,是对中国主权和地方法律的破坏。
4、所谓“直接交涉权”。
此特权是没有任何条约根据由尼方持强形成的。一般情况为:廓尔喀政府派一高级官吏,常驻于拉萨执行职务,并可直谒地方政府最高机关。为便于尼方交涉,西藏专设一“廓事机构”以与尼代表接洽一切普通事宜。遇有此机构不能解决之事件,尼代表可直去找噶厦(即西藏地方政府)商谈,甚至在过去曾直接找__喇嘛交涉。
5、所谓“经商特权”。
1856年“藏尼旧约”第六条规定:“廓尔喀准在拉萨开设店铺,任便售卖珠宝、衣着、粮食及其他各种物品”;第三条规定:“嗣后,廓尔喀商民,西藏不抽商税、路税及他项税捐。”据此,尼泊尔逐步将此条约特权扩充为:在除拉萨以外的西藏各地自由经营各种行业,享有一切商品的自由经营权,西藏对尼泊尔在藏商人免征一切税务及生命财产之保护;西藏政府对于入境尼商,或在藏地经商之尼人,概不征收贸易税、通过税或其他种类税。如在西藏帕里税卡方面,“凡尼商运入藏境之物资中,除对外茶叶征5%税,大米征10%以外,其他各货均不纳税”,“在阿里对尼商来藏境经商完全不纳税。”
6、所谓“驻兵权”。
尼泊尔在藏驻兵权并非来自于1856年的“藏尼旧约”,而是尼泊尔以保护在拉萨本国侨民和尼商生命及财产安全为藉口而驻兵,之后又相继在日喀则、江孜、聂拉木、吉隆等处也派有自己的驻兵。这一特权严重威胁到西藏人民的安全与中国领土的完整。
此外,尼泊尔在西藏还享有在文化等方面特权,如尼驻拉萨代表处办有学校、在拉萨设有医院等。同时,尼牧民在藏民草场随意放牧吃草,不给藏民草钱,尼侨在藏所享有的“永租权”等等。
尼泊尔在藏特权产生的历史根源,即在于1856年的“藏尼旧约”,它是尼泊尔在英国的怂恿与支持下与清朝政府所缔结的不平等条约,在新中国成立后及西藏和平解放后,该约已经完全不适合中国和尼泊尔之间的新型平等关系性质,更不符合于西藏的现状。因此,新中国对此进行废除,完全是一项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正义行为,是对中尼在西藏地方关系的合理规制,是合情合理的。
三、中尼双方在“建交”与“存废旧约”关系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及尼方态度的转变
针对在中国西藏地方享有特权的印度、尼泊尔两国,新中国一开始就采取主动示好的态度,强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1951年9月,周恩来致电张经武(时任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我对印度、尼泊尔等国,向来采取积极主动,以争取友好的方针。目前,正在文化、贸易方面进行这一工作。”1952年中央在给十八军关于处理印度等在藏利益的处理意见中提到:“关于印度、尼泊尔与西藏的外交的、文化的和商业的权利,我们是准备将来经过谈判全盘解决的,但必须等待解放军到达西藏南部边境、西藏军政委员会成立并公开设立了外事机构而且了解和研究了当地的外交及其历史的情况之后,才能开始这种谈判”。
在中国政府“友好方针”的指导下,就尼泊尔在西藏地方特权问题,1952年10月,中国中央人民政府驻藏官员张经武向尼泊尔驻拉萨前代表宇达公必兴表示:过去的“藏尼旧约”可以在中尼建交后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提出所谓的“先建交后谈旧约”的原则,并指出:“藏尼旧约”是不平等的,应该先建立两国正式外交关系,然后再谈旧约的意见。对于中国提出的“先建交后谈旧约”的方针,尼泊尔是持反对态度的。1953年4月,尼驻印大使向中国驻印大使袁仲贤表示:要求“先谈修改尼藏条约,再交换意见从而进行商谈建立关系”,尼方之所以主张“先谈旧约后建交”,主要是想以谈判旧约作为中尼建交的先决条件,借此抬高身价,从而捞取有利于尼方的政治资本。1953年10月在处理尼侨沃间伪造藏钞案时,中国方面就已估计到“尼方会故意将问题引向尼藏旧约,试探我方态度,在此情况下可能形成拖延诿涣状态,而帝国主义分子亦可乘机造谣挑拨,渲染扩大,反陷我于被动。”因此,中方的策略则是:中尼建交前尽量不触及“藏尼旧约”问题,强调“先建交后谈旧约”。
但在多方因素的影响之下,尼泊尔对待“藏尼旧约”的态度有了转变,从反对中国提出的“先建交后谈旧约”的建议到主动向中国示好,表明其愿意同中国建立友好外交关系及解决尼泊尔在藏特权问题。这些影响因素主要有:
首先,尼泊尔亟需结束长期动荡的政局,打开外交关系的新局面,缓解其国内外的各种尖锐矛盾。从1950年11月尼泊尔国内发生政变以来,其政权十分不稳,先后成立了四个由政党领袖担任首相的内阁。即:1951年11月到1952年8月的大会党内阁;1953年6月到1954年2月的国家民主党内阁;1954年2月到1955年1月的国家民主党、人民党、国大党(前译民族国大党)与人民大会党四党联合内阁;以及1956年1月27日甫告成立的人民党内阁。由于上述政党在执政中采取了对封建势力妥协的政策,并争权夺利,自相攻讦和贪污腐化的行为,失掉了群众的信任,不能组成稳定的政府,因此在五年中曾出现过两次国王的直接统治。1956年1月27日甫告成立的人民党内阁使自政变以来政局混乱的局面渐趋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改善尼泊尔所处的国内、国际环境。
其次,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影响不断扩大,中国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提出,到经过与印度、缅甸两国政府的共同倡导,日内瓦会议和万隆会议的大力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从地区性国家关系原则发展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关系准则。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尼泊尔不得不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对自己“两个伟大的邻邦”之一的新中国在外交方面作出政策调整。
再次,中印关系进一步加强,对尼泊尔转变态度有积极的推动作用。1950年4月1日中印建交,印度成为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两国于1954年4月29日达成协议并签署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简称“西藏协定”或“潘查希拉”协定)及有关换文,清除了过去英国侵略中国西藏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痕迹,妥善解决了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所面对的某些历史遗留问题,为两国关系的深入发展扫清了一些障碍,也使当时中国周边邻国如尼泊尔、缅甸、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对中国消除了疑虑,从而同中国友好。
最后,尼泊尔国内要求摆脱印度的控制。二战后,印度继承英帝国主义在尼的诸多特权,控制了尼泊尔的政治、经济、外交等各个方面。印度也完全将尼纳入自己的安全体系,尼赫鲁曾说,“尼泊尔是印度北部国防的稷堡。”随着尼国内民族民主运动的不断发展,尼泊尔要求摆脱印度控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地人民时常举行示威,要求制止印度干涉、撤退印度顾问和军事代表团、废除尼印商约等。
四、“藏尼旧约”:尼泊尔在藏特权的由来及依据
1856年“藏尼旧约”的签订,与英国对西藏的侵略和其在南亚次大陆所实施的战略紧密相关。英国人早在18世纪后半期就开始注视到盛产金砂、硼砂、天然盐等物产的中国西藏地方及它的重要位置,并将尼泊尔作为入侵中国西藏的跳板。但在19世纪之前,一方面由于清朝在1792年(清乾隆五十七年)大败廓尔喀(即尼泊尔)后加强了对中国西藏地方的管辖,巩固了西藏的边防措施;另一方面由于尼泊尔内部实现了统一,英国人想先由尼泊尔再由不丹进入西藏的企图与计划,不得不暂时搁置。
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初,大英帝国确立了它在南亚次大陆的整个战略构想,逐渐提出了“拱卫印度安全”的“三个缓冲区、两个同心圆和一个内湖”的战略思想。在这一战略构想的框架下,英国人得出结论:“要侵入西藏必须先控制西藏高原和印度平原间的喜马拉雅山区”。“于是乃锐意向尼泊尔、哲孟雄(英人对锡金的称谓——引者注)和不丹进行侵略和控制”。并于1814年至1865年间,兼并或控制了以上三国,拆除了西藏防卫的屏障,实现了对中国西藏地方的战略包围。
清咸丰年间,英国乘中国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和持续,以及英法侵略联军进逼天津、北京的特殊情形,怂恿廓尔喀王于1854年(清咸丰四年)“以西藏巡官多收税米” 和“呈请派兵随同剿匪”被拒为由,出兵西藏。当时由于清朝将主要兵力放在镇压天平天国运动上,加之正值十一世__喇嘛圆寂,西藏无暇用兵,于是1856年(清咸丰六年)2月,清朝在驻藏大臣赫特贺主持下与廓尔喀订定条约十款,即《西藏廓尔喀条约》(也称《藏尼条约》),主要内容有:(1)西藏每年赠尼1万卢比;(2)西藏受攻击时尼可出兵相助;(3)尼人可在藏自由经商,免除一切捐税;(4)尼可在藏派驻代表;(5)尼在藏享有领事裁判权。尼泊尔据此取得了在藏的诸多特权,这些特权后经尼泊尔的不断扩展逐步渗透到西藏地方的政治、司法、商业、文化等各个领域。
五、新中国废除尼泊尔在西藏地区特权问题的意义及启示
首先,新中国废除尼泊尔在藏特权是新中国独立自主外交方针的有力体现。新中国外交不同于旧中国时代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外交,它的宗旨、性质、功能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独立自主外交”,“人民外交”、“和平外交”。在独立自主原则的指导下,新中国分别同不同性质的国家通过外交谈判建立了正常的外交关系,废除了帝国主义一系列在华特权,通过参加大型的国际会议,扩大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打开了中国外交的新局面,为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其次,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正确方法。新中国在废除尼泊尔在藏特权问题上一开始便采取了灵活的外交策略:在方式上,一般的情况为:与新中国通过谈判建立外交关系后,即意味着各帝国主义国家以前在华享有的一切特权均自动废除。中尼建交后并没有立即废除尼泊尔在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而是一切“暂时维持现状”;在内容上,新中国对于尼泊尔在西藏地方所享有的各种特权也不是一刀切,全部、同时废除,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与危害程度的大小,逐步取消或废除。
再次,睦邻政策是中国外交的战略支撑点。推行睦邻政策是新中国外交的既定方针,中共八大在阐述中国外交方针时明确提出“我国同亚非民族独立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首先是同我国的近邻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尼泊尔与西藏地方正常关系的建立,稳定了中国的周边环境。同时开辟了两国安全合作的新篇章,而且为两国进行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提供了重要平台,使冲突之源变为合作之泉,对整个亚洲的安全与合作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