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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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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的责任,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来保障各项职责履行到位。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工商法律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工商法律毕业论文篇1

  论企业在工商登记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企业参与的各种经济交往日益增多,企业登记工作已成为企业保护自身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企业的重要渠道企业登记是由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后对外公示的行为,企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企业年检等登记行为。企业的登记系申请行为,申请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仍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申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及其合适的方案将成为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下面着重介绍各种登记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

  一、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 设立登记概念

  是指将企业设立的相关事项上报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由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的过程。

  (二)企业名称不适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法律风险: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

  2.风险防范: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应当事先进行商标查询。同时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被他人以商标形式注册,建议在企业名称登记后及时将该企业字号在相应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予以商标保护。

  (三)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出资瑕疵种类:(1)出资评估不实,即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2)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的情形。(3)抽逃出资。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

  2.法律风险: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3.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应设置工作流程,严格按企业工作流程规范、审核,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避免类似抽逃出资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经营范围分类。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2.法律风险: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尤其是许可经营项目,属非法经营,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风险防范:企业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前置审批,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注意本企业经营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约对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及经济损失的发生。

  通过梳理设立登记的工作流程中每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建立起必要的工作流程;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登记所需的资料,使整个设立工作程序规范化、合法化。同时通过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力求所报送的资料更加符合登记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能得到更直接的指导和帮助,维护好出资人利益。

  二、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变更登记概念

  是指当企业主要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企业将其变化的事项上报原登记注册机关,由原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对该变化的事项进行审查、核准并换发新的执照的过程。它是企业在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保持合法地位所必须的法律手续。

  (二)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企业变更登记应在法定的有效期内进行,逾期不办理的,工商登记部门将予以处罚,风险发生。如《公司法》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变更登记法律风险防范

  1.规范变更登记的工作流程,通过建立流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和获取变更所需的资料,并针对企业经营中的各种变化,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提示,以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2.做好变更登记审查。审查变更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在变更资料的收集和变更事项的法律程序上都必须依法进行,避免因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

  3.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协调、沟通,确保变更事项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准备充足的变更材料,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企业注销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注销登记概念

  是指当企业出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而解散时,企业将有关材料或文件上报企业原登记注册机关,由原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以终止企业法律地位的必经程序。

  (二)注销登记法律风险

  1.未进行清算注销的企业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如被吊销或被撤销仍须办理注销登记),接受相关处罚的后果。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企业开办单位负责清理,公司应由股东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且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及清偿责任。

  4.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部分企业怕清算程序繁琐而不进行清算,不进行注销登记,直接将已丧失企业功能和业务的企业“搁置”,认为是自生自灭,致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清结,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给出资人带来潜在的诉讼法律风险。

  (三)注销登记的法律风险防范

  1.找出注销登记中的风险点,做好风险分析,建立相关制度加以防范和控制。如对清算报告、股东决议的签署、对审计事务所的聘请等建立相关制度规定加以控制,避免出现虚假报告、文件等,减少因不当操作给出资人造成损失,产生遗留问题。

  2.企业注销时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四、企业年度年检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企业年度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概念

  是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注册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未能按期年检的法律风险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10万元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年检风险防范

  1.日常的工作中,依照年检审查的内容规定,建立起与企业年检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2.收集企业在年度变化中的重要事项的变更,并做好相关记载。

  3.注意每年年检政策的变化,对年检要求的事项做好资料收集和完善,确保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避免出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事由发生。

  防范风险是企业首要的,基本的任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凭借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对公司登记涉及的各种活动,提供正确的经营管理意见,预见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建立起企业工商登记工作相关的风险防范体系,从而避免和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损失。

  工商法律毕业论文篇2

  论企业工商资料的外部法律约束力

  摘要:工商登记范围决定了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提交哪些资料,相关规则应予以明确。企业提交资料后,工商登记机构的审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决定了工商登记部门的审查方式及责任承担。本文认为,工商登记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如果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尽到了形式审查责任,则对由工商登记而引起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企业提交给工商登记部门的资料起公示作用,企业一旦将工商登记资料提交给工商登记部门审查,其他企业因此而产生的行为对企业有约束力。为保障市场的良好运行,相关主体有权查阅工商登记资料。

  关键词:工商登记;审查形式;外部约束力

  一、工商资料的范围及性质

  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的有关企业基本状况的相关信息,既有企业提交的资料,也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登记包括三个方面: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设立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对于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现行法律法规除要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要提交资料,办理登记外,还需履行年度检验制度。参加年检时,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等。所以,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应该包括企业设立登记资料、企业变更登记资料、企业注销登记资料、企业提交的年检资料等。

  对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的性质,至今还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所有的工商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均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属于行政许可;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7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这就是说,无论企业的设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均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对已经设立的主体资格的相关事项予以确认和记载,并没有设立或消灭主体资格,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而企业设立登记和企业注销登记“的目的正是创设或消灭法律人格, 赋予或剥夺企业和其他组织独立主体资格, 即确立或消灭企业和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或从事社会活动的资格, 因而工商行政机关做出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12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据此,只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才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范的行政许可。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对已经具有市场主体资格或从事社会活动资格的申请人的变更事项(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予以确认和记载, 而非确立主体资格。工商变更登记是工商行政机关通过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已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加以审查、记载和确认,从而完成向社会公众进行宣告和公示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企业设立登记是创立新的主体资格,我国已通过行政许可法立法规定这是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企业注销登记属于对主体的消灭,是否准许申请者消灭,不仅事关申请者自己,还涉及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其他交易主体的安全,将企业注销登记列入行政许可,也是必要和应该的。工商部门对企业变更登记的审查,正是通过对申请人变更事实的记载来确定和证明原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通过工商部门的登记,使申请人变更事项得到行政上的确认。这种变更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市场活动的相对人能获得真实、有效的资料,保证交易的安全。将企业变更登记视为行政确认行为更为妥当。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审查形式

  企业工商登记无论是行政许可抑或是行政确认,都涉及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权的方式方法。对于企业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部门到底应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直接关系到工商部门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因审查原因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在不断增加。法院在审理工商登记行政案件时,判断工商部门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工商部门是否尽了审查责任。而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的审查有两种形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工商管理部门仅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基本要件做表面的审核,包括提交材料的数量、是否有签名、该填的内容是否填上等,至于这些资料是否真实,工商管理部门不作审核。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2 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通过行政许可的立法,我国赋予行政机关有权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判定真伪、确定是否合法,从而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这是实质审查的立法依据。企业工商登记应实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各方意见并不相同。“一种倾向强化和突出公司登记的经济监管目的, 即国家借助公司登记制度对公司的市场准入予以控制并对公司的市场行为予以监管, 体现了国家对公司设立、运营自由的干预, 我国对此表现得较为典型。”即对企业工商登记实行实质审查;“另一种倾向强调彰显公司登记的信息公示目的, 即公司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公示公司重要信息以使交易第三人知悉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迅捷。”对企业工商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是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其焦点是谁应对市场交易的安全与效率负责,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与效率的边界如何划分的问题。之所以在工商企业登记许可上有形式审查标准与实质审查标准之争,是因为这代表了市场经济交易中安全与效率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就工商企业登记而言,企业的合法准入是交易安全的基本前提与保障,为此,工商企业登记的事项不仅应当公示,而且必须真实、合法。但是,市场交易风云多变,获得进入市场资格的时间先后有时直接可以决定企业能否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审查企业准入资格时应当尽可能地缩短行政机关的审核时间。   由于对企业工商登记审查形式要求的不同理解,法院在判定工商管理部门因工商登记而承担责任案件时,其结果也大相径庭。如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在其判决书中认定:“工商登记机关既然要审查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必须审查内容的真实与否。”虽然如此,法院在审理工商部门因工商登记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大多按形式审查要求来判定工商部门的责任。

  由于企业工商登记分为设立、变更和注销,工商管理部分应根据登记内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企业设立工商登记,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通过设立登记,将产生新的市场主体,对市场秩序会产生影响。企业的设立登记拟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企业工商资料的变更,是企业投资者间权利义务的重新划分,或者是经营信息的更改,工商管理部门不作审批,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只要形式要件没有问题,工商管理部分就应批准。故管理部门对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拟采取形式审查标准。对于企业注销登记,则应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企业注销涉及第三人利益,事关交易安全。关于注销企业的依据,工商管理部门应做实质审查。基于以上标准,如果工商管理部门尽到了上述义务,因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不实而引起的诉讼中,工商管理部门不应再承担责任。

  三、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的公开

  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如何向社会公开,第三人是否有权获取、如何获取工商部门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争议很大。我国公司法对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定性为公开的资料,《公司法》第六条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类似的规定也见诸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2款:“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既然现行立法规定,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属公开资料,相关部门或公民个人查阅工商资料就不应有任何障碍。

  但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却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律师代理案件或作尽职调查需要查询工商登记资料的,就会遇到麻烦。《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律师出示立案通知,而很多案件是否起诉,要根据工商查询资料来确定的。如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就需要查询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之诉,就需要查询公司的章程等。这就使律师限于两难境地,没有工商登记资料,不能判断是否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就无法取得立案证明,没有立案证明,就不能查阅工商登记资料的书面档案。在律师实务中,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属于非诉讼业务,不经法院的立案程序,律师也无法提供立案证明,按工商部门规定,律师不能查阅书面工商登记档案。这种限制不仅与法律相冲突,还背离了现行的司法实践。普通投资人在查阅工商登记档案时,面临的问题更大。

  参考文献:

  [1]王太高.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研究――以企业工商登记为例.法治研究,2012.1

  [2]黄新波.论工商变更登记的性质.行政法学研究,2010.1

  [3]王明远,唐英.公司登记效力探讨.中国法学,2003.2

  [4]章剑生.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形式抑或实质――以工商企业登记为例.法商研究,2009.1

  [5]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浦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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