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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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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务会计是在市场经济和法制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学分支,它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毕业论文篇一

  股东视角下盈余认定的法务会计研究

  一、法务会计视角下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本质

  (一)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称谓

  股东视角下的公司盈余体现在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也称分红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利益配当请求权、股利金额支付请求权等。之所以会有各种各样的称谓,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其概念与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将分配方案表述为利润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中表述为利润分配请求权,而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却规定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由。本文认为,“盈余”较之“利润”一词而言更为科学,因为“盈余”更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的要求,“利润”一词则无法体现税后的要求,尤其无法体现《公司法》规定股东层面的公司税后利润即公司盈余,因此,本文将以盈余分配请求权来称谓。

  (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实质

  股东投资于公司,其直接目的是获取回报,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正是实现股东该目的的直接法律体现,而股东的其他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权等都是帮助实现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手段性权利。然而,对公司利润和净利润的认定需要会计学作基础,更需要综合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管理学、证据学等相关学科才能得出正确结论,而这恰好是一个法务会计问题。按照张苏彤教授的观点,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与调查的技术方法,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调查学、管理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为一体的边缘性学科。

  法务会计的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可为股东解决是否应该启动诉讼、如何启动诉讼以及诉讼请求数额确定问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制度可为股东和法庭提供是否应该启动和支持强制盈余分配诉讼及如何分配和分配多少等质和量方面的专业判断参考意见,因而法务会计以其独特调查目的和范围及其综合性的调查、审计技术可有效地解决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的认定,有利于提高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效益,更有利于实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公正。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核心,是公司盈余信息而且是股东视角的公司盈余。

  现实中,股东说公司这几年挣了很多钱,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却说公司根本没挣钱,而且还亏损,提供的公司报表也有反映。久而久之,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不满,进而产生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可见,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解决的前提应是运用法务会计的方法来界定公司盈余的会计法律事实,不能脱离会计法律事实而停留在普通的审计方法上———只是就财务会计数据分析问题。要深入了解发现数据背后的线索和真相,进而正确地还原公司盈余的真实情况。

  准确地收集整理公司盈余的会计法律事实,需要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行业现状等各方面来分析财务数据,还原财务会计数据背后的事实真相,进而形成经得起股东、公司、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推敲的会计法律事实。公司盈余的会计法律事实是盈余分配诉讼或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具有会计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公司盈余形成事实,是具有会计属性(即发生、确认、计量、报告)的法律事实,是以会计事项为基础审视形成的法律事实。而这一会计法律事实形成和报告首先需要会计学、审计学的基本功,更需要管理学、法学、调查学、证据学的专业知识,才能为当事人服务,也最终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这正是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的司法认定及评析

  (一)公司盈余司法认定的不同做法

  无论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均离不开对公司盈余的认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核心是公司有盈余,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公司盈余首先须是公司税后利润,因而公司税后利润的确定成为了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关键环节,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盈余认定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或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结合税务机关出具认可的纳税申报表,综合认定公司的盈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中,一审法院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思维公司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载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维公司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103812679.64元,资本公积金期末数为34803668.26元,盈余公积金期末数为65351871.29元”后认为:“……依思维公司200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载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维公司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103812679.64元,胡克按25%的出资比例应分配到25953169.91元。胡克请求分红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受法律保护。”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思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克盈余分红款25953169.91元。”在该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是根据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数直接确定公司盈余。而在大连中蓝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维范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上诉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102号】中,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并结合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申报表认为:“……根据中蓝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可以证明其在2007年3月份之前并无税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该结论不但得到了审计部门的确认,而且得到了税收征管机关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的认可。张维范虽然对中蓝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蓝公司在2005年、2006年度存在税后利润,且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对中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张维范作为股东,在中蓝公司没有税后利润的前提下,无权要求公司为其分配红利。”

  2.根据司法审计报告并结合司法审计报告的疑点认定公司的盈余。在郑州华工机械厂诉郑州中收联合收割机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股东分红纠纷一案【(2008)荥民二初字第101号】中,审理本案的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质证后认为:司法审计报告的结论虽然显示自2000年至2007年企业亏损为4903708.13元,但影响该审计报告结论的两项内容明显存在问题,其一,2006年提供运输费发票的三家单位均不存在,故该三家开具的运输发票共计金额8790113.5元应调增为利润;其二,被告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计提坏账准备金13918450.04元,其中关联企业占86.76%,计款12075647.25元,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应调增公司利润12075647.25元,两项合计20865760.75元。相抵后,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按原告华工机械厂所占49%的股份计,原告请求分配利润450万元,低于应分配的利润,一审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郑州华工机械厂利润分红45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郑州中收公司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2011)郑民四终字第44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所得税证明认定公司的盈余。在审理沈某某与浏阳市某铜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张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刘某某、寻某某、钟某某、邓_等股权确认及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2008)长中民二重初字第0107号】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2004年的红利,根据浏阳市地税二分局出具的《证明》,该年度某公司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91812.27元,当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2004年某公司应纳税额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18%=104624.87)。该款项应由张甲、李丙、李戊、江某某、李甲、张丙、李己等共同支付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种诉讼请求作出判决“限被告张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张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刘某某、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红利104624.87元”。

  (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司法认定评析

  以上司法实践中公司盈余认定实践的几种主要做法从股东角度均有一定的局限性。

  1.第一种公司盈余的认定实质是采用“会计利润”标准。从会计、审计角度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要求并根据上诉人中蓝公司提交的大连汇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其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别所作出的两份《审计报告》和庭后提供的加盖有“大连市中山区地方税务局受理专用章”的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05、2006年全年,2007年第一季度《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确认:“中蓝公司在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及2007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2007年3月末中蓝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这本无可非议,但是,从一审法院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张维范诉讼请求判决“中蓝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维范公司分红款人民币200万元”所依赖的证据“盖有中蓝公司印章的盈余分配确认单确认2007年2月1日张维范分红200万元”来看,二审法院直接认定公司未有盈余是不妥当的,法律层面原因较多,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并经审计,更多的是为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层服务的,很难全面客观地为股东、法官服务。要想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盈余而且是站在股东层面为法庭提供公司盈余,不光是会计、审计问题,而且是一个法务会计问题,需要结合法律、会计、审计、管理等各种知识来判断。

  2.第二种公司盈余便是按司法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报告疑点认定的,其实质是采用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相结合标准。而司法审计报告疑点“二、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对象违反了国税发〔2003〕45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调增了公司税后利润12075647.25元,便是采用“应税利润”标准;司法审计报告疑点“一、2006年的运输费问题,其中三家提供运输费发票的单位均不存在,其提供的发票列支了费用,扩大了支出,减少了利润”,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三家开具的运输发票共计金额8790113.5元应为利润”,于是调增了公司盈利8790113.5元,此种调增公司盈余的做法既符合会计利润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也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此种标准可以简称为“会计利润”标准,也可称为“应税利润”标准。于是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项合计20865760.75万元。根据审计报告,被告郑州中收公司亏损4903708.13元,相抵后,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如果均发生税前补亏期五年内,此种认定无疑是正确的,但法院同时认为:“……按原告华工机械厂所占49%的股份计,原告请求分配利润450万元,低于应分配的利润,故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于是,法院最后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无疑是不妥的。原因很简单,公司税后利润认定尤其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认定不但要客观真实,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尤其是《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分配给股东利润须是公司税后利润,而且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10%,如果发生在2006年以前期间的,还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益金5%~10%,假定均发生在税前补亏期五年内,这样一来,公司盈利15962052.62元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税后利润应为10694575.3元(15962052.62×67%=10694575.3),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还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如果再出现税后补亏,提取法定公益金和税后补亏,公司盈余便会低于900万元。这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做法无疑存在问题,即使没有问题,法院说理部分也欠妥。

  3.第三种公司盈余认定是采用应税利润标准。“按该年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91812.27元,当年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2004年某公司应纳税额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18%=104624.87)。”最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判决:“限被告张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张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刘某某、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红利104624.87元”,其数额计算是错误的。当年应税利润为581249.3元,税后利润应为389437.03元(即581249.3×67%=389437.03),假定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而沈某某可分得数额充其量最多应为66593.73元(即389437.03×95%×18%=66593.73),何况还不知道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是否充足,即是否达到“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的标准。即使如此,可能还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同时也未考察公司章程是否还有其他规定,如提取任意公积金等。

  三、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的法务会计认定原则

  (一)公司盈余的法务会计认定应坚持依法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

  诚如前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无论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均离不开对公司盈余的认定。公司盈余毕竟是公司层面的问题,而公司是一个市场主体,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一个高度自治的主体,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均是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也是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来界定的,因为公司是一个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劳动者、董事、经理等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是市场主体中重要的经营者。公司诉讼包括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均是以考虑公司利益为首要,其次才是在个案中寻求以股东为视角考虑与公司利益的平衡,这也是司法审慎介入公司纠纷的基本原则,因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甚至诉讼,无论目前司法审计还是法务会计认定公司盈余均要依法维护公司利益。

  (二)公司盈余的法务会计认定应坚持为股东服务的原则

  诚如前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行使中公司盈余的认定,离不开注册会计师和目前推行的司法审计。要想更好地解决目前可能存在维护股东利益不周的问题,需要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体系。公司盈余调查、分析、判断在诉讼前主要体现法务会计的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功能,公司盈余取证、质证在诉讼中主要体现法务会计的专家证人功能。无论法务会计何种功能,均离不开法务会计目标的确定。而法务会计目标确定与接受法务会计服务的主体需求密不可分,离开了法务会计服务主体的法务会计目标是不明确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在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时法务会计必须明确是为股东服务的,法务会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股东服务。为此,必须明确法务会计的目标是股东需要法务会计提供证据信息,而且股东需要公司有盈余的信息,更准确地说股东需要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证据信息。现推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更好地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利益,更准确地说维护了委托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因而,在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甚至诉讼中,尚需要法务会计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这样才能在审计报告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基础上调查发现问题并在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诉讼中发挥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作用,以平衡股东、经营管理者、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利益。目前,推行司法审计或司法鉴定,相比较注册会计师为公司层面提供的审计报告和公司本身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而言,能较好地维护股东利益。然而,由于我国司法审计或司法鉴定制度是在法院职权主义模式下产生和进行的,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时仍有很大局限性———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股东举证能力有限,甚至无法举证质证,应建立逐步过渡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体系。当然,我国修改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有关于专家证人制度规定,已在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体系方面奠定了基础。

  四、公司盈余的法务会计认定目前宜采用会计利润为主和应税利润为辅适度调整标准

  比较上述司法实践中公司盈余认定的三种做法,第二种采用会计利润为主、应税利润为辅调整公司盈余的做法相对可取。公司诉讼包括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均是以考虑公司利益为首要,因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甚至诉讼,均要考虑公司利益。目前,我国虽没有关于公司诉讼的明确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有关案例来看,司法介入公司诉讼是审慎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企业财务会计规则出台也是为了维护企业利益,因而按照企业会计规则形成的企业会计利润理应被视为公司利润。国家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出台,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因而会产生特殊的会计规则,行业内称为“纳税会计”,纳税会计以会计为基础,其确认、计量、报告的依据是税法及其有关政策,因而税法上认可的利润即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是建立在会计利润核算基础上,仍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只是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利润遵循了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国家税务机关角度来看,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利润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那么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或诉讼中盈余也是要以会计利润核算为基础,但由于服务主体不同,理应有不同标准。股东层面的公司盈余认定到底采用何种标准加以调整,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因而股东层面的公司盈余仍应以会计利润为主。虽然法律没有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税法那样规定具体明确,但也不排除其他相关法律没有任何原则性规定,从前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中公司盈余认定来看,司法实践中并非完全认可会计利润核算,而是在一些情况下借鉴了应税利润标准调增公司利润以维护股东利益。但应税利润标准毕竟是为了国家税收利益实现而进行的规定,司法实践虽借鉴应税利润标准部分调增了公司盈余维护股东利益,但并不能上升为股东层面成为公司盈余调整的特殊标准,因而公司盈余调整仍不能完全机械地套用应税利润标准,否则,公司经营管理者将无所适从。如税法规定费用列支标准一般就不宜适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不得超出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应税利润标准虽首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实现,但也考虑到了公司经营管理者或实际控制人等的侵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未曾不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化,故应税利润标准客观上既维护了公司利益,也维护了股东利益。前述第二种关于“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对象违反了国税发〔2003〕45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调增了公司利润12075647.25元,就是很有道理的。所以,应税利润标准辅以调整公司盈余,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借鉴的。综上,从股东层面来看公司盈余认定完全采用“应税利润”标准、调整公司盈余肯定是不合适的,但如何借鉴应税利润标准界定股东视角下公司盈余调整边界,确实是目前实务界和法务(司法)会计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问题。故本文认为,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中公司盈余认定目前宜采用会计利润核算为主、应税利润调整为辅的标准。

  五、公司盈余数额的法务会计确定还需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诚如前述,会计利润、应税利润虽然均有明确具体的核算规则和调整标准,但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仍然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光是纯粹法律程序规定,还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数额这一实体性要件的确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比例,还有章程规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比例等。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均是如此。如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中,一审法院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胡克要求对资本公积金和超出百分之五十比例的盈余公积金也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的主张,因按照思维公司的章程规定的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也属于倡导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思维公司盈余分配范围依法限于提取完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所剩余的利润。……因此,胡克要求对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再则,在大连中蓝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维范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上诉一案【(2009)辽民二终字第102号】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张维范基于其股东资格,依法享有请求中蓝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红利的权利,但前提必须是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存在税后利润……”在郑州华工机械厂诉郑州中收联合收割机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股东分红纠纷一案【(2008)荥民二初字第101号】中,审理本案的一审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华工机械厂系被告郑州中收公司的股东,在郑州中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每年应就企业盈亏进行结算,并分配利润,而被告郑州中收公司自2000年未向股东华工机械厂报送企业盈亏,也未进行利润分配,违反了企业章程的规定”,并据此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并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制定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双方应分配的利润额,审理后认为:“郑州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之间未进行利润分配,华工机械厂作为股东可以向郑州中收公司主张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并最终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前述公司应税利润调整标准中有关费用列支标准虽然一般不宜适用调整公司盈余———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不得超出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然而,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企业确实很难从银行融资,只能向其他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借款,利息自然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经营管理者、股东也是无可奈何的,此时企业生存利益高于一切,公司盈余不可能按应税利润标准进行调整。如果不是企业经营所需,借款利息标准超出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否应调整确实值得关注,还有企业向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含关联人)借款,借款利息标准超出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很难排除利益输送甚至变相抽逃出资的嫌疑,故在个案中法院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审慎裁量予以调整,方为公平。

  六、结语

  公司盈余问题,从会计学角度主要是核算问题,从审计学角度主要是事后独立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问题,从管理学角度主要是公司盈余管理问题,从法学(证据学)角度主要是如何取证认定问题。由于各种专业人员专业知识所限及服务主体、服务职责不同,因而呈现出各种不同结果是很正常的,但如何在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时,呈现出比较合理且符合法律整体精神的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双重价值目标,确实是各种专业人员尤其是立法者、司法者、律师、注册法务会计师(司法会计人员)、公司经营管理者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也正是法务(司法)会计大有作为的领域。

  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毕业论文篇二

  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

  一、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的涵义

  迄今为止,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外的许多专家对此也是众说纷纭,争议颇多,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美国的弗兰克•狄克曼(1982)认为法务会计的产生是为了注册会计师使用会计技术和方法,为客户及律师进行的诉讼提供专家证词。乔治•A•曼尼曾在其《财务调查与法务会计》著作中表示:法务会计是通过收集财务数据证据,然后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提交或陈述的一门科学,主要针对经济犯罪行为。法务会计作为一门科学,通过运用会计、审计手段与程序获得的有关财务证据资料来应用于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弗兰克•J•戈瑞普这样认为。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提出: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行业,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浙江大学谭立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提供的专业服务。它是在社会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专业支持,主要用来弥补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时所遇到的会计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不足。中国政法大学张苏彤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一门融合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查学和犯罪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法务会计应具备的的技术方法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虽然年轻,但其却很复杂,由于其内涵的不断扩大和延伸,使法务会计发展成为了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科学,其定义种类不断地翻涌出现,其理论研究的不断创新,虽时时刻刻处在变化之中,但却是为了健全法制化社会服务的。

  二、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催发了一些频繁且高难处理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和谐,就越来越需要专业且独立的人才从法律与会计的专业角度出发,寻找对案件有直接帮助的关键证据,而从事这项专门工作的人就是法务会计。2006年,曾任英国财政大臣的戈登•布朗说:“19世纪是运用指纹鉴定的时代,20世纪是运用DNA鉴定的时代,而21世纪则是运用法务会计的时代。

  (一)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国外的法务会计最早可追溯到1817年的西欧。而开始作为职业实践则源自苏格兰,现代的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从此以后,法务会计就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获得了飞速的发展。目前,包括康奈尔大学、纽约大学等在内的87所美国大学都开展了法务会计教育,有17所大学进行法务会计学位教育,其中仅有6所大学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本科课程,大部分大学开设的课程也仅局限于舞弊调查与欺诈犯罪调查,而且每个学校开设的课程都有不同,差距也较大。由于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法务会计教育,也由于各界对法务会计人才的急迫需求,以及法务会计人才该如何培养的问题,美国专门成立了法务会计技术工作组,为法务会计教育提供教学指南。不仅如此,美国也非常注重法务会计学术研究,不仅创办了与法务会计相关的研究刊物,还在许多学术期刊上发表了法务会计方面的文章,而且还出版了大量与法务会计相关的教材和专著。从总体上看,美国在法务会计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大量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的认识也已相对统一。法务会计的应用实践催生了许多法务会计组织的涌现,如法务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等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随后,法务会计师这门职业也变得非常热门,法务会计业也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和发展动力之一。由此看来,美国作为法务会计行业发展的领头军,已经取得了令人称赞的成就。现在,美国的法务会计业一片繁荣,其他国家的法务会计行业也更加欣欣向荣,法务会计行业也将在21世纪迎来自己的鼎盛时期。

  (二)国内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我国法务会计产生于20世纪中期,于21世纪初引入了“法务会计”的概念。在我国,法务会计本身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而且也只有在发达地区才可能听见或看见法务会计的相关信息,在国内一些发展比较落后的省市大多不清楚也不了解法务会计究竟是做什么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也比较落后。到目前为止,国内没有成立一家专门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反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会专门聘请一些懂法律的职员,而律师事务所也会接收具有财务会计知识的人才以弥补业务处理方面的某些不足,当两种行业都涉及到与对方有关的专业且深刻的问题时却需要另想办法或从对方行业聘请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处理或调查。不仅如此,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也非常少,对于从事会计法律相关职业的人员对于法务会计的概念也是知之甚少。我国目前也有不少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院校在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或设立法务会计方向,如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南京审计学院等。但由于教育方面的某些原因,我国还没有独立的法务会计本科专业。20世纪末,我国学术界也陆续有人发表了文章,有的高校还成立了法务会计研究机构,截止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已经出版了数种法务会计教材与专著。我国在几年前已经引入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学员通过培训班进行培训教育后,通过资格考试即可获得国际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相比国外,虽然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滞后,但已经为国内即将到来的法务会计发展狂潮搭建了平台。
  国内也已经开始有一些法务会计师培训组织出现,只是数量很少,并且大多分布在国内经济发展良好的地区,法务会计还在萌芽期。与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相比,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也将具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因此法务会计的发展应该得到重视,深刻理解法务会计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继续努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建设,大力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并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并逐渐促进法务会计在应用实践领域的发展,来提升和发扬法务会计以及法务会计人才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价值。三、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在中国,法务会计服务领域才刚刚起步,而且覆盖面还极其狭窄,由于缺乏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更没有开展法务会计专门教育,使得能够进军这一领域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也影响了我国会计行业的法制化进程。
  面对市场经济下会计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任务就亟待完成。第一,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及其相关课程。目前,我国的各大高校在会计学和法学专业都吸引了大批的学生,但社会需要的是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人才,而且法务会计专业需要具备的知识极具专业性,涉及的关联性学科也非常多,所以需要给予更多的指导和照顾。也可以借鉴外国的法务会计教育成果和国内某些高校的教育先例,通过对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调整方向,逐步对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进行普及,培养法务会计后备军。第二,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务会计准入资格认定和管理。类似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格的认定,只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人才能从事法务会计相关业务。2006年在我国北京举办的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宣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已初步形成。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制定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认证规定,为国内法务会计人才提供平台,大力发展法务会计资格在国内认证制度,使得法务会计准入高效率进行,及时发挥其作用并为社会贡献力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务会计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作为社会处理经济问题的必然需求,法务会计势在必行。我们应深刻重视法务会计在我国的扩展和实践,时刻总结经验,不断助力法务会计的发展,让法务会计在21世纪迎来一片和谐的蓝天。

  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毕业论文篇三

  人才培养法务会计论文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培养方案设计

  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

  (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性交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

  (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

  (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

  (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

  (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

  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

  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

  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

  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

  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

  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二、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

  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

  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

  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发布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

  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实践教学

  目前,各高校非常重视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的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软硬件条件都很好,学生在校内就可以享受各种实践资源。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形式多样,也很成熟,如模拟法庭、观摩庭审、法庭辩论、法律诊所等都有很好的实践效果,还有到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定岗实习,效果都不错。

  会计学也一样,在校内可以进行课内和课外的网络版高度仿真的实验,还有开放式的社团实践俱乐部,如ERP沙盘比赛、模拟会计手工实验等,但是,要创建法务会计实验室谈何容易,没有合适的软件,只能靠自己开发研制,需要从法学和会计学大量的案例数据中提取有关的素材,再进行开发论证,先建立一套实验教程,再与相关软件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法务会计实验模拟软件。强化法务会计的实践教学,将模拟实习与模拟法庭结合起来,每班开设若干个模拟法庭,为每班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开一个模拟法庭,由两名教师进行指导,力争使每个学生亲历模拟审判;在小组开设模拟法庭的基础上,从各组抽出人员组织模拟示范法庭。

  这一做法意在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模拟法庭的实效性。尝试跨学科复合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满足学生“自主性学习、个性化培养、多元化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分级分类教学,采取“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前两年主要以通识教育为主,两年之后学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自由选择本学科专业。在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准确把握人才成长的时代特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合理规划和设计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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