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商业会计研究毕业论文
商业会计教学改革关系着商业会计工作的改革。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商业会计研究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本科商业会计研究毕业论文篇一
不同类别的会计主体会计信息披露比较
一、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主体的含义
随着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企业筹资渠道多样化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必须对外公布,以满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这就是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信息的使用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宏观管理部门、企业管理层、供应商、客户和社会公众等。依据相关性,会计信息对于不同的信息使用主体来讲,其作用是不同的,但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对他们的决策都至关重要。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为日常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包括事业单位,商业企业,商业银行。其中商业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和上市公司。不同的会计主体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同。
二、商业银行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对比
1.商业银行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同、风险的影响不同导致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同。
(1)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比非银行的上市公司对披露项目的重要程度的衡量不同。主要表现在量上,其原因也是因为主营业务不同。例如,商业银行有一笔贷款为300000万,这笔贷款对商业银行有可能是一笔小额的资金数目,不予披露。但对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这有可能变成了一个大额的资金数目属于重要事项,要予以披露,这是在量上的区别。
(2)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比非银行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更注重应收账款信息的披露。银行是以存贷款为其日常主要业务,非银行的上市公司是以产销为日常主要业务,所以商业银行在进行披露的时候要对其发出的贷款信息进行披露,特别对长期次级债务及其期限条件及偿还次序、不良贷款进行披露,因为这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这是重要事项,应该披露。
(3)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比非银行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更注重资金流动性信息的披露。因为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是靠资金来支持运转的,所以一旦资金链断裂,银行的业务就无法进行,最终会导致破产甚至金融危机。
(4)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比非银行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更注重风险的披露。其原因是商业银行的发展比非银行的上市公司发展更受风险的影响。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投资风险和外币流动性风险等。虽然非银行的上市公司也注重风险,但其用来经营的大部分资金是股东的,这样就导致商业银行比非银行的上市公司更注重风险。(5)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不同商业银行把资金充足率作为直接的单独的重要的项目来进行披露。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资金管理是商业银行一切管理活动和经营活动的轴心。如何健全资金管理体制,理顺资金往来关系,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和效益是每一个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所以商业银行把资金充足率作为一项直接的单独的指标进行披露,用来反映公司的资金余缺情况,但非银行的上市公司没有直接的反映资金余缺的披露项目。
2.商业银行和非银行的上市公司受国家管制程度不同,导致的会计披露不同。商业银行有一些非银行的上市公司没有的披露项目,比如说:存款准备金率及存款准备金。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是由国家控股,而且其受国家控制的程度比国有非银行的上市公司受国家控制程度高,所以国家时常通过控制商业银行的某些项目来达到调节宏观经济的目标。所谓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商业银行按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在中央银行存放的现金存款储备。国家通过对商业银行法定准备金及准备金率的调整,可以调节货币市场上货币的供给。
三、商业银行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及其对比
(一)我国非银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虚假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具体形式。近几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不断增加,严重地扭曲了股票的价值,造成巨大的资本市场泡沫,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失灵,构成金融风险,给国家的经济安全带来威胁。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等。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驱动。
2.变相操作利润。为了虚增利润,或者逃避税收,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计提减值准备等手段对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尚不能得到有效抑制,主要表现在:计提减值准备的随意性、变相储存利润。
3.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同样会造成影响。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竞争、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根本就不披露;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重大事项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等方面,以及无形资产尤其是研究与开发、非经常性损益等内容,都存在不规范披露的现象。
4.我国非银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1)会计制度不规范,很多时候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主观判断。如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判断一件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等时都需要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主观判断。(2)上市公司的机制缺陷。机制缺陷是造成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根源,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首先,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而流通股过于分散。其次,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一般都是大股东任命的,是从大股东的利益出发的。(3)公司的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外在保障机制难以杜绝造假。现在虽然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由于中国实行内控制度时间不长,所以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造假和操作利润的现象。
(二)当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不强且充分性欠缺。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行为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会计信息过程的总称。有些上市商业银行提供带有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其经营业绩。另外,目前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以反映经营成果和会计信息为主,而对于反映其经营质量、效益状况、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会计信息的披露则未给予足够重视。
2.资本充足率被高估。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经营安全性和稳健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它是制约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张的界限。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其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认定标准与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定义有着一定的差距,均将呆账准备金作为附属资本处理,存在着高估资产充足率的问题,同时根据我国银行资产的现状来看,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所依据的风险权重系数也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3.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不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模式还不是很完善。从已上市的银行信息披露情况看,大多只披露了表外业务的种类、到期日及期初期末余额等方面的信息,而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未做出具体的披露,还无法实现迅捷、完整、真实地披露表外业务信息。
4.缺乏对风险管理的定量信息。巴塞尔委员会主张加强对风险状态的信息披露,且要求银行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提供充分的定性及定量信息,对于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等不易量化的风险,则要求披露有关的定性信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起步较晚,衡量、检测风险的技术与方法掌握不多,缺乏大量的管理数据。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在定性信息披露发面基本能满足要求,但在定量信息方面,无法提供国际标准要求的大部分定量信息。
5.我国商业银行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披露的监管机制不完善。银监会成立以后,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力度和频率,对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在信息收集、处理与利用信息方面存在着一定不足,没有对各种信息形成一定的分析能力。
(2)可以遵守的会计规范少而且不规范。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上遵循的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上述法律法规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2号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目前几乎没有适当的规范可遵循。
(3)对本行业的信息披露特点没有把握好且没有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考虑信息披露的内容深度。风险对商业银行和信息使用者来讲很重要,商业银行应及时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形成一套全面的防范体系。但就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好,仅停留在风险披露的初级阶段。
(三)商业银行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信息存在问题的对比
商业银行与非商业银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很多相似的问题,如信息披露失真、缺少充分性,但是他们还存在一些不同的信息披露问题,如商业银行存在资本充足率被高估、缺乏对风险管理的定量信息等问题,而非银行的上市公司没有这些问题。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的行业与业务特点不同,并且商业银行受到更严格的国家管制。另外,商业银行比非银行的上市公司对风险更敏感,商业银行比非银行的上市公司更易受风险的影响。商业银行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意义深远,但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都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规范善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商业银行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应从以上方面来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从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非银行的上市公司自身及信息披露的发展。
本科商业会计研究毕业论文篇二
表外业务的进展及会计处理状况
近年来,随着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和“金融脱媒”的快速发展,银行业表外产品的种类日益增多,交易数量不断扩大,对于银行经营业绩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表外业务虽然不会形成商业银行现实的资产负债,但因其潜在的风险特征,一旦转化为现实风险,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对企业经济事项和经营状况的反映,表外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够完整,尚不能向投资人和监管部门提供足够、有效的信息。因此,如何规范表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更好的防范风险和推进表外业务发展,已经成为业界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情况及特点
表外业务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各银行间有不同的理解。按照我国银监会的定义,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国际上目前比较通行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表外业务的定义,即商业银行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了衍生产品、承诺、承兑、信用证、失败交易和未清算证券等。银行实务中,传统上的表外业务包括:1)担保业务,如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2)承诺业务,如贷款承诺、信用卡透支额度等;3)衍生金融工具。此外,近年来业界还出现了一些虽不承担现实义务、但可能对银行产生损益影响的新兴产品,如资产证券化、非保本理财产品等,在一定意义上也应纳入表外业务范畴(见下页表1)。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增长速度很快。截止2011年底,表外信贷承诺(含担保、承诺等)和衍生金融工具同口径比较,四大国有银行均超过2万亿,表外占表内资产的比例基本保持在20%左右,四行表外平均复合增速达到18%,明显高于表内资产增长速度。与传统表外业务相比,理财产品等新兴业务发展更为迅猛。从2004年至今,国内理财产品的数量增长了210倍(见下页图1)。表外业务的快速增长,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增长,企业资金需求旺盛,但由于金融调控的限制往往难以满足企业资金流动性需求,企业不得不寻求更多表外融资途径。二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和拓展利润的驱使下,也愿意推动表外业务获取高额收益,特别是理财、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还可以形成大量存款沉淀,有利于银行吸储揽存以应对从紧的数量和规模调控。三是随着个人财富规模的不断扩大,居民提高了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在当前存款负利率以及通胀预期压力下,居民对更高收益的金融产品需求更为强烈,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的推出契合了这方面的需求。表外业务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银行从事的许多表外业务,主要是通过运用自身的信誉、机构和人员等非资金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服务,成本较低。第二,与表内业务相比,表外产品在形式上更加多样,创新性强,充分体现了银行在业务操作上的灵活性。再次,衍生金融工具等部分表外业务金融杠杆高,容易受交易者预测和市场波动的双重影响,盈亏风险大。
最后,部分表外业务在产品设计中带有复杂交易条款,外部人员很难短时间内了解其风险和收益特征,透明度比较低,监管困难。就会计处理看,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特有的一种业务模式,其会计处理与一般企业有明显的不同。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和理论基础侧重于规范表内业务,表外核算只是商业银行一种非强制性的核算行为,因此,各家银行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与不断涌现的复杂产品相比,目前表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绝大多数银行采用单式记账,仅在业务发生时登记名义金额。
二、表外业务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表外业务定义和范围,会计准则对表外业务的确认也没有统一要求
如前所述,表外业务在界定上还缺乏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目前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对银行潜在风险和收益的影响进行判断,但在实践中,对于一项业务,究竟是在表内反映,还是在表外反映,仅靠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收益判断,往往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以当前热议的同业代付为例,在交易安排中如果银行作为受托行仅仅承担担保责任,符合传统担保的判定标准,纳入表外反映比较合理;但如果银行承担的并非担保而是直接付款义务,虽然银行未有现时的资金流出,但事实上承担了全部的信贷风险,是否作为表外反映,需要进一步斟酌。同时,仅从表外核算的内容上看,商业银行表外账务反映的内容也远远超过了传统表外业务的含义。对于一些不承担风险,但银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业务,如非保本的理财产品、担保物、核销债权等,也都作为表外业务进行处理;甚至对于一些管理信息,如重要单证等,出于统计目的也纳入表外核算,这就造成了表外业务会计处理的混乱。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表外业务的会计准则。在具体应用中,表外业务主要涉及以下准则:一是《企业会计准则》(CAS)13号“或有事项”准则规定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是对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潜在义务或潜在资产,其存在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企业不应当予以确认;二是CAS23“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条件和判定标准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三是CAS37“金融工具列报”及IFRS7对表外衍生金融工具、担保物等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规范性要求。总的来看,会计准则关于表外业务的规定比较零散,且主要是禁止性规定,对于如何确认和计量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相关指南和解释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此外,监管层面上也只有个别规定对部分事项的表外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要求设置表外非应计贷款、贷款核销科目,将本息逾期90天的贷款从表内转入表外核算。一些银行正是利用了会计准则和监管方面在表外定义和范围上的模糊地带,打着产品创新的名义以“出表”的方式绕开监管,利用所谓的“影子银行”进行表外融资。近期监管部门着力整治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利用理财、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绕开信贷规模的行为也正基于此。实际上,由于表外业务的定义和范围不明确,为业务监管带来许多困扰,监管部门往往只能采取被动的、堵漏洞的治理方式,从长期来看不利于银行表外业务规范、有序的开展。
(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由于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信息披露则成为外界了解表外业务的关键。本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正是由于金融机构大量采用资产“出表”处理,而又未能及时、有效披露风险所引起的。目前,国内表外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表外业务的定义和范围不统一,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的具体披露内容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伸缩性,哪些业务应该披露、披露什么内容、披露的详尽程度往往取决于管理层意愿,信息透明度不高,不利于投资人和监管部门真正了解表外业务情况;二是除了信用承诺、衍生金融工具外,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的、统一的表外业务披露规则,各家商业银行仅根据监管要求或自身判断,对表外业务在年报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对于一些创新型产品,披露信息很少甚至不披露,加之披露口径不一致,同业间也往往不具备可比性。三是许多对于经营决策有重大意义的非量化会计信息没有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由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不强,投资者无法全面分析和比较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水平。四是目前披露主要反映当期会计期内的经济事项,对于表外业务的动态变化披露较少,表外业务从根本上更侧重于对于未来事项的反映,静态数据的变化并不能有效满足报告阅读者的需要。
(三)表外业务的风险衡量不足
由于一直以来我国银行业界对银行表外业务的认识不足,加之表外业务具有形式多种多样、自由度较大、透明度较差、交易高度集中、高杠杆作用等特点,决定了表外业务隐含极大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风险,可能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从本质上看,表外业务由正常转化为损失的过程实际上是表外转向表内的过程。按照准则规范,表外业务的风险衡量以计提预计负债为主,按照履行现实义务的最佳估计数计量并确认。问题在于,一方面衍生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等表外产品往往结构比较复杂,目前整个银行业对此类产品的估值技术和风险计量能力还比较薄弱,人员素质不高,还不能真正准确判定风险水平,因而难以严格计量和确认最佳估计数;另一方面,表外业务大多是创新型产品,由于产品认知和理解还不像传统业务深刻和娴熟,银行内部对其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往往经验不足,常常要等到风险暴露后才能予以反映,这种延后了的风险确认进一步加大了表外风险的聚集程度。此外,一些特殊的表外业务在法律界定、会计确认和监管规定等方面的还存在着不同认识,也为风险衡量带来了不确定性。例如非保本理财产品,虽然从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看,均是不保本、不保收益,但从实际情况看,银行几乎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况,客户也几乎全部能够按照预期收益率取得收益。客户不受损,并不意味着投资一定没有损失,在当前市场、法律环境下,一旦发生类似香港“雷曼迷你债券”的情况,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损失最终由银行承担的可能性。特别是当大量理财产品基础资产配置在信贷与股权类资产上,其风险并没有在表内确认,一旦发生损失,对银行的盈利能力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规范表外业务会计处理的对策
方兴未艾的金融改革和日益激烈的同业竞争必将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因此,规范和引导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会计处理,降低表外业务风险,在改善外部环境的同时,加大表外业务会计研究力度,具有现实意义。
(一)统一和明确表外业务的定义和范围,规范表外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情况下,想要穷尽表外业务的类型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制定细化的、具有操作性的表外业务判定标准,形成业界统一遵循的规范。当务之急,是合理区分表内、表外业务与表外非风险事项。第一,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明确表内业务的范围。表内业务的判断依据应侧重于经济事项是否会形成银行现实的权利和义务,并符合会计确认的原则。第二,明确表外业务的判定标准。表外业务的判定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银行在交易结构中是否承担直接的权利或义务;二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给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或收益,关键是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即使法律层面不存在风险,但银行仍因承担管理职责而实际承担潜在风险的,均应作为表外业务予以反映。如果在交易安排中银行承担间接的权利和义务,并会给银行带来实质上的潜在收益和风险,此项业务就应纳入表外业务的范畴。第三,对于银行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统计备查的表外无风险事项,如重要单证等,可以由银行根据管理的实际要求自行界定和处理,不作强制性要求。表内、表外业务与表外非风险事项三者之间的关系见下图。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跟进会计准则或相关制度建设。会计准则应适当向表外延伸,指导商业银行准确反映表外信息;行业监管部门应与准则制定部门配合,针对表外业务,特别是表内外业务相互转化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在判断依据、处理方式、计量方面提出可执行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于表外业务的财会管理,充分考虑核算方法的可行性,合理设置表外科目和选择记账方式,真正发挥会计的核算与监督作用。
(二)规范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法,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信息披露是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的根本保证。作为特殊的行业,银行充分有效的披露表外业务信息,对于增进市场约束、降低风险水平、提振公众信心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标准,既要强调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透明度,又要防止披露过度和信息过载造成使用者阅读困难,确保风险信息在各个主体间不遗漏、不重复,从而提高系统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对于“特殊目的实体”,要说明其设立的目的、规模、活动、风险、收益,以及包括银行在内的各个关联方角色,尽可能详细反映“特殊目的实体”的状况;同时也要注意简化披露模式,剔除无效、冗长的描述性信息,突出信息的有用性,避免陷入非专业人士读不懂财务报告的“窘境”。另一方面,要在统一表外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对于特殊的表外业务,可以引入动态披露的方法,强调提供不同时期比较报表和非量化信息,以便使用者全面评估银行潜在风险和财务业绩;要将表外业务纳入商业银行XBRL财务报告编制范围,通过固化分类标准,实现表外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同业间的横向可比性。
(三)加强业务与财会的融合,关注表外产品创新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按照表内外一体化
管理的要求加强会计全过程的控制次贷危机后,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表外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杠杆率指标,提出了对表内外资产无风险加权的统一管理要求,这就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确认和计量,乃至整个表外业务的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应对这种挑战,商业银行要改变过去对表外业务不重视的态度,树立表内外一体化管理的理念。现在的表外金融创新往往伴随着复杂的合约安排,其产品结构设计、收益与风险的分布、各相关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界定十分复杂,这些非标准化的典型特征也迫使会计人员要积极介入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只有预先了解和掌握交易安排中的详细情况,才能在会计处理中恰当地反映表外业务的风险状况,审慎的评估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充分发挥会计核算、控制和监督的作用。
(四)大力推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表外信息质量
从银行内部管理水平看,由于过去对表外业务重视不够,业界IT应用系统对表外业务支持程度参差不齐,个别银行表外信息反映不够准确,数据质量已经成为制约表外业务发展以及风险控制的瓶颈。从长期来看,要不断提高IT应用系统对表外业务的支持程度,提高表外账务信息自动化处理水平,确保表外业务的审批、交易、记账等环节在系统间联动完成,确保数据在系统中自动、顺畅的传递,避免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落地,做到业务数据和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为业务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服务。
本科商业会计研究毕业论文篇三
会计业务集中处理的特征及必要性
一、会计业务集中处理的模式及特征
会计业务集中处理,是指以统一的业务处理平台为依托,区别于传统的网点分散处理模式,由业务处理中心采取跨网点、跨地区集中核算方式实现业务集中处理的组织模式。集中处理体系由前台网点受理和后台业务处理中心处理组成。
其原理是依托网络通信、影像传输等技术,以影像处理代替原始单据处理,通过对会计业务流程涉及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切割并分离处理,将各种非柜面业务以及需通过柜面但无须即时办理的业务、操作风险较高的业务纳入后台业务处理中心,通过后台专业化、流水线式的业务处理来实现的新型银行业务处理模式。目前,纳入集中处理的业务主要包括:实时清算汇兑、授权、同城票据交换提回、客户信息建档、资金清算、放款等。以汇兑业务流程为例,对某国有商业银行较成熟的集中处理模式做一简单介绍:
1.各网点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业务委托书并初审,扫描上传。
2.后台业务处理中心(通常设置在总行或分行)接收业务委托书影像,系统按要素分割成多个碎片,录入柜员根据随机读取到的影像碎片,对照碎片上显示的内容进行录入。同一凭证的影像碎片由指定数量柜员补录一致后,系统自动组合形成完整的业务数据。之后,系统自动将付款帐号、户名以及匹配的影像信息导出,进行集中验印,通过则进入后续环节处理。
3.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如关注类客户、大额交易等),还需经由系统分配的相关岗位进行专业审核处理,所有环节审核完成后即完成账务处理,无需前台再处理。
4.遇印鉴不清无法自动验印等例外情况时,需返回前台协助补充处理。
其主要特征为:
1.业务受理与作业处理分离。网点负责分散受理业务,其他录入、复核等作业集中到后台业务处理中心。
2.流程制约与作业标准化统一。对影像信息的自动切割处理,要求业务单据各要素的填写、预留印鉴的加盖位置必须规范,后台业务处理中心的审核和操作标准必须统一。
3.风险控制手段系统化、过程化。通过系统对业务影像处理环节的切分并随机分配给不同柜员处理,控制了录入人员不掌握整张凭证的信息,再通过系统对多人录入同一要素信息的比对校验,保证了录入的正确性。
二、城商行推行会计业务集中处理的必要性
会计业务集中处理,既是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也是城商行自身发展的必然。会计业务流程与银行运营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运营效率的发挥,因此,加快对现有会计业务流程的再造,实行集中处理势在必行。
1.会计业务集中处理是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城商行也不例外
20世纪80年代,欧美国家的商业银行率先在银行业推动了以流程再造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改革,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超大型计算机等技术来处理跨空间、跨部门、跨产品的数据集成问题,这使高度集中的后台业务中心的建立成为一种潮流,集中化管理更是国际银行业普遍采用的管理模式。在国内,2005年10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首次提出“流程银行”的概念后,构建流程银行的理念迅速被各家银行所接受,实施了业务集中处理及其配套改革,兴起了新一轮后台建设浪潮。民生银行较早实现对会计业务的集中后台处理,使前台集中精力开展营销服务;工行上海分行统筹后台管理,各个支行主要成为营销部门;招行早在1999年就在总行层面设立了“单证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深圳本地和异地中小规模分行的国际结算业务。
2.会计业务集中处理是释放柜面资源,提升专业能力的需要
在传统会计模式下,网点是会计业务处理的基本单位,几乎所有业务的处理都由网点完成,岗位制约需要配备足够的会计操作人员,但真正和客户接触的前台营销人员却不足。后台业务处理中心建成之后,每一个网点都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孤立经营单位,而是通往银行综合业务处理平台的窗口,客户通过任何一个窗口都能获得强大的功能支撑,这种整合优势是原来各自为政的模式所无法比拟的。同时,专业化的分工可以使不同部门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同时又相互制约,保障业务能够高质高效地完成。对前台临柜人员来说,可以更多地腾出时间和精力,以便更专注于营销产品、服务客户;对于业务处理中心人员来说,能够专注于实务操作,熟悉业务规范,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合规性。
3.实施会计业务集中处理是城商行风险控制的需要
由于成本约束压力较大,城商行大多实行精简的人员策略,一人兼多岗现象均较为普遍,岗位之间(尤其是不相容岗位)的监督制约不足,强制休假和岗位轮换更是形同虚设。在操作风险的防范手段上,则以现场和事后控制为主,现场控制容易受管理者时间业务水平、内控意识的制约,不能时时事事对现场进行控制,也容易碍于情面疏于防控;事后控制类似于“亡羊补牢”,在采取矫正措施之前,偏差就已经发生,而且,传统的临柜作业都是“面对面”形式,一旦出现相互勾结现象,风险无法控制。会计业务集中处理后,通过要素分离、流程控制、岗位制衡等系统硬约束,将业务受理和操作各环节在空间上强制隔断,传统的“面对面监督”向“背对背监督”转变,风险控制环节同时前移,极大地提高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4.会计业务集中处理是提高运营效率和成本控制能力的需要
运行机制灵活、信息反馈灵敏、决策链条短是城商行最大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所在,但现行的会计业务流程大多是对原来手工操作的简单模仿,业务处理繁琐、先进的信息技术运用不充分、会计数据与其他业务系统数据不能全面共享等问题的存在,对运营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形成极大阻碍。业务集中处理后,通过统一标准流程和集中作业,实现操作的专业化、工厂化,业务处理更有效率,在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后,集约化带来的规模优势将使作业成本降低。标准化、规范化的数据也将提升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城商行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标准化产品以及个性化的服务将变得更为便捷。
三、实施会计业务集中处理的基本思路
集中作业的实现,涉及到系统开发建设、人员配备、设备购置等一系列重要事项,需要巨额长期的成本投入。城商行的资产规模小、实力不雄厚,无法在短期内承担巨大的成本压力,也承受不起改革所带来的风险变数。正是基于此原因,我们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分步集中、稳步推进的方式,按照地域范围、轻重缓急程度逐步开展集中上收工作。
1.加强发展规划,制定统一、明确的实施规划
实施集中作业,建立后台业务处理中心,首先应制定规划、稳步推进实施。一是制定一个总体的实施规划。随着跨区分支机构的设立,城商行总行要面对多家地处不同区域、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分行,在制定规划中就必须明确后台业务处理中心如何搭建、集中上收的范围、配套措施如何落实等;二是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由于涉及现行业务处理流程的改造,可先选取部分行、网点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在全行推广。
2.规范业务处理流程,实现标准化作业,强化制度保障
为保证后台作业平台的有效实施,必须将现有的业务进行梳理,重整处理流程。根据专业化要求,将目前的业务内容梳理分拆,首先区分哪些业务可以纳入后台集中处理,哪些暂不可纳入;其次对于将纳入后台业务处理中心的业务,通过拆分与组合,尽可能地删除流程中多余的环节,最后把完整的工作流程串接起来,依据“岗位制约”原则,明确系统分配规则、参数设置,最终实现系统自动合理地向指定岗位分配。对重整后的业务,还需重新制定业务处理标准与操作规则,使整个业务操作始终在规范的业务规则下进行,使整个核算过程严密组织、有效监控,避免出现新的风险。
3.加强人员培训,顺应观念转变和人才素质转型的需要
大量业务流程再造失败的案例说明,如果单纯地只改造会计流程而忽视了观念再造,势必是行不通的。会计业务集中后,将使大量的网点会计人员变成柜面业务的一般操作人员,对他们的要求不再过分注重会计和业务处理的综合素质能力,而更注重柜面服务及营销技能,这些变化势必要求我们的临柜人员、后台管理人员顺应变化,在人员招聘、培训、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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