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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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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生产制造业,其产品直接关系到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代发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代发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论文篇1

  浅析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摘 要】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生存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食品企业关系国计民生,必须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担当必要的社会责任,同时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目前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诸多,政府、行业、企业、学者“四位主体”应各司其职,从健全法律制度、构建披露模式、加强理论研究、强化意识“四个方面”共同推进。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续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中国食品企业再度爆出“瘦肉精猪肉”、“染色馒头”、“毒豆芽”、“墨汁粉条”、“细菌门”等食品安全事件。这不仅把食品企业推于风口浪尖,更引致国人对食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质疑。构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解脱企业社会责任,已是众望所归。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经济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兴衰,影响一个国家的声誉。食品企业关系国计民生,必须担当起自身对于消费者、国家、社会应有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披露体系,真实、完整地向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信息,提高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

  二、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与国外同行业相比,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各方面还比较的落后。主要表现在:

  (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遍淡薄,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比率不高

  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许多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看成是纯粹的经济个体,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无视其社会价值。目前我国大部分食品企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没有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项工作对待也可窥见一斑,企业为获取得竞争优势逃避社会责任来降低经营成本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在我国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所获收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较少有企业能积极主动地披露其社会责任承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独立性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企业则更少。截止2010年,仅21家食品和饮料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其中大部分属于酒业企业,食品行业的仅8份。上市公司公开出版物(主要为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总体程度也不高,市场占有率仅为15.29%(张晓洁等。2011年)。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足

  近年来虽然企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较以前有较大增加,但其质量却值得商榷,多少企业仅将其作为宣传噱头,竞争手段,报喜不报忧。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咨询机构商道纵横发布的《价值发现之旅2010——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研究》显示:2010年只有少数食品企业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且质量不高,信息缺失较多,回避实质性、回避定量指标的现象普遍存在。极少数报告披露了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有关的内容;鲜有报告对公司发生的食品安全违规事件以及后续处理情况进行披露和说明;报告普遍未充分披露和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未对包括杜绝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措施等重点信息进行披露。即便“瘦肉精”事件震惊全国,双汇集团也未将其纳入报告进行披露。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撰写发布的《中国100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2011)》报告蓝皮书再度显示“食品饮料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旁观者占90%。”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依靠企业的自觉自愿

  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形成较晚,尚处于推行的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各项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健全,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主要依靠企业的自觉自愿。虽然近几年《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分别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通知鼓励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是针对“规模偏小,数量庞大、高度分散、能力薄弱”的食品行业来讲,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能够发挥到的作用十分有限,仅限于极少数上市公司,且也是流于形式。目前,对于大部分的食品企业来讲,仍游离于各项法律规范之外。

  (四)相关会计理论和实务操作研究尚待推进,披露形式较为单一

  纵观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和披露实践,目前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年度报告内分散披露、年度报告内的独立性报告披露、年度报告之外的单独报告披露、大众传媒四种模式,披露方式可以采用文字描述和独立报表两种形式。因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相关理论和实务操作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和社会责任收益确认、计量的标准和准则。企业涉及到社会责任事项时,通常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来处理,或在年报中以文字描述来披露。如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纳入管理费用核算,再辅以文字补充。披露形式单一,同时也很难揭示社会责任事项的实质及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

  三、完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路径分析

  (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自觉性

  企业是社会最活跃的细胞,社会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企业利润和企业社会责任之间不是博弈关系,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毅在“2011中国工业经济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上呼吁:“企业家的身体里应该流着诚信和道德的血液”,工业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企业伦理教育,改造企业高层管理者传统的“利润最大化”经营哲学和价值观,形成“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管理目标。其次,加强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文化教育,形成“质量第一”、“质量就是生命”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和氛围。最后,利用引导、教育、宣传、奖惩等各类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手段提高行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二)构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确保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目前,我国食品企业除上市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信息披露受到证券市场和相关法律制度监管和约束外,大部分企业都处于管制之外,依靠自觉自愿来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这与食品企业的重要地位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不相符合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及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方法:建立政府主导下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制定政府主导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准则和制度,规范其披露范围、内容、详细程度、真实程度和披露方式等,确保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维护消费者、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人类的食品安全。

  (三)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度

  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外在驱动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各类信息需求者对此类信息强烈的需求欲望;二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目前我国虽然在会计法、证券法、税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内不同程度的涉及到一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但都不够具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很少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就算有所披露,信息也不全面。因此,为确保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社会责任信息及时、全面、真实的得到披露,政府有关部门应健全、完善或增加《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各项经济法规内有关社会责任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关条款或规定,同时食品行业主管部门也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密切监督行内企业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违法惩处措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增强制度约束,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行为。

  (四)加强社会责任会计理论和实务操作研究,丰富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社会责任会计自20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一定程度上已被广泛应用。我国社会环境会计起步较晚,相关理论和实务操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会计主体、会计分期、确认原则、计量形式方法等基本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更谈不上实务操作体系,社会责任会计还仅仅处于“空谈”。企业有关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仅限于信息使用者的强烈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部分,且大都采用文字描述,极少采用独立报表形式,即便采用独立报表,因处理社会责任事项所采用的核算原则和计量标准不统一,企业间可比性较差。今后,国家应加大对高校、研究所、学会等理论研究机构人力物力支持,推进各种学术性组织的交流合作,深入研究社会责任事项的确认原则、计量标准、报告形式等,推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多样化和披露形式的标准化。

  四、结束语

  食品安全因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健康,倍受各方关注。食品企业作为此项社会责任的受托者,除认真履行责任外,还应采用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将其相关社会责任信息积极对外披露,以解脱自身的受托责任。为完善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政府、行业、企业、学者“四位主体”应各司其职,从健全法律制度、构建披露模式、加强理论研究、强化意识“四个方面”出发共同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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